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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電及網路內容分級制度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傳播內容處 何吉森 處長. 我國媒體分級制度. 我國媒體內容分級以年齡分級制為主 , 兼採內容分級制 電影 : 四級 電視 : 四級 錄影節目帶 : 四級 遊戲軟體 : 四級. 我國媒體分級制度. 出版品 : 二級 網路 : 二級. 電視分級. 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四級,標示分級標識 ,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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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電及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傳播內容處 何吉森 處長
我國媒體分級制度 • 我國媒體內容分級以年齡分級制為主,兼採內容分級制 • 電影:四級電視:四級錄影節目帶:四級遊戲軟體:四級
我國媒體分級制度 • 出版品:二級 網路:二級
電視分級 • 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四級,標示分級標識 ,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一、限制級 (簡稱「限」級) :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輔導級 (簡稱「輔」級)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 (簡稱「護」級)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普遍級 (簡稱「普」級) :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限制級 •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輔導級 •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保護級及普遍級 •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理或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網路媒體之特性 • 去中心化、難控制(第二次文藝復興)、結合各種傳播功能(快速、省錢、廣泛) • 網路事件:溜鳥俠、PPT、少林棒球隊、Nike、交大學生到此一遊事件 • 跨國、匿名、超連結、變動快速、存證難 • 最易接近但最不可信 • 個人化 vs 公共化;隱私性 vs 公開性 • 網路3G是賣點,亦是問題
網路發展與精神 • 網路已成兒少最常接觸之媒體,超過電視。 • Web 2.0時代精神: 一、平台 群體智慧(WiKi百科:完全的信任) 二、使用者就是作者 部落格:We, the Media、Google pageRank、e bay Reputation、Amazon Reviews 三、給予標籤 而非分類 四、大末端The long tail 服務末端客戶 五、越多人使用,服務就變得更好
網路傳播 ICP IPP Home School 網咖 ISP Internet IAP USER
什麼是網路分級? • 內容提供者(ICP)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 觀念如同:販賣食品需標示製造成分、含多少熱量… • IPP業者可以提供更精準的內容搜尋服務,提供push之功能 • 瀏覽者(USER)可藉過濾系統,選擇自己家庭要看的內容,各取所需
為什麼要網路分級? • 沒有單一的過濾軟體、資料庫可以保證能避免兒少接受到不妥的網站內容 • 保護小朋友不接觸到不妥的網站內容,仍能維持網路言論自由的精神 • 網路分級的精神是“讓瀏覽者選擇他想看的內容”—選擇權的下放
網路如何分級?(1) • 網路分級方法 • 網站內容提供者自行分級(目前採此) • 第三機構分級:義工團體等幫忙分級 • 合作式分級:瀏覽者一起分級,投票決定最後等級 • 運用國際通用之PICS架構 依據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設計分級模式,與國際分級制度接軌依據世界各主要推動分級國家共同使用的ICRA分級辭彙(語言、性與裸露、暴力、其它),再參酌國內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分為限制及非限制級等二個等級
網路如何分級?(2) 台灣網站分級系統分類說明(限制級)
網路如何分級?(3) • 只對合法內容做分級 猥褻、兒童色情內容 逾越限制級內容 -刑法235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情色、暴力、灰色 E-mail、貼圖區、聊天室 -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網路如何分級?(4) ICP如何為自己提供之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依下列規定標示: 暗貼:於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之電腦程式碼,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作標示。 明貼:1提供內容屬性主要為限制級者,應於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標示限制級分級標識或「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文字。 2提供內容屬性係部分涉及限制級者,得不為前款標示,但應標示「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文字
USER如何啟動網路分級機制 一、下載分級過濾系統上http://www.ticrf.org.tw/下載、儲存 二、安裝分級系統工具—網際網路選項—內容—設定建立密碼—新增分級系統—設定級別密碼輸入--啟用
世界各國網路分級或過濾政策 • 歐盟:1997黛芙妮計劃(Daphne Program) • 英國:IWF、網際網路內容分級聯盟(ICRA) • 美國:COPA、RSAC • 澳洲:ABA • 荷蘭:荷蘭模式組織(政府、產業、NGO) • 日本:政府先推動,待成熟後,政府退出由業 者與民間自律機制監管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政策 • 建立可行制度,與國際接軌 • 加強教育宣導,獲取認同支持 • 要求業者自律,營造安全上網空間 「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具體執行計畫」(2001年)「推動網站分級及網路業者自律工作計畫」 • 落實公民參與,全民共同防治成立TICRF負責推廣 積極與網路社群對話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1)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規定: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0條12款違反分級辦法,對兒少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資訊物品者,負有行政法上責任,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查察取締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2) •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94年10月25日施行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宜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一 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人尚可接受者。 四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至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仍宜視其內容,由父母或師長輔導瀏覽。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58條2項違反30條第12款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1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執行初期仍以行政指導為主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4) 網路內容分級之相關措施 • 強調USER端之選擇 家長或網路使用者為自己電腦設定分級 • ICP需為自己提供之內容標示分級標識 • IPP應提供分及服務輔助措施 • ISP適用notice & take down原則 • ICP、IPP提供聊天室、貼圖區等功能, 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規範機關 • 有關網際網路內容之管理,依現行政府體制,尚乏一事權統一之單一主管機關。 • 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 • 經濟部—網咖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路犯罪案件偵辦 • 內政部兒童局、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網路分級
分級規範機關分工 • 受理檢舉申訴(各相關機關) • 內容判斷及處理:1 猥褻、兒童色情 2 限制級內容 3 非限制級內容結案 警政機關 查IP所屬地方政府新聞單位 開具勸導單要求改善 未改善移IP所屬地方政府社政單位處分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推動民間團體(1) 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 • 採用荷蘭模式(政府代表、產業代表、學者專家及NGO組織代表董事各三分之一) • 負責分級標準詞彙及其他過濾軟體之推動 • 與國際組織加強合作 • 宣導我國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並處理相關申訴機制
我國網路內容分級推動民間團體(2) 台灣終止童妓協會(ECPAT) 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i-link) 勵馨基金會 兒童福利聯盟
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侷限性 • 網路分級係全面性之內容過濾機制 • 須多方面宣導與配合 • 成效最大極限停在25% • E-mail,聊天室等網路內容無法處理
以兒少上網安全機制替代網路內容分級制度 • 資料庫黑白名單 • 過濾軟體 • 網路分級機制 • 身分認證制度 • 成立kid網域內容
兒童安全上網相關法律修正 • 刪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7條有關「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 • 替代措施:政府應成立跨部會小組,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事兒少上網安全之維護,另協助民間社團成立內容防護機構,進行兒童及少年網路內容與行為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申訴機制、過濾軟體及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是各國採行之主要策略與趨勢。(第27條之2第1項)
兒童安全上網相關法律修正 • 明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採取明確可行之必要措施,避免孩童接觸網路上有害或違法資訊,並要求業者或內容提供者應本諸自律精神,訂定自律規範。(第27條之2第2、3項) • 考量平臺提供者之特性,不宜直接課以內容監督之責,爰採「notice and take down 」原則,明示凡經政府主管機關或其受委託之機構告知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先行移除或為限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之措施。(第27條之2第4項) • 訂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未遵守通知與移除之罰則。(第55條之3)
用科技與愛來面對兒少安全上網問題 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