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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声诉单田芳 评书侵权案 陈丽华. 赵云声,笔名笙声、云声。现为中国国家话剧院编剧。 1966 年开始发表作品。 1988 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国家一级编剧。 著有 《 少帅传奇 》 (话剧、小说、电视剧) 《 中国话剧皇帝 —— 金山传 》 、 《 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 》 (传记小说、电视剧)、 《 泰晤士河畔的阴云 》 等。. 单田芳,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大师,现任北京曲艺家协会名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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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声诉单田芳 评书侵权案 陈丽华
赵云声,笔名笙声、云声。现为中国国家话剧院编剧。1966年开始发表作品。1988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国家一级编剧。 著有《少帅传奇》(话剧、小说、电视剧)《中国话剧皇帝——金山传》、《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传记小说、电视剧)、《泰晤士河畔的阴云》等。 单田芳,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大师,现任北京曲艺家协会名誉主席。 从艺半个多世纪以来,共录制、播出了《隋唐演义》、《乱世枭雄》、《千古功臣张学良》等100余部共计15000余集广播、电视评书作品,整理编著17套28种传统评书文字书稿,开评书走向市场的先河。 “凡有井水处,皆听单田芳”,“单田芳评书”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符号。
案件经过 原告:赵云声 • 1986年创作完成小说《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由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于1986年10月首次出版。先后6次印刷,共发行16万册,1987年被评为全国畅销书。 • 曾被改编为电视剧,录制成广播剧,并曾在《中国法制报》等报刊上分期连载。 • 2005年12月,赵云声收听到电台播出的由单田芳播讲的评书《千古功臣张学良》,认为两者在构思、结构、情节、选材以及人物安排上如出一辙,很多内容甚至完全重合。
赵云声随后于王府井书店购买了由单田芳创作并播讲、鸿达以太公司制作、科海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千古功臣张学良》与其小说《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2006年11月16日,赵云声将以下五被告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赵云声随后于王府井书店购买了由单田芳创作并播讲、鸿达以太公司制作、科海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千古功臣张学良》与其小说《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2006年11月16日,赵云声将以下五被告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赵云声 原告 单田芳(侵犯《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著作权) 被告一 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方) 被告二 北京市科海电子出版社(出版) 被告三 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销售) 被告四 光明日报社(销售) 被告五
北京市海淀法院的一审现场 原告:赵云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请求判令五被告: 1、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国家级报刊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 2、销毁《千古功臣张学良》的现存光盘; 3、连带赔偿赵云声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4、连带赔偿赵云声律师费6.75万元。
被告:单田芳 《千古功臣张学良》评书是其从1992年便开始准备,在参考《张学良将军传略》等20部作品所记载的历史内容,并借鉴1981年西安电影制片厂摄制的电影《西安事变》以及电视剧《少帅传奇》等影视作品的基础上,以张学良的历史贡献为出发点,采用评书的方式独立创作而成的,于2003年制作发行。 该作品与赵云声的小说在构思、结构、语言形式上均存在差异。双方作品均涉及到历史知识,赵云声将历史知识中的相同之处认为是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赵云声在其提交的比对材料中所述的虚构情节,其实质内容也都是历史知识。其所采访过的有关人物,也有文章进行过介绍。 因此,单田芳并未侵犯赵云声的著作权,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此前从未接触过《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一书以及由该书制作、录制而成的其他作品,对于评书《千古功臣张学良》是否侵犯赵云声的著作权并不知情。该公司认为单田芳是该评书的合法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该公司制作评书光盘也经过了北京单田芳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前从未接触过《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一书以及由该书制作、录制而成的其他作品,对于评书《千古功臣张学良》是否侵犯赵云声的著作权并不知情。该公司认为单田芳是该评书的合法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该公司制作评书光盘也经过了北京单田芳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鸿达以太公司 被告:科海出版社 该社出版涉案评书光盘依法取得了相应授权,未侵犯赵云声的著作权,请求驳回赵云声的诉讼请求。 该书店销售的《千古功臣张学良》光盘属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系该店从合法进货渠道购进的。该书店未实施侵权行为,赵云声要求该书店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被告:王府井书店 被告:光明日报社 该社邮购销售的《千古功臣张学良》光盘手续合法、审查合理、货源正规,其并无过错,未侵犯赵云声的著作权,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 在语言表达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 整体内容方面,所表现的历史阶段和选择创作的角度有较大区别 • 具体情节方面,应属单田芳在创作过程中对赵云生作品的适度借鉴 • 人物设置方面,与赵云生作品中的对应人物亦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 因被告评书并非侵权作品,本案其余四被告所实施的制作、出版、销售该评书MP3光盘等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云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赵云声负担(已交纳)。 赵云声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 法院认为: 对于在后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这种使用属于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通常应通过作品语言表达的异同、内容的相似程度及原因、在后作者对在先作品所载事件属于史实还是文学创作的辨别能力和信赖程度以及同类题材其他作品的相关记载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同时还应依据著作权法对在后作品所体现出的独创性予以充分考虑。
内容分析:关于原告小说与被告评书的对比 原告小说:(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6年10月 第1版,1991年7月第5次印刷,字数246千字) 赵云声具体指出被告评书共有 32处内容对其在小说中的创作 构成侵权 被告评书(鸿达以太公司制作,科海出版社出 版,共120回,每回长度约18分钟) 语言表达:赵云声未指出双方作品存在有相同之处。
故不能认定单田芳对原告小说中的这一人物进行了侵权使用。故不能认定单田芳对原告小说中的这一人物进行了侵权使用。
具体情节:(赵云声所指出的32处具体侵权内容的对比情况)具体情节:(赵云声所指出的32处具体侵权内容的对比情况) 第一组:虽然情节相同,但双方均源自史实,或由单田芳提供了其他出处,且在具体细节的内容、表述以及表现方式、详略侧重等方面并不相同。 故不能认定被告评书的相应内容构成对原告小说的使用。
第二组:情节相同,虽然双方主要内容均源自史实,或由单田芳提供了其他出处,但在诸多细节内容上仍有相似之处。第二组:情节相同,虽然双方主要内容均源自史实,或由单田芳提供了其他出处,但在诸多细节内容上仍有相似之处。
第三组:情节相同,赵云声主张系其虚构,单田芳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亦未能提供其他出处,但双方作品在细节内容、表现方式、详略安排等方面并不相同。第三组:情节相同,赵云声主张系其虚构,单田芳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亦未能提供其他出处,但双方作品在细节内容、表现方式、详略安排等方面并不相同。 如关于张学良在香山住进赵四父亲所开的饭店,打高尔夫球时与赵四相遇的情节(原告小说第一章第二节,被告评书第43回) 虽然双方均进行了使用,但在具体场景、对话内容、心理描写等方面各有侧重,且篇幅均不过数百字。 第四组:情节相同,赵云声主张系其虚构,单田芳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亦未能提供其他出处,双方作品在诸多细节上有相似之处。
总结:具体情节的对比 根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单田芳对原告小说的上述情节设计进行了一定使用,单田芳有关参考、借鉴自其他书籍或影视作品的辩称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上述“使用”的再分析: • 虽然情节设计大致相同,但所涉及的相当一部分内容,被告评书在具体场景、细节安排、表现方式、详略安排等方面与原告小说有着较大差异,包含了大量单田芳自行创作的内容。
相同情节大多在双方作品中所占比例很低,很多属于细枝末节。相同情节大多在双方作品中所占比例很低,很多属于细枝末节。 对应的文字内容在作品中所占字数从几十到数百不等,仅以寥寥数语一带而过的情节不在少数;而达到二、三千字左右的相同情节,数量不过十处左右,虽然比起前述末节,内容相对丰富,但无论是相对原告多达240余千字的小说还是被告长达2100余分钟的评书而言,在绝对数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未构成作品的核心和主体内容。 • 在双方作品的语言表达并不相同,且绝大多数情节均有差异的大前提下,仅仅依据上述相似的情节设计并不足以否定被告评书与原告小说的使用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应属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观点分享: 何为“合理使用”? 一般来讲,作家创作的作品享有知识产权,他人使用应征得作家本人同意。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作家作品,构成对作家的著作权侵犯。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具体情况需要考虑。 所谓合理使用,从著作权角度看,也是对权利人的一种权利限制。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首先,必须是使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其次,使用的目的应该是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从事慈善活动和追求公共文化利益,而不能进行赢利活动。再有,合理使用不能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而且还须注明出处。合理的借鉴是可以的,但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
观点分享: 针对此案反映出来的问题: 近年来,从小说、传纪的创作到影视作品的制作,对相同历史题材进行发掘,导致同一时期出现多部相关作品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乃至诉讼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牢牢把握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思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例如在本案中,双方作品的语言表达并不相同,且绝大多数情节均有差异,仅仅存在少数相似的情节设计,并不足以否定评书与小说相比所具有的独创性。”
观点分享: 合理借鉴也是文化传承的需要和发展基础 在文学艺术领域内,对他人作品予以适当借鉴是广泛存在、且能被大众接受和认可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对于创作空间有限的历史题材作品,在很多情况下,对前人作品的参考和借鉴,往往是形成新作品过程中难以彻底回避的问题。同时应当看到,合理的借鉴也是文化传承的需要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法律对此并不应一概予以禁止。 事实上,在今天众多的独创作品之中,几乎都能够看到以往著述的影子。该案的判决其实也是向社会传达这样一种观点:即当我们享受着前人创作所留下的“树阴”时,也应当允许别人适度使用自己的作品“乘凉”;面对他人的合理借鉴,应当给予充分理解并保持一定的宽容。
资料来源: http://baike.baidu.com/view/1007322.htm http://baike.baidu.com/view/4229.htm http://www.jishuilawyer.com/wzzw.asp?id=314 http://www.zhicong.com/Case/detail.asp?id=3095 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5/05/content_1086490.htm http://news.sina.com.cn/c/2006-11-17/043010523194s.shtml http://epaper.tianjinwe.com/mrxb/mrxb/2008-04/25/content_56461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