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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石朝佩 2009 年 10 月 24 日. 目 录.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矿产资源管理)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第四章 基层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历史沿革(四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矿产资源管 理的法制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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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 石朝佩 2009年10月24日

  2. 目 录 •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第二章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矿产资源管理) •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第四章 基层矿产资源管理 •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 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3.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历史沿革(四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矿产资源管 理的法制建设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即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矿业法》。针对当时地质勘查工作十分薄弱的情况,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1950年8月25日召开的政务院会议决定成立以李四光为主任的中国地质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和领导全国地质工作。1952年8月7日,为适应即将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形势的需要,经政务院第17次会议决定,成立了地质部,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因受前苏联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能按矿种分属各工业部门,而且在50年代中后期,各工业部门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地质勘查队伍及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矿业行政管理进入长期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时期。

  4.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对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发展。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探矿、采矿均需申请,发给执照后方能经营;并首次对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作了规定。1965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条例中明确提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条例对地质勘查、资源评价、矿山设计和开采、选冶、矿产品加工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提出了要求,同时还提出了奖惩的原则。但由于“文革”的原因,实际没有实施。十年“文革”动乱中,矿业法制建设基本停滞。

  5.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1978—1986年,起草制定第一部《矿产资源法》 1、着手《矿产资源法》起草工作。1978年7月31目,在国务院汇报会上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建议制定《矿产资源法》,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认可。1979年9月,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与石油、化工、冶金、煤炭、建材、核工业等产业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建《矿产资源法》起草办公室,着手这部法律的起草。同时,制定了部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1980年4月24曰国务院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等8个部门发布了《群众报矿奖励办法》。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产安全监督条例》。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6.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自然资源”。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第四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宪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民事法律,对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开发利用作了基本的制度性规定。

  7.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探索。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改革从农村延展到城市,国内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外商投资也开始进入我国矿业市场。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从此,我国的海洋石油勘查开发率先进行了改革和对外开放。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必须减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1984年10月,国家建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资源税制度,调解级差收益,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

  8.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三)1986—1996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建立 1、新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通过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得以体现;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方针,以及国营、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和环节对资源税费、矿产储量、地质资料和矿山监督、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9.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动我国矿业体制开始转型,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原石油部发布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7月19日,原地矿部发布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

  10.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3、1992年全国人大决定修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 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矿业法律的空白,为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和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于矿法从出台伊始在部分制度设计上就有明显的过渡色彩,同时受历史局限,也不可能超时代制定出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矿法也曰益露出不足。例如,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笼统,执法程序不明确,如产权制度、规划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可操作性较差;法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计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法律确立的矿产资源行政分配、无偿授让及禁止矿业权流转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律只规定了中央、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地位,缺乏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致使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实施日监督管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

  11.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定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并列入立法计划。地矿部党组决定,由政策法规司牵头1986年颁布的矿法进行修改。经过原地矿部、国务院法制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决仅作局部修改。

  12.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四)1996年至今,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1、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法(修正草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一是强调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的所有权;二是确立了探矿、采矿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制度;三是明确了多种经济成分、种经营方式企业并存的制度;四是确立了勘查矿产资源按照区块进行登记的制度;五是建立了资源审和设立企业审批分开的制度。

  13.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98年2月12日,国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法》三个配套法规。这三部法规对矿业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14.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3、近几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2008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现,矿法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一轮的矿法修改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15.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现行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一)矿产资源权利制度 1、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 2、探矿权、采矿权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在其他条款中,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利用、流转和保护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构建起了矿业权法律体系框架。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与《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但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制度体系,而且也充实了矿业权理论,为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16.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 1、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制度。《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款规定:“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对探矿权的审批、取得、发证和价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制度包括探矿权申请人资格管理制度、区块管理制度、探矿权审批制度、勘查许可证制度、探矿权年检制度以及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制度。 2、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制度。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履行开采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制度主要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格管理制度、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采矿权审批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权年检制度以及采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制度。

  17.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务院于1998年2月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它们确立了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为基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2008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又发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地、剩余资源储量核实和矿业权价款评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两种情形:一是,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羞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簪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矿业权转让的管理,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经营或者资产出售、变更等合法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方式还出现了股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合法形式。

  18.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体现方式。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后,按照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照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1999年6月,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标准、收取部门、专项用途等。 •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2月,国务院150号令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收取费率、减免情况等。2006年国土资源部针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出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专门规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入库和监督。

  19.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路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20.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 《矿产资源法》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1999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二是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三是节约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 矿产资源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总体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市(地)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全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规划、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以及相应的各类地方性专项规划和计划。

  21.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1995年1月,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的登记统计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包括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也包括相应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登记。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制度、评审机构资格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技术标准体系等。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实行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的统一管理。

  22.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3、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包括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填报制度、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审计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表管理制度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核算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核算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延续。1997年8月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和2007年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中都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

  23.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六)地质资料管理制度 •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是国土资源的信息载体,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促进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进步,科学地进行国民经济规划和行业规划,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地质矿产投资风险和重复投入,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3月,国务院以第349号令发布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作了明确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并施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对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涉密地质资料的定密、借阅、利用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 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包括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制度、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地质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地质资料服务的网络化、社会化管理等。

  24.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七)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过程中履行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义务的监督管理。1987年4月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25.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矿产督察员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督察员监督管理制度。1989年,原地质矿产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决定设置矿产督察员,建立矿产督察制度。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2001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同年,又颁发《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决定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产勘查及油气勘查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明确了油气勘查开采督察员的主要任务。2007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

  26.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三、近几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28号文件要求要坚持依法行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7.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下发文件部署开展工作。根据28号文件分两个阶段推进的要求,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在全国组织开展了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效果。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等九个部门召开全国整顿规范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做好整顿和规范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随着整顿规范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动态巡查制度,通过推广应用航空遥感等高科技手段,加强了对重点矿区的监控,逐步建立了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08号)制定发布。2008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又部署开展了整顿规范工作“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并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防止违规违法行为出现反弹。

  28.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三年多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矿产资源违规违法行为反弹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治乱成果显著。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开采138224起,超层越界开采11015起,非法转让矿业权2753起,关闭非法开采和破环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48377处,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11155处。二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就,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全国列入计划的整合矿区5830个,其中4438个矿区已完成整合任务,整合区域内原有的58814个矿业权在整合后减少了22276个,全国矿山数量比整合前减少了17、6%。三是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29.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全国共查处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907起,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行为928起,给予党政纪处分14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5人。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新制度和新措施,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完善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规定,推进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等等,这些制度和措施有力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开发的正常秩序,增强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

  30.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也必然推向深入。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拉开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2006年1月24曰,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13号)。山西作为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试点,于2月份公布《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改革加以肯定和规范。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同意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试点,实现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31.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12号),同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这些规定的出台表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已经由煤炭扩展到所有的矿产资源,国家将全面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办法,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2006年8月召开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指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各地要在借鉴山西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32.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三)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 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是基本的管理方式,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特点和勘查开采方式不同,经济用途和利用方式也有较大差异,所以许多国家根据上述特征,同时结合本国政治、经济、历史渊源并考虑管理方便等因素,对矿产资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我国也一直实行分类分级的管理方式,但目前分类分级管理不科学,比如存在矿种划分和矿产资源的分类管理脱节,没有将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有效结合;在分级管理上,事权划分趋向高度集中,政府管理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近几年,矿产资源按照科学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制度性规范,有力了推进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完善。

  33.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2005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明确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基本解决了前些年存在的越权审批问题。 • 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方式,解决出让分类管理的问题,划清有偿与无偿取得的界限,依据矿产资源的地质工作程度和自然风险程度,将矿产分为三类: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和只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对其出让范围、出让对象、出让程序等作出明确要求,完善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管理办法。 • 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指标总量控制。根据法律规定,钨、锑、锡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属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也是我国的优势矿种。为加强对优势矿种和稀缺矿种资源的保护力度,2002年国土资源部首次下达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6年将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与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一并下达,2009年将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指标一并下达,在我国矿政管理史上,这是第一次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同时暂停钨矿、锑矿和稀土矿3个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至2010年6月30日。

  34.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 1、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是以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但随着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我国资源税的实行定额税率和从量征收的规定,很难在较大范围内起到调节矿产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和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作用,矿产资源税管理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此次资源税改革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另一个方面是为了保护资源环境,将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下发《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钒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同年,两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和资源税标准等。

  35.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2、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健全与完善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的高效利用、有利于维护国家的资源经济安全。我国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的,由此而导致了现在有些矿山企业资源利用率低下、掠夺性开采现象普遍存在。针对这些现实情况,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十分必要。改革的思路是,针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适当调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同时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加强补偿费的征管,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可将资源补偿费改革为税收的形式,从而改变现在象征性的“有偿开采”,真正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2006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炭回采率提高的通知》,以煤炭为重点,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经济机制。6月,为解决施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存在的问题,专门下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36. 第二章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矿产资源管理) • 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宣传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 (三)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 (四)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协助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37.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 • (五)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 (七)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 • (八)做好有关矿产资源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8.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 • (九)承办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附件1: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图

  39.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 • 矿产资源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 • 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 5、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 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 9、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7号) • 10、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318号)

  40.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 • 1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 1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1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1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 15、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 • 16、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1997〕4号) •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0号) • 18、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 1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41.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 • 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6号) • 21、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 • 22、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 • 2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 24、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 • 25、关于坚决整治非法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8号) • 26、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

  42.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 • 27、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 • 2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关权限有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29、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12号) • 30.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13号) • 31、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116号)

  43.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 • 3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1997〕394号) • 3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旷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1997〕694号) • 34、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95号) • 35、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144号) • 3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44.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通俗地讲,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是矿产资源方面的国情调查,目的是在系统总结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成果,掌握矿产资源现状,科学评价未查明矿产资源的潜力,摸清“家底”,为实现找矿重大新突破提供依据。 •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工作,为便于理解,这里首先简要介绍一些与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有关的基础知识。

  45.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一、地质学基础知识 (一)地质 地质泛指地球的性质和特征,主要是指地球的物质组成、结构、构造、发展变化以及矿产的形成和分布规律等,包括地球的圈层分异,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岩石性质,矿物成分,岩层和岩体的产出状态、接触关系,地球的构造发育史,生物进化史,气候变迁史,以及矿产资源的赋存状况和分布规律等。

  46.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二)地球构造 • 人类对地球构造的认识,主要是根据地震波在地球内部传播速度的变化探知的。一般将地球从表面到核心分为三个圈层:地壳、地幔和地核。地壳处于地球最外圈层,由固体岩石组成,平均厚度18公里。地幔深度在20一2891公里之间,~般认为地幔物质呈熔融状态,是岩浆的发源地。地核深度在2891—6371公里之问,成分主要是铁。地球内部各圈层物质运动,是产生各种地质现象的内动力,如地壳运动、地球化学变化和力的作用,产生1、LI脉、断裂、火山等。

  47.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三)地壳物质组成 • 根据岩石和陨石化学组分分析,地壳化学元素含量极不均匀,以氧、硅、铝、铁、钙、钠、钾、镁、氢为主,占到地壳总质量的98%,其中氧几乎占了一半、硅占四分之一以上。同时,地壳中的化学元素随着自然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在一定的地质条件下,结合、聚集成具有一定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质的矿物,如石英、云母等。一种或多种矿物组成岩石,如花岗岩由石英、长石、云母等矿物组成。

  48.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四)地质年代和地层 地质年代是指地球演化过程中的年代划分。地球的年龄大约为46亿年,这是根据地球与太阳系其他天体都来自同一星云的理论,并结合陨石的成分比较而推算的。目前已知地球最古老的岩石同位素年龄为41—42亿年,因此地壳至少在41亿年前已形成。地球演化过程中,组成地壳的岩石、矿物,以及生物界,无时不在变化、运动和发展。地壳中的各种岩石和矿物都是在一定的地质年代中形成的,有一定的生成顺序。划分地质年代和地层系统,对研究地壳的演化过程,即岩石矿物、生物的演化规律具有重要意义,对勘查矿产资源和开采矿山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下面是一张比较简略的地质年代表。需要说明的是,时间单位从大到小依次为宙、代、纪、世、期、时,相对应的地层单位为宇、界、系、统、阶、时间带。如,我们讲侏罗系地层,是指侏罗纪时期形成的地层。

  49.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50.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五)地质作用 • 引起地壳组成物质,地壳构造,地表形态等不断变化和形成的自然作用,通称地质作用。引起趋变化的自然动力,称为地质营力。在自然界,有些地质作用进行得很快,很激烈,如山崩、地震、少喷发,泥石流等,有些则进行得很缓慢,不易察觉。据有关资料,1990—1999年问,我国青藏高原耳上升20mm。 • 地质作用按能量来源不同,可分为外力作用和内力作用。由地球转动能、重力能和放射性元素蜕变的热能产生的地质动力所引起的,为内力地质作用。它们主要在地壳或地幔中进行,表现方式有地运动、岩浆作用、变质作用和地震(地壳运动的一种形式)等。外力地质作用是由地球范围以外的能量所产生的地质作用,能源主要来自太阳辐射能以及太阳和月球的引力等。其作用方式有风化、剥蚀、搬运、沉积和成岩作用。地球演化过程中,内力和外力地质作用始终是相互依存,彼此推进的,如地壳上升与剥蚀作用,地壳下降与沉积作用,岩浆岩、变质岩和沉积岩之间的相互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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