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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2007 年年报 2008 年定报培训会. 及. 工交城建科 蔡婉妮 69843257. 主要内容. 统计原则 主要修订内容 统计指标解释 几项具体要求. 统计原则. 按照法人经营地 ( 办公地 ) 原则统计,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则以主要办公地为准上报所在区县统计局。 包括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的分公司 ( 项目经理部 ) 等的相关统计资料,一个单位填报一套报表 ; 具体内容包括本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 主要内容. 统计原则 主要修订内容 统计指标解释 几项具体要求. 年报主要修订内容. 1. 指标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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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2007年年报2008年定报培训会 及 工交城建科 蔡婉妮 69843257
主要内容 • 统计原则 • 主要修订内容 • 统计指标解释 • 几项具体要求
统计原则 • 按照法人经营地(办公地)原则统计,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则以主要办公地为准上报所在区县统计局。 • 包括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和非法人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的相关统计资料,一个单位填报一套报表;具体内容包括本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
主要内容 • 统计原则 • 主要修订内容 • 统计指标解释 • 几项具体要求
年报主要修订内容 1.指标增减 2.表号调整 3.指标名称调整
指标增减 国有法人资本(C103表) 利息收入(C103表) 增加 利息支出(C103表) 股权投资收益(C103表) 债权投资收益(C103表) 减少 利息支出(净额)(C103表)
表号调整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C102表(主表) 调整为 C102-1表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 C102A表 调整为 C102-2表 《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情况一览表》C102B表 调整为 C102-3表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设完成情况》C102-1表 调整为 C102-4表
指标名称调整 P21 “建设单位名称”调整为“单位详细名称”(C102-3表) “建设单位所在区县代码”调整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C102-3表) “建设单位地址”调整为“单位注册地址”(C102-3表)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调整为“项目名称”(C102-3表)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调整为“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C102-3表) “建设规模”调整为“计划总投资”(C102-3表)
定报修订内容 1.表号调整 2.指标名称调整
表号调整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C202表(主表) 调整为 C202-1表 《建筑业总产值在外省完成情况》 C202A表 调整为 C202-2表 《北京地区建设单位情况一览表》C202B表 调整为 C202-3表 《建筑业企业房屋建设完成情况》C202-1表 调整为 C202-4表
指标名称调整 “建设单位名称”调整为“单位详细名称”(C202-3表) “建设单位所在区县代码”调整为“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C202-3表) “建设单位地址”调整为“单位注册地址”(C202-3表)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调整为“项目名称”(C202-3表)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调整为“项目建设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C202-3表) “建设规模”调整为“计划总投资”(C202-3表)
主要内容 • 统计原则 • 主要修订内容 • 统计指标解释 • 几项具体要求
统计指标解释 P19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一、建筑业合同情况 • 建筑业合同情况是反映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建筑工程总存量的指标。 • 必须是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的正式文本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 )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 合同额的统计是按“谁签约、谁统计”为原则,若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揽工程,则本企业只统计所占份额部分,不能重复计算。 • 报告期内签订的合同发生变更、增减或撤销时,可以在下一个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
1、签订的合同额=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正式文本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下同)中的工程总价款+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1、签订的合同额=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正式文本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下同)中的工程总价款+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本年新签合同额 上年结转合同额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2、上年结转合同额:是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计算公式:上年结转合同额=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总 价款-该合同以前年度累计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3、本年新签合同额: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年度同建设单位(业主)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或协议)的总价款。 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不具备法律效应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注意的问题: 1. 上年结转合同额指标的填报方法是企业填报一季度报表时将所有需要结转的单位工程都要做结转,不是以工程施工与否为依据。 2. 在执行合同中,对已经完成的合同内容的产值,不得在合同额中扣减。 !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上年结转合同额等于零的两种情况: 一、上年度及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在本年度前已经全部完 成; 二、是如上年完成产值大于合同额,且合同又规定了施工 工期为一年以上,则上年结转合同额视同为零。
二、承包工程完成情况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1、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本年度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中,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同时包括分包企业为该工程缴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2、 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3、 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是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价值。 说明: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 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作为建筑业统计基层填报单位填报统计报表;若分包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在本企业的自行完成产值中。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4、 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三、建筑业总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是指建筑业企业自行完成的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价值。 基本公式为:建筑业总产值=∑[分部分项实际完成实物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利润率)×(1+税率)
1、建筑工程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预(概)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建筑工程产值还包括建筑装饰工程产值。
2、安装工程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是指为设备安装而发生的安装工程费用。并不是以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类别为依据,而是以建筑业企业的施工对象为依据。 具体包括:(详见指标解释) 在非生产性的房屋建筑中,如果设备是建筑物的必要组成部分,且包含在预(概)算中,则将设备本身价值计入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工程产值均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3、其他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装修装饰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是指为了使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空间和外表达到一定的标准和环境质量,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内和外表进行修饰的一系列建筑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可分为装修和装饰两部分产值。
“装修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且完全具备使用条件,其施工活动中的地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非承重的隔墙、隔断和各种保温等。
“装饰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①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建筑施工施工活动后主体工程已完,未完全达到使用条件,需二次施工后才能达到使用所完成的产值。 ②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而进行的二次内外施工所完成的产值。
注意事项: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 建筑业总产值是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在报告期对工程实行验收后,按完成形象部位而计算出的价值量,不等同于“工程结算收入”指标,因此在填报建筑业总产值时不能用工程结算收入替代。 • 工程开工后,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统计人员必须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定额,上报统计进度;待预算作出后及时进行调整。 !
注意事项: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 在施工现场预制的构件和金属结构件,制作完成后就可以计算其价值;待吊装构成工程实体后再计算安装费用。由外单位购入的构件(如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件等)必须安装后构成了工程实体,才能计算其价值。 !
因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返工,其返工价值不应计入实际完成产值;因设计方案修改应按变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计算产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修改设计,经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同时作出设计变更签证后方可报送产值。 按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凡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差以及正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中视做材料处理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包括的一些设备价值均应计入总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 注意事项:
四、竣工产值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五、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
①只要正式破土动工,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得按施工实际层数分割计算。①只要正式破土动工,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得按施工实际层数分割计算。 ②一幢房屋有多种用途时,应按施工图分别计算不同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填报不同的房屋用途。 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按规定装饰工程不计算施工面积。 房屋施工面积 本期新开工 上期施工跨入 本期继续施工 上期停缓建 本期复工的 本期开工又停缓建 和本期竣工的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面积。
注意的问题: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 建筑企业从事的装饰工程施工,只计算完成产值,不计算单位工程施(竣)工面积。 新开工单位工程面积不包括上期施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也不包括上期停缓建报告期复工的。
六、年末自有机械设备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①自有机械设备净值 ②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 ③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
统计范围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是按机械设备的所有权统计。凡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全部机械设备,无论在用、在修、待修、在途、在库等,以及待批未批的报废设备,还包括出租和外借设备。 不包括借入的设备。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关于租赁设备 租赁设备一般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经营性租赁,即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设备要归还租赁公司; 二是融资性租赁,即租赁期满后,设备不再归还租赁公司,归建筑公司所有(类似分期付款形式)。 经营性租赁的设备不作为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融资性租赁应作为建筑业企业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统计。
七、从业人员情况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1、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2、年(期)末从业人员 其中: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一级建造师 现场施工工人 其中:持证上岗人员
1、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是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的所有人员,如从外单位借入人员、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个体劳动者等均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劳动生产率是按“产品法”计算,因此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必须遵循可比性原则,即生产的产品数量与劳动消耗在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上必须一致;统计计算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中一定要包括参加本企业施工生产的非本企业人员,如从外单位借入人员、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个体劳动者等,但不包括本企业专门或主要从事工业、交通、商业、社会服务业等与施工生产活动无关的人员。如果将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农村建筑队施工,其完成的产值计入本企业完成,人员也要计算在本企业之内。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2、年(期)末从业人员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1)在岗职工;(2)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3) 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4)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在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生活费)的人数都应由发放单位统计。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输出机构(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则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其人数及工资;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进行统计。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管理人员: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 术管 理人员。 一级建造师:是指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制定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在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 册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现场施工工人: 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现场施工工人中持证上岗人员: 是指经过劳动部门培训或企业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后,经主管部 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八、主要建筑材料消耗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1、钢材 2、木材 3、水泥 4、平板玻璃 5、铝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