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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登記應注意事項. 主講人:臺 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 洪晟隆課長. 引言:繼承爭議多. 知名企業家王姓夫婦相繼死亡龐大遺產引起子女間爭產糾紛並提起確認繼承權、確認遺產範圍等相關訴訟,引起社會譁然 有多少遺產:可至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 有多少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之規定 繼承方式有哪些: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 不動產繼承登記應如何申辦. 繼承之開始. ◎ 繼 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關係的開始,依據 民法第 1147 條 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當父親積欠債務過世時,子女就會面臨債務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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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登記應注意事項 主講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登記課 洪晟隆課長
引言:繼承爭議多 • 知名企業家王姓夫婦相繼死亡龐大遺產引起子女間爭產糾紛並提起確認繼承權、確認遺產範圍等相關訴訟,引起社會譁然 • 有多少遺產:可至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 • 有多少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 繼承方式有哪些:概括繼承或拋棄繼承 • 不動產繼承登記應如何申辦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繼承關係的開始,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當父親積欠債務過世時,子女就會面臨債務繼承的問題。
限定繼承之原則 ◎我國民法於98年確立「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 則。 • 傳統觀念認為,「父債」理所當然要由「子還」,在現今的民主法治時代看來,並不符合公平正義。 • 雖然法律上認為,「父」和「子」都各自擁有獨立的人格,但當父親欠下債務時,債權人往往會向兒子催討。此外,我國民法繼承編長久以來一直採行「當然概括繼承」原則,一直到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
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 ●法定繼承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民§1138) ●配偶應繼分: •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同繼承者,均分。 • 配偶與第二、或第三順位者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1/2。 • 配偶與第四順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2/3。 • 無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者,應繼分為全部。
案例:父親生前積欠大筆卡債,又為人作保被 倒債 • Q:父債子一定還嗎?有什麼選擇呢? • A:父債子不一定要還,繼承人仍可以主張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選擇1: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 繼承人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可以選擇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留的任何財產,同時也不用繼承任何債務,在法律上稱為「拋棄繼承」。至於拋棄繼承的時間點,依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書面,才算完成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並且應依同條第3項本文規定,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
選擇2: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繼承之債務,以 所得遺產能清償的範圍為限 • 由於民法已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規定,子女會繼承到的債務,將以所得遺產能清償的範圍為限。 • 此外,如果父親在過世前就已經將大筆財產都贈與子女,過世時只留下鉅額負債,而子女可以享有父親所有的財產卻不用償債,對父親的債權人並不公平。因此,為了兼顧子女與債權人的權益,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第1148條第2項規定,父親在過世前2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都會被視為子女的「所得遺產」,必須用來清償父親的債務。就算這些財產已經毀壞或轉送給別人,依據民法第1148條之1第2項規定,子女仍要以父親贈與時的價值計算價額,償還給父親的債權人。
限定繼承之例外:如隱匿遺產等詐害債權人之 行為,仍要清償所有債務 • 雖然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明定,對於父親的債務,子女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如果子女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民法第1163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時,子女就不能主張限定責任。
申辦繼承登記之注意事項 • 申辦期限: 不動產應於繼承開始6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 辦理不動產繼承可以有哪些登記方式? (1)公同共有(2)應繼分(3)分割繼承 • 應準備之文件: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遺產稅證明書、所有權狀(分割繼承時需另檢附分割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臺北市提供跨所登記便捷服務 • 臺北市首創跨所登記服務: 土地位於臺北市內,繼承人皆可跨所申辦繼承登記案件,選擇就近之地政事務所即可。 • 臺北市提供跨所申辦人工登記簿謄本: 如對不動產狀態有不明之處,可就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領,省時又方便。 • 臺北市開辦免填書表申請地籍謄本: 只要知道地建號,只需動口說、免動手填書表,櫃檯人員服務到好。
模擬問答Q&A • Q1: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 記,無法在6個月內辦理,這樣要罰錢嗎? • A1:如果超過期限未申辦又無法提出書面證明文 件,仍要計徵罰鍰;所以可以先由部分繼承 人申辦公同共有登記以避免逾期計徵罰鍰的 問題。
模擬問答Q&A • Q2:如果小朋友未成年又與父親或母親同為繼承 人,要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 A2:根據民法1086條規定,此時監護人(父或母) 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須聲請法院選任特別 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辦理繼 承登記。
模擬問答Q&A • Q3: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再繳遺產稅嗎? • A3: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是申辦繼承登記之應備 文件,一定要先繳清遺產稅,持憑國稅局核發 之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 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