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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配套管理规定 宣 贯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P1-13 生效时间: 2010 年 3 月 1 日 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海域 适用本条例。. 一、 2010 年 3 号令,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二、 2010 年 7 号令,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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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配套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配套管理规定 宣 贯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P1-13 • 生效时间:2010年3月1日 • 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一、2010年3号令,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二、2010年7号令,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防治管理规定 三、2011年4号令,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 污染危害性货物 •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 • 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 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证书种类、保险额度、申请材料) 2. 转发部海事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危[2010]754号)(办理机构) 3. 关于公布2011年度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名单的通知(海船舶[2010]641号 )(保险机构) 4. 关于增补2011年度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的通知(海船舶[2011]66号)(保险机构) 见宣贯材料P15-26.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 实施时间:2010年10月1日 • 适用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 • 持证及额度要求:见宣贯材料P26。 • 经部海事局认可的保险机构。P23-25 • 机构名单每年会更新,可留意海事部门外网网站 P91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 办理机构:广东海事局危防处 P20(4) • 联系电话:020-34294953;020-34292273(传真) • 地 址:广州市滨江东路520号 •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可在网站下载)P91 2.船舶国籍证书; 3.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 处罚:P18(19)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P29-30 处罚P35(54、56 、 59)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17) •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17)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19)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污染危害性货物 P3(21、22、23) 定义: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 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 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P30(24) 名录:中国海事局或佛山海事局外网网站 P9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P3(22) 处罚P9(66)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P39 •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P38(6.2) • 持有危险货物申报培训合格证明的申报人员,可以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工作。P39 •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P3 (23) 处罚P9(6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P33 (37) • 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 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 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 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 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者比重小于1且不溶、微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布设围油栏。 •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受自然条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可以采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应当将拟采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同意。P34(41) • 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的运输问题。P3(24) P32(31) 处罚P9(65) 目前认定的评估机构: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0411-8262906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P33(40) 处罚P36(59) •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 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 • 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P46 •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协议: • 总吨<600,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应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 600≤总吨<2000总吨,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 总吨≥2000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2.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在 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 • 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 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船舶和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协议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 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船舶〔2011〕211号) 附件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 附件二:清污单位能力评估导则 • 处罚 P49(43)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上修造船舶作业 P34 • 进行船舶修造、水上拆解作业的,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地点进行。 • 许可(需要的材料和要求可在网上下载。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 •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P36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 生效时间:2011年1月1日 • 适用范围:国际运输和国内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P72 • 背景:我国沿海及公海水域连续发生了几起海运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船舶倾覆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压力。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 2010年10月27日,一艘由印尼驶往山东载运4万多吨镍矿的巴拿马籍散货船在台湾外海水域发生沉没,船上25名中国籍船员全部落水,12人获救,1人死亡,12人失踪; • 11月9日,一艘由印尼驶往连云港载运5万多吨镍矿的巴拿马籍散货船在台湾以东水域发生沉没,船上 25 名中国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2人获救,3人死亡,20人失踪; • 11月22日,一艘载运6千多吨铁矿砂的巴拿马籍散货船由朝鲜驶往日照途中发生沉没,18名中国籍船员被过路船舶救起。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 固体散装货物 系指除了液体或气体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货物处所而不用中间包装的由颗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的基本均匀的混合物。 •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系指《IMDG规则》中所述的除液体或气体外的由微粒、颗粒或较大块状物质组成的任何物质,成分通常一致,并直接装入船舶货物处所而不用中间包装,包括装入载驳船上的驳船内的此类物质。
固体散货分类及特性 • A组:易流态化物质,运输时水份含量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 •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包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并分类的物质,和未列明和分类的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 • 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 • 附录4 索引 P76 购买 P91
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管理 • 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开展对船舶载运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新的格式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工作。 • 对船舶载运A组(易流态化的)和C组(既不流态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按要求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备案工作。
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管理 • 申报方式 申报可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采用网上申报的,由取得船载危险货物申报资格的申报员通过广东海事局信息综合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 不具网上申报条件的,可采用纸质申报,由托运人、船方或其代理人向管辖海事处申报。
A组:易流态化物质 • 在装运时外观比较干燥,但内含水分且含量超过一定量时,航行中由于船舶的颠簸、振动,使其水分逐步渗出,形成表面流态化的物质。 • 常见货品:精矿(铁精矿、黄铜矿、硫化锌等)、煤炭、其它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物质。
A组:易流态化物质 进港: • 要求: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港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进港卸货 • 提交材料: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P74 • 注意:货物名称、货物组别、内容应填写完整、规范。
A组:易流态化物质 出港: • 要求: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装船交付运输 • 提交材料: 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P75 2.《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P74 3.货物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水分含量证明(货物适运水分极限采样和试验应在装货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采样和试验应在装货前7天内进行。)
A组:易流态化物质 出港: • 注意: 1.能够提供货物适运水分极限证明的,且货物实际含水量在适运水分极限范围内的,准予备案。 2.不能提供适运水分极限证明,货物实际含水量超过8%的,除非利用专用特种船舶载运,否则,不予备案。(广州局做法) 3.对于不能提供适运水分极限证明,但货物实际含水量不超过8%的,准予备案。(广州局做法)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 组成: • 第4.1类 易燃固体 • 第4.2类 易自燃物质 • 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 第5.1类 氧化物质 • 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 第6.1类 有毒物质 • 第 7 类 放射性物质 • 第 8 类 腐蚀性物质 • 第 9 类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 MHB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 注意: 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指散装运输时可能具有化 学危险的物质。该类物质一般是能减少舱内含氧量的物质,或是 易自热物质,或是潮湿时会产生危险的物质。常见货品:精矿 (铁精矿、黄铜矿、硫化锌等)、煤炭、其它具有类似物理性质 的物质。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 进、出港: • 要求:按照现行危险货物申报管理程序进行。 • 提交材料: 1.《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P74 2.《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P75 3.《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4.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 5.货物装载情况清单或积载图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 注意: 1.申报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准确并符合规定格式的要求。 2.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是否全面,能否作为安全作业和事故应急的参考指南;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是否在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是否列明该船的各个装货部位可允许装载危险货物的类别或货名。 4.对照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积载图,检查实际积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拟靠泊作业码头或泊位是否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装卸作业的危险货物是否在认可作业的范围内。
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 注意: 6.煤,根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B组,A组,A和B组。但国内尚未开展属于B组货物的煤的适装证书的检验发证工作,故申报时暂不要求提供适装证书。 7.对属于A和B组固体散装的货物, 除遵从针对A组货物的规定外,还应适用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除应按照A组固体散装的货物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能够证明船舶适装的证书、文书,按照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审批程序办理。
种子饼——含油植物种子经机械压榨或通过溶剂萃取法提取油料后剩余的残渣。种子饼——含油植物种子经机械压榨或通过溶剂萃取法提取油料后剩余的残渣。 • 经机械压榨的种子,油含量大于10%或油和含水量合计大于20%。该类种子饼在装运前应适当陈放,所需陈放时间取决于含油量。 组别B 类别4.2 UN 1386(a) • 经溶剂萃取和压榨的种子,油含量不大于10%且当含水量高于10%时,油和含水量合计不大于20%。 组别B 类别4.2 UN1386(b) • 含油量低于1.5%,且水分含量不超过11% 组别B 类别4.2 UN2217(b)
经溶剂萃取,油含量不大于4%及油和含水量合计不大于15%且基本不含可燃溶剂的油菜籽粕、大豆粕、棉花籽粕和葵花籽粕、向日葵籽粕。经溶剂萃取,油含量不大于4%及油和含水量合计不大于15%且基本不含可燃溶剂的油菜籽粕、大豆粕、棉花籽粕和葵花籽粕、向日葵籽粕。 • 装载前,由托运人提供一份由装运国主管当局认可的人员签发的证书,证明种子饼UN1386(b)和种子饼UN2217的免除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名称:种子饼(无危险性) 组别:C
C组:既不易流态化又无化学危险的货物 • 常见货品:如水泥、滑石粉、重烧镁、钒土、石膏等。
C组:既不易流态化又无化学危险的货物 进港: • 要求: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港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进港卸货 • 提交材料: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P74 • 注意:货物名称、货物组别、内容应填写完整、规范。
C组:既不易流态化又无化学危险的货物 出港: • 要求: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装船交付运输 • 提交材料: 1.《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P75 2.《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P74 3.《IMSBC规则》的要求附送相关资料
水泥 水泥是一种内含空气或受到扰动时会成为几乎具有流动性的细粉末装固体散货。 在装载完成后几乎立即呈现不透气状态,货品沉积后稳定成堆。 水泥从含空气到不含空气体积收缩约12%,应确保水泥在开航前有充足的时间沉积,并在开航前处于稳定状态,尤其是装载率高时。 沉积后若其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超过30º,则不会移动。
组别:A;A和B;B;C • 类别: 组别和类别的对应关系 组别为A、C时,类别应选择“不适用”; 当组别为B、A和B时,类别为该货物的危险类别。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BCSN):当一种散装固体货物经海上运输时,须通过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在其运输单证上对其予以识别。当该货物是危险货物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须用联合国编号加以补充。散装货物运输名称(BCSN):当一种散装固体货物经海上运输时,须通过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在其运输单证上对其予以识别。当该货物是危险货物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须用联合国编号加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