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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 最 標.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謝登武. ab9647@ms.ntpc.gov.tw 0229603456# 7175 2011.10. 處長提供市府網站之公開資料整理而來. 本簡報中純文字篇幅多係由工程會蘇明通. 決 標. 招 標. 話說從頭-什麼是最有利標 1. 公 開. 最 低 標. 選擇性. 最有利標. 限制性. 採購是什麼? 不過就是買東西嘛! 各位平常是如何買東西的? 以什麼為判斷依據 ? 35 元一斤的普通蓮霧會不會買? 180 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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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 最 標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謝登武 ab9647@ms.ntpc.gov.tw 0229603456# 7175 2011.10 處長提供市府網站之公開資料整理而來 本簡報中純文字篇幅多係由工程會蘇明通
決 標 招 標 話說從頭-什麼是最有利標1 公 開 最 低 標 選擇性 最有利標 限制性
採購是什麼? 不過就是買東西嘛! 各位平常是如何買東西的? 以什麼為判斷依據? 35元一斤的普通蓮霧會不會買? 180元一 斤的黑珍珠呢? 為什麼? 500元的地攤雜牌包會不會買?50,000的真 品LV呢? 為什麼? 什麼是最低標? 什麼又是最有利標? 如果你(妳)是製片 演員費用固定 會找梁朝偉還 是演員訓練班結業學員當主角? 話說從頭-什麼是最有利標2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1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 法52-1-3及94、辦法、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2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否 否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可 可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可 可 可 決 標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壹、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定義: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二、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貳、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叁、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異質性: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招標單位基於◎異質性: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招標單位基於 需求目的通常係於招標文件提供其服務項目、工 作範圍及預期成果,其採購標的實際上仍保留 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對於不 同之技術服務廠商所供應之技術服務,一般而言 有其差異性,爰技術服務採購通常具異質性。 (細則第66條規定參照) ◎準用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機關辦理公告金 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先依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方式 評選優勝廠商,再與優勝廠商,依其優勝序位, 自最優勝者起,以議價方式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技服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略)98.12.17 ◎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 標,採最低標決標。 ◎ 機關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機關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且經審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 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 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 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 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 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採最高標決標 者,得比照本作業須知辦理。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最有利標的法源1
最有利標的法源2 採購法第56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採/準用最有利標之判斷 何種性質的異質採購 ?(貴機關究竟要買什麼?) 可參「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設計競賽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或「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 產作業辦法」之服務項目內有沒有貴機關要買的 產品或服務,如是,則準用即可。否則應採用。 貴機關要買的產品或服務是否重大到最好報上級 機關核准? (法56) 例如打算以統包方式辦理發包之採購!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 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採用最有利標之情形 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比價) 適用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 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論金額大小/簽報內容),不可申請通案核准。
採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1) 採購法第 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94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機關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其它解釋令
採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2) 逐案檢討確不宜採最低標且簽首長並報上級機關同意 成立評選委員會之時間點:訂定評審標準前成立,但如由機關自行訂定評審標準,則於開標前成立 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委員會 採公開招標者第一次至少應有三家,採選擇性招標者六家辦理資格審查後無限制 開標後先審查非評選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選 不一定需要規定廠商簡報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選(何情形可免?)
採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3) 不應於廠商簡報時要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不訂底價為原則,訂了底價即應將價格列為協商項目 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方得採行協商程序洽廠商更改 書面協商或會議協商(誰負責與廠商協商?) 採行協商程序不是僅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例如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 廠商簡報之問答不是協商(評選委員任務不包括協商) 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準用最有利標之情形 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評選優勝廠商,或第11款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房地產,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 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上級機關核准:簽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辦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減價或議價階段減價。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1) 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機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機關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其它解釋令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2) 招標前確認為專業 技術 資訊 設計競賽 並簽准即可 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限制性招標 一家(資格)合格廠商即可(評選)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選,不應於議價時才開價格標或才洽廠商送價格標單 亦不應因後續尚有議價程序而不將報價列為評選項目 不應於廠商簡報時要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得訂底價亦得不訂底價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3) 開標後議價前訂底價且應一併考量其他合格或優勝廠商之標價 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 不論有無規定廠商報價或採固定價格/費率決標 議價手續皆不可免 評選階段仍得有協商程序 應於招標文件內標示 採行協商程序不是僅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例如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情形 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 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上級機關核准:簽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辦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且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討論:不必成立評選委員會,但應擇符合需要者以進行議價或比價。所以!機關要如何評定出優勝廠商?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1) 採購法第 23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二及第三款 其它解釋令 開標所需廠商家數 如欲成立評審小組:訂定評審標準前成立,但如由機關自行訂定評審標準,則於審標前成立。 是否訂底價 ? 何時訂? (如後)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1-附)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1-附)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2) 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適合取最有利標精神並簽准 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或擇二家以上依序議價或比價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或及書面報價 擇最符合需要者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准屆時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改採限制性招標續辦 未採此法 於第二次辦理時廠商家數不受限制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3) 開標後先審查非評審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審廠商簡 報非屬必要項目 擇最符合需要者之程序 標準 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由機關自行核定 免組評選委員會 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選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審,不應於議價時才開價格標或才洽廠商送價格標單。 開標後看過議價廠商之報價及除價格以外文件內容,審查可接受後再訂底價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依序議價 或 比價後決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4)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98.10.09 第四章 招標 第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開百分之三十限制。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各 個 法 規 旨 意1 機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委員之組成及其從事工作 機關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評審進行的形式及條件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定義最有利標 規定文件內容 作業手續 評選方法 評選標準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及第三款 原則訂定此等級之採購案如何決標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1 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定義前開各辦法適用之採購項目 規定文件內容及服務費用何計算 評選標準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為確保以公平公正原則辦理最有利標各階段而概括性的給予規範 例如:簽報上級准、不宜者不採、小組成員資格、初審意(異)見、不符公平正義、加強查核稽核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06792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一科 ○(先生或小姐)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2) 一、服務項目依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監造等階段分立條 文(§4~§8) 二、刪除可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施工監造之規定(§9) 三、增定機關需求計畫包含之內容(§12) 四、增定廠商服務建議書包含之內容(§13) 五、增訂未獲選廠商之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之處理方式 六、明訂機關應規定逾期違約金上限;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 限,並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14) 七、評選時得增列之考量項目(§17)如廠商最近五年曾獲獎 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計畫主持人等最近三年之服務紀 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如期如質履 約能力、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標的 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優良技術、工法及 產品之採用。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4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3) 八、增列競圖採兩階段方式辦理評選之作業原則(§20)如 機關得於第一階段評選時先淘汰部分不具競爭性廠商, 以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並可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 商備標成本。 九、為給予給技服廠商合理之技服費用或費率,機關得調升 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服務費率;增列500萬元級距之服務費 率;明定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證書、水土保持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或說明書等之服務費用得不受費率上限 參考表之限制;明定特殊構造或用途、小規模(例如工 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國家公園範圍內或區位 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 編列,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4) 十、法規鬆綁:將附表之服務費率「上限」性質改為「上限 參考」性質並增訂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條件及報核 程序( §29 ,附表一至附表三 )、刪除各種計費方式 之限制,並明訂可使用兩種以上之計費方式( §25, 26,§29, §30,原§18) 十一、履約中增減服務費用之審查機制及給付原則:因不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應予另加服務費用(§31);廠商 應機關要求對同一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 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應核實另給服務費 用,但以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34);機關因故必 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 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且機關審 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35)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異 質 同 質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招標文件製作 • 前置作業系統清單* • 採購案概述表* • 邀標書 • 投標須知 • 契約草稿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最有利標招標文件應載事項(辦法4 )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各評選項目、子項之配分/計分方式/合格分數,或權重/序位評比方式/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評分、序位或分階段)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如何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辦法第6條)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如何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辦法第6條) 與採購目的有關 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明確、合理及可行 不重複擇定子項 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評選項目/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評選項目/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辦法第7條)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辦法第18條)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評分法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辦法第16條)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評分法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辦法第16條) 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子項有配分者亦同 滿分合計總分數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價格評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為限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序位法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辦法第17條)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序位法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辦法第17條) 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子項有權重者亦同 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 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