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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有关知识. 临沂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科 电话: 8314370 电子信箱: ly12369@163.com 支队传真: 8132700.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法定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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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有关知识 临沂市环境监察支队排污费征收科 电话:8314370 电子信箱:ly12369@163.com 支队传真:8132700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法定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 •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进行申报。 • 排污申报登记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 排污单位按规定申报自己实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排污单位依法应尽的法定义务。
我国排污申报登记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4条)首次提出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概念。当时的排污申报登记仅仅是为征收排污费服务,其申报登记内容只限于排放水和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我国排污申报登记始于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4条)首次提出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概念。当时的排污申报登记仅仅是为征收排污费服务,其申报登记内容只限于排放水和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原国家环保局于1992年发布了专门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 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为解决多年以来环保系统内部“数出多门”的问题,减轻排污者在申报登记工作中的负担,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在污染源调查方面的工作合并进行。 • 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对排污申报登记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 •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
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排污申报登记的地位和作用 • 1、排污申报是科学地核定排污量、严格公正地征收排污费的前提条件 排污费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征收的。要征收排污费首先要搞清楚排污者排放什么污染物、排了多少;其次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对不对,是否科学准确和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才能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 2、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执法的基础 环境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以及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搞清楚辖区内有排污者数量、规模、类型、排污及生产的基本状况,执法才能有的放矢。执法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排污者正常情况下的生产、排污情况都应当通过排污申报取得,只有将正常情况与检查时的现时情况相对照才能判定排污者的行为是守法还是违法。
排污申报登记的地位和作用 • 3、排污申报登记是各级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掌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各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直接影响环境的质量状况。 作为记录排放污染物状况的一个完整的数据库,排污申报登记对于政府评判本辖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变化情况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环境质量状况与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分析,认清本地区的环境形势,政府才能更科学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 4、排污申报登记是环保部门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 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记录了每一个排污单位全面的详细的环境信息。排污申报登记为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管理、限期项目监督检查、环境统计、环境质量评价、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最基础的最全面的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的地位和作用 • 5、排污申报登记是向排污者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明确其责任义务的重要手段 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者可以掌握自己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学习了解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排污者履行环保法规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其内部管理。 • 6、排污申报登记是提高环境执法地位和权威的重要方式 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排污申报和登记,掌握污染物排放的状况,为政府和环保机关的决策和管理服务,在服务中确立和提高自己的地位。同时,让排污者知道谁将对其直接执法,其排污的情况都掌握在环境监察机构手中,不守法将承担什么责任,有助于排污者自觉守法。
排污申报登记的特点 • 1、全面性。首先是范围全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 • 2、统一性。首先是管理部门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第二是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统一;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统一基础数据来源。 • 3、规范性。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排污申报登记表》、《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
排污申报登记的特点 • 4、真实性。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 5、确认性。排污者填报的《排污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经环境监察部门审核登记,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就被确认,环保部门据此进行环境管理。环保部门在平常的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者又没有及时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者将承担“谎报”的法律责任。对属淘汰或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违法排污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排污申报登记的特点 • 6、基础性。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它是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 7、强制性。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法律还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
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 • 排污申报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等一切排污者。 • 具体到临沂市,是指全市(九县三区以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或者间接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 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 2、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 3、建设施工单位; 4、 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 ); 5、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 )。
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润、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情况。 • (2)用、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情况、循环用水情况、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处理情况等。 • (3)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排污环节、工艺废气排放位置与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炉、窑、灶等燃料耗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 (5)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等。 • (6)生产工艺示意图。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限要求 • (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放污染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环保部门也可按实际情况规定申报时限。 • (2)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 (3)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 • (4)建筑施工申报。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或者改变后3日内履行申报或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者应当按照其实际情况分类申报登记 • (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其它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该表进行简化,以便于申报。 •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 (四)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 (五)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规范性审核 • 1、申报分类、时间审核 • 审核排污者是否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分类填报对应申报表。 • 审核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 (1)正常排污申报应在每年12月15日内完成填报; • (2)新、扩、改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3个月或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排污申报; • (3)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应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变更登记表。 • (4)建筑施工应在开工前15日内进行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规范性审核 • 2、填表书写规范性审核 • (1)是否用钢笔填报,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是否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是否用汉字,涂改后是否签章确认有效性。 • (2)申报年份、申报日期、行政区划代码、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是否正确(个体工商户无法人代码应核对经营者身份证代码);申报单位全称是否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填报人、复核人是否签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是否签章认可申报内容。
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规范性审核 • 3、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 (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 (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 (3)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 (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 危险品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 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厂资质证明复印件 • 固体废物处置原始记录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处理原始记录 • …
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规范性审核 • 4、申报表内主要数据是否齐全、量纲是否正确。重点是生产数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能源消耗、新鲜水用量、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准确去向等。 • 5、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核对排污许可证编号与排污许可量(许可浓度、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吨/年),许可证有效期限。 • 6、生产过程中物料投入产出是否平衡、合理。如生产用水的平衡(新鲜用水量=排水量+蒸发量+进入产品量)。 • 7、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减去通过治理污染的削减量与最终排放量是否平衡、合理;污染的削减量是否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实际运行处理的时间吻合
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规范性审核 • 8、填报的直接数据(如设施的运行天数等)是否与生产原始记录相符合。 • 9、填报的引用数据来源是否有效、合法。如非正常排污状况的监测数据;燃料检测单与在使用的燃料不符。 • 10、计算数据是否正确,如运用的计算公式、系数、依据等。 • 11、对于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污水排放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排污者是否填报污水排放特征值情况报表。 • 12、表内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严禁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 • 1、拒报违法行为 •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 • (1)排污者每年12月15日前未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视为拒报。 •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 (3)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 (4)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强度需做重大改变,未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 (5)排污发生了紧急重大改变,未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 (6)未按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申报登记时限申报的,也视为拒报。 • 2、谎报违法行为 •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有:少报、漏报、瞒报等。
对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处理 • 对拒报或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拒报或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拒报或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的违法行为,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 对拒报或谎报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者逾期不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征收《排污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日算起)。 •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违法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以骗取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鲁价费发[2008]105号文件对排污收费的有关规定鲁价费发[2008]105号文件对排污收费的有关规定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05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规范征收管理政策作了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 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6元提高到每当量1.2元;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当量0.7元提高到每当量0.9元。 • 实行污水超标排放加价政策。为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对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重点流域内的排污企业超标准排放废水的,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污费。计算公式为:排污费征收额=0.9×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最大超标倍数+1)。 • 规范排污费征缴。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格核定排污量和排污费征收额,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对拖欠、拒缴排污费的,要按规定时限催缴并收取滞纳金。规范排污收费减免缓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申请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进行审批,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缓缴范围,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更不得将减免缓缴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等的优惠条件。 • 加强排污费资金管理。对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排污费资金使用上可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