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 likes | 802 Views
兒少保護相關法令與實務.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主任 劉麗貞 96.09.11. 早期成長經驗. 早期成長經驗. 早期不良經驗 影響成長後人際溝通方式 當發現週遭環境 有受到傷害的孩子 請伸出援手 幫助他們!!. 課程摘要. 兒少保護對象 : (18 歲以下 ) 包括無依 ( 棄嬰棄兒 )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E N D
兒少保護相關法令與實務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主任 劉麗貞 96.09.11
早期成長經驗 早期不良經驗 影響成長後人際溝通方式 當發現週遭環境 有受到傷害的孩子 請伸出援手 幫助他們!!
課程摘要 兒少保護對象:(18歲以下) 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首重通報辨識: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
講授題綱 • 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 • 一、保護個案內涵 • 二、法定責任通報 • 三、個案處遇安置 • 貳、通報與轉介 • 一、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 • 二、法定通報個案作業流程 • 三、高風險家庭個案轉介 • 四、通報轉介獎懲 • 參、個案辨識與通報疑義處理 • 一、教育人員簡明辨識 • 二、社工人員危機診斷 • 三、網絡分工與合作 • 四、辨識通報案例討論 肆、兒少保護通報強化措施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法律位階)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規4) ◎行政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規3) 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釋字394) ◎行政規章:要點、計畫、規定、注意事項…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憲法170 中規5、6)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一)法令禁止兒童從事之行為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一)法令禁止兒童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對兒童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 (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П) (二)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І) (三)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65І) ◎一般社會大眾對兒童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 (一)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危害身心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26Ш) (二)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П) (三)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5Ш) (四)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55ПП)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二)禁止兒童出入之場所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二)禁止兒童出入之場所 ◎禁止兒童出入的場所 (一)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І) (二)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І) (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28Ш)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三)禁止兒童從事不當工作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三)禁止兒童從事不當工作 ◎法律上禁止兒童從事之工作(§29) (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І)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І) •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三)案例討論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不法對待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不法對待 (一)任何人對兒童不得有以下行為:(§30) • 1.遺棄。 • 2.身心虐待。 •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8І)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П)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五)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五)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被遺忘的受害者 •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比較會出現情緒困擾、急躁脾氣、沮喪、懼怕及壓抑行為問題,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較低得自尊心予社交能力或侵略性行為。正處於家庭暴力之下的小孩,請電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報案專線110。 (一)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係指兒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但經常目睹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保護對象包括直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之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 (二)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括配偶(含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虐待、經濟控制及財務破壞。凡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安全,亦可尋求相關單位保障權益。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六)幼兒或需特別看護兒童獨處之禁止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一、個案內涵(六)幼兒或需特別看護兒童獨處之禁止 • (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如身心障礙),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32) • (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60)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二、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二、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二、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二、個案通報(三)性侵害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二、個案通報(三)性侵害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二、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二、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三、處遇安置(一) 申請安置 (一)無依兒童安置 • 1.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兒少法§19.І.九) • 2.依93年03月12日公布之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予以處置。 (二)兒少無力管教經家長向政府申請協助、輔導或安置 • 1.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者。(§33Іį) • (1)使用禁止施用之危害身心物質或行為。 • (2)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3)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 2.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33Іįį) • 3.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33П) (三)兒童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得申請政府協助安置輔助(§41) • 1.兒少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政府安置或輔助。(§41І) • 2.前項安置,縣市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41П) • 3.縣政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41Ш) • 4.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少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縣政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41ПП) • 5.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42)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三、處遇安置(二)緊急安置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三、處遇安置(二)緊急安置 兒童緊急保護安置或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36І) • 1.兒少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2.兒少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 3.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行為或工作者。 • 4.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二)縣府為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36П)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少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37І) (四)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少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37П) (五)兒童保護緊急安置,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36Ш)
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三、處遇安置(三)保護個案就學輔導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三、處遇安置(三)保護個案就學輔導 • 內政部兒童局將函請各縣市社會局審查兒少安置機構立案時,應會請教育局辦理,並同步審視該機構兒少之就學計畫。 • 兒少保護個案就學遭遇困難時,應請縣市平台先行協調處理或提交轄區兒少福利或兒少保護相關會議協調解決 • 請教育局配合執行兒少安置機構與少年法院保護官所擬之少年個案輔導計畫,協助學生順利就學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一)強制親職教育1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一)強制親職教育1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二)家庭教育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二)家庭教育 • 家庭教育法第15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三)家長管教責任1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三)家長管教責任1
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三)家長管教責任2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三)家長管教責任2
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三)家長管教責任3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四、親職教育(三)家長管教責任3
貳、通報與轉介二、通報作業流程 • 94年5月3日頒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 附件一:處理流程 • 附件二:高風險家庭評估表
貳、通報與轉介二、法定責任通報作業流程 受理來源:校安通報、部長民意信箱、新聞媒體報導等。 通報個案:兒少保護、性交易、性侵害暨性騷擾(18歲以下)案件 處理流程: 1.檢視通報事件、處理流程、通報單位等。 2.檢核是否依規定進行通報,併以提供後續輔導措施。 3.依行政程序呈核。 4.須持續督導案件,函請縣市或學校查復輔導通報情形。 5.建立案件統計及列管資料。 注意事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法定責任通報案時,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接獲案件之學校,應對學生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及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貳、通報與轉介三、高風險家庭通報1 • 94.08.30以台訓(三)字第0940113956號函轉內政部兒童局有關「為協助瞭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是否受到家長妥善照顧」,請縣市政府轉知學校教育人員確依規定協助高風險家庭篩檢評估,並依處遇流程通報社政單位。 • 95.4.20以台訓(三)字第0950054866號函轉內政部「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兒虐高風險家庭通報及獎勵考核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請縣市政府轉知學校積極通報,並依「高風險家庭通報行政獎勵標準參考表」對積極通報高風險家庭之教育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 95.4.26以台訓(三)字第0950060775號函請加強中輟生協尋與輔導,以減低高風險家庭之產生,並督責學校教師全力配合社工人員積極協助與輔導高風險家庭之學生。
貳、通報與轉介三、高風險家庭通報-2 • 95.8.1以台訓(三)字第0950111172號函轉內政部「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請督促所屬學校教育人員依高風險家庭評估表,積極篩選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預防兒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 • 95.9.1以台訓(三)字第0950127365號函轉內政部兒童局「高風險家庭優先篩檢指標」,請轉知學校及幼稚園所教師與教保人員加強篩檢,指標係含: • 家有經濟困難 • 家中成員患有精神疾病及藥酒癮者 • 婚姻關係紊亂 • 家中成員有自殺紀錄 • 家中成員有犯罪紀錄。
貳、通報與轉介-逐案檢視- • 依據軍訓處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本部逐案檢視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並督導縣市政府督責學校依法通報社政單位或學校輔導室做資源連結及後續處理。 • 95年1-12月計1866件。 • 96年1月計200件、2月計82件、3月計220件。 • 檢視若符法須通報者,皆督導其依法完成通報 。
貳、通報與轉介-檢視指標- • 95.6.13以台訓(三)字第0950087330號函請各縣市政府及大專院校有關校安通報之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依2項指標逐案檢視以確保逐案完成法定通報;並函促縣市政府加強督責學校宣導,知悉後通報時間不得逾24小時: (1)完成法定通報(社政單位)之時間(如:○年○月○日○時○分通報○○ ○○中心)。 (2)知悉案件時間(如:○年○月○日○時○分知悉)
貳、通報與轉介四、獎懲規定 • 函頒規定:95.5.3以台訓(三)字第0950060183號函送「○○縣(市)(或直轄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範例)」,請各縣市政府據以訂定。 • 督導制定:95.12.15以台訓(三)字第0950190462號函再度函請據以制定「○○縣(市)(或直轄市)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並請96年1月5日報部。 • 截至本(96)年4月23日止,僅餘嘉義市及連江縣未函報本部相關規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修正已於96年3月28日由總統公布實施。
貳、通報與轉介四、裁罰案例 • 95.12.8以台訓(三)字第0950185738號函請內政部轉請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提供93年至95年教育人員未盡法定責任通報義務之案例,俾利掌握正確之違失案例,以憑彙編手冊。 • 查93-95年計有12件含未通報、延宕通報及教育人員體罰過當等違兒少法之案例;其中裁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案例計有8案,餘以申誡等方式處理。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一、教育人員簡明辨識1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一、教育人員簡明辨識1 (一)身體虐待 • ◎身上出現瘀傷、鞭痕或不明來歷的傷口 • ◎身上有新舊傷痕,表示有多次被虐待的現象 • ◎害怕父母或回家 • ◎與人接觸時,過分地小心或焦慮不安 (二)精神虐待 • ◎睡眠不足的樣子 • ◎行為偏差(如:說謊、偷竊…)或破壞性行為 • ◎行為極端(過分聽從或反抗) • ◎時時刻刻想引人注意 • ◎其他精神衰弱的現象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一、教育人員簡明辨識2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一、教育人員簡明辨識2 (三)性虐待(性侵害、性騷擾) • ◎不願與成年人的目光接觸 • ◎陰部有特異分泌物,以致內褲或床鋪上有不尋常之污漬 • ◎拒絕別人幫他換衣服 • ◎眼神呆滯、表現孤獨及不悅 • ◎惡夢、尿床 • ◎在言語行為上,常涉及「性」成分 • ◎情緒不穩定 • ◎過量手淫的傾向及不正確的性知識 (四)疏忽照顧 • ◎身體瘦弱 ◎常感覺飢餓 ◎個人衛生極差 ◎行乞或偷竊食物 • ◎常感疲乏、無精打采 ◎經常在街上遊蕩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二、社工危機診斷- • ◎兒童少年因素:年齡、身心狀況、自我保護能力、問題行為。 • ◎受虐待狀況:受虐史、受傷部位、受傷程度、受虐頻率、受生活照顧程度、受施虐者威脅程度。 • ◎照顧者因素:生理智力或情緒能力、對兒少受虐的態度、合作意願、酗酒或藥物濫用狀況、親職能力。 • ◎施虐者因素:生理智力或情緒能力、對兒少受虐的態度、合作意願、酗酒或藥物濫用狀況、親職能力。 • ◎家庭因素:壓力與危機、支持系統、生活環境。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三、兒少保護個案通報之網絡分工表 -1 • 法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應受保護事件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行政方案:內政部93年11月19日臺內童字第0930093779-1號函「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 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政單位) • 網絡合作溝通協調(教育、警政、衛政…)
一、通報困境: 教育人員工作量大、辨識能力不足,易疏忽或敏感度低 對通報流程不熟悉,不清楚後送系統服務內容 保密不密,通報人資訊經常曝光受干擾,或受檢調單位傳訊 通報風險高,無保護通報人資源可降低通報人之心理恐懼 學校擔憂校譽受損、學校老師不敢通報 偏遠地區資訊及資源不足或民俗文化不同(家醜不宜外揚等) 無法改變家庭現狀、家長對家暴與管教認定不清 孩子辨識能力不足、沒有勇氣跟學校說、跨學區家訪困難,教師難以深入家庭 轉介社政單位不易聯繫對話 現有專業輔導人員不足 學校暴力文化仍然存在、家長到校要人,老師要如何回應 突破困境之建議: 建立通報具體流程,校內設置緊急應變小組,因應特殊通報危機案件 實務實行輔導人(輔導處)和通報人(學務處)分工之制度 宣導法制責任通報之落實 強化家長對兒童人權之重視 加強教師與學生之溝通及對其家庭環境之了解 增進親師之溝通 獎勵對兒童通報和輔導有功人員 有具體流程 學校設置充分之專業輔導人員 引進警政系統,確保校園安全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三-網絡合作困境-【資料來源:95年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輔導實務成果報告】
網絡合作困境 教育與社政立場不同,溝通出現瓶頸 網絡輔導連結問題 對立關係造成不信任,無法共同分享個案諮詢及共同研擬處遇計畫 學生常在秘密轉學後失聯或經社工人員告知學校已安置,造成教師恐慌 委辦單位欠缺公權力 社工案量負荷過重,個案處遇無法完全符應案家需要(訪視頻率或資源) 網絡單位保密不實:保護個案(家暴或性侵…)通報後即被媒體報導 *例1:警政系統通報表疑外洩(筆錄) *例2:案件曝光:警政、司法(調查/出庭時)、家長找媒體、醫院(記者) 突破困境之建議 建立並確實跨局處聯繫會報,建立網絡溝通平台,定期就實務問題提出立即因應方法 專任之網絡連絡教育窗口,健全教育與社工網絡溝通 建立秘密轉學流程與模式、安置個案過程力求流暢 利用巡迴督導制及辦理團體同儕督導 縣市政府進行全面性校長專業研訓後規劃校內整體措施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三、網絡合作困境 –【資料來源:95年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輔導實務成果報告】
輔導困境 社工和諮商輔導人力嚴重不足 目睹暴力兒童不列入兒保,無後送輔導資源 學校頭痛問題學生,拒絕接受學生入學 專業輔導人力流動率高,危險性高,福利低,且常因約聘僱制或長官異動而造成流動 突破困境之建議 設置專任輔導人力社工師或心理師,以區域內巡迴制度,發揮專才專用功用 運用相關科系之學生或社區資源,協助校園發展輔導工作 篩選個案危機程度,評估轉介適切需求 學校依公文安置保護個案達到零拒絕 社工與輔導處保持聯繫,告訴其處置並請輔導處聯繫教師商議、網絡聯繫和整合 培訓相關師資、辦理專業研習活動、防暴宣導、校園辨識 建立督導制度,巡迴、校內及同儕督導,發展友善校園計畫 建立通報具體流程,校內設置緊急應變小組,因應特殊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三、輔導困境 -【資料來源:95年度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輔導實務成果報告】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三、教育部法定通報案件疑義知會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三、教育部法定通報案件疑義知會
學生身上多處瘀傷 體罰過當是否須通報 學生親屬恐通報會影響父親緩刑,亦期能避免言語或肢體衝突 發現不明傷痕 遭安親班老師體罰,但家長表示不用通報 怕通報會導致家長生氣,把氣出在孩子身上或影響學生就學 建請依法於時限內通報。 教師依法為責任通報人員,仍須依法通報。 強化親師溝通技巧。 強化學校行政督導機制,如危機處理小組之建立與討論等。 教師不當體罰亦屬於兒少法保護範疇,已有裁罰案例出現,亦請依法通報。 通報時可請社工員有技巧的回應家長詢問。 參、保護個案辨識與通報四、兒少保護案例討論-通報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