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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培训.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王敏 wmsdfi@163.com shiyedanweikuaiji@126.com.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必须处理好的 几个关系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原则 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过程 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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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培训 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王敏 wmsdfi@163.com shiyedanweikuaiji@126.com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必须处理好的 几个关系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原则 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过程 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2004年6月27日)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28个行业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28个行业 (1)教育 (2)科研 (3)文化 (4)卫生 (5)体育 (6)新闻出版 (7)广播电视(8)社会福利(9)救助减灾 (10)统计调查 (11)技术推广与实验
(12)公用设施管理 (13)物资仓储 (14)监测 (15)勘探与勘察 (16)测绘 (17)检验检测与鉴定 (18)法律服务 (19)资源管理事务 (20)质量技术监督事务 (21)经济监督事务 (22)知识产权事务 (23)公证与认证 (24)信息与咨询 (25)人才交流 (26)就业服务 (27)机关后勤服务 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特点: (1)国有性:国家出资设立 (2)公益性:出于社会公益目的 (3)专业性:需要专业技术知识支撑服务性活动 (4)资金来源多样性: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 ※原事业单位会计存在的问题: 不完整;不真实;不适应;不协调。
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成效 ※医院会计制度(已经改革):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颁布):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颁布):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 ※第一层 会计法 预算法 ※第二层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三层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和 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中小学 高校 科学 中小学 高校 科学 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测绘 地质 文物 文化 建设 测绘 地质勘查 建设 广电 计生 体育 社保基金等10项农业 物资储备 社保基金等16项
附:准则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双目标: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财政预算管理管理的信息需求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是针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对相应的内容作了修订。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定位与修订的财务规则相一致,即在维持现行事业单位核算基础和基本会计模式不变的前提下,重点适应财政改革、着力解决会计实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必须处理好的“四个关系”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必须处理好的“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会计法的关系 (二)处理好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关系 (三)处理好与财政发展和改革的关系 (四)处理好与事业单位会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关系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四项”原则 (一)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二)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协调。 (四)强化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将“一般原则”强化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过程“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酝酿阶段(2007-2011年);第二阶段: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1-2月);第三阶段:深入研讨、专家论证阶段(2012年3月);第四阶段:修改完善阶段(2012年4-6月);第五阶段:进入审定程序、第二轮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2年7-11月);第六阶段:部务会议批准发布阶段(2012年12月)。
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十大变化 (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 (第三条) 现行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新准则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 (第四条) 新准则首次明确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和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双目标:兼顾财务管理需求的同时体现财政预算管理管理的信息需求】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三)重新界定了会计基础 (第九条) 旧准则第十六条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如: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
(四)首次建立了“费用”要素 (第十条) 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统驭性,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支出”要素修改为“支出或费用”要素。【事业单位会计5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费用】
(五)首次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第12条-第17条)(五)首次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第12条-第17条) 新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对原可靠性、及时性、可比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原则要求进行重新表述和排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全面性”要求,强调“将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此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取消了旧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此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取消了旧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
(六)新增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第21条)(六)新增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第21条) 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 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原来:基建数据长期游离于会计大账】
目的: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1)基建会计: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单独建账; (2)单位会计大账:定期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七)统一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 (第二十二条) 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也考虑各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新准则不再对各会计要素所包括的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原则(交由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规定,而是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 1、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2、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 1、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八)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要求(第23条) 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原制度: ※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报表以原值列示,不反映价值损耗。 ※无形资产划分为经营用无形资产和事业用无形资产。 经营用无形资产采用权责发生制,取得时不计入支出,摊销时计入支出;事业用无形资产采用收付实现制,取得时计入支出,不再分期摊销。原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规定不具有可比性,事业用无形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导致少计资产。
新准则制度: ※统一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1)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管是否经营,支付的价款均计入支出,同时确认资产和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2)资产使用中计提折旧或摊销,冲减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相应的基金;提高了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客观反映资产价值和资产规模,以及资产使用程度】。
变化评价: ※新准则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仅减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未与成本费用直接联系,属于虚提折旧和摊销,未能体现价值转移的性质。
(九)调整了净资产项目的构成(第五章) 新准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对各会计制度净资产构成中的共性项目作了规定,其中: 1、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 2、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将原“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十)首次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第八章) 借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月年) 、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月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报)”,并完善和统一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构成及列报格式。
1、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为了增强报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再包括收入和支出。1、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为了增强报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再包括收入和支出。 ※静态与动态,时点与时期
2、首次引入了流动性分类标准,对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第19条和25条) 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风险等的分析和评价,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统一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偿还?】。相应地,旧准则中的“对外投资”也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3、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3、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这一变化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
事业单位会计体系 ※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 ※分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医院会计制度》 (财会〔2010〕27号) •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内 容 概 览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原则 三、修订过程 四、难点问题 五、新旧主要变化
一、修订背景 • ※原制度的缺陷和滞后性 •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 ※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 • ※公共部门会计改革
二、修订原则 • ※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 ※考虑多方会计信息需求 • ※与财政改革政策相协调 • ※与财务规则修订相协调 • ※服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 ※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修订过程 • (1)充分准备:2007-2011 • (2)加快推进:2012年全年 • 6月底前 • 6月底后 • (3)发布: • 2012.12.19 财会〔2012〕22号
四、难点问题 1、协调财务、预算双目标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基建并账
五、新旧主要变化 ※全面修订: 篇幅、结构、内容 1、协调增加财政改革会计核算内容 2、创新引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3、明确规定基建数据并入会计“大账” 4、着力加强财政投入资金会计核算 5、规范核算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 6、突出强化资产计价和入账管理 7、全面完善会计科目体系及其说明 8、改进优化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
内 容 概 览 一、制度的结构体例 二、总说明有关的几个问题 三、资产 四、负债 五、收入 六、支出 七、净资产 八、财务报表
一、制度的结构体例 第一部分 总说明(共10条)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列示5大类共48个科目)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二、总说明有关的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两个除外、一个另行规定): ※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核算基础: (3)会计要素:
二、总说明有关的几个问题 (4)基建投资会计核算原则 ※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原核算不变)。 (5)对折旧/摊销规定的适用问题 (6)会计科目运用: ※一级会计科目不能擅自变动,明细科目可以根据需要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