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k likes | 1.43k Views
淺談公共建設財源籌措與跨 域合作. 報告人: 王麗真 102 年 7 月 18 日. 大 綱. 政府公共建設財源籌措. 3. 一. 三. 四. 五. 二. 大 綱. 前 言. 鼓勵民間參與. 編列公共建設之基金. 編列公務預算辦理 ( 含特別預算 ). 結語. 前 言 (1/ 2 ). 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源的困境: 政府面臨財政收入擴增不易、舉債空間受限,過去個別計畫核定後,均採公務預算編列統收統支方式,建設收益未作管理運用,因此無法有效分析掌握計畫自償性。
E N D
淺談公共建設財源籌措與跨域合作 報告人:王麗真 102年7月18日
一 三 四 五 二 大 綱 前 言 鼓勵民間參與 編列公共建設之基金 編列公務預算辦理(含特別預算) 結語
前 言(1/2) 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源的困境: 政府面臨財政收入擴增不易、舉債空間受限,過去個別計畫核定後,均採公務預算編列統收統支方式,建設收益未作管理運用,因此無法有效分析掌握計畫自償性。 又加上支出與收益分屬不同時程與主體,往往因為財務缺口之限制,影響了公共建設效率與速度。 如行政院推動愛台之12項建設及市長政見「推動三環三線」,無不希望藉此重點公共建設,厚實國家基礎建設,強化國家競爭力,奠定臺灣經濟加速成長與超越競爭者的立基,惟建設資金需求龐大政府財政負擔沉重。
前 言(2/2) 財務規劃策略 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重大公共建設之財務規劃,宜以創新思維規劃財務措施,以因應當前整體財政狀況。 依據行政院院會通過「強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其主要策略如下: 覈實工程預算編列,妥善財務規劃 提高計畫自償率,鼓勵民間參與及排列計畫推辦順序 創新財源籌措方式,以增裕國庫收入及加強資金之運用等財務手段,以提高計畫財務可行性 強化社會中長期資金、非營業特種基金資金運用功能
愛台12建設總體計畫經費 單位:億元
捷運三環三線總計畫經費 單位:億元
政府公共建設財源籌措 政府公共建設財源籌措 參考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鼓勵民間參與(1/2) 政府結構僵化且財政日趨困難,為免排擠公共建設資源的投入與推動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及提高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基於全民興利、活用資產及善用民間資源等,鼓勵民間參與,逐步引導民間資金多元投資公共建設,維持公共建設產業動能並帶動社會經濟發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8) 本法的法律性質: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 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其立法說明本法屬特別法性質,優先於其他法律之適用(第2條) 2.「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準此,依促參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即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2/8) 興建-營運-移轉 BOT • 興建-移轉-營運 • 有償BTO(政府有償 • 取得) 整建-營運-移轉 ROT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 • 營運-移轉 • OT • 興建-移轉-營運 • 無償BTO(政府無償 • 取得) • 興建-擁有-營運 • BOO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3/8) • 一、興建-營運-移轉(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 • 1.意義: • 依促參法規定,BOT係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之一,其定義為「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第8條第1項第1款)。 • 2.案例 • 「台北港BOT案」(以下簡稱本案),本案主辦機關(交通部授權由基隆港務局辦理),徵求民間機構投資興建暨營運貨櫃儲運中心碼頭、後線倉儲區等營運設施,營運期滿後移轉政府所有。 • 新北市社會住宅BOT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4/8) • 二、興建-移轉-營運 (Build-Transfer-Operate;簡稱BTO) • 1.意義: • 此模式依政府取得公共建設所有權之方式為有償或無償,區分為二: • (一)「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稱之為無償BTO。 • (二)「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稱之為有償BTO。(第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 2.案例:桃園海水淡化廠計劃-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5/8) • 三、整建-營運-移轉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簡稱ROT) • 1.意義: • 依促參法規定,ROT之定義為「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第8條第1項第4款)此模式可減輕政府在維修或進行更新老舊公共建設時之財政支出。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6/8) 2.案例 「台中榮民總醫院以“ROT”方式建構正子醫學影像中心」(以下簡稱本案),本案主辦機關(台中榮民總醫院)之正子造影中心,其參與方式為: 由該院於所轄院區內提供所需之場地、醫師支援;而由民間機構負責規劃、設計、施工(包括場地裝修、防護、消防工程等),並投資購置相關設備、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維修保養、相關藥劑、耗材、業務費用,以收費分配之合作方式提供診察服務。 收費分配方式:每月民間機構須支付該院權利金、醫師費及營收提成,營運收入10%歸該院。 合作營運期間為10年,雙方合作狀況良好,且無違反履約情事時,合作營運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約壹期,如未能續約,正子造影機器由民間機構負責取回。民間機構所投資之設備,其所有權益均歸屬民間機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7/8) • 四、營運-移轉 (Operate-Transfer;簡稱OT) • 1.意義: • 依促參法規定,OT之定義為「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第8條第1項第5款) • OT與公營事業民營化最大不同,在於公營事業民營化是包括人員、設備與業務經營等整個事業移轉民營,而OT可以僅就建設之一部分,例如某項設施進行民營化。 • 2.案例 • 「新北市政府新莊運休中心委外案」(以下簡稱本案),本案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營運期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政府。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8/8) • 五、興建-擁有-營運 (Build-Own-Operate;簡稱BOO) • 1.意義: • 依促參法規定,BOO之定義為「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第8條第1項第6款)。此種模式係自始由民間擁有建物與土地所有權,與BOT模式具有移轉興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予政府,最終由政府享有開發成果之特性相較,有所不同。 • BOO模式係由民間依據政府規劃,自行購置土地興建公共建設,並由政府以特許經營方式准許民間營運一段期間,以為投資報償,在經營期後,民間企業無須將公共設施交還政府而可繼續經營或於資本市場中出售股分。 • 2.案例:民間出資興建垃圾焚化廠。
新北市社會住宅BOT案(1/6) 新北市社會住宅政策為配合中央期程及加速達成本府照顧經濟及社會弱勢之市政目標,本案原由都更基金編列預算辦理改由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方式辦理。
新北市社會住宅BOT案(2/6) • 配合中央推動新北市住宅政策計畫 • 中央政策指示儘速推動只租不賣社會住宅。 緣 起 中央選訂社會住宅示範基地(中和1處、三重2處) • 社會經濟弱勢族群之基本照護 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引入民間資金合作興辦開發 • 建立未來青年住宅興辦方式之多元策略
新北市社會住宅BOT案(4/6) 申請須知規範重大財務參數及假設 23
興建期投入成本 新北市社會住宅BOT案(5/6) 單位:仟元 24
BOT廠商資金籌措計畫 新北市社會住宅BOT案(6/6) 單位:仟元 符合申請須知規定 自有資金:20.11億元 銀行融資:融資金額約 24.65億元 自有資金比例:維持於 30%以上 25
編列基金預算辦理(1/2) 公共建設編列基金預算依據
編列基金預算辦理(2/2) 鑒於基金為獨立之預算、會計個體,經費之編列及支用可與公務預算區隔,如能採特種基金方式來支應調度,可將計畫之支出與收益作一合理規劃與管理,因應工程需要進行資金調度,並依設置目的及本身財務能力,妥善規劃財源辦理各項計畫。 不僅可有效考核財務計畫之努力,也可加速公共建設效率與進度。 公共建設具有規模較大、年期長、社會功能強、使用者眾等特性,不宜僅仰賴公務預算辦理,為提升計畫效益,中央政府已加強運用特種基金推辦公共建設。 為提升財務效能,財政部亦持續宣導運用財務策略籌措建設財源,其中妥善運用基金預算加速公共建設推動,也為宣導重點之一。
編列公共建設之基金 1.普通基金 1.營業基金 2.債權基金 3.信託基金 4.作業基金 5.特別收入基金 6.資本計畫基金 基金 政府多利用作業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投入公共建設 2.特種基金 非營業 特種基金 1.基金的分類 2.政府多利用作業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這二類基金編列公共建設預算。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1/8) 意義 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指可向使用者、受益者收取相當代價或有其他經核定之財源,以供全部或部分償付其原投資成本之公共建設計畫。 可全部償付原投資成本者為完全自償之公共建設計畫,可部分償付其原投資成本者為部分自償公共建設計畫。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2/8) 實施基本原則 應優先檢討以鼓勵民間投資為原則 以納入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為原則: 如因性質特殊、民間財力無法獨立負擔或民間無意願投資之自償性計畫,而須由政府辦理或參與投資者。 應優先以現有基金辦理或得設分預算基金辦理: 符合現有基金設置目的及用途 新設基金辦理: 無法運用現有基金或於現有基金下設置分預算基金辦理者。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3/8) 實施基本原則 訂定合理之自償率,作為嗣後編列預算及確定執行機關財務責任之依據。 前項計畫之財源應秉持建設效益共享精神,本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 如屬跨域加值整合計畫,應依跨域加值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之規定辦理。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4/8) 實施範圍 納入本方案之自償性計畫,以自償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自償部分之 投資金額達十億元以上者為原則。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不納入本方案實施範圍。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5/8) 資金籌措 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負擔,其方式如下: 由總預算或特別預算編列預算撥付。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 自償部分由非營業特種基金自行籌措,其方式如下: 基金自有基金。 中長期資金借款。 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借款。 發行乙類公債。 其他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6/8) 自償率之核定 自償率之計算,以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原則 如屬跨域加值整合計畫,應將公共建設及周邊整合規劃後之整體收益及成本一併納入計算。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7/8) 計畫及預算編列方式 計畫擬定: 計畫及財務方案,應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辦理 應加強財務規劃及成本效益評估,據以訂定自償比率 預算編列:依附屬單位預算相關規定辦理。
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方案(8/8) 計畫控管 計畫執行期間:每年檢討預期效益,必要時應檢討停辦或緩辦。 計畫完工營運: 原則每半年檢討營運情形及債務負擔狀況,但有重大問題或差異應隨時檢討。 如無法達成原訂自償率之虞,應即檢討提出改進措施,報主管機關核辦。 各項自償性收入應按原訂財務計畫適時檢討控管,以確保自償率之達成,如確定無法達成原訂自償率及清償債務時,應由各基金擬具解決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營運及債務負擔狀況及自償率之達成,應於決算書表達。
何謂自償率?(1/2) 自償率 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2 條第1 項的定義,自償率(Self-LiquidatingRatio, SLR)係指「營運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淨流入現值總額,除以公共建設計畫工程興建評估年期內所有工程建設經費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 其意義即為,計畫之興建成本可由營運期間內之所有淨營運收入回收的部分;反之,(1-自償率)即代表計畫的非自償部分,係興建成本無法由淨營運收入回收的部分。
何謂自償率?(2/2) 自償率> 1 0< 自償率< 1 代表該計畫具完全自償能力,亦即計畫所投入的建設成本可完全由淨營運收入回收之 自償率< 0 代表計畫為不完全自償,需政府投入參與公共建設 代表該計畫完全不具自償能力,亦即計畫之營運淨收益為負 自償率 其計算公式如下:
直轄市、縣(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預算之編列應依核定計畫,衡酌工程或投資進度、財務狀況及執行能力,據以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其財務計畫欠周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低於資金成本率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繼續計畫,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辦。(節錄第5點之十一)
編列公共建設之基金 • 新北市現行有下列三個作業基金投入公共建設 • 新北市現行僅有一個資本計畫基金投入公共建設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地政局 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 - 交通局 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 - 交通局 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工務局
編列公共建設之基金 102年度作業基金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億元 102年度資本計畫基金預算編列情形 41
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1/4) 為因應新北市停車場設施激增,及順利推動公有停車場既定作業,提升停車場管理績效,故成立新北市停車場基金,以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等,增進交通流暢,改善本市交通秩序。
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2/4) 單位:千元
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3/4) 單位:千元
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4/4) (財務狀況) 單位:千元
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1/4) 三環三線為朱市長重要的政見,新北市政府於100年開始成立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即為有效推展此重大公共建設及其營運管理、開發等,亦因為成立此基金,中央認為新北市政府已有自償性財源推動該重大建設,爰順利核定三環三線工程計劃。
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4/4) (財務狀況) 單位:千元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9) 新北市政府為實施平均地權,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巿地重劃,特設置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其設立主要宗旨: 已辦竣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利息、未配及少配土地之現金補償。 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