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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與立法. 師大附中 魏嘉美老師. 社會運動與立法. 壹、社會運動.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社會正義原則包括以下兩種內涵: 1. 每個人應獲得平等的機會。 2. 社會中處境不利的弱勢者, 應獲得照顧。 ∴ 對於處於劣勢的弱勢團體, 應透過特別立法 ,以社會全體 的力量,保障其權益。. John Rawls. 政府受人民委託,為人民謀福利,國家 最高 主權仍屬於人民 ,政府存在的目的 在 保障民權 ,憲法在 限制政府權力 。. 洛克 思想. 政治→民主主義. 保護個人免受 國家的侵犯。. 個人主義 為基礎. 經濟→資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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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與立法 師大附中 魏嘉美老師
社會運動與立法 壹、社會運動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社會正義原則包括以下兩種內涵: 1.每個人應獲得平等的機會。 2.社會中處境不利的弱勢者, 應獲得照顧。 ∴對於處於劣勢的弱勢團體, 應透過特別立法,以社會全體 的力量,保障其權益。 John Rawls
政府受人民委託,為人民謀福利,國家 最高主權仍屬於人民,政府存在的目的 在保障民權,憲法在限制政府權力。 洛克思想 政治→民主主義 保護個人免受 國家的侵犯。 個人主義為基礎 經濟→資本主義 國家的角色限定在保護領土 不被侵略、消極地保障個人 自由及財產。 夜警國家 ※ 自由主義 自 由 主 義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一、社會人權的演變 (一)消極人權: • 1.十八世紀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 民權宣言》。 • 2.都揭櫫人權條款,但當時的人權內涵僅著重個人 基本【 自由 】,也即對抗國家權力濫用而產生 的防衛權,是一種消極權利。
※ 美國獨立宣言 • 序文 • 1776年7月4日,於國會內 • 美洲十三合眾州全體一致宣告 • 此時此刻,於人事發展進程中,斯屬必要者,業為解消一群人民與他群間之政治捆縛,並視其地位─基於自然法與造物主之賜─於塵世諸政權間為互不隸屬且相互平等,適切尊重人類宣告獨立的目標理想之需求。
※ 美國獨立宣言 • 前言 • 我等之見解為,下述真理不證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原意為:擁有私人資產之權)。 • 茲確保如此權力,立政府於人民之間,經受統治者之同意取得應有之權力;特此,無論何種政體於何時壞此標的,則人民有權改組或棄絕之,並另立新政府,本此原則,以成此型式之政權,因其影響人民之安全幸福至鉅。 • 深思熟慮後,當得此論,即建立長久之政府,不應以無足輕重之理由改組,而基於已知之過往,世人寧可容忍積重難返之邪僻。然當連串之濫權者與篡奪者執迷不悟,迫人民屈伏於絕對專制下時,推翻此政府,是其權利,是其義務,並為未來之安穩提供新保障。
※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 組成國民議會之法國人代表認為,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
※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 第1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 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 第2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 。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 第3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 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 第4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 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 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 第12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 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 第17條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 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 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一、社會人權的演變 (二)積極人權: • 社會人權則是做為一個「人」而要求國家必須建立社會福利制度,提供必要的服務,使人民可以享有最起碼而有【 尊嚴 】的生活權利,所以是一種積極的權利。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一、社會人權的演變 (三)社會人權的源起: • 1.源自工業革命以來所產生社會【 貧富 】不均 的現象,由於勞工階級受到資本家嚴重的剝削 而屢屢面臨失業、貧病等種種痛苦。 • 2.十九世紀有許多知識分子乃提倡社會主義運動 ,主張政府應採取各種辦法保護勞工、救濟失 業者,並照顧其生活。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一、社會人權的演變 (四)德國《威瑪憲法》:1919年制頒 • 1.一次大戰結束後,德國《威瑪憲法》則將社會 人權的內涵擴大到生存權、工作權和教育權等。 • 2.其重要內容之一,即實施社會【 民主 】,保障 人民在社會安全、社會福利等方面的社會人權。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一、社會人權的演變 (五)社會人權的擴張: • 1.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社會人權的內容又有了 進一步的擴張。 • 2.例如:以往的勞工權,比較偏重勞工的結社權 和罷工權,但晚近則增加了【 參與決策權 】 ,亦即在某些較大的工廠或企業體中,勞工可 分享【 經營決策權 】。
※ 勞動三權 1.團結權(自由結社權) 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之權。 2.團體交涉權(集體談判權) 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雇傭合同 的權利。 勞動三權 3.團體爭議權(罷工權) 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抗議而 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一、社會人權的演變 (六)新興人權: • 1.環境權也是一種新的社會人權,即人民應享有健康 、無汙染的生活環境之權,這可說是【 生存 】權 和【 居住 】權的擴張。 • 2.此外,有人把弱勢族群權、醫療衛生權等也列為 新興的社會人權。 自然環境與社會文化環境為國民全體共有之公共財,因環境具有循環及流動之性質,故不容任意獨佔或破壞,保護生存環境維持健康生活是每個人的權利,國家必須制定相關法律制度保護環境不受侵害,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國家禁止對環境之破壞,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一、社會人權概念的轉變 傳統人權觀念 社會人權觀念 Freedom from State (免於國家干涉控制的自由) 積極獲得社會保障 生命、財產、工作、教育 環境、醫療衛生…… 消極權利 積極權利 個人自由 社會福利
人權的發展 消極人權 自由權 平等權 社會權 憲法 積極人權 受益權 參政權 新興人權 環境生態權…等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 1.意義: 指民主國家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執行各項社會政策,而透過立法程序制定各項法律,以保護社會上居於弱勢的群體,並改進社會大眾福利,以提升人民生活品質、促進社會進步的具體作為。 (一)社會立法(social legislation)的意義與發展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 2.發展: (一)社會立法(social legislation)的發展 (1)社會立法的起源甚早,德皇威廉一世首次 提到這個概念。 (2)十四世紀時,英國政府為了照顧老弱貧民, 曾多次頒布法令,保障其生存與工作機會。 (3)十七世紀初伊莉莎白女皇更將這些法令彙整為世界 有名的《濟貧法》,這可謂社會立法的首次具體實踐。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 2.發展: (一)社會立法(social legislation)的發展 (4)十九世紀下半葉以後,德相俾斯麥所制頒的各種 【社會保險】法案,則更使社會立法的觀念盛行於世。 (5)二十世紀初,德國的《威瑪憲法》將社會人權納入【 憲法 】 保障,這些社會人權包括:婚姻、家庭與女性應受保障; 政府應免費提供國民教育;人民的居住權、勞工權應受保障 等。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一)社會立法(social legislation)的發展 • 2.發展: (6)晚近的社會立法,則受到若干新思潮的影響,有了新的發展。 A.例如女性主義的興起,使得社會立法開始強調性別平等, 主張以國家力量提供女性及其他性別傾向者應有之保障, 並扶助其教育與工作機會之發展。 B.又如英國社會學家紀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 發表「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後,社會立法也 開始強調積極福利政策,以社會福利降低人生風險和 貧窮,以投資人力資源開發創造經濟社會生機。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一)社會立法(social legislation)的發展 3.我國:在1947年所頒行的《憲法》中 • (1)第15條:「國家對於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與 財產權應予保障。」(消極人權) • (2)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四節(第152~157條) ,規定了保障工作機會、保護女工童工、實施 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救濟失業、推行公醫制 度、國民教育免費以及保障身心障礙者等社會 人權。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二)社會立法與社會變遷的關係 社會人權觀念的法制化與 具體施行 社會立法 帶動社會變遷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二)社會立法與社會變遷的關係 • 2.社會變遷影響社會立法的例子可謂俯拾皆是。例如: (1)由於臺灣教育的發展,使得婦女的工作機會增加、婦女 意識提升,待婦女運動領袖公開提倡修法、立法保障女權 後,即先後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 (2)《原住民族教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公布實施, 奠定了原住民族之主體性與自主發展權,保障原住民族的 自治權、社會福利權、文化保存權和教育優惠權等,這些 社會立法不但保障原住民族不受歧視,而且也促使我國建 立了原住民升學優惠和保存原住民母語、母文化的制度。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二)社會立法與社會變遷的關係 (3)《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 ,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的發生,並且應設立申訴管道、訂定防 治措施,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的教育訓 練。至於受性騷擾者,得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甚至向法院 提出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4)各直轄市及縣市均設置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對於性騷擾的加害人大都予以嚴懲,使得性別 平等的理念,更受到應有的尊重。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二)社會立法與社會變遷的關係 • 3.不過,社會立法也不一定就能帶動社會變遷,例如: (1)《家庭暴力防治法》雖已訂定,但臺灣的家暴事件仍然 時有所聞。 (2)《民法》親屬編雖已修訂保障子女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但一般父母在訂立遺囑時,仍傾向把財產大多指定由 兒子繼承,女兒則僅能分得象徵性或極少的財產,性別 不平等的傳統觀念仍未斷絕。
高雄縣市家暴聲請保謢令 不到二成【聯合報╱記者林秀美/即時報導】2009.11.05 • 家暴事件層出不窮,高雄縣市今年1至9月的通報案件近萬件,但聲請保護令者卻不到二成。 • 高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表示,依內政部統計,1至9月高雄縣市家庭暴力通報被害人合計9552人,女性被害人占75.7﹪;然而,高雄地方法院保護令聲請案僅1836件(占19.2%)被害人提出聲請,其中女性佔83%,顯示聲請保護令者極少。 • 家暴中心表示,多數被害人並不知、不敢或不能聲請,且由於「完整家庭迷思」之影響,也形成被害人低聲請率現象;統計也發現,高雄縣市保護令撤回率達29﹪,顯示家庭暴力案件之複雜性,致被害人錯失司法系統對加害人暴力行為強制介入的適當時機,而陷入更危險的情境。
監督推動政策 集體力量 政府(立法機構) 訂立相關法令 遊說團體 二、社會立法與變遷 (三)社會運動與立法 *許多社會立法其實是經由社會運動而制頒的。 社會運動
兒童與少年福利法 身分權利 福利措施 保護分級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防治雛妓、人口販賣 ↓ 法律、教育全面保障 家庭暴力防治法 社會運動團體對各項社會立法的影響 婦女、兒童受暴 私領域 婦女、兒童受暴 公領域
(三)社會運動與立法 1.兒童福利運動與社會立法:我國始自1980年代 (1)兒童福利運動與社會立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985年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前往華西街 進行實地調查,從中發現雛妓問題的嚴重性, 於是在1986年成立「彩虹專案」,開始實際 從事雛妓救援工作。 1987年,許多社會團體聯合以「反對販賣人口--關懷雛妓」為口號,至華西街進行街頭遊行,引起社會輿論及政府有關單位重視。 1992年起,勵馨基金會召集相關社會團體,草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進行立法遊說工作,此法於1995年正式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進入新的里程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主要內容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係以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為保護對象,使其免於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檢察官及警察聯手偵查犯罪、社政單位與司法單位聯手對於兒童及少年提供短期及長期安置、對於參與及協助犯罪者科以刑罰之方式,達成防制及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立法目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自1997年起,民間團體即針對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二法之合併及其相關議題,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發起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促進聯盟,努力為修法遊說,並展開萬人連署活動。其間歷經多次的修法會議,在修法促進聯盟成員奔走下,立法院終於在2003年5月2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主要內容(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發展】與【權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主要內容(保護兒童及少年的【發展】與【權益】) 1.身分權益方面: 加強出生通報、增設收養資訊中心,以維護出養人、收養 人及被收養兒童少年三方之權益。 2.福利措施方面: 增加建立早期療育通報系統,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 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以把握早期療育之黃金期。 3.保護措施方面: 針對兒童及青少年保護案件,任何人不得於媒體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有關該兒童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並明定媒體分級制度,包括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以分級。
2.婦女運動與社會立法: (1)解嚴之前,臺灣婦女運動著重於喚醒婦女 的自覺,鼓勵婦女走出廚房,參與社會。 (2)解嚴之後,臺灣社會出現更多的婦女團體 ,分別關注不同的婦女議題,並且更積極 參與公共事務。
夫妻財產制 (A)約定財產制: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約定 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B)法定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另 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或妻 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C)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 使用、收益及處分。 (D)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個人使用之物、 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 1993年,臺灣社會爆發了「鄧如雯殺夫案」。當事人鄧如雯因不堪丈夫長期的暴力虐待,在精神狀態不穩定的情況下殺夫。 這件殺夫案不僅高度震驚當時的臺灣社會,也引發 了許多婦女團體積極參與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及其後一連 串的法律制定工作。 在社會輿論壓力下,立法院於1998年5月28日三讀通 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1999 年6月在各縣市政府正式掛牌運作。 因為家暴法之公布施行,打破了「清官難理家務事」 及「法不入家門」之傳統觀念,家庭暴力乃由「私領域 」,邁入了「公領域」。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要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為保護對象,其立法精神在於讓被害人不須離家出走而能安居家庭、為加害人及被害人建立特別醫療或輔導制度、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安全、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積極辦理保護被害人及防治家庭 暴力有關措施。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 ◎特別立法保障(憲法) 「國家應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01.健康權 02.就業權 03.人身安全 04.居住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 01.禁止性別歧視 02.防治性騷擾 03.促進工作平等
◎特別立法保障 為了保障人民在憲法上應享有實質平等的 地位,對於社會中居於弱勢的人民,像是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孩童以及無家可歸 的遊民等,立法者有義務透過特別立法,以調整 其於社會生活中的不利處境。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主要可分為三大部分: 1.性別歧視之禁止 2.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 3.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A.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B.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 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 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C.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 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D.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D.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 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 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 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 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了去除 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政治與經濟上之結構性的弱勢地位,具體落實對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權益之保障,2007年6月修訂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 1.健康權:明定醫院應主動提供服務,協助身心 障礙者就醫。 2.就業權:規定公私立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比率。 3.人身安全:強化對於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之保障。 4.居住權的保障:對於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之居住安排, 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時,明定 地方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勞工局開辦 「聽障手語」服務
未足額進用身障勞工/台積電、友達上黑名單更新日期:2009/11/04 04:09 • 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勞工,未來勞委會將定期上網公布名單!勞委會近日首度公布到今年八月為止,尚未足額進用的「黑名單」,民間企業包括台積電、友達、奇美電等知名企業都在榜上;公家機關中,國防部軍備局的中山科學研究院列榜首,新竹市警局、台北地方法院等執法單位,也都榜上有名。身心障礙團體因而質疑這已涉及「知法犯法」。 • 為了擴大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政府兩年前修法,自今年七月十一日擴大實施定額進用新制。勞委會職訓局身障組組長周惠玲表示,定額進用新制實施後,企業進用的身障勞工人數大幅增加,八月較七月新增七千多名。
由於新法上路調降了定額進用身障勞工義務企業門檻,其中公立單位34人以上,至少應進用3%身心障礙員工;私立單位67人以上,至少應進用1%身心障礙員工,且不得少於1人,因此不足額進用的企業與機關大幅增加。由於新法上路調降了定額進用身障勞工義務企業門檻,其中公立單位34人以上,至少應進用3%身心障礙員工;私立單位67人以上,至少應進用1%身心障礙員工,且不得少於1人,因此不足額進用的企業與機關大幅增加。 • 總計私人企業尚有1818家公司未達足額進用,比率18.8%,公立機關還有404個單位,比率9.6%。 • 若企業進用身障員工,勞委會將給予每名每月一萬元的薪資補助,最長達一年;若雇主透過「職務再設計」改善工作環境或提供輔具,每一名每年最高可以獲得補助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