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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政策释义. 一、 社会政策的定义 社会政策公共政策的一个领域。 关信平: “ 政府或其他组织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了达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性行动的总和。 ” ( P15 ) 杨伟民 《 社会政策导论 》 : “ 一定范围内的公共权威机构制定的使个人或家庭可以在市场之外以非等价交换的社会供给方式得到可以直接支配或使用的资源,以满足社会性地认识到的个人需求,增进公民的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政策。 ”. 二、 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一)区别 所谓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区别,准确地说是指社会政策与不包括社会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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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政策的定义 • 社会政策公共政策的一个领域。 • 关信平:“政府或其他组织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了达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性行动的总和。”(P15) • 杨伟民《社会政策导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权威机构制定的使个人或家庭可以在市场之外以非等价交换的社会供给方式得到可以直接支配或使用的资源,以满足社会性地认识到的个人需求,增进公民的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政策。”
二、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 (一)区别 • 所谓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区别,准确地说是指社会政策与不包括社会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的区别。
1、二者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具有不同的性质 • 公共政策主要涉及的是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或服务的公共供给,而社会政策主要涉及的是可以排他性地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和服务,即私益物品和收费物品,这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供给的物品和服务。私益物品和收费物品之所以要依据社会政策来供给,是因为对这些物品或服务的需求中某些部分已经成为社会性地认识到的需要,并以社会供给或公共供给的方式来满足。这样就使社会政策成为一类特殊的公共政策。
2、二者增进社会福利的路径不同 • 社会政策供给一部分私益物品和服务,因此,从道理上说,它增进社会福利主要是通过满足个人的某些需求,通过增进个人福利来增进社会福利;而不包括社会政策的其他公共政策则是通过增进社会福利来增进个人福利的,如维持了社会安全、社会秩序,控制了具有有害的外部效应的社会经济活动,推进了具有有益的外部效应的社会经济活动,协调了公共资源的使用等,都是通过增进一定范围内的公共福利、集体福利来增进个人眼前的或长远的福利。
3、决定二者的大前提不同。 • 对公共政策的研究,从一开始提出就是“科学范式”,通过科学方法来制定公共政策。 • 社会政策研究并不排斥实证研究,而且还需要大量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但是社会政策的产生和形成经常是由于提出它们的人的信仰体系或价值观念。
(二)共同点 • 主要是指它们的形成过程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 • 1、一项具体的政策的确定往往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 • 2、 确定下来的政策的设计、执行都应该主要以科学知识和相关技术的运用为主,以此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
(三)二者之间不确定的界限 • 实际上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政策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和不确定的。 • 原因之一就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区别不确定。从定义上说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是否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或者说,如果每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这种物品就可以被称为纯公共物品。以纯公共物品作为一端,另一端就是私人物品,其特点是一个人消费增加一个单位就使得他人的消费减少一个单位。在这两个端点之间的一些物品往往是既可以由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通过市场获得。
三、社会政策的主要领域(P16-18) • 1、社会保障政策 • 2、公共医疗卫生政策 • 3、公共住房政策 • 4、公共教育政策 • 5、劳动就业政策 • 6、社会福利服务政策(直接面向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中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或群体而提供的福利性服务。) • 7、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 • 8、社会政策的其他内容(越轨的行为矫治)
四、社会立法 • (一)社会立法的定义 • “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立法。” • (二)社会立法的由来 • 1、社会立法事实上的起源 • 2、社会立法观念上的起源
(三)社会立法的范围 • 1、狭义的社会立法,是着眼于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处于劣势状况下的所谓弱势群体的生活安全所制定的社会安全立法。 • 2、就广义而言,乃着眼于预防社会问题,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是社会立法。 • 从世界范围内来说,大致是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的百余年间,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统治下劳的生活特别艰苦,世界各国基于保护劳工观念而进行的社会立法,大多属于狭义的社会立法的范围。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逐渐转变,分配趋向社会化,社会立法也逐渐扩及于后一范围。
(三)、 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 1政策与法规的区别 • (1)制定的主体不同:法规通常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政策的制定主体要宽泛得多,政府及其各级组织、执政党、参政党以及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政策制定的主体。我们在前面讲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时已经很详细地做到说明。 • (2)表现形式不同:法规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法律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法律规范性形式来表现的。而政策的表现形式,多诸如路线、战略、方针、规划、计划、方案、措施、项目等,多以过去的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
(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在法规的背后,有法庭、警察、监狱,而社会政策还可通过政府号召、党纪等保障来加以实施。(3)实施的方式不同: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在法规的背后,有法庭、警察、监狱,而社会政策还可通过政府号召、党纪等保障来加以实施。 • (4)调整的范围不同:一般而言,社会政策的调整要比法规的调整范围要大。而法规相对比较具体、明确,它规范行为人权利、义务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你可以怎么样,你应该怎么样,你不能怎么样。 • (5) 稳定程度不同:一般而言,社会政策可以不时调整,因而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变化更快。法规则稳定得多。
2社会政策与法规的联系 • (1)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也决定了二者互为依据。 • (2)法规与政策互为依据。一方面,法规的制定,或者说立法要以政策为指导,在一定意义上讲,法规是社会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另一方面,许多政策又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策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政策而违犯法律的规定。 • (3)二者的联系还体现在某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规。
3政策转化为法规的条件: • (1)只有成功的和成熟的政策才能转化为法规。 • (2)只有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才能转化为立法。 • (3)只有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才能转化为法规。
4 政策转化为法规的程序: • 政策转化为法规的过程就是立法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 (1)立法倡议: • 立法倡议,也即法规议案的提出,立法机关开会时,具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就关于法律制定的提案或建议,提请该机关列入议程讨论决定。 • (2)草案讨论: • (3)法规通过: • (4)法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