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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授課人:林俊益副教授 時間: 95.9. ~ 96.6. 第一篇 導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係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 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第一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 刑事法體系:與刑罰權有關之法律 1. 刑事實體法:刑法: 劃定 刑罰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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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授課人:林俊益副教授 時間:95.9.~96.6.
第一篇 導論 •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係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 •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 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 • 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第一節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 • 刑事法體系:與刑罰權有關之法律 1.刑事實體法:刑法:劃定刑罰權之範圍 2.刑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確定刑罰權 3.刑事執行法:監獄行刑法:實現刑罰權 93台非70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為適用刑法,確定國家具體刑罰為目的而設之程序法規。發現真實,以維護社會安全。
刑法 • 規範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科以何種刑罰之法律,主要在於劃定刑罰權之範圍,設有實體之規定 。 • 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程序法 • 刑事程序法是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處罰之法律,主要在於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設有程序之規定。 • 例如:一般情形,依刑事訴訟法 • 現役軍人犯軍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 • 少年非行或犯重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執行法 • 刑事執行法是規定如何執行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法律,主要在於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之內容,設有程序之規定。 • 例如,監獄行刑法等等。
問題 • 甲在晚上赴約之前,自己的機車因故發不動,情急之下,看到車旁有一部機車,鑰匙孔插著鑰匙,告訴車旁的店員說,我借騎一下,甫發動機車即被車主發現大叫小偷、小偷,報警查獲,甲有無犯罪? • 上例,如未被人發現,甲同晚十分鐘之內先後二次為同類之行為,又如何?
什麼是刑事訴訟法? 針對特定之被告、特定之犯罪事實,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 1.公訴程序264Ⅱ:被告‧犯罪事實之特定 2.自訴程序320Ⅱ:被告‧犯罪事實之特定
刑事訴訟法之意義 • 狹義:起訴至審判之程序。第1條第1項 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 廣義: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1.刑法第2編第1章第1節:偵查 2.第8編規定:執行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 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何謂【法定程序】?
實質正當的法律程序 • 84年釋384號解釋特別指出「所謂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 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 • 93.7.23.釋582號解釋
釋字384號解釋理由 • 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1.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2.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4.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5.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6.審判與檢察之分離、7.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8.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
釋396號解釋 • 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
釋418號解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釋字第582號前段解釋 •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 • 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 • 刑事訴訟法是實用的憲法、實質的憲法。 •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依附性。
第一則正當法律程序之判決 • 87台上4025判決要旨:「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而法院若容許該項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有害公平正義時,因已違背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所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等旨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三九六、四一八號等解釋部分釋示參考),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修法 • 90.1.12增訂416Ⅱ:前項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相對排除法則 • 91.2.8增訂131 Ⅳ:第1項、第2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相對排除法則 • 92.2.6.增訂158-4確立相對據排除法則。
最新案例:陷害教唆 • 最高法院93台上1208判決要旨謂「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於發現真實,而維護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但其手段則應合法、正當、純潔,以兼顧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司法警察(官)對於自始即有犯罪故意之行為人,因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依適當之方法,佈設機會相與對合,藉以蒐集證據,且不違背法定程序者,乃法之所許。倘係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而以引誘、教唆等違法手段,設局計誘,引發其犯意,致受誘蹈陷,逮捕入罪,不但有害於公平正義,亦顯然違反人權之保障,其因此所取 得之證據,自不具有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 • 詳見書本第8頁及第9頁至第16頁之說明。 • 加害人→ 犯罪 → 被害人 -------------犯罪-------------
加害人稱呼之改變 • 犯人→262:犯人(犯罪的人)不明 • 犯罪嫌疑人→27Ⅰ後 • 被告→27Ⅰ前 • 受判決人→420聲請再審----判決確定後 • 受刑人→484聲明異議-------執行中之人 • 人犯→466: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
犯罪與案件 • 未經起訴:稱犯罪。 • 已經起訴:稱案件= 人+物 (被告) (犯罪事實) (特定人) (犯罪事實) • 1Ⅰ: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 268: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不告不理之原則)。
犯罪被害人之概念 • 刑事訴訟法稱被害人:指直接被害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或附帶被害人(487) •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有二權利 • 告訴權----向檢、警提出告訴(242) • 自訴權----向法院提起自訴(319Ⅰ):92.2.6.修法採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制
犯罪追訴制度 • 國家追訴主義。 • 被害人追訴主義。 • 公眾追訴主義。 • 我國起訴二元主義: 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264Ⅰ 自訴:被害人委任律師代為提起320Ⅱ 均以案件為對象:被告+犯罪事實
審級制度 • 三級三審:第一級地方法院:第一審 (原則) 第二級高等法院:第二審 第三級最高法院:第三審 • 例外:二級二審 1.376:輕微案件:地院一審→高院二審 2.簡易程序:地院簡易庭一審→地院二審 3.內亂等:高院一審→最高法院三審375Ⅱ
法院的職責認事用法 • 認定事實:採證據裁判原則(154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適用法律:適用實體法與程序法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378)。
救濟制度 1.檢察官之不起訴、緩起訴--再議制度(256 2.法院之裁定----抗告(原則403)、再抗告(例外415) 3.審判長等之處分----準抗告(416) 4.法院之判決---第二審上訴、第三審上訴。 5.判決確定後:認事錯誤-------再審420 用法錯誤-------非常上訴441
程序法定原則 • 憲法8Ⅰ: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刑訴法1Ⅰ: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 其他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 軍事審判法
軍事審判法436號解釋 •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95台非122判決要旨 • 觀諸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同年10 月3日起施行之軍事審判法,其修正過程,考量「刑事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應由法院行使;現役軍人如涉嫌犯罪,唯有在必要之情況下,方有接受軍事審判之義務。」
續 • 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第2項規定:「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 軍事審判法即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 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續 • 顯見立法機關認為在「法治國原則」下,軍事審判之範圍應有所抑制。 • 是在承平時期,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為限,始得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如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法既無得由軍法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明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訴處罰,其理至明。
軍事審判與司法審判之關係 • 181Ⅴ: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 高等法院之處理結果有三: • 1.「上訴駁回」(大多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 • 2.「撤銷自行改判」。 • 3.「撤銷發回原軍事高等法院」(§199)。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訴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之事件有二: • 1.少年保護事件,規定在第3章。 • 2.少年刑事案件,規定在第4章,設有一些特別規定,例如對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經少年法院(庭)先議後移送之案件為限(§65Ⅰ);對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刑訴法有關自訴之規定(§65Ⅱ);檢察官職權不起訴之範圍較為寬鬆(§67Ⅰ:適用對象「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對少年非有不得已之情形,不得羈押之(§71Ⅰ);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而非看守所(§71Ⅱ);法院審判時,得不公開(§73);對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78);緩刑之適用要件比較寬(§79)等。
客觀性義務‧訴訟照顧義務 • 2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344Ⅲ)。 • 法官:訴訟照顧義務:163Ⅱ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例如,被告抗辯遭警刑求之自白(156Ⅲ:優先調查)(93台上2730)
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審判 • 91台非112判決:法院為實現實體正義,不可忽略程序正義之踐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從而,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以公平審判。 • 93台上2758判決:量刑,應注意正當法律程序精神之維護。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第一節 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 第二節 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 第三節 刑事訴訟之目的
公平法院 • 本訴訟制度之要求,無論採職權主義,抑採當事人主義,法院均居於公平第三人之立場,就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基於辯論而形成其心證,而為裁判。國家為實現刑罰權,所以有刑事訴訟法之制定,旨在藉程序之遵守,以確保裁判之公正。
糾問制度 審判機關自行依職權開啟審判程序。 以被告為糾問對象。 無當事人之概念。 審判長依職權進行蒐集、調查證據。 採密行、書面主義 控訴制度‧彈劾主義 審判機關非賴追訴機關之追訴不得自行開啟審判程序。 有當事人之概念。 進行: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 採公開‧言詞審理 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
彈劾主義‧訴訟制度 • 89台上2407判決:刑事審判採彈劾(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亦即犯罪必須已經起訴,或為一部起訴之效力所及,繫屬於法院,法院始得予以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7條自明。否則,如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其判決即有同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
職權原則‧職權主義 法院依職權進行 1.訴訟之進行 2.證據之調查 當事人原則‧當事人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 依當事人之合意進行 1.訴訟之進行 2.證據之調查 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
91台非112判決 • 刑事訴訟為確定國家具體的刑罰權之程序,以發現實體的真實,使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其宗旨。此項實體,應經訴訟程序而成,本訴訟制度之要求,無論採職權主義,抑採當事人主義,法院均居於公平第三人之立場,就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基於辯論而形成其心證,而為裁判。國家為實現刑罰權,所以有刑事訴訟法之制定,旨在藉程序之遵守,以確保裁判之公正。法院為實現實體正義,不可忽略程序正義之踐行。
2.發見真實 確定國家具體刑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 必須程序公正,始得發見真實。 1.保障人權 遵守法定程序,手段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被告人權。 不得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以發見真實。 刑事訴訟之目的
90台上848判決 • 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實體真實,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以決定該取得之證據應否具有證據能力。
第一節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 第二節 採行職權原則之特徵 第三節 兼採當事人原則之特徵 第四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
我國刑訴法之沿革 一、職權主義之刑事訴訟法 民國10年之刑事訴訟條例‧17年之前刑事訴訟法‧民國24年之舊刑事訴訟法 二、職權主義基礎‧當事人進行主義為輔 民國56年之刑事訴訟法 三、證據調查:以當事人聲請調查為主導法院依職權調查為補充 民國91.2.8之修正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 • 1.審‧檢分立:追訴機關與審判機關之分 • 2.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268)。 • 3.當事人對等:當事人對立且平等 有機會對等與地位對等 • 4.審級制度:三級三審。
法院:司法院 法官迴避制度 法官就該管案件曾經執行檢察官之職務者應自行迴避(17條7款) 聲請迴避(18條) 職權迴避(24條) 檢察官:行政院法務部 檢察機關採機關配置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獨立行使其職務。 將來改: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審檢分立
19上1088判例要旨 • 現行法院之編制,各級法院皆有配置檢察官執行職務,下級法院之檢察官非受有上級法院檢察長官之命令,當然不能執行上級檢察官之職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不告不理原則 • 1.告即應理:法院有為裁判之義務 • 2.告而不理: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379條12款,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如:起訴甲駕車不慎撞死a及傷b,僅判甲撞a部分,漏未判決甲撞b部分 • 3.不告而理: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379條12款,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