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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 編號: T00079 不能沒有你 之 為什麼爸爸不是我! 教學投影片 台中縣立大里高中 吳靜茹. 第一節課. 不能沒有你 之 為什麼爸爸不是我. 開麥啦!. 話說當年 …. 一名父親為了女兒成了幽靈人口,到處求助無門,最後抱著女兒跳天橋抗議 !. 圖片來源: http://mag.udn.com/mag/people/storypage.jsp?f_ART_ID=212451. 外行人看熱鬧. 爸爸在天橋上大喊:社會不公平啦! 結果爸爸被判刑、小孩被安置。 這又是一件社會不公不義的悲劇!. 內行人看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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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編號:T00079不能沒有你之為什麼爸爸不是我!教學投影片台中縣立大里高中 吳靜茹第三屆全國法規資料庫創意教學競賽編號:T00079不能沒有你之為什麼爸爸不是我!教學投影片台中縣立大里高中 吳靜茹
不能沒有你之為什麼爸爸不是我 開麥啦!
話說當年… 一名父親為了女兒成了幽靈人口,到處求助無門,最後抱著女兒跳天橋抗議 ! 圖片來源:http://mag.udn.com/mag/people/storypage.jsp?f_ART_ID=212451
外行人看熱鬧 • 爸爸在天橋上大喊:社會不公平啦! • 結果爸爸被判刑、小孩被安置。 • 這又是一件社會不公不義的悲劇!
內行人看門道 • 單純的戶籍登記,為什麼會演變成社會事件? • 戶政機關按規定辦理,為什麼出問題? • 法律途徑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來看故事最精彩的片段 • 影片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1Fhj8q1eCac&feature=related
戶政事務所:這是法律問題 去找總統來也沒用!
爸爸說:這是什麼法律! 我是孩子的父親還要你們說了算啊!
這是法律問題,去找總統來也沒用! • 這是一句很讓人欣慰的話。因為公務員能夠依法行政,不受關說、特權的影響,是法治國家的表現! • 讓我們為他鼓鼓掌!
這是法律問題,去找總統來也沒用! • 但是,這也是一句讓人失望的話。就算天也無絕人之路,為什麼人們制訂法律要訂得那麼絕呢! • 法律(民法)的規定為什麼可以消滅父女之間的事實的血緣關係呢! 難怪爸爸要怒吼:這是什麼法律!
法律真有那麼沒人性嗎? ◎到底是法律本身有問題? ◎還是戶政事務所公務員的 法律認知有問題? ◎如果能多點法律知識,能 不能減少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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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世代的我們, 都改用e六法啦! 喔!什麼是 e六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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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法律名稱或法條名稱時,也可以用通俗的生活用語來查詢。不知道法律名稱或法條名稱時,也可以用通俗的生活用語來查詢。
有遇到任何使用上的問題,都可以從這一區來查詢。有遇到任何使用上的問題,都可以從這一區來查詢。 法務部和教育部每年都會舉辦高中職學生的法規資料庫闖關競賽,同學可以多使用資料庫,比賽時就能得心應手了。
如果像故事中的爸爸是社會弱勢,都可以從這裡進入「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預約專業的法扶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喔。如果像故事中的爸爸是社會弱勢,都可以從這裡進入「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預約專業的法扶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喔。 如果你有訴訟上的問題或需要諮詢,都可以從這一區來查詢。
有了這麼神奇的法規庫,接下來,我們要幫助當年那位有了這麼神奇的法規庫,接下來,我們要幫助當年那位 跳天橋的爸爸囉!
第一步當然是要還原當年事情的始末呀! 看看到底是法律本身有問題?還是戶政事務所公務員的法律認知有問題? 老師! 我們要從哪裡著手呢? 圖片來源:http://www.anime.com/Detective_Conan/
今年1月阮○○帶著5歲的女兒,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雖然他帶了和小女孩之間有血緣關係的法院證明,不過苓雅戶政事務所卻依法不幫小女兒入籍。 • 小女孩出生在民國85年,當時女孩的母親和另一王姓男子有婚姻關係。因此即使阮○○有確定親權關係的判決,戶政事務所還是認為小女孩依法不能算阮志忠的小孩。 • 原因是依照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除非夫妻其中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且須在知道子女出生日開始一年內,提出否認的訴請。蘇秀美:「我們依照民法第1063條規定,不能給予女孩戶籍。」 • 高雄地院行政法庭強調,經親子鑑定,戶政事務所應以法院民事判決為依據,卻引用民法條文,應是認知有誤。行政庭長陳顯榮:「只要有親權證明,就應可以辦戶籍。」 • 資料改寫自:戶政所不問情理 逼急阮志忠,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jean20030411175933。
我們先檢查戶政事務所引用的法條與說法有沒有問題。我們先檢查戶政事務所引用的法條與說法有沒有問題。 就讓我們從民法第1063條開始吧! 老師!聽起來戶政事務所和法官說的都有道理,我們該相信誰的呢? 要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喔!
由此可知,只要母親有婚姻關係,不論她是和合法的先生,或是和外面的男人生小孩,通通都算是(推定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孩子的爸爸都是合法的先生!由此可知,只要母親有婚姻關係,不論她是和合法的先生,或是和外面的男人生小孩,通通都算是(推定為)婚生子女,也就是孩子的爸爸都是合法的先生! 所以,戶政事務所的人說的沒有錯。 如果合法的爸爸不承認或外面的爸爸想要小孩,怎麼辦?
法條既然規定「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為什麼當年不用小女孩「妹呀」的身份提否認之訴就好了呢? 這時候,媽媽或合法的爸爸或小孩,都可以去提民事訴訟,否認錯誤的親子關係。 但是,外面的爸爸呢?為什麼他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權力呢? 我們可以試著從司法解釋來找找原因!
小女孩有權利,為什麼公務員不告訴他們呢? 點入查看詳細內容 外面的爸爸果然沒有權利
雖然大法官在這一天做出解釋,保障子女獲知真正生父的人格權。但是,還要經過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才能使用。雖然大法官在這一天做出解釋,保障子女獲知真正生父的人格權。但是,還要經過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才能使用。 所以,我們還要去查查看,立法院是什麼時候通過修改民法第1063條的?
法律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由法條「沿革」可以知道該法變遷的過程。法律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由法條「沿革」可以知道該法變遷的過程。 利用「尋找」功能,找到1063條的資料。 96年5月23日公布的這一次是在釋憲後做的修正。
點選「立法歷程」會進入立法院的法律系統。 這個網站可以查詢詳細的立法過程與立法理由。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在民法親屬編。 點選「法條沿革」查看歷次修正的立法理由。
查了法規資料庫後,果然是法律有問題! • 民法第1063條,從93年12月30日大法官釋憲,一直到96年5月4日立法院通過修正,同年5月23日總統公布生效,子女才有權利提起否認之訴,否認與法律上的爸爸之親子關係,而和外面的生父(真正的爸爸)相認。 • 然而,小女孩「妹呀」的事發生在92年,有問題的法律規定還沒修改,所以,「妹呀」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確認自己和爸爸的親子關係!
這個結果真令人沮喪! • 難道在96年修法以前,只要媽媽或法律上的爸爸沒有在期限內提否認之訴,小孩和生父就不能相認了嗎? • 難道未修改前的民法,真的可以完全剝奪生父的權利嗎?法律規定可以否決掉事實上的血緣關係嗎? • 難道真的只能去跳天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