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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農貸業務相關規定 及常見缺失

101 年度桃園縣政府各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講習. 專案農貸業務相關規定 及常見缺失. 101 年 8 月. 講師簡介. 現職:農業金融局 第三組副組長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美國喬治城大學專題研究 考試:七十九年高等一級考試金融法務 著作: 公司法(華泰書局) 2001 金融控股公司法研析(台灣金融研訓院) 2004 社會生活與民法 ( 空中大學教科書 ) 2007 金融人員必修的民法 36 堂課(金融研訓院) 2009 年初版 2010 年再版.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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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農貸業務相關規定 及常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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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度桃園縣政府各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講習 專案農貸業務相關規定及常見缺失 101年8月

  2. 講師簡介 • 現職:農業金融局 第三組副組長 •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 美國喬治城大學專題研究 • 考試:七十九年高等一級考試金融法務 • 著作: • 公司法(華泰書局) 2001 • 金融控股公司法研析(台灣金融研訓院) 2004 • 社會生活與民法(空中大學教科書) 2007 • 金融人員必修的民法36堂課(金融研訓院)2009年初版 2010年再版

  3. 大 綱 壹、專案農貸業務概述 貳、專案農貸通則性規定 參、各項貸款相關規定 肆、常見缺失及應注意事項

  4. 壹、專案農貸業務概述 一、法 源 農業發展條例 § 56.2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政策,訂定農貸計畫,籌措分配農貸資金,並建立融資輔導制度。 農業金融法 § 6.1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其貸款之資格、期限、利率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二、貸款類別 農業發展基金 現行 15 項貸款 101年額度 300 億元 由貸款經辦機構出資 基金給予利息差額 補貼 101年額度 20 億元 中美基金 1項貸款計畫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現行 1項貸款 由基金出資 基金給予代辦機構 手續費 由貸款經辦機構出資 基金給予利息差額 補貼 ※100年度起停辦。

  6. 三、 貸款利率

  7. 四、 利息差額補貼基準-1

  8. 四、 利息差額補貼基準-2

  9. 五、專案農貸執行情形 現行專案農貸計15項(含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貸款),協助農、林、漁、牧業發展所需資金及農漁民家計、消費及教育之週轉金。累計至100年底共貸放79萬農漁民4,142億元;100年底貸放餘額為1,259億元,約27萬農漁民受益。

  10. 貳、專案農貸通則性規定 一、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一) 適用規定 (§3)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基金貸款,除各項貸款要點有規定者外,依本規範規定辦理。

  11. 1.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 經辦機構 (§2;990602修正) 農漁會受理案件,除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借款人為其所屬會員。 (2) 借款人戶籍設於其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 (3) 經農委會專案許可者。

  12. 2. 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二) 經辦機構 (續) 承受信用部之銀行分行受理案件,除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借款人戶籍設於所承受信用部之農漁會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內,或經農委會專案許可者。 (2) 當地農(漁)會經農委會許可重設信用部,並正式營業屆滿一年後,應停止受理專案農貸申辦案件。其已承作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 3. 全國農業金庫

  13. (三) 經辦機構注意事項 (§2.4) 貸款經辦機構承作專案農貸有惡性競爭或遭受糾正、處分者,農委會得限制其承作項目、範圍或額度。 96年3月8日農授金字第0965080049號函 本會推動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具有多重政策目標,如有以違反法令方式降低法定貸款利率或其他違反貸款相關規定,而致損及農(漁)會之利益者,恐有農業金融法第39條刑罰規定之適用,應審慎注意。

  14. (四) 額度控管 ( §4.3; 990225修正 )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餘額上限為八百萬元。但申貸農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者,則從其貸款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15. (五) 受理及審查 ◎ 貸款經辦機構應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申請書處理紀錄表,於受理貸款申辦案件時,記錄借款人姓名、地址及申請日期、貸款項目及金額,並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登錄之。(§10) ◎ 應查明借款人有無重覆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並載明於相關徵信文件。 (§12) ◎ 應要求借款人提出切結書,切結若有重覆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則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12)

  16. (五) 受理及審查 (續) ◎ 應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  (註:個案如案情有特殊情形致有延長需求,可填「專案農貸額度控管期限延長申請書」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延長;該表單可於全國農業金庫 http://www.agribank.com.tw之農漁會交流網中下載) ◎ 審查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申借人前來辦理貸款手續;不予貸放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借款人。

  17. 最高貸款額度 95年6月6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181號函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各貸款相關規定所提最高貸款額度,採貸款餘額計算,即借款人本次新貸金額加計歸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該項貸款相關規定之最高貸款額度。 重覆申貸 95年6月6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186號函 農業發展基金各貸款相關規定所稱重覆申貸,係指借款人同一用途資金向同一或不同經辦機構重覆辦理申貸。

  18. 加強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用途之管理 100年4月14日農授金字第1005080119號函 • 借款人如申貸用途為填土或整地等農地改良用途者,貸款經辦機構應輔導借款人於申貸時填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計畫書」,由借款人提供擬改良之農地現況、農地改良計畫及農地改良經費等相關資料。 • 貸款經辦機構應就前開計畫完整性、適當性及申貸金額合理性等各節予以覈實審查;貸後查驗報告並應檢具農地改良後照片及相關支付憑證,俾佐證貸款用途確實性。

  19.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計畫書 一、基本資料

  20.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計畫書 (續) 二、擬改良之農地現況

  21.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計畫書 (續) 三、農地改良計畫

  22.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計畫書 (續) 四、農地改良經費

  23.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農地改良計畫書 (續) 審查欄(以下由貸款經辦機構填寫)

  24. (六) 擔保事宜  (§11) ◎ 貸款經辦機構應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擔保方式,並輔導借款人辦理相關擔保事宜。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http://www.acgf.org.tw/) 洽詢電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融資輔導專線 (02-23752275)

  25. 貸款經辦機構具協助送保之責 95年6月5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180號函 依農業金融法第9條規定,農業金融機構對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貴轄○○農會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因借款人具備農會會員身分與否而有所差別,請查照轉知並督導依規定辦理。

  26. 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一) 98年2月24日農授金字第0985080088號函 據農民反映,農漁會對於申貸農業貸款案送保事宜迭有以下2類違反法令意旨之情形,請農漁會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該等情形: (一)農民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未能主動協助送保,以致無法獲取所需融資。 (二)農民擔保能力充分(含提供足額擔保品或具保證能力之保證人),貸款經辦機構仍要求送保,增加農漁民負擔。

  27. 農業貸款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事宜(二) 98年3月16日農授金字第0985011234號函 本會98年2月24日農授金字第0985080088號函(諒達)說明二、(二)有關「農民擔保能力充分」乙節,如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品或具保證能力之保證人,惟貸款經辦機構考量擔保品處分之難易、擔保品未來價值穩定性、保證人收入等穩定性或其他與確保債權有關因素,綜合評估其擔保能力尚非充分者,不屬所指「擔保能力充分」,仍得由貸款經辦機構視個案需要送保,惟送保理由應充分告知借款人。

  28. (七) 貸放管理 ◎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並作成紀錄。如發現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違約,並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其貸款本息。(§18) ◎ 借款人若有重覆申貸或逾申貸餘額上限情形,除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亦應繳還農委會。(§12.2)

  29. 專案農貸應檢具相關憑證規定 96年3月21日農授金字第0965080067號函 主旨: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檢具相關憑證,應為具證據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投資(支付)金額者,貸款經辦機構並應予查驗確認,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加強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管理,並確保有限資源用於農業用途,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所檢具相關憑證,應以統一發票為原則。但考量農業實務,部分貸款用途徵提統一發票確有困難者,依有關貸款規定得提供相關憑證如旨揭。 二、前揭所稱具證據力足堪認定其貸款用途、投資(支付)金額之相關憑證,得含能顯示貸款運用前後情形,並經貸款經辦機構查驗確認之相片。

  30. (八) 延期還款(§21) ◎ 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 ◎ 申請延期還款案,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但下列延期還款案件須報農委會核准: (一)展延期間超過原貸款期限者。 (二)展延期間未超過原貸款期限。但剩餘期限非以平均攤還方式辦理者。

  31. (九) 逾期放款 ◎ 借款人借入本基金貸款已屆清償期而未償還之貸款,以逾期放款處理。 (§20) ◎ 本基金貸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17)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本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 (§17)

  32. 逾期本金與逾期利息 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 96年1月4日農授金字第0965080003號函 97年9月23日農金三字第0975014639號電子文 ◎ 所稱逾期本金部分,如貸款經辦機構未引用貸款約定書之加速條款者,係指該約定日已到期之本金;如貸款經辦機構已引用貸款約定書之加速條款者,係指主張全部到期之本金餘額。 ◎ 所稱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分依約定計息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 ◎ 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17點規定,該等逾期案件之逾期利息已計收違約金,與一般貸款針對逾期利息加計遲延息之性質相同。

  33. (十) 利息差額補貼 (§35)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之本基金項下各項貸款,未能如期收回,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34. 逾期六個月以內利息差額補貼計算方式 101年3月27日農授金字第1015080136號函 對於逾期六個月以內專案農貸,考量貸款經辦機構除可向借款人加收利息及違約金外,復領取利息差額補貼,有欠合理,爰將利息差額補貼計算表區分「正常還款」及「逾期六個月以內還款」二類,正常還款部分維持現行規定,另針對逾期六個月以內專案農貸,其利息差額補貼計算方式由現行補貼基準減「貸款約據利率」修正為補貼基準減「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

  35. 補貼息會計入帳方式 95年6月26日農授金字第0955013311號函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補貼息之會計入帳方式,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及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採權責發生制並以利息收入科目入帳,以維財務損益及金融統計之正確性。

  36. 催收款之利息差額補貼 95年7月4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235號函 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35點規定,貸款經辦機構辦理之本基金項下各項貸款,未能如期收回,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依前開規定意旨 ,逾期貸款已轉入催收款惟尚未超過六個月者,仍可請領利息差額補貼。

  37. 二、農業發展基金相關貸款不予核貸項目 1.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2.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 3.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者。 4.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5.洋菇、蠶繭及加工原料筍。 6.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7.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柳橙及茶等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2)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8.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9.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10.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11.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12.新(擴)建蛋雞場。 (99年12月31日農金字第0995080601號公告-刪除) (99年9月14日農金字第0995080419號公告-新增)

  38. (二)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 貸款用途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資金。 ◎ 貸款額度 (一)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其額度按該耕地或農業用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最長 20年。 ◎ 貸款期限

  39. ◎ 貸款對象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40. ◎ 貸款對象 (續) 二、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七、購買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99年11月18日修正)

  41. ◎ 貸款對象 (續) • 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註:  第一項第一款: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相關資格條件  第一項第二款:繼承

  42. ◎ 貸款申請期限   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前或其後六十日內為之。但於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後六十日內申請者,提出申請時本貸款額度已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並於登記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43. 耕地釋義 95年5月30日農授金字第0955012713號函 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本貸款條件之耕地,以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使用地之田、旱地目供農業使用土地為限, 另查本辦法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3條規定授權而訂定,依同條例第3條第11款有關耕地之定義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亦與本辦法定義相符。準此,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應非屬本貸款適用範圍。 註: 耕地: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定義者。 農業用地: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農業用地定義者。

  44. 毗鄰地中隔農路釋義 97年8月22日農金三字第0975013582號函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第2目之意旨,農路、灌溉及排水等農用土地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有其存在必要性;且貴會所詢中隔農路及灌溉排水溝渠於實務上既無礙整體家庭農場之經營,應無違本局94年9月30日農金字第0945018167號書函釋示所稱限制目的。 綜上,相鄰耕地間為農路或灌溉排水溝渠所間隔,但無礙整體家庭農場之經營者,得適用現行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有關毗鄰地規定。

  45. (四)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 貸 款 對 象 1.年齡在18歲以上未滿35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4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2)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 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 (3)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 機關表揚;但貸款用途須與上述表揚內容相關。 2.年齡在35歲以上至65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46. (四)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 貸 款 對 象 (續) (99年5月6日修正) 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工基本工資目前每月最低 基本工資為17,280元,一年計207,360元。

  47. ◎ 貸 款 用 途 1.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及其因生產衍生之運銷或加工等事業之改進擴充所需興修農業設施、購地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2.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貸款金額的四分之一,並得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48. ◎ 貸款額度 (99年2月25日修正)

  49. ◎ 檢附文件 (98年5月6日修正) 借款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之本人最近一年度所得清單及下列相關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作物類貸款者,應檢具下列證件之一: 1.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農地所有權人之農地同意使用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本類貸款如有興建固定設施者,應另附土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50. ◎ 檢附文件 (續) (二)申請林業類貸款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借款人本人依森林登記規則取得森林登記證;森林位於非林業用地無法取得森林登記證者,應出具地方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 2.借款人與政府所簽訂之國、公有林租地造林契約書。 3.借款人出具之林產物國產來源證明文件。 本類貸款如為興建林業設施者,應另出具土地作林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公函證明)。 (三)申請養殖類貸款者,應附借款人之養殖漁業登記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及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四)申請畜牧類貸款者,應檢具本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名義之土地作畜牧設施同意使用證明或畜牧場登記證書,如貸款項目為乳牛應另檢附收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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