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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變更登記案經驗分享. 許桂芳 禾利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November 2008. 大 綱. 許可證變更項目分類 補充說明. 許可證變更項目分類.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 涉及生體可用率 / 生體相等性試驗 涉及臨床試驗資料 製造場所變更 其他.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 製造場所變更 直接包裝材質變更 藥品有效期間變更 其餘藥品各項變更 查驗登記準則第四十五條 90.09.06 衛署藥字第 0900056959 號函.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 (1). 製造場所變更 直接包裝材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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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變更登記案經驗分享 許桂芳 禾利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November 2008
大 綱 • 許可證變更項目分類 • 補充說明
許可證變更項目分類 •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 •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 • 涉及臨床試驗資料 • 製造場所變更 • 其他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 • 製造場所變更 • 直接包裝材質變更 • 藥品有效期間變更 • 其餘藥品各項變更 查驗登記準則第四十五條 90.09.06衛署藥字第0900056959號函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1) • 製造場所變更 • 直接包裝材質變更 依藥品安性試準驗基準之相關規定﹐以變更後之藥品一批﹐ 執行六個月之加速試驗及達宣稱效期之長期試驗安定性試 驗。申請變更登記時至少應檢送三個月之加速安定性資料﹐ 其餘加速試驗及長期試驗結果及安定性試驗之書面作業資料 及實驗數據等﹐需留廠備查。 備註: 若變更時僅檢送三個月之加速安定性資料﹐據此可獲得最多兩年 之暫定有效期間的核准。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2) • 藥品有效期間變更 應以市售品三批執行包括有效期間之長期試驗﹐並經統計分 析。但原許可證於90.01.01前提出藥品查驗登記申請者﹐得 自行決定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執行儲存試驗或長期試驗﹐歷 年安定性試驗之書面作業資料與實驗數據及其他相關資料應 留廠商備查﹐無需再申請變更登記。
涉及安定性試驗資料(3) • 其餘藥品各項變更 例如 : 藥品儲存條件變更 ﹑處方變更 依規定須檢附藥品安定性試驗報告資料者﹐應依藥品安定性 試驗基準有關學名藥之規定檢送資料。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 • 監視藥品須執行BE試驗 • 非監視藥品曾執行BE試驗 • 已公告之19種成份執行BE者(回溯性公告) *生體相等性試驗可以生體可用率及臨床試驗報告取代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1) • 監視藥品 請參考衛生署網頁刊載的藥物安全監視名單。 • 非監視藥品曾執行BE試驗 經衛生署備查已執行BA/BE試驗品項,可參考衛生署網頁,監視/非監視學名藥品執行國內BA/BE/Dissolution試驗清單。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2) 藥物安全監視名單 首頁>本署各單位>藥政處>業務資訊>藥物安全監視名單>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3) 首頁>本署各單位>藥政處>業務資訊>藥政查詢>藥品執行國內BA/BE試驗統計表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4) • 已公告之19種成份執行BE者(回溯性公告)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5) • 主要變更及次要變更之定義: (90.03.19衛署藥字第0900018043號公告)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6) • 查驗登記應檢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之藥品﹐經衛生署上市後﹕ (一) 速放製劑涉及製造變更須檢附資料如下: • 若屬『主要變更(Major Change)』須檢附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 • 若屬『次要變更(Minor Change)』須檢附溶離率曲線報告。 查驗登記準則第四十六條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7) • 查驗登記應檢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之藥品﹐經衛生署上市後(續): (二) 速放製劑涉及製造場所變更須檢附資料如下: • 配方﹑製程比對(含原料﹑規格及製造設備)。 • 溶離率曲線比對資料。 惟若經判定屬主要變更或資料不足者﹐須檢送生體相等性試驗報告。 查驗登記準則第四十六條
涉及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8) • 查驗登記應檢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之藥品﹐經衛生署上市後(續): (三) 控釋製劑涉及製造與場所之變更﹐原則上須檢 送生體相等性報告。惟場所之變更未涉及配方 製程(含原料來源﹑規格及製造設備)之任何便 改變﹐得以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取代。 查驗登記準則第四十六條
涉及臨床試驗資料 • 適應症變更 • 用法用量變更
涉及臨床試驗資料(1) • 適應症變更 1.所宣稱適應症之臨床文獻報告二份 臨床文獻報告一定要準備紙本。 2.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核准適應症之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位 簽證。可擇以下文件取代之: (1)產品製售証明加釘原產國核定仿單或SPC(須簽證) (2) 若無法取得原廠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可用十大先進國之製售証明加釘該國核定仿單或SPC(須簽證) 查驗登記準則第五十四條
涉及臨床試驗資料(2) • 用法用量變更 1.所宣稱用法用量之臨床文獻報告二份 臨床文獻報告一定要準備紙本 2.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核准用法用量之證明,並經我國駐外單 位簽證。可擇以下文件取代之: (1)產品製售証明加釘原產國核定仿單或SPC(須簽證) (2)公定書影印本 查驗登記準則第五十五條
涉及製造場所變更 • 除檢送比照一般查驗登記資料之外(無須檢送產品之確效相關資料)應仔細確認以下 : • 國外製造廠所欲申請之劑型是否已完成國外工廠資料及工廠確效資料備查? • 是否涉及BA/BE或溶離率曲線比對報告相關報告? • 安定性試驗資料是否已函蓋所宣稱效期之長期性資料或僅有加速試驗資料?
其 他 • 國外許可證持有者變更(未涉及製造場所變更) • 加刊國外許可證持有者 Q :是否須檢附產品製售證明? A : 建議先詢問藥政處人員。
補 充 說 明 (一) • 填寫申請書說明事項 1.本申請書每件一式一份 2. 「原核准登記事項」填寫核准而擬予變更之原登記事項 3. 「說明理由」應明確敘述如有關法令者請引述法令依據 4. 「附件及件數」分條明列
補 充 說 明 (二) • 變更登記是否須送驗 依97.07.24衛署藥字第0970319688號令下列申請案,除經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一、查驗登記: (一) 列屬成藥(含乙類成藥)之製劑。 (二) 符合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之維生素製劑。 (三) 學名藥。 (四) 符合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之製劑。 (五) 一般原料藥。 (六) 外銷專用之製劑及原料藥。 二、變更登記。
謝 謝 惠 請 指 教 許桂芳 禾利行股份有限公司 TEL:02-27134242 分機 : 503 E-mail : kueifang_hsu@harvester.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