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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會計業務講習. 屏東縣政府主計處 專員 梁淑華. 內 容 大 綱. 人 事 費 統 籌 經 費 代 收 款 業 務 費 代 辦 經 費. 人 事 費. 〈 代 收 款 〉. 人 事 費. 薪 給 年 終 獎 金 考 績 獎 金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休 假 補 助 費. 人 事 費 ─ 薪 給. 壹、法 令 依 據 貳、權 責 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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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會計業務講習 屏東縣政府主計處 專員 梁淑華
內 容 大 綱 • 人 事 費 • 統 籌 經 費 • 代 收 款 • 業 務 費 • 代 辦 經 費
人 事 費 〈代 收 款〉
人 事 費 • 薪 給 • 年 終 獎 金 • 考 績 獎 金 •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 休 假 補 助 費
人 事 費 ─ 薪 給 壹、法 令 依 據 貳、權 責 分 工 参、注 意 事 項 肆、薪 資 代 扣 伍、案例《更多案例請至行政院主計處網頁參閱》
法 令 依 據 • 公務人員俸給法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注 意 事 項 • 教職員工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補發或收回薪給,應於印領清冊內詳加說明。 • 印領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並由主辦人事人員、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於彙總頁分別核章。 • 薪津屬金融機構劃撥轉帳者,不必加蓋個人私章印領,出納應附由金融機構簽收之轉存明細表。
薪資代扣注意事項 • 依薪資清冊之項目及金額編製收入傳票列帳並將代扣款項撥入「保管金帳戶」。 • 支付法院扣款時,應取得債權人或其妥託代收之金融機構所出據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文號。
薪資代扣注意事項 • 出納繳款後應將收據貼妥於粘貼憑證用紙,並經有關人員核章後,送回會計單位併入支出傳票裝訂 。 • 核對收據金額與傳票金額是否相符
代扣款項之開支流程 出納造具 繳納清單及會章 會計編製 支出傳票 出納開立 支票繳款
案 例 • 某縣某鄉某國小主計員洪某經 由縣政府李某之授意於薪津印 領清冊及現金給與經費收支對 照表以少報多浮報總額。 • 附件
人 事 費─ 獎 金 壹、法 令 依 據 貳、權 責 分 工 参、注 意 事 項
法 令 依 據 • 年終獎金─○○年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 注意事項 • 考績獎金─公務人員考績法
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 獎金之計算: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本俸+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 • 年度內由主管調任非主管職務: 主管加給=最後一個月所支主管加給* 1.5*在職月數/12
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 屬於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內之按日計酬臨時人員 • 代課教師(按節核支鐘點費)-不發年終獎金 • 代理教師(按日計資)-發給年終獎金,但必須12月份在職一天以上才發給 年終獎金=12月所支待遇(日薪*31)*1.5*在職月數/12
考績獎金注意事項 • 獎金內容: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薪給總額 本薪(年功薪)+其他法定加給 • 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非8/1所支數額)
考績獎金注意事項 •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兼主管職務,次 學年度未兼主管職務,其考核獎金之主管加給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教師於八月一日初聘任為校長,宜仍以教師身分發給考核獎金(不支校長級之主管加給) 。
考績獎金注意事項 • 本俸(年功俸)、學術研究費—用晉級後之標準(8/1支薪給) • 主管加給、地域加給—用在職最後一個月的標準
人事費─未休假加班費 壹、法 令 依 據 貳、權 責 分 工 参、注 意 事 項
法 令 依 據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
注 意 事 項 • 公務人員休假具有資格者,每年至少應休假14天,當年無法休畢之假期,如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改發未休假加班費。 • 未休假加班費,包括薪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等三項。 • 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由主管人員〈含兼任或代理主管〉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其未休假之加班費,按所任主管職務之月數比例核發。
人事費─休假補助費 壹、法 令 依 據 貳、權 責 分 工 参、注 意 事 項
法 令 依 據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注 意 事 項 • 刷國民旅遊卡時間〈隔夜〉,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日,請休假至少一天,即上午、下午各休半天,但需連續,例如,星期一下午半天,星期二上午半天。 • 刷國民旅遊卡時間〈異地〉,服務機關所在地以外縣市 。 • 刷國民旅遊卡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1萬6,000元,以每次符合休假旅遊補助規定刷卡消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的額度,即刷卡消費最高為1萬2,800元。
注 意 事 項 • 但未具休假14天資格者,其全年度最高補助總額按其所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 • 在旅行業或旅宿業特約商店刷國民旅遊卡者,可請休假半天以上,不受異地隔夜之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統 籌 經 費 壹、法 令 依 據 貳、權 責 分 工 参、注 意 事 項
統 籌 經 費 • 公務〈教育〉人員退休給付 • 公務〈教育〉人員撫卹給付 • 公務人員各項補助
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撫卹法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工友管理要點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 法 令 依 據
注 意 事 項 • 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定,但在 僱用期間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 •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 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 ;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 人員得參照辦理。
注 意 事 項 • 婚、喪、生育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薪俸額為補助標準,上開所稱「薪俸額」係指本〈年功〉俸〈薪〉。 • 各項補助之請領必須在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但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事實,當事人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期限以5年為限。
注 意 事 項 • 請領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代替上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