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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簡介. 一、海商法的法律性質. 法律位階. 法律位階 :憲法 →法律→行政命令 1 、 憲法:國家根本大法 2、 法律 :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如海商法、土地稅法通則、離島建設條例等。 3、 行政命令: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法律不得違反憲法,否則法律無效。 行政命令不得違反憲法及法律,否則行政命令無效. 公法和私法. 1 、 利益說 : 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 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 、 主體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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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 法律位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1、憲法:國家根本大法 2、法律: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如海商法、土地稅法通則、離島建設條例等。 3、行政命令: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法律不得違反憲法,否則法律無效。 行政命令不得違反憲法及法律,否則行政命令無效
公法和私法 1、利益說: 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 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2、主體說: 以法律規定之主體為區別公私法之標準,凡規定國家或其他公法人之相互關係,以及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與私人間之關係者為公法;僅規定私人間相互關係者為私法。 公法:如刑法、行政法 私法:如民法
國際法和國內法 1、國際法:由國際團體承認,其行使不以一國之範圍為限,凡屬於國際團體各國家間均一致行使者為國際法。 2、國內法:由一個國家制定,並在其範圍內行使者為國內法。 海商法為國內法,但其制訂時亦參考國際公約,所以具有國際性
1、後法優於前法:後面制訂之法律優於前面制訂的法律,因後面之法律較符合現今之之狀態。1、後法優於前法:後面制訂之法律優於前面制訂的法律,因後面之法律較符合現今之之狀態。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海商法為民法之特別法,船員法為勞基法之特別法,特別法無規定者適用普通法。
海商法和商事法的關係 • 商事法為海商法、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公平交易法等與商業行為有關之法律的總稱,所以海商法為商事法的一環。
海商法和民法的關係 1、民商合一:於民法中納入商法之規定,規定不周全的部分另立特別法規範之。我國採之,所以海商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海商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之規定。 2、民商分立:所以民法中不規範商事行為。 日本採之,所以有民法和商法,其間並没有特別法和普通法之關係。
法律適用原則 1、後法優於前法:後面制訂之法律優於前面制訂的法律,因後面之法律較符合現今之之狀態。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海商法為民法之特別法,船員法為勞基法之特別法,特別法無規定者適用普通法。
程序法和實質法 1、程序法:為規定如何實現此法律關係,即有關權利義務運用手續之法。如民事訟訴法,刑事訴訟法 2、實質法:為規定法律關係之實體,即有關權利義務實體之法律。如民法,刑法…… 海商法為實質法
綜合以上: 1、海商法屬法律位階 2、海商法為私法 3、海商法屬國內法但具有國際性 4、海商法為商事法的一環 5、海商法為民法的特別法 6、海商法為實質法
二、海上企業活動的特性 1、離家庭性、社會性 2、人船為危險共同體
國人不願上船服務的原因 1、少子化 2、海上風險大 3、船上工作辛苦 4、與人群隔離
三、船舶之性質 1、動產具不動產性: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為不動產,所以船舶為動產。(民法)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2、人格性:船舶有國籍、船名、船齡、行踪等,如人一般
四、國籍的重要性 1、航行自由:才可進出各國之國際港口,即使在公海水域也要有國籍,否則可能被列為海盜船,各國軍艦將可上船搜索、扣船等。 2、政府的保護:各國政府對於其所屬之船舶有保護的義務。
五、船舶的種類 1、公船和私船:只要從事的業務為公務的性質即為公務船,而無論其是否為政府所有。 2、大船和小船:總噸位20以下之動力船,或總噸位50以下之非動力船為小船,除此之外即為大船。 3、商船、漁船、軍艦
4、定期船和不定期船:經營固定航線的船隻如貨櫃船、客船;經營不固定航線的船隻如散裝貨船(油輪、木材船、礦砂船等)4、定期船和不定期船:經營固定航線的船隻如貨櫃船、客船;經營不固定航線的船隻如散裝貨船(油輪、木材船、礦砂船等) 5、國輪和外國輪:懸掛我國國籍之船舶為我國之國輪,反之即為外國輪。(船尾:國籍旗 ,船中:進港國 籍,船頭:公司旗)
六、商船船上四個部門及甲級船員 1、駕駛部:大副、船副(二副、三副) 2、輪機部:輪機長、大管輪、管輪(二管輪、三管輪) 3、事務部:事務長、事務員 4、電信部:報務主任、報務員
七、港口的分類 1、國內港、國際港 2、商港、漁港、軍港、補給港、工業港、遊艇港…… 3、沙港、岩港 4、開口港、閉口港
八、我國的國際商港 1、基隆港(台北港、蘇澳港為輔助港) 2、台中港 3、高雄港(安平港為輔助港) 4、花蓮港
九、定期船、不定期船業務比較 1、定期船業務: 貨櫃船、客船 載雜貨 船速快 船舶噸位小 雙方以載貨證券為主 貨物單價高 與代理行的契約長 停靠港多 以貨物之件數、材積、價值計算費用
2、不定期船業務: 散裝貨船 載石油、木材、礦砂、液化天然氣、穀類 船速較慢 船舶噸位大 雙方以租傭船契約為主 貨物單價低 與代理行的契約較短 停靠港較少 以租傭船艙的多少及時間的長短計算費用
十、海運相關之行業: 1、船公司: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業 2、船務代理行: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 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 之事業。 3、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 送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 4、貨櫃集散站:指提供貨櫃集散站之場地及設備,經營貨櫃貨物 集散而受報酬之事業。
5 、船舶出租業:指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光船出租與船舶運送業營運而收取租金之事業。 6、海關 :設於國際機場及港口,主要業務為徵收關稅及查緝走私,屬於財政部關稅總局。 7、報關行:受進出口商之委託代理辦理貨物進出口通關之業務。
十一、航路和航線之不同 1、航路:指所有船舶安全航行路線的總稱。 2、航線: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所以航線一定在航路上。 固定航線:指以船舶在一定港口間經營經常性客貨運送之路線。
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 1、國內航線:指以船舶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2、國際航線:指以船舶在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在外國港口間經營客 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十二、海運文件 1、S/O(shipping order ); 2、M/R(Mate’s Receipt)或D/R(Dock Receipt); 3、B/L(Bill of Lading); 4、D/O(Delivery Order); 5、提貨擔保書(Letter of Guarantee); 6、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
十三、海運相關之國際公約 1、1924年海牙規則 2、1968年海牙威斯比規則 3、1978年漢堡規則 4、2008年鹿特丹公約
十四、鹿特丹公約的特色 1、取消航海過失免責。 2、電子運輸記錄之規範。 3、單位責任限制的金額提高。 4、不交回可轉讓書類文件可交貨。 5、批量契約不強制適用本法,爭議性大。 6、戶對戶的複合運送,運送區間自貨物收受到交付,不限海上運送。 7、運輸全程均必須保有適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