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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 採 購 業 務 簡 介 趙崇偉 TEL:2350. 那些項目屬於採購? 多少金額的採購需上網公告辦理招標? 需要準備幾家廠商的估價單? 採購要多少天才能完成? 要不要先向廠商議價(殺價)? 集中採購?項目有那些?與一般採購有何不同?是否一定要購買集中採購項目?. 採購業務 Q&A-1. 價格決定一切?功能、品質怎麼辦?如何採購到符合研究需求的儀器設備? 該儀器只有一家廠商供應?國內無廠商供應?只有一家代理商? 儀器設備零配件、耗材、維修只有原供應商才能提供,如何辦理採購?還要公告招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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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總務處 採 購 業 務 簡 介 趙崇偉 TEL:2350
那些項目屬於採購? 多少金額的採購需上網公告辦理招標? 需要準備幾家廠商的估價單? 採購要多少天才能完成? 要不要先向廠商議價(殺價)? 集中採購?項目有那些?與一般採購有何不同?是否一定要購買集中採購項目? 採購業務Q&A-1
價格決定一切?功能、品質怎麼辦?如何採購到符合研究需求的儀器設備?價格決定一切?功能、品質怎麼辦?如何採購到符合研究需求的儀器設備? 該儀器只有一家廠商供應?國內無廠商供應?只有一家代理商? 儀器設備零配件、耗材、維修只有原供應商才能提供,如何辦理採購?還要公告招標嗎? 研究計畫已經敘明分支計畫主持人或共同合作研究人員或廠商,仍須辦理採購嗎? 採購業務Q&A-2
採購規格取自單一廠商之型錄資料,規格易有不當限制,致受廠商異議。採購規格取自單一廠商之型錄資料,規格易有不當限制,致受廠商異議。 不當要求投標廠商需具備標的機具、服務人員據點、教育訓練能力,方能參與投標。 不當訂定資格及規格條件(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原廠連帶保固保證、教育訓練能力證明)。 常見的採購錯誤態樣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依據採購法第七條):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依據採購法第七條):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項目定義
事務組主辦採購業務為全校逾10萬元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上網公告招標、開標作業。事務組主辦採購業務為全校逾10萬元之財物、勞務採購案件上網公告招標、開標作業。 工程採購由營繕組主辦。 小額採購(1萬元~10萬元)採購案件由各單位於完成動支經費程序後自行辦理採購、驗收、結報事宜。 集中採購(不限金額)電子下訂採購案件由各單位於依上述金額級距辦理動支經費程序後,自行至集中採購網頁辦理選購、電子下訂、驗收、結報事宜。 採購業務授權範圍及承辦單位
上級單位:教育部(報核、監辦、核准)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准、採購爭議) 申請單位:、使用單位接管單位(驗收會驗) 採購承辦單位:事務組、營繕組 監辦單位:會計室、有關單位(開標監辦、驗收監驗) 會計單位:會計室(校內事前、事中、事後審核) 會辦單位:保管組(財產、驗收)、使用單位 其他:如協驗、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單位(台灣銀行…) 採購業務相關單位
動支經費申請單 採購規格表 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僅限於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使用) 說明:動支經費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俟校長核定後,方能送交事務組辦理採購公告作業。 採購案辦理招標所需書面資料
政府採購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GPL) (87.5.27公布施行、90.1.10、91.2.6修正、現擬草案將大修) 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共44種 辦理採購案依據法令:
採購金額級距 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招標方式與種類 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限制性招標 等標期規定 採購常用法令
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查核金額」如下: 工程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 財物採購:新台幣五千萬元。 勞務採購:新台幣一千萬元。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八條 工程採購:新台幣二億元。 財物採購:新台幣一億元。 勞務採購:新台幣二千萬元。 採購金額級距
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採購法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十八條: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招標方式與種類
採購法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投標廠商家數規定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限制性招標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第五條之一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六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第6-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者。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公開招標等標期 第一次公告招標等標期 第二次公告招標等標期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