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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 新疆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税收减免 纳税申报.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一、主要的文件依据.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总局令 2010 年第 22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 〔2010〕40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 〔2010〕139 号). 4. 《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3]1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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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操作 新疆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 税收减免 • 纳税申报
一、主要的文件依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4.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销售额的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需注意的问题: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实施之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需注意的问题: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实施之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2年1月至12月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参照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或其他合理时段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进行认定。
乌鲁木齐铁路局某车务段,2013年12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3年11月30日,该单位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乌鲁木齐铁路局某车务段,2013年12月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截止2013年11月30日,该单位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车务段、货运中心)
不含税销售额=505/(1+3%)=490.29<500万 • 新疆邮政集团公司某邮政局,2014年1--5月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502万元,应税销售额102万元。是否应该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会计核算的标准 •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混业经营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1)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 ↓ 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 (2)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 ↓ 未超过50/80万 超过500万
试点地区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试点地区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与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特殊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哪些纳税人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达到标准个体工商户的认定问题 1.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 2.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7号)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 (一)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手续。
(二)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三)纳税辅导期管理 •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进项税额抵扣 、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实行按次限量控制 、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4.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4.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 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试点开始当月起。
(二)认定的程序 1. 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原一般纳税人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从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的收入应该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试点之日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1)超过标准的纳税人 超标纳税人的确认----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格认定审批 按期交回《认定表》,批量认定 按期交回《不认定表》,书面告知 逾期未交回《认定表》或《不认定表》
(2)未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资料补录----批量认定
3.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照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办理。 比如:达到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一、优惠政策的种类 •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一)直接减免 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即征即退 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 (一)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 1.个人转让著作权。 •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7.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8.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 9.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1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1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13.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二)增值税税额抵减 •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附加税)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实际税负: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
A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并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万元,3年租金合计1500万元。A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并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万元,3年租金合计1500万元。 • 营改增前:A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A公司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即 A公司缴纳营业税=(1500-1000)×5%=25(万元)
由于下游企业融资租赁的设备不能得到抵扣,而外购设备可以得到抵扣,大大压缩了A公司的经营空间——没人租了 营改增后:A公司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租金收入按照17%计提销项税额,即A公司的税负改前的差额500×5%变为500×17%,A公司的税负提高了12个百分点。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空间大为扩展。因此得到了双重的利益。
(四)增值税起征点 •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税收减免的管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 •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
(一)报批类减免税 •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报批类减免税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