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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期末報告. 國揚案. 組員 : 林淑荃 69880004 蔡玫伶 69880013 指導老師 : 張民昌. 國揚建設簡介. 成立於 1972 年,以建築起家,十五年前為了擴張集團視野,跨足觀光飯店、百貨商場、休閒娛樂等。國揚面對不同的環境考驗,累積許多寶貴的經驗與資源,讓集團競爭力始終維持高峰。. 國揚案大綱. 發生時間: 87.11.11 套利國揚公司資金 套利關係人 : 侯西峰,陳秀珍為國揚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謝正雄為國揚公司財務部經理,劉淑慧為財務部專員 侯西峰指示陳秀珍,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套取國揚資金高達 287 億 9224 萬 776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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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期末報告 國揚案 組員:林淑荃69880004 蔡玫伶69880013 指導老師:張民昌
國揚建設簡介 • 成立於1972年,以建築起家,十五年前為了擴張集團視野,跨足觀光飯店、百貨商場、休閒娛樂等。國揚面對不同的環境考驗,累積許多寶貴的經驗與資源,讓集團競爭力始終維持高峰。
國揚案大綱 • 發生時間:87.11.11 • 套利國揚公司資金 • 套利關係人:侯西峰,陳秀珍為國揚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謝正雄為國揚公司財務部經理,劉淑慧為財務部專員 • 侯西峰指示陳秀珍,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套取國揚資金高達287億9224萬7766元。
國揚案 前言 • 八十六年十月間,因亞洲金融風暴發生,臺灣股市亦受波及,侯西峰為避免受風暴影響,導致其所控各公司因股價下滑而資產大幅萎縮,竟意圖套取國揚資金藉以維持漢陽集團之聲勢,並貪圖股市之暴利。
國揚案 八十七年九月 • 侯西峰及陳秀珍侵占國揚公司之資金缺口達二十二億元,已經無法彌補,然關係企業漢清、漢碩公司之借款債務又係籌措資金購買國揚公司之股票,董事會在不符公司定,又未知總共背書保證之金額為若干之情況之下,竟議決通過將國揚公司所持有之公債背書分別作為漢碩及漢清公司各向各金融機關借款二億餘元之擔保。又為應付第三季之查帳,使帳面平衡,由陳簽發以國揚公司為受款人、面額共計二十二億元、付款人分別為五家不同銀行
國揚案八十七年十月 • 十月底起,侯西峰長期介入護盤之國揚、廣宇及福益等三種股票價格大幅下跌,其個人實際上亦面臨即將退票之財務窘境,侯、陳侵占國揚公司之資金計六十一億餘元已確定無法償還,為圖掩飾,由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製作乙份不實之買賣契約書還用於償還銀行本息、金主借款
套取資金方式: • 由陳秀珍依每日國揚公司之資金流量表,多日於下午三時左右,以資金調撥甚為緊急,否則公司有跳票之危,引發金融危機等理由,指示謝正雄、劉淑慧研究如何在當日三時三十分前將所需資金湊齊,謝正雄、劉淑慧二人均明知該資金調撥乃虛偽不實,實際資金亦未入帳,
套取資金方式: • 仍由劉淑慧填寫不實之資金調撥單,送交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及主管據以製作傳票並覆核,調出現金後,實際上並未調入應撥入帳戶內,而由劉淑慧向撥出帳戶所屬銀行購買同額臺灣銀行付款支票,交予陳秀珍運用,總計侵占二百八十七億餘元。
不實財務報表 • 侯西峰、陳秀珍及謝正雄為避免上開虧空資產之事實遭會計師查帳發現,於製作年報、半年報、季報及各項表冊時,或於事前向民間金主籌借現金補回侵占之款項,俟對帳過後,再以同一方式套取資金返還民間金主;或於盤點後再將可轉讓期存單、股票質押或賣出,憑以製作內容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
地方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 侯西峰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陳秀珍為國揚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負責集團各企業之財務調度等業務,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 謝正雄係國揚公司財務部經理,負責出納收支及財務調度等業務,處有期徒刑參年, • 劉淑慧為財務部專員,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該案二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七八號判決,原判決撤銷。 侯西峰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陳秀珍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謝正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國揚案之影響 • 國揚表示,侯西峰爆發個人財務危機之後,隨即遭到羈押,留下許多問題懸而未決。這段時間內,為了節省開支,員工減薪三成到七成不等,部份忠誠而優秀的員工開始兼差,以兼顧家庭經濟所需,不過上百位員工還是不堪減薪而離職。
國揚股 2505 • 2011-06-08 當日收盤價為$20.10
結 論 • 由此可知,財務操作有好有壞,端視主事者如何拿捏。因此,不論是公司經營者、單位主管、基層員工,甚至是一般投資大眾,皆應具備基礎財務知識,才能瞭解風險之所在,進而作為決策之參考
參考來源: • 國揚建設官網 http://www.kycc.com.tw/ • 中時電子報 • 奇摩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