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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检验、索赔、 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商品检验. Commodity Inspection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 卖方所交付货物的质量、数 ( 重 ) 量 和 包装 等进行 检验和鉴定 ,以确定其 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有时还对 装载技术条件 、 卫生 、 疫情、运输中 发生的 残损 、 短损 及 安全 等方面进行 检验检疫 和 鉴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 程序. 报验 抽样 检验 签发检验证书. 二、商品检验条款的 内容. 检验 时间和地点 检验 机构 检验 标准和方法 检验 证书 复验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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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商品检验 • Commodity Inspection 商品检验,又称货物检验 •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卖方所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重)量和包装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载技术条件、卫生、疫情、运输中发生的残损、短损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检疫和鉴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 报验 抽样 检验 签发检验证书
二、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 检验时间和地点 • 检验机构 • 检验标准和方法 • 检验证书 • 复验的时间和地点
(一)检验或复验的时间与地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关于检验或复验的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5种: 1. 在出口国检验 在产地检验;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这种方式对买方不利。 2. 在进口国检验 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在买方所在地检验。 这种方式对卖方不利。
3.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作为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所以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4.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是指在装运港(地)由当地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重量,并出具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后,由买方检验机构检验货物品质,并出具品质检验证书,作为货物品质的最后依据。 此方式一般用于大宗商品的检验中。
5. 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进口国最终检验 即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权和索赔权,并以最终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最为最后的依据。
(二)商检机构 外国商检机构: 我国商检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国家质检总局(AQSIQ) • 在各地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官方 • 半官方 • 私人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Quarantine [`kwɔ:rən,ti:n]检疫
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由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 法定检验 • 公证鉴定 • 监督管理
较著名的民间商检机构 • 1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 • 2 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 : Inchcap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s) • 3 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问有限公司( TüV:Technischer überwachungs-Verein 德语) • 4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5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 (Inc.=incorporation=corporation)
较著名的民间商检机构 • 6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Materials) • 7 加拿大标准协会(CSA :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 • 8 天祥公证行(ITS : Intertek) • 9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 (Group) Co.,Ltd.)
(三)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1品质检验证书 10重量检验证书 2数量检验证书 9兽医检验证书 3卫生检验证书 8消毒检验证书 4产地检验证书 7价值检验证书 5验残检验证书 6验舱证书
(三)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 11 熏蒸检验证书:用于证明出口粮食、油籽、豆类等商品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熏蒸灭虫的证书。 • 12 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检验证书的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3.作为卖方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4.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中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四)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规定, 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通 常也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索 赔 • Claim • 索赔 • Discrepancy [dis`krepənsi] • 异议 (不一致) • Settlement • 理赔 • Penalty • 罚金 • Liquidated Damage [`lɪkwɪˌdeɪt] • 违约金 (清偿)
一、争议、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Discrepancy :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Claim: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指受损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Settlement: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异议、索赔条款 : 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有的合同还规定索赔金额和索赔办法。 索赔依据:法律依据,事实依据 索赔期限: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索赔期限的长短,须视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通常有:“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XX天内”,“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或运输工具后XX天内”
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较长 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买方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但如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Penalty or 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买方延期开立信用证或延期付款的情况
Penalty or Liquidated Damage Clause 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关于合同的罚金条款,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如大陆法系国家(法、德等国)的法律承认并予以保护;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澳、新等国)的法律则一般不承认罚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二、违约的有关规定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 • 美国法: • 重大违约 • 轻微违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根本性违约 • 非根本性违约 • 英国法: • 违反要件违反担保
关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形式 1.大陆法的规定 分为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 不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 延迟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延迟,是指债务人履行期已届满,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要看是否有归责于他的过失。如果有过失,违约方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关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形式 2.英国法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分为违反要件、违反担保两种。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按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要件。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
关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形式 3.美国法的规定划分为两类:轻微的违约、重大的违约。 轻微的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 是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合同履行中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例如履行的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都属于轻微的违约之列。当一方轻微违约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形式 3.美国法的规定 重大的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重大违约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关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形式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均视为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关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形式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划分为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关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形式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划分为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 非根本性违约:如果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下的另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在这时,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三、索赔的情况 贸易索赔 运输索赔 保险索赔
【案例分析】 某国公司以CIF 汉堡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船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地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货物共有20个批号,抽查4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共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有2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公斤。 3.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案情分析』 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内有缺陷; 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在目的地应如数交足; 第三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 罚金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条款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也称“违约金条款”,主要适用于延期履约,如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期接货或延迟开立信用证等情况。
第三节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当事人一方,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 • 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生 • 不是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过失和疏忽 • 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 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或法律免除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了 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订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合同因高亏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的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
『案情分析』 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之一是事件发生在签约之后,而本案中,事件发生在7月中旬,合同签定在9月份,所以,不具备不可抗力的条件,我方不能以此免责。
三、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然原因 社会原因 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等 水灾、火灾、地震、暴风雨等等
概 括 式 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 列 举 式 • 综 合 式
概括式规定——不订明哪些现象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只进行笼统的规定,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等。容易引起争议!!概括式规定——不订明哪些现象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只进行笼统的规定,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等。容易引起争议!! • 列举式规定——在合同中规定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现象,发生这些现象而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如期履行合同时,可以免责。还要规定应由何机构出具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 • 综合式规定——列明双方已达成共识的各种不可抗力,并加上“及双方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文句,以便在发生合同未列明的事故时,由双方协商具体做法。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延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故影响不大,只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的履行。 • 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故严重,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
【案例分析】 某年我国长江流域发生了罕见的洪灾,江西省奉新县农田水稻几乎全部被毁。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本商人有三份大米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奉新2005年新产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奉新大米”、“中国大米”。存放在某仓库的奉新大米虽幸免,但交通堵塞,短时间无法运出。 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案情分析』 第一份合同,奉新县水稻全部被毁,2005年无稻谷可收,可要求免除全部交货义务; 第二份合同,存放在某仓库的奉新大米,未受水灾破坏,但交通受阻,可要求推迟交货时间; 第三份合同,因未指定产地,应以其他产地的大米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意味着只要遭遇不可抗力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意味着只要遭遇不可抗力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 不是。这种不可抗力免责是指遭遇意外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拥有除要求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包括履约、减价和宣告合同无效等。
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有什么区别? • 商业风险是属于商业活动中正常存在的风险,如汇率风险、价格风险等。 • 而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期限。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