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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攜手計畫課後扶助. 篩選 - 追蹤 - 輔導 - 轉銜 試辦要點簡介 《 國教司 980616 報告 》. 簡報大綱. 緣起 試辦方式 篩選機制 追蹤 -- 個案管理 學習輔導 資料轉銜 其他. 緣起 — 目前實施瓶頸. 篩選標準:都會班級後 20% 、非都會班級後 35 % — 缺乏客觀篩選條件,未能符應學校真正需求 辦理模式:分期規劃、分期調查學生參加 % — 缺乏個案管理,受輔對象異動頻仍,難以追蹤成效 成效檢核:由老師依成績、態度、作業等檢核 % — 缺乏客觀成效檢核機制,難以讓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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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攜手計畫課後扶助 篩選-追蹤-輔導-轉銜 試辦要點簡介 《國教司980616報告》
簡報大綱 • 緣起 • 試辦方式 • 篩選機制 • 追蹤--個案管理 • 學習輔導 • 資料轉銜 • 其他
緣起—目前實施瓶頸 • 篩選標準:都會班級後20%、非都會班級後35 %—缺乏客觀篩選條件,未能符應學校真正需求 • 辦理模式:分期規劃、分期調查學生參加%—缺乏個案管理,受輔對象異動頻仍,難以追蹤成效 • 成效檢核:由老師依成績、態度、作業等檢核%—缺乏客觀成效檢核機制,難以讓人信服 • 經費不足:年度總需求11億餘元vs.預算7億3千萬元—實際需求、辦理成效欠缺客觀憑據,難以爭取更多資源挹注
緣起—解決途徑 • 篩選標準:發展標準化測驗工具做為篩選依據,訂定客觀篩選依據,使實際需求客觀呈現 • 辦理模式:建立個案管理機制,符合標準者列入個案管理,上網通報,至少輔導一學年,進行長期追蹤,符合積極或消極因素者解除列管 • 成效檢核:以標準化測驗工具進行後測,利用剖面圖長期追蹤學生進步情形,使辦理成效客觀呈現 • 經費不足:透過試辦客觀呈現辦理成效,並突顯實際需求與資源的落差,爭取更多資源挹注
試辦方式—試辦期間與規模 • 試辦期間:自98年5月起至99年12月底止。試辦期滿,由本部檢討修訂之。 • 試辦規劃:經各縣市審慎評估,得以縣市為單位全面試辦,或鼓勵部分學校參與試辦,參與試辦學校優先核予補助經費。
試辦方式—前置規劃與宣導 • 縣市政府:每年5月,定期規劃辦理全縣(市) 說明會,邀請各校承辦組長參加,加強評量教育訓練及資格篩選事宜說明。 • 試辦學校:每年5月,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學習輔導相關事宜,並辦理全校說明會(或配合全校集會加強宣導),讓全校教職員充分瞭解相關內容,務使需要扶助學生均能獲得課後扶助資源。
篩選機制—篩選資格 • 國中基測提升學校得斟酌校內情形自訂 • 一般學校須兼具下列二種情形 • 具有下列身分之ㄧ: • 1.原住民學生。 •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 4.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農工漁民子弟。 • 5.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含單親)。 • 6.身心障礙學生(含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但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如已接受資源服務者),不重複服務。
篩選機制—篩選資格 • 一般學校須兼具下列二種情形 • 具有下列身分之ㄧ: • 7.其他因文化不利、重大傷病、懷孕等因素,確有學習輔導需求,經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審查通過者。 • 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者:都會地區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段百分之二十,非都會地區則以單一學科班級成績後段百分之三十五為指標;都會地區指直轄市、省轄市及縣轄市。
篩選機制—申請與評量 • 每年6月初由各校各班級任老師或國語文、數學、英語、自然與生活科技、社會等學習領域任課教師依規定轉介(國中三年級學生除外),或由家長提出申請(98年建議修正為6月底前)。 • 申請時應填寫申請表並取得家長同意書,送校內承辦單位依第二點規定進行初步篩檢,篩檢通過者接受測驗(98年建議修正為7月10日前)。 • 每年6月15日前由各校校內承辦單位針對篩檢通過者,依其申請科目,統一進行國語文(TEAC-RSES)、數學(TEAC-MSES)網路(或紙筆)評量或其他科目之測驗(98年建議修正為9月5日前)。 •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應衡酌其狀況彈性調整,提供適性化之評量。
篩選機制—篩選標準 • 每年6月底前由各校校內承辦單位彙整資料,並召開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國語文、數學之篩選標準為TEAC-RSES、TEAC-MSES網路(或紙筆)評量成績在負零點五個標準差以下者,其餘科目之篩選標準則由各校斟酌自訂(98年建議修正為9月10日前)。
個案管理—開案、結案 • 開案:凡學生任一科目達到需補救標準者,一律納入扶助對象,進行各該科目輔導,並於入班決定兩週內上攜手計畫入口網(http:/asap.moe.gov.tw/)通報,追蹤輔導至少一學年。 • 後測:學生經安置輔導一學期或一學年後,應再接受TEAC-RSES、TEAC-MSES網路(或紙筆)評量或其他科目之測驗,以檢核其學習成效,並上攜手計畫入口網登錄其評量成績及進步情形。 • 結案:凡受輔學生有以下積極、消極或其他因素,經召開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以結案,並上攜手計畫入口網通報解除列管,惟其系統上之個人資料仍留存備查,以利必要時長期追蹤。
個案管理—結案積極因素 • 學生家庭經濟弱勢現況已獲改善。 • 學生經輔導一學年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步,達到篩選標準以上。 • 學生已養成良好讀書習慣,主動表達回歸原班學習之意願。 • 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介入學習輔導。
個案管理—結案消極因素 • 受輔學生家庭家長因工作或其他因素無法配合接送,經學校尋求志工協助,仍無法解決者。 • 學生在校成績無具體進步,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主動要求結案。 • 受輔學生行為偏差、輔導困難,另行轉介其他輔導資源。 • 受輔學生缺乏學習動機、缺席情形嚴重,經評估屬於學生個人因素,且輔導仍無改善者。 • 其他因素:轉學至他校。
學習輔導—補救教學型態 • 由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就教師總評意見及評量結果綜合研判決定補救教學型態。 • 於正式課程時間兼顧個別化教學:由原任課教師依其需求,採取適切教學方式,並視需要進行補救教學。 • 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以課餘時間(含早自習)進行為原則,午休不實施,惟學校有特殊情形,專案報經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 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須經評估正式課程時間抽離實施效果較佳,確有必要抽離實施者,須經學習輔導小組會議通過、家長同意後為之。
學習輔導—師資及編班人數 • 學習輔導人員得包含現職教師、儲備教師、退休教師、經濟弱勢或受師資培育大學生及大學畢業以上社會人員(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之補救教學,由具有特教專長者擔任)。 • 編班人數:每班以10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12人,不得低於6人(偏遠地區學校經各縣市同意可依實際情形編班)。由大學生擔任教師者,每位以輔導3至6名為原則。不支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以1對1、1對2方式進行輔導。
學習輔導—科目及年級 • 以下列科目及年級為範圍,惟寒暑假期間,學校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藝文、運動等活動性課程,惟以不超過教學節數20%為原則。 • 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可實施。 • 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 自然、社會:七年級以上視需要實施。
學習輔導—診斷及個別化輔導 • 補救教學教師應就學生起點行為進行學習診斷,設定適合學生需求之個別化學習目標,並依學生能力進行分組教學,提供個別化之學習輔導,並建立學生個人學習輔導歷程檔案紀錄,做為長期輔導追蹤之參考依據。
學習輔導—身障學生之輔導 • 身心障礙學生(含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但另有其他輔導方案者(如已接受資源服務者),不重複服務。 • 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實施特殊教育),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救教學者,由特教教師擔任,並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 倘有視、聽障學生輔導需求,應以縣市整體規劃或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得酌減至二人為原則。
資料轉銜—新生之處理 • 各國中及國小一年級新生,由各校各班導師參酌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凡任一科目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提送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審查通過後,入班提供扶助。 • 國中一年級新生,若其畢業國小有提供評量結果及學習輔導檔案紀錄者,可提送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審查通過後,入班提供扶助。
資料轉銜—畢業或轉學 • 施測評量結果及學習輔導檔案紀錄,應比照學生輔導紀錄,妥善予以保存,若學生轉學或升國中時,可應轉入學校或國中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做為學習輔導之參考。
資料轉銜—與特教之轉銜 •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導一年,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服務。
其他 • 各校倘無法讓達篩選標準之學生全部參與時,應以第二點第一項前五款學生為優先服務對象。 • 各縣市為落實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應加強對教師專業支持系統規劃(含職前研習,尤其是對視聽障學生的輔導),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各校辦理情形,並視需要辦理滿意度調查。辦理優良之學校有關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敘獎。
其他 • 國語文(TEAC-RSES)、數學(TEAC-MSES)網路(或紙筆)評量系統、攜手計畫入口網站之支援及維護管理,由本部委託專責機構負責。 • 各縣市得依本試辦要點另定補充規定。
簡報完畢 感謝您的聆聽 敬請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