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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实务.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罗光泉. 一、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二、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 三、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问题; 四、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什么是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 什么是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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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实务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罗光泉
一、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二、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 三、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问题; 四、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 什么是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性、具体性、相对性、强制性四个基本特征。
什么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就是将涉及宗教事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的过程。
《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1.《条例》与《宪法》及相关法律。 2.《条例》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 4.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武器。《行政处罚法》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武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有哪些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产生直接影响。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含义有两层: 首先,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实施,并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特别要注意的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什么叫做行政不作为 ? • 行政不作为也叫行政失职。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或负有某种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要求行政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管理人不履行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不作为也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 第一、有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 第二、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第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四、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赔偿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 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三是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四是申诫罚,如警告等行政处罚。为此,《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
(1)警告 •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的一种处罚。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人,所以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一定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2)罚款 •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罚款是对违法者财产权的一种合法损害。目的是通过罚款,使违法者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适用较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措施,从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来看,基本上都规定有罚款的处罚种类。 • 在处以罚款时要特别注意: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将违法者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强制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措施。
(4)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许可证或者执照是行政主体应有关相对人的申请,而颁发的准许其从事某项活动或赋予其某种权利的批准证书。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暂时地扣留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或执照,从而停止或撤销了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或享有某项权利的一种处罚。
(6)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成立应具备哪几个主要条件? (1)有明确的当事人; (2)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 (3)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第一,统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 第二,规范了行政处罚的主体 第三,在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对处罚权力的制约。 第四,重视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护。
案件管辖 :宗教事务行政处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管辖。 •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管辖: 1.涉及本市管辖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 2.本市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 3.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有争议的。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省宗教事务局管辖: 1.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宗教事务行政处罚案件; 2.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面大,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影响重大的; 3.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有争议的。 • 宗教事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填写《案件移送函》,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 一般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立案 调查取证 (听证) 决定 执行 结案
立案: • 宗教事务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1)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3)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和途径披露的。 • 宗教事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当事人; (2)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3)属于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立案,同时确定2名以上宗教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并确定1名负责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立案,同时确定2名以上宗教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并确定1名负责人。 •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交办、报送、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交办、报送、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对宗教事务部门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诉,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认为应当立案的,通知下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 • (1)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了解情况,填写《案件登记表》,并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 (2)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 (3)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 (4)调查、询问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对宗教事务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的,应当填写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 (5)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应填写《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3.行政处罚决定。 • (1) 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 • 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 若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其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行政机关备案,并将所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2)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是指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程序。 • ——按照调查取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 •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处罚建议及案件承办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签名等内容。 • ——部门负责人接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罚认定,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要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及时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6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6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三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听证程序 •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特别程序。 • ——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的处罚决定,不予听证。 •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填写《听证公告》,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
(4)送达与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处罚决定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宗教事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结案 •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案件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3)经行政复议的,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的,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复印件)。
宗教事务行政行执法的基本问题 • 关于行政处罚的证据问题 • 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 1、 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据的规定 • (1)简易程序中的取证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疑问的,则需转入一般程序。 • (2)一般程序中的取证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骤。 • (3)听证程序中的证据要求:凡在听证程序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辩论等过程和情况都应制作笔录,笔录核对无误后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在听证程序中应注意出示所有已获取的证据,并告诉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同时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 (4)复议法对证据的规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有要求 • (1)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具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和证据的形式都必须具有客观性。 •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证据的种类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把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材料;(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 • 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不清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超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 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5)如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关于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问题。(三)关于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问题。 • 简易程序是一种较为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虽然简单,也不能随意适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 简易程序的主要缺陷: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这种程序具有手续简单、效率较高以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等特点。但确凿的违法事实也应当通过充分的证据来反映,而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也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 •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程序。
(四)关于行政处罚告知问题。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关于听证问题。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六)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的问题 • 1、适用范围 。 •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这条规定包涵三方面的内容: • ⑴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便可强制执行,无须等到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才执行。这正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力的体现; • ⑵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应由行政机关强制其履行或者代为执行; • ⑶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否则将招致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 • 3、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相关规定 。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适用于受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 • 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应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阐述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延期的期限或者缴纳罚款的次数。
5、罚款财物的处理 。 •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 没收违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七)关于《条例》贯彻实施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七)关于《条例》贯彻实施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l、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 3、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八)关于规范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八)关于规范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 • (一)《宗教事务条列》第四十条第三款: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列》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标准细化为: •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符合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所有条件,并且是首次发现举行,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2)举行宗教活动1天至3天的; (3)其他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