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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仇永贵. 一、与时俱进重视医院法律风险. 医院法律风险普遍存在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要求 医院和医务人员发展的需要. 影响平安医院创建的医院因素. 不少医院办院宗旨发生方向性问题 如 : 上海协和医院让无病者做手术被吊销医疗许可证、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中山二院吃医保被罚 两院长被停职检查、哈医大二附院事件 医院应急水平发生方向性问题 如湖南益阳市人民医院院长雇凶打死患者家人. 90% 县级医院负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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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对策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仇永贵
一、与时俱进重视医院法律风险 • 医院法律风险普遍存在 •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要求 • 医院和医务人员发展的需要
影响平安医院创建的医院因素 • 不少医院办院宗旨发生方向性问题 如:上海协和医院让无病者做手术被吊销医疗许可证、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中山二院吃医保被罚 两院长被停职检查、哈医大二附院事件 • 医院应急水平发生方向性问题 如湖南益阳市人民医院院长雇凶打死患者家人
90%县级医院负债运行 • 第十四届中国医院院长论坛于2011年5月14日~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中国医院协会会长曹荣桂在会上指出,近几年,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县级医院的投入,县级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较快,但从总体来看,县级医院在基础设施条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与实际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据介绍,我国现有县级医院9238家,占全国医院总数的46%。据调查,全国90%的县级医院负有债务,平均每家县医院负债2604.96万元。曹荣桂说,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使医院的公益性淡化。县级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医疗设备配置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对落后、群众信任度不高等现象长期阻碍县级医院的发展。 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对县级医院的投入,积极推进县级医院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2010年,县级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较2005年增长40.72%,诊疗人次增长46.8%,出院人数增长91.6%,服务量也显著提升。
高强痛斥部分医疗机构见利忘义 2005年7月1日高强同志作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的专题报告。
二、医院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医院不理解法律的风险 (二)、医院不会正确处理法律冲突的风险 (三)、医院替人买单的法律风险 (四)、医疗违法的法律风险 (五)、好心背后的法律风险 (六)、医院惯例的法律风险 (七)、片面尊重患方权利的法律风险 (八)、过度医疗的法律风险
(一)、医院不理解部分法律的风险 • 1、医院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 2、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方面的风险 • 3、医院不履行急救的法律风险
1、医院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原告举证为主和特殊情形下被告举证相结合的模式,即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 •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司法中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刚被废止,但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医院仍有对自己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可能,所以,证据对医院来说尤其重要。在诉讼中,如果医院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很有可能导致败诉。
一起利用医院举证责任敲诈医院案 • 基本案情:原告曹某1999年3月3日在我院门诊查抗-HCV阴性,3月5日因纵隔肿瘤住医院胸外科,3月10日手术,输血600毫升,3月19日出院。6月8日原告经某传染病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2000年6月8日原告以输血后丙肝为由给医院来信一封要求赔偿,7月10日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某市中心血站和医院,要求两被告赔偿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 反常现象: 原告在住院前二天查与本身疾病纵隔肿瘤无关的丙肝抗体,结果为阴性,是否存在什么企图?是为将来打官司作铺垫,还是本身是丙肝复查。如是正常人,有什么检查要做,住院时查不是更方便吗? 作为一年前就获悉自己患有输血后丙肝却从不与医院交涉,这与我们平常接待医疗纠纷中的当地人行为不符。 从邮戳上看原告在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给我院寄信,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延长,若迟一天寄信,原告的权利即使是合法的,法律也许不会保护它,原告法律意识太强了。可能有人在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医疗诈骗的企图。 从邮戳上看原告寄信地址在医院旁边而原告住址在另一个县,寄信舍近求远与常理不符。 原告给医院寄挂号信以示郑重这与原告农民身份不符。与以前从不与医院交涉不符,估计是咨询了法律工作者后所为。 现在输血后丙肝诉讼案标的额常在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原告只要赔偿4万元,说明原告对打赢官司信心不足,诉讼中医院和血站举证不能时,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万一医院和血站查出事情的真相,原告输了,自己承担的诉讼费也少了,从而减少了诉讼成本。
2、医疗纠纷赔偿适用法律方面的风险 • 案由决定了医疗纠纷赔偿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案由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对医院赔偿的项目和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最高,医疗事故次之,合同最低。因此便有了不属医疗事故反而赔偿高,是医疗事故的赔偿低的现象。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医疗事故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不同的案由,分别适用《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医患关系方面有关案由变化 • 2011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 2008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200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3、医院不履行急救的法律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能拒绝急救处置。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新疆乌鲁木齐毛毛事件 • 毛毛是河南民工的孩子,出事时只有3、4岁,因家里煮绿豆汤,毛毛一屁股坐到锅里,造成臀部烫伤。毛毛父母抱着毛毛到了乌鲁木齐儿童医院,医院以“没有床位”为由拒收入院,后毛毛辗转到了其他三家医院,都被拒之门外。最后,毛毛父母在新疆军区总医院与医院交涉了1个小时左右,医院才极不情愿地开始为毛毛治疗。但终因病情耽误时间过久,毛毛死在了医院。事后,乌鲁木齐儿童医院等四家医院被卫生部通报批评,有关医院领导也分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 • 这一事件产生的背景是医院欠费。四家医院当时并非没有床位,之所以不愿意收毛毛入院,主要是怕病人交不起医疗费。
(二)、医院不能对待法律冲突的风险 • 1、执行检查检验互认的法律风险 • 2、执行药典的法律风险 • 3、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风险 • 4、医疗纠纷的不同鉴定机构的法律风险
1、执行检查检验互认的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 • 2006 年2 月24 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 )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6〕45号) • 有冲突的法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 法律风险:误诊误治的责任、与被认可医疗机构的责任划分等
2、执行药典的法律风险 • 患儿张某系1995年8月出生,1997年1月1日晚因吐泻由父母送至医院儿科急诊处理,值班医生临床诊断其为肠炎,予1%庆大糖浆100毫升,3ml、 tid。药瓶瓶体上刻有10格,容量为100毫升,同时注明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这实际是成人剂量。同年1月20日,父母发现张某听力减退,后领其至多家医院检查,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同年的5月26日张某、张某父母诉至法院,原告父母认为医院不应给患儿使用庆大,其按药瓶上的标示给张某服药,因超量而导致张某耳聋,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住宿及房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原告张某及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065770元。 • 卫生部耳毒性药物使用规范是对6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 。而药典无此限制性规定。
3、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 《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时需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而第二款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 由于绝大多数医疗活动都可能会对患者带来不良后果,医务人员若执行第一款规定可能会侵犯对患者实行的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执行第二款规定可能会侵犯患者亲自行使知情同意的权利,若医务人员对一、二款均不执行,则侵犯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面对第十条,医务人员十分尴尬,是否执行及如何执行该条款均有违法(指规章)之嫌。
4、医疗纠纷的不同鉴定机构的法律风险 • 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医学会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医院替人买单的法律风险 • 1、医院替交通事故肇事方买单的法律风险 • 2、医院替药品、医疗器械方买单的法律风险 • 3、医院替伤害患者安全的第三方买单的法律风险
1、医院替交通事故肇事方买单的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处置原则和认定只限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及其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处置,不包括伤者自身的既往伤病和伴发病等的处置。后二者需考虑伤病的参与度,划分为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及无因果关系等六个等级。 • 医院被交通事故肇事方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现象越来越多。肇事方认为医疗有过错或医疗不符合医保规定。 • 医疗合理性的司法鉴定为追究医院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2、医院替药品、医疗器械方买单的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齐二药”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令医界震惊 • 2008年6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医保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金衡源公司)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万余元。中山三院称 “全国医务工作者都在高度注视本系列案的依法公正审判,而法院的判决,不仅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严重伤害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内心感情,势必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广大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危害司法正义和诉讼法治。” 。
3、医院替伤害患者安全的第三方买单的法律风险3、医院替伤害患者安全的第三方买单的法律风险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案例:小偷医院作案吓死病人案 借探视妻子携硫酸毁丈夫容貌案
(四)、医疗违法的法律风险 • 1、医疗事故罪 • 2、贩卖毒品罪 • 3、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 4、伪证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5、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6、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7、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8、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 9、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10、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11、非法行医罪 • 12、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13、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 14、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医疗事故罪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马虎致使病人伤残 主刀医生被判3个月拘役四川省梓潼县一所医院的医生在给病人做完阑尾手术后,竟将医用纱布遗留在病人腹中,致使病人九级伤残。日前,这个主刀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这家医院被判处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3.3万多元。2001年1月30日下午,年龄尚不满14岁的肖勇(化名)到梓潼县一家医院接受割除阑尾手术,主刀医生赵某在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材、敷料进行清点、登记的情况下,违规手术,手术后,在对刀口进行缝合时,赵某一时疏忽大意,竟将一块医用纱布遗忘在病人腹中。
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 • 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次日17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发热待诊。入院后医生钱某给予治菌必妥以及其他对症治疗。患者于19:30分头痛加剧伴恶心、胸闷,给予甘露醇250ML.20:30分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考虑左心衰,给予对症处理。21:40分病情明显加重,给予抢救治疗。21:50分患者突然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心肌炎、心力衰竭。赵某亲属认为诊疗过程中医生钱某“极端不负责任”、“滥用药物”,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进行了不停止的上访、申诉。2002年1月 28日、2002年3月12日,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做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1月15日,省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赵某父亲遂于2004年4月20日持省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到县公安局报案。2004年6月29日,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赵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100万元。2004年12月6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12月13日,经法庭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 99年12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97年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吉林辽源医院火灾事故 • 2005年12月15日,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1.9万元,这是一起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医院配电室电缆沟内发生电缆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间接原因是医院配电室及部分电器设备改造工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没有组织检测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其中电缆质量不合格。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时间。医院没有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措施。龙山区公安消防科对中心医院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市卫生局对中心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以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中心医院副院长李明明,中心医院总务科科长赵永刚等14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省纪委监察厅、省消防总队、辽源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医院保卫科科长刘成玉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防火监督员李成、殷晓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张新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马兴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刘英阁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金窗爱行政记过处分。
上海手术室火灾事故原因查明 医院副院长被免职 • 2011年 8月24日19时30分许,死者朱某因车祸被送入三院三楼1号手术室接受全麻下肢截除手术。手术后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护士离开手术室进行患者手术情况录入。21时45分许,另一名护士发现隔壁2号手术室空气净化器起火,即取灭火器扑救,无果,赶到二楼用座机报告医院总机室。同时火势蔓延至1号手术室,另一名麻醉医生离开1号手术室呼救并告知同事用手机报警,因烟雾很大无法返回手术室。两名手术医生继续缝合伤口,后因照明断电,烟雾浓重,在查明呼吸机工作正常(一般呼吸机停电后可自主工作半小时左右)后,而手术床在停电状态下无法搬动,只得撤离现场寻求救援。经医学专家论证,此时如紧急搬离病人,去除呼吸机,采用简易呼吸器,即“捏皮球”方式辅助病人呼吸,手术室大量有毒气体势必进入病人体内,会导致严重后果。 • 根据医院保安和医务人员提供的信息,消防队员进入三楼1号手术室发现被困患者,其呼吸软管已脱落(事后发现其断口呈熔融状),将其抬至3楼楼梯口,经院方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 记者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经公安、消防、卫生部门认真核查,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火灾根源在于医院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手术室等特殊区域应急预案缺失,由此造成医务人员应急反应能力不足。为此,已免去医院分管消防安全的副院长陈爱东的职务,给予医院院长方勇行政警告处分。
杭州一甲型流感病人洗澡时触电死亡 • 2009年7月1日,浙江杭州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通惠院区的一名甲型H1N1流感患者在病房卫生间洗澡时死亡。系卫生间电路漏电所致。
卫生部:“死婴门”要一追到底 • 针对日前发生在广州佛山的“死婴门”事件,2011年11月10日,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卫生部对此事高度重视,已经责成广东省卫生厅要对事件做彻底的调查,要明确责任,要一追到底,绝不姑息。他同时要求全体医务工作者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懈怠,“尽管大家每天每时每刻都工作在临床一线,都在与死神打交道,但是我还是希望我们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状态来认真对待我们的每一个患者,对待每一个诊疗行为,要确保质量、确保安全。” • 2011年10月26日,23的孕妇刘冬梅在佛山市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早产下一婴儿。接生护士告知家属是女婴,且已死亡,并将婴儿装进塑料袋丢进厕所。半个多小时后赶到的亲属要求查看,却发现婴儿居然还在动,并且是一名男婴。此次事件已被认定为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件,目前医院的主管院长、医务科长已被免职,当事医生、护士已被停职。
伪证罪、受贿罪 •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央视揭秘高药价:同一款药在不同城市有不同标价央视揭秘高药价:同一款药在不同城市有不同标价 • 2011年11月22日播出的央视《新闻1+1》聚焦高药价,称同一款药品在不同的城市却有不同的标价。专家强调,只要医药公司、医院、医生等各个环节利益均沾的潜规则不改变,药品中标价就很难回归到合理范围。解决药价虚高、整治药品招投标中的种种乱象,已经刻不容缓。 • 解说: 1300%、2000%、6500%、9100%(山东一家药厂出的葡醛酸钠注射液生产价8分钱,在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的价格查询系统上一查,卖到了一支7.39元,价格增长了9137%),从企业出厂到医院零售,谁敢相信这竟然是一些常用药物的利润? 孙志刚 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 你可以算出七八种利益。 • 解说: 上百家药厂,上万种药品,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链条,如此坚不可摧? 某药厂负责人: 去竞标以后,医药公司要赚多少个点,医院要扣多少个点,给医生多少个(临床)点。 • 国家发改委2011年11月22日发布《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将对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开展出厂价格调查。
山东临沂肿瘤医院原院长犯受贿罪被判十一年 • 正义网山东12月2日电(通讯员王增才 韩敬华)2010年12月1日,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临沂市肿瘤医院原院长马幼平受贿案,在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幼平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7.67万元、美元4000元;马幼平受贿犯罪所得赃款需继续追缴36.2 3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幼平在担任临沂市肿瘤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的医药、器械采购以及安装数字化管理软件设备和本院人事安排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医药、器械代理商白某、郑某等人以及山东某软件有限公司经理曹某和本院职工郭某、赵某等人因工作调整所送的现金和购物卡折合人民币价值103.9万元、美元4000元(折合人民币约2.7 2万元)。自2004年5月至2010年3月间,马幼平一共82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鉴于其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同种较重罪行,并退还了大部分受贿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綦江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周明祥因受贿罪一审被判10年6个月。重庆綦江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周明祥因受贿罪一审被判10年6个月。 • 捞药品回扣 贵港一医院药剂科主任、药房组组长、采购员、出纳犯受贿罪被判刑。 • 自2003年9月至2009年2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在药品采购中共收受药品经销商回扣187万余元。 2010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原副院长金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实际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122万余元上缴国库。 • 莒南县一医院的外科主任,2003到2009年的6年时间受贿140余万元,2010年12月17日,该外科主任被判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14年。 • 重庆一医院骨科主任张某带头和科室医生收受回扣共7万余元,市南岸区法院根据11月20日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药品回扣费24万余元。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邱纪方2008年12月4日下午被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这是浙江省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医务人员定罪判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2006年6月29日 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国家将不断加大对医药购销商业领域不正当行为的惩治力度国家将不断加大对医药购销商业领域不正当行为的惩治力度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于二○一○年五月七日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医生提供假病历夸大伤情被判入狱 • 2000年9月22日早8时许,陕西农民杨建国被王亚波、王小峰打伤住院,经治医务人员为刘某、张洪宜、冒慧。杨住院3天,花费77元。2001年2月19日,杨建国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要求追究王亚波和王小峰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2001年4月,杨建国通过关系,将其病历借出交给张洪宜。冒慧称杨要打官司,让张将病历写长,病情写重。张洪宜遂指使在该科实习的两名学生按照其要求将杨住院天数改为33天,并增加了昏迷40分钟等内容,同时代张洪宜及其主治医生刘某在病历上签名。冒慧又向医院收费室王超索要空白收费发票一张,后杨建国将住院费用私自打印为4320元。杨建国还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内容的B超报告单3份。西安市公安局依据以上内容虚假的病历及B超检查报告单等材料鉴定杨建国脾破裂属轻伤。省高院重新鉴定认为杨建国遭钝性暴力作用致脾破裂,属重伤。该案件遂转为公诉案件。王亚波以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杨建国经济损失6508元,其中包括故意虚构的医疗费4320元;王小峰于2004年2月20日以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小峰提出上诉,认为该案法医鉴定依据的病历存在问题。在同年4月2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张洪宜以证人身份出庭,证明有关住院33天的病历和记载的病情是真实的。同年5月12日,周至县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峰有期徒刑3年。2005年5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一次审理认定,王小峰同王亚波持钢管殴打杨建国的事实成立,但对二王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法医鉴定所依据的病历、B超报告单等材料内容虚假或系伪造,导致杨建国伤情法医鉴定结论已失去证明力,故认定王小峰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宣告王小峰无罪。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建国捏造事实,从而造成王亚波、王小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张洪宜应被告人冒慧的要求,伪造杨建国的住院天数及伤情,致该病历记载的虚假内容被作为法医鉴定依据之一,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小峰故意伤害一案中,张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内容虚假的病历记录,故意作虚假证明,证明其内容客观真实,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冒慧在被告人杨建国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后,指使被告人张洪宜编造虚假内容的病历,夸大杨的伤情,并索要空白住院发票,致使该发票被填写虚假内容,并被作为人民法院判决依据,其在诉讼活动中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 • 70岁的曾文质和66岁的杨宝钗是一对夫妻,退休前分别在泉州市第一医院当医生和护士。2000年2月至2002年4月,他们在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中开展行医诊疗活动,并利用自购的2台B超声波诊断仪为怀孕妇女作胎儿性别鉴定,共计41例。B超鉴定胎儿性别收费每人次30至250元不等,违法所得共计4500元。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主要犯罪人曾文质有期徒刑2年,从犯杨宝钗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5000元。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08年8月26日召开,讨论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准备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款内容,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今后医务人员泄露病人信息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其具体罪名目前无规定。根据司法惯例,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作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笔者认为该罪名可能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何为情节严重,在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没有具体规定。这需要今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并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会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文规定。
公务员考试第1名因体检被拒细节披露 • 2011年11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发题为《宋江明求职验血记》的报道:山西长治籍考生宋江明在参加山西省行政机关2011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中,以笔试第一、面试第一、总分第一的成绩,成为所报考岗位——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唯一一名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但他在参加招考部门组织的体检后被告知,因一项名叫“血红蛋白”的指标不达标,所以体检不合格。此后,宋江明自行前往3家医院进行了4次验血,此前被检出低于相关标准的“血红蛋白”指标都符合公务员录用的相关规定。 • 经查其血常规化验结果被查证存在人为篡改数据的嫌疑,血常规检验报告单”存在多处逻辑错误 :血红蛋白测定值,应该等于红细胞计数与平均血红蛋白含量的乘积。白细胞计数应该等于淋巴细胞计数、中间细胞计数及中性细胞计数之和;血小板压积应该等于血小板计数与平均血小板体积的乘积 。 • 长治市委决定,免去赵波长治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职务,撤销吉新瑞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科科长职务;上述两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正在进行调查。 • 长治医学院党委决定,给予和平医院副院长陈广斌行政记过处分;撤销韩玉梅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职务,停止祁露露主检医师职务,解除检验技师杨文芳与和平医院的劳动合同关系,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正在进行调查。
(五)、好心背后的法律风险 • 1、不懂法律以为道德高尚的法律风险 • 2、不辩是非借助医疗乐于助人的法律风险 • 3、片面为了医院科室利益的法律风险
高尚医德的法律风险 • 2005年9月13日法制日报为挽救危重病人医生义务献血 医院此举被视为违规受处罚 :2005年6月8日,阮怀莲在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后,子宫出现大出血症状,医护人员迅速向她体内输入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但阮怀莲仍出血不止,生命垂危。在四处为她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主治医生卢新华紧急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卢新华的医德感动了患者全家,也感动了全体医务人员,但就在医院准备对卢新华进行表彰之际,接到群众举报的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没有采供血许可证,为患者进行采供血的行为属于非法采供血,通知医院停止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整改、不准表彰卢新华。法监处还向东川区第一人民医院下达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处以医院6万元罚款。
帮忙帮出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福利院缪某某、陈某某在对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富院、通晓霜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被告人陈某某提议,并经被告人缪某某决定切除两被害人子宫;被告人医生甲在被告人陈某某与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医生乙,在无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致两被害人构成重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2006年7月5日法院判决陈某某、缪某某、主刀医生王某某和苏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六个月。
遗弃患者致死5位医务人员获刑 • 《郑州晚报》2005年7月1日报道近日,记者从河南省新郑市法院获悉,新郑市中医院抛弃病人致死案已作出判决,涉案的被告院长苗沛谦、科主任刘书军、医院司机唐海松、护士武荟玲、实习医生杨德强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5名被告无一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 2003年11月2日,新郑市中医院外三科收治一名因车祸受重伤的男子,该男子不能说话写字,无法落实其真实身份,院方称其为无名氏。后因无名氏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经时任院长苗沛谦、科主任刘书军商量,决定将无名氏送到临近的长葛市境内,让当地120将其接走。 11月18日下午,在苗沛谦、刘书军等人安排下,医院司机唐海松驾车,协同实习医生杨德强、护士武荟玲等人,将无名氏拉至长葛市老城镇疙瘩庙村东丁字路口抛弃。唐海松给长葛市120打电话让其出车拉病人。返回时,发现武荟玲的工作服遗失在现场,几人又回到扔无名氏的地方找到工作服,看见无名氏仍在原地。几人返回新郑,未向有关领导汇报送无名氏的情况。11月19日6时许,疙瘩庙村村民发现无名氏已被冻死。
抛弃患者6名医务人员被抓 河南新郑市中医院刘书君(中)被郑州警方带回郑州郑新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