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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在 安全生产方面 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 1 )知情权 ( 2 )建议权 ( 3 )批评、检举、控告权 ( 4 )拒绝权 ( 5 )紧急避险权 ( 6 )赔偿权 ( 7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权 ( 8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从业人员在 安全生产方面 义务, 主要内容包括:. ( 1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 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 4 )危险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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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 (1)知情权 • (2)建议权 • (3)批评、检举、控告权 • (4)拒绝权 • (5)紧急避险权 • (6)赔偿权 •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权 • (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义务, 主要内容包括: (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危险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案例 企业强令签“生死状” ,过半职工说“不” 郑州2012年5月14日电。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钟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被要求补签“生死合同”,厂方在合同上写明,“厂区因生产需要储存易燃易爆原料,如果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厂方概不承担责任。” 在该厂厂区,存放着15吨液化氨,液化氨易燃易爆,要避免受热,严禁烟火,防止激烈撞击和震动。去年开始,在液氨储罐直线距离36米外,一条铁路正在改造升级。由于担心对液氮安全造成影响,厂方要求工人签订“生死状”,并表示,如果不签就被辞退或者扣工资。
企业强令签“生死状” ,过半职工说“不” 据了解,该厂有职工70多人。当天上午,签订该合同的职工并不多,多数签订合同的人为年纪较大,工作年限较长的老职工。而年轻职工,尤其是大学生均表示,绝不签订这份合同。 事件曝光后,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总经理石洪波收回并烧掉员工所签“生死状”,董事会会议罢免了厂长陈书印职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
知 情 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三方面情况: • 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一般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 二是防范措施; • 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建 议 权 •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献计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 • 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从业人员享有的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行使,任何人不得侵犯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事故案例 某煤矿矿山为独眼井多头生产,某日,该矿地面11千瓦局扇停风,约2小时后机电人员买来一台5.5千瓦的局扇并安装好,恢复了通风。 16名工人下井后,测量瓦斯浓度为 5.5 %,矿工小王上井找找矿长,说:“井下瓦斯太高,是不是等一等再下井。”矿长说:“你们先凑合着干一班,我马上派人再去买风机。”小王说:“这事人命关天,怎么能凑合呢,我可不敢下去。’矿长说:“你是领导还是我是领导,听我的,先下去干活,要不就扣你这个月的奖金。”小王只好下井工作。5小时后,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包括小王在内的16名矿工全部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案情分析 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或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见利忘义,置从业人员生死于不顾。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这种现象并不在少数。本案中,由于11千瓦的局扇被更换为5.5千瓦的局扇后,通风能力不够,不能有效排放瓦斯,造成井下瓦斯严重超限,但该矿矿长赚钱心切,急于出煤,不顾工人的建议,明知井下瓦斯严重超限,达到爆炸浓度,还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同时,当工人向矿长提出“等一等再下井”的建议时,矿长非但不接受建议,还威胁要扣发奖金。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矿长缺少安全文化意识,并且不懂得金属非金属安全标准化,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以及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一、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一,并不是在所有不安全情况下,从业人员都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只有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才可以拥有这一项权利。在一般的不安全情况下,从业人员不仅不能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还负有排除危险的责任,以保障安全生产。第一,并不是在所有不安全情况下,从业人员都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只有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从业人员才可以拥有这一项权利。在一般的不安全情况下,从业人员不仅不能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还负有排除危险的责任,以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拥有本法规定的权利的人只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 第三,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拥有的权利仅限于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至于采取哪种权利,由从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权利进行了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