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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人員職掌與工作倫理 ( 毒化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 ). 講授人:黃輝源. 講授內容. 壹、前言 (1/6). 宋朝「布袋和尚」名詩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 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壹、前言 (2/6). 名詩的解讀 農夫插秧播種必須順時序,方能有豐收,就種田這件事都須順天道,更何況其他比其複雜的事務與行為更應順天道,而不能逆道而行,否則可能有因果問題。 農夫耕田過程須有 SOP 方能將一畝田予於完成,比耕田更繁複的工作,難到不應有一定的流程。. 壹、前言 (3/6). 毒化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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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人員職掌與工作倫理(毒化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專責人員職掌與工作倫理(毒化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 講授人:黃輝源
壹、前言(1/6) • 宋朝「布袋和尚」名詩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 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壹、前言(2/6) • 名詩的解讀 • 農夫插秧播種必須順時序,方能有豐收,就種田這件事都須順天道,更何況其他比其複雜的事務與行為更應順天道,而不能逆道而行,否則可能有因果問題。 • 農夫耕田過程須有SOP方能將一畝田予於完成,比耕田更繁複的工作,難到不應有一定的流程。
壹、前言 (3/6) • 毒化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目的: • 應企業管理潮流及專業分工的需求而生。 • 提供事業充足之環保從業人力,協助事業做好污染防治與管理。 • 扮演業者與政府間的橋樑。
壹、前言 (4/6) • 依行政院主計處< 職業標準分類 >屬於環境科學、工程類專業人員 --凡從事科學理論研究、應用科學知識以解決 經 濟、社會、工業、農業、環境等方面的問題及從事 物理科學、環境科學、工程、法律、醫學、宗教、 商業、新聞、文學、教學、社會服務及藝術表演等 專業活動之人員均屬之。本類人員對所從事之業務 均具有專門之知識,通常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 或經專業考試及格。 • 環保專責(技術)人員:
壹、前言 (5/6) • 環保專責證照類別
壹、前言 (6/6) • 環保專責(技術)人員經環保署專業訓練及測驗合格,具有相當之環保專業知識與技能,是業者與環保機關之橋樑,一方面協助業者辦理各項污染防治 、廢棄物清除處理、申報及監測工作,同時亦將環 保機關的政策、法規及措施傳達給業者,並藉由其 專業改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以符合政府要求及法 令規範。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能否發揮功效,對 臺灣環境保護工作具有相當大的影響。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1/15 ) • 毒化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緣起: 為提昇事業及工廠(場)做好毒化物管理工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如下: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 、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 (2/15) • 中央政府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品質。(政府應負的責任) • 事業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並訂定環境保護計畫實施之。(事業應負的責任) • 毒化物專責人員相關法規 • 環境基本法(#13)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 (3/15)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設置法源 •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 ,第一類至第三類(註1)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 (4/15) • 專責人員應負的責任 • 可能涉及之刑責 • 第二十九條:違反公告限制或禁止、未登記之運作 • 第三十條:違反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及不實申報文書虛偽記載 • 第三十一條:罰及法人或自然人(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特別規定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5/15 ) • 專責人員應負的責任-可能涉及之刑責-刑法第 11 章 公共危險罪 • 第 190 條(妨害公眾飲水罪)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190-1 條 (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6/15 ) • 專責人員應負的責任 • 可能涉及之行政責任(處罰鍰等) • 第三十五條第九款之規定: • 罰鍰 • 合格證書之廢止。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7/15 ) •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1/6) • 第二條: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人員之分級有別於空氣污染防制及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分甲、乙兩級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分為甲、乙、丙三級。 • 第四條之一條文係規範丙級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參訓人員應具備之學經歷及資格。 • 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等級、人數 第九條: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之等級、人 數,均應依照規定。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8/15 ) •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2/6) • 第二十六條: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之運作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設置專責人員之既存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依第九條規定完成設置專責人員。 • 本辦法修正前已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設置。 •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 同一場所如同時應設置空氣、廢水或毒性化學物 質專責人員得同一人互兼。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9/15 ) •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3/6) • 專責人員應全職工作處所執行職務 •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 工作。(#20) •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不得聘僱非在其處所執行其專責業務,或合格證書已撤銷、廢止之專責人員。(#21)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10/15) •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4/6) • 專責人員離職與代理(#13) • (1)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 • 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 • 。 • (2)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負責人應即指 • 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 但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6個月。 • (3)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核而未報核者,其離職 • 之專責人員亦可就其離職之事實報備。 • *離職專責人員有主動報備權 *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 (11/15) • 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設置辦法#14-3及14-4) • 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管理: 1.協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事項運作,並協助 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工作。2.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釋放量申報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事宜。3.協助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4.協助預防事故發生;於事故發生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必要之防護、應變、 清理等處理措施。5.協助管理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保養、維護、測試並作成 相關紀錄。6.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協助維持系統正常操作;運送過程 發生突發事故時,協助事故通報、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 令,並於事故發生後協助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7.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協助管理事項。 •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 適用前款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 (12/15) • PDCA循環是由4個英文字第一個字母所組成的,分別為P計畫(Plan)、D執行(Do)、C查核(Check)及A處置或改善(Act)等。是戴明博士(W. Edwards Deming)在西元1950年介紹的一個概念,最初應用於品質管理,再被擴取到企業及各階層的思維與行動。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 (13/15) • 管理原則: • 釐清應實施管理的項目並明列。 • 責付管理的單位或人員。 • 訂定標準作業規範(SOP) • 訂定查核項目。 • 毒化物管理工作,必須仰賴一群人分工合作,為使執行本項工作的人員有一致性的作法,建立管理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14/15) • 在職訓練 •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15) •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業務之專責在職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 *建立再進修機制-最新政策法規及技術 *
貳、毒化物專責人員執掌與相關法規(15/15) •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6/6) • 證書之廢止及撤銷 • 第二十二條具有規定情形(參考課本29頁)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 若經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合格證書。依規定再請領證書者,需經訓練及格後辦理。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1/8) • 專業倫理之意義 • 何謂倫理? • 「道德」- 個人行為及思想的規範。 • 「倫理」- 群體所共同認定之行為思想準則。倫理(ethic)是一個社會的道德規範系統,賦予人們在動機或行為上的是非善惡判斷之基準。 • 「法律」- 道德與倫理之基本要求與最低標準。 • 特性 • 道德、倫理-個人與團體自律。 • 法律、規範-他律。 • 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2/8) • 倫理也是社會團體的約束力量
社會、環境 承包商 同 僚 雇 主 業 主 個人、專業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3/8) • 倫理守則八大構面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4/8) • 工程會-工程倫理守則(95.12) • 參考各國工程倫理規範及實務常見問題,建立八大構面: • 個人 -端正言行、勝任能力、公平競爭… • 專業 -持續進修、永續發展、過度宣傳問題… • 同僚 -領導、服從、利益衝突、群己合作… • 雇主/組織 -忠誠度、兼差、公器私用、侵占問題 • 業主/客戶 -誠信、業務保密、智財權、契約課題 • 承包商 -贈與餽贈、圍標、回扣、採購問題… • 人文社會 -公共福祉、衛生安全,社會秩序... • 自然環境 -污染、生態失衡、資源損耗問題...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 (5/8 ) • 一、工作倫理 • (一)敬業與樂群 • (二)建立正確工作倫理 • (三)保持快樂的工作心情 • 工作倫理範圍 • (一)對社會(守法、確認污染衝擊最小、主動瞭解衝 • 擊及改進、公開污染改善成果) • (二)對事業(收集及告知法令規章、政策及制度、向 • 事業提出建言、緊急應變及報備) • (三)對同事(規勸、分享、要求提供改善建議) • (四)對自身(守法、敬業、全力投入、良知)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6/8 ) • 二、環境倫理 • 亦可稱為環境道德,它是維護大自然生態和諧的價值觀與規範人類行為的準則。它著重於人 與自然界中生物、地形、景觀及其它生態系統 構成因素的平等及尊重原則,它是肯定人與自 然生生不息,也是邁向永續發展的基礎。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 (7/8 ) • 三、環境正義 • 乃在強調不分種族、文化、性別或經濟、社會地位,對所有個人、團體或社區均給予完全平等的保護,使環境免於遭受危害。此種平等原則適用於所有環境法律、命令及政策的研訂、執行。它同時也意味著沒有任何族群會因缺少強勢的政治或經濟地位,而被迫分攤不成比例的污染或環境危害之不利衝擊。
參、專責人員工作倫理 (8/8 ) • 倫理(守則)之用途 • 保護。 • 幫助工程師們說不。 • 更受尊重。 • 公平律己與律人。
肆、衝突與抉擇課題(1/4) • 課題態樣 • 價值觀的差異 • 組織文化 • 群體壓力 • 利害衝突 • 兩難困境 • 內部舉發(Whistle-blower)…
肆、衝突與抉擇課題(2/4) • 發現衝突 個人特質 個人差異、認知偏差 個人的倫理決定與行為 道德知覺道德判斷倫理行為 組織特質 群體壓力、組織文化
倫理方向 第二象限 第一象限 合法方向 第四象限 第三象限 衝突與抉擇 肆、衝突與抉擇課題(3/4) • 倫理 vs. 法令
收集事實資料 定義倫理課題 辨識利害關係人 辨識因果關係 辨識自身的義務責任 思考具創意的行動 辨識所有方案,並評估比較可能後果 檢視自己的承擔能力,選擇最適當的方案 肆、衝突與抉擇課題(4/4) • 面對衝突抉擇 • 1.適法性 • 檢視事件本身是否已觸犯法令規定? • 2.符合群體共識 • 檢視相關專業規範、守則、組織章程及工作規則等,檢核事件是否違反群體規則及共識? • 3.專業價值 • 依據自己本身之專業及價值觀判斷其合理性,並以誠實、正直之態度檢視事件之正當性。 • 4.陽光測試 • 假設事件公諸於世,你的決定可以心安理得的接受社會公論嗎? 四 大 檢 視 條 件 八 大 步 驟
肆、衝突與抉擇課題(4/4) • 6頂思考帽 • 白色思考帽—中立、客觀。 • 紅色思考帽—直覺、情感。 • 黑色思考帽—謹慎、負面。 • 黃色思考帽—積極、正面。 • 綠色思考帽—創意、巧思。 • 藍色思考帽—指揮、控制。 • 參考文獻:Edward De. Bono著,劉慧玉譯,6頂思考帽—增進思考成效的6種魔法。
伍、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所涉案例探討(1/2)伍、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所涉案例探討(1/2) • 環保署訓練所針對歷年各類環保專責人員違反相關環保法規及民、刑法之事實,彙整其中情節重大案例,包括: • (1)蓄意或誤解法令,以租借牌照或非專職方式 擔任專責人員,而被廢止證書者。 • (2)專責人員因重大疏失或故意,致嚴重污染環 境者。
伍、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所涉案例探討(2/2)伍、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所涉案例探討(2/2) • 社區租借廢水專責人員證書案例 • 公司借用股東專責人員證書,虛偽設置為專責人員案 • 事業租借環工公司人員證書,虛偽設置為專責人員案 • 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涉刑事案例 • 偽造文書 • 環保事業負責人虛設專責人員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環保事業負責人及專責(技術)人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申報不實 • 合法掩護非法-任意棄置廢棄物破壞環境保育與公共衛生,貽害後代案件
陸、結語 各類環境保護專責(技術)人員持證者,在工作態度上必須「有心」、「用心」、「小心」,並應嚴守法令課以專責人員之職掌與責任,熟悉各項法令規定,協助雇主做好各項污染防治工作,善盡環保之社會責任,並本於專業人員工作倫理,誠實管理及依法申報各項數據,檢舉不法行為,以確保環境生態之保護並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