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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雲梯周邊遊憩服務區 徵收土地計畫. 簡報大綱. 壹、計畫緣起及興辦事業概況 貳、興辦事業種類、徵收法令依據 參、徵收土地概況 肆、舉行公聽會情形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陸、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需用土地人: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壹、計畫緣起及興辦事業概況. 一、計畫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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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雲梯周邊遊憩服務區 徵收土地計畫 簡報大綱 壹、計畫緣起及興辦事業概況 貳、興辦事業種類、徵收法令依據 參、徵收土地概況 肆、舉行公聽會情形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陸、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需用土地人: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壹、計畫緣起及興辦事業概況 一、計畫緣起 • 梅山鄉太平地區位於阿里山國家風景區西北廊道旅遊路線入口處,該地區既有的觀光資源豐富,本處計畫於梅山鄉太平村境內興建一座可眺望雲嘉南平原之景觀吊橋-太平雲梯,並興建停車場及遊客諮詢服務暨餐飲設施,未來興建完成後,可結合阿里山高山茶產業及阿里山「茶之道-北道」整體遊憩系統,將可增加本處轄內風景區西北廊道旅遊線觀光吸引力,並提昇當地觀光產業價值。
壹、計畫緣起及興辦事業概況 二、興辦事業概況 • 「太平雲梯周邊遊憩服務區」案之整體規劃,係依現有地形,考量遊客服務、動線、停車需求及水土保持等因素,將空間配置為二區: • (1)停車場區-提供大型車、小型車及機車停車空間。(2)諮詢服務暨簡易餐飲設施區-提供遊客旅遊諮詢 • 服務、休憩活動及盥洗需求。
貳、興辦事業種類、徵收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種類及徵收法令依據 •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觀光事業)。 •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14條: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二、奉准興辦事業計畫 • 交通部觀光局101年3月13日觀技字第1010006022號函。 三、興辦事業預定範圍及面積 • 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202-1地號內等26筆土地,合計面積1.1209公頃。
參、徵收土地概況 一、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情形
參、徵收土地概況 二、預定徵收私有土地(土地改良物)範圍面積 (一)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坪段202-1地號內等4筆土地, • 合計面積0.2471公頃,占用地面積22%。 • (二)無使用特定農業區、現況土地範圍內尚有非合法之 • 建築改良物,包括蘭花棚屋、蘭花苗床設施及其他 • 設備等,大坪段202-3及265-1地號現況無相關地上 • 物。
參、徵收土地概況 徵收範圍土地現況照片
肆、舉行公聽會情形 一、公聽會舉行 (一)第1次公聽會:102年4月10日 (二)第2次公聽會:102年4月30日
肆、舉行公聽會情形 二、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 (一)第一次公聽會意見回應及處理結果
肆、舉行公聽會情形 二、公聽會辦理情形說明 (一)第二次公聽會意見回應及處理結果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公益性評估 • 社會因素 影響人口結構 (人口多寡及年齡結構) • 本案使用之土地所影響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18人,對太平村當地人口605人相較影響甚小,但為太平地區當地帶來觀光之公共利益高。 • 太平地區當地社會現況主要以茶葉及觀光資源作為當地社區發展之主要產業,本案係將當地既有觀光資源再予以推廣,並可活化當地原有產業,符合當地社會期待,對於當地社會現況具有正面之影響。 周圍社會現況 • 本目前太平村當地以茶葉、老街觀光及螢火蟲生態旅遊及等為當地生活型態,為一般典型鄉村,相關經濟收入較低之弱勢族群,期待本案開發對當地帶來經濟收入,當地民眾販售之茶葉等重要經濟作物可直接銷售遊客,對經濟收入較低之弱勢族群及生活收入有正面幫助,原有逐漸沒落之太平老街也將因本案而逐漸活絡,未來太平雲梯興設完成後,對於促進觀光發展及繁榮景象指日可待。 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 本案係以打造自然景觀、文化觀光旅遊為內涵之太平雲梯工程,計畫性質屬欣賞自然美景之觀光遊憩設施,並不會製造空氣、噪音等重大污染,故本計畫對於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輕微。 健康風險影響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公益性評估 • 經濟因素 稅收 • 本案未來開發為收費停車場後、諮詢服務暨簡易餐飲設施,並採OT方式委外經營,均可增加收入,故本計畫將增加觀光發展收入,創造觀光之經濟價值。 • 本案當地最主要之農糧主要為高山茶產業,本案並無使用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亦無使用耕地,且本案範圍內土地上並無糧食等生產作物,故對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糧食安全 • 本計畫對當地產生促進觀光發展之預期心理,原有在地自營就業人口,樂於見到本計畫所帶來之發展,除原有就業人口得以繼續維持外,另因本案帶來觀光商機,預期將有原非屬從事觀光之就業人口,部分轉而於本案附近適當地點(如現有住宅店家、太平老街)從事與觀光服務業有關之行業(如茶業販售、餐飲店、特產、當地特色文物等),故將增進與觀光有關之就業人口及相關行業發展。 增減就業 • 本案徵收範圍均屬非都市土地,所需徵收費用全部均由本處(需地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並無其他政府機關需配合負擔財務之情形。 政府財政負擔 • 本基地屬山區,並不靠海,並無漁業方面之產業,主要農業產業鏈為農、林業,其中,林業與當地茶葉或其他農作物之產業並不產生供給或上下游關係,故本計畫並不因林業用地變更作其他使用而導致農業產銷之產業鏈受到影響。 農林漁牧產業鏈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公益性評估 • 經濟因素 土地利用 完整性 • 本案計畫所取得之土地為一完整接近方整之土地,所取得土地之完整,有利於基地內規劃作為停車場及遊客服務設施使用 • 基地北側大坪段202-3地號之私有土地保留部分方整土地供原地主繼續使用外,該筆土地東、西側部分零星土地納入本案計畫範圍,故已維持原地主土地利用之完整 • 本案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規劃之進出口處完整將縣道162甲線以南之土地取得,故不會產生未臨接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之問題 • 基地內並保留一條南北向之既有道路,供進出基地南側地區民眾進出通行使用,故本計畫用地取得範圍完整適當,且基地規劃動線亦不致造成他人進出動線阻礙。 • 對於需地機關所取得之土地及留供原地主繼續使用之土地,均獲得土地利用完整性之正面效果。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公益性評估 •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城鄉自然風貌 • 本梅山鄉太平地區原有城鄉自然人文風貌,以望風台(眺望嘉南平原景觀)及太平老街(百年聚落)、竹林茶坊(高山茶展演)、孝子路步道(聚落環山步道、高山茶園)等聞名,其中,本計畫配合太平雲梯吊橋景觀設施之施作,即是提升原有望風台眺望嘉南平原景觀之重要觀光遊憩設施,不僅原有自然景觀未改變,更有助於提升原有自然景觀可視性,並提高遊客旅遊品質,並不造成這些既有城鄉自然人文風貌之改變。 • 本案計畫範圍區內並無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另本計畫範圍僅及於望風台鄰近土地,離既有之太平老街(百年聚落)、竹林茶坊(高山茶展演)、孝子路步道等文化景觀尚有一段距離,故不因本案計畫徵收導致既有文化設施改變。 文化古蹟 • 自實施週休二日之後,國人生活模式對於假日旅遊逐漸重視,本計畫讓以往具有觀光條件之太平村,更增添一處觀賞美景的去處,當地居民將因本計畫致收入及經濟生活條件較以往更佳。 生活模式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公益性評估 • 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 本計畫係以打造自然景觀、文化觀光旅遊為主要內涵,提供民眾一處觀光休閒遊憩景點,且計畫基地位與該地區既有之自然景觀如望風台(眺望嘉南平原景觀),太平老街(百年聚落)、竹林茶坊(高山茶展演)、孝子路步道等尚有一段距離,計畫內容並不影響既有景觀環境之存在,且本案施作均依法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對於基地環境安全及生態保護已有妥適規劃。 生態環境 • 本計畫對當地產生促進觀光發展之預期效益,基地周邊居民期待本計畫之開發,能吸引遊客前來太平地區觀光及消費,以振興當地觀光經濟,故對於既有從事茶業販售、餐飲店、農特產、當地特色文物等相關行業之居民具有正面之影響,並期待本案早日完成,為當地帶來觀光發展之效益,且在當地村長、梅山鄉民代表會主席、嘉義縣議員之參與及推動下,已建立社區認同及共識,並對及早完工落成啟用有較高之社會期待。 對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一、公益性評估 • 永續發展因素 • 本案符合行政院訂頒「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之永續發展理念方向如下: • (1)塑造好山、好水、好生活的環境品質。 • (2)創造生態平衡的健康城鄉。 國家永續 發展政策 • 本案參照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指標系統,並從環境面探討山區永續發展領域而言,本案利用既有山域自然景觀作為遊客賞景之遊憩據點,即是促進山區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並促進山區居民觀光產業價值,可增進山區居民產業福利,符合永續發展指標之精神及內涵。 永續指標 • 依「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第五章 部門發展計畫-第五節 觀光遊憩計畫-三、系統發展策略,太平地區應發展為區域性戶外遊憩設施,本計畫即屬區域性戶外遊憩設施,並以欣賞太平地區高山自然景觀等作為目的,並保持當地自然特色,以提升當地遊憩服務品質,故符合「臺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中有關觀光遊憩計畫之指導。。 國土計畫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二、必要性評估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 本計畫目的係為太平雲梯興設所帶來之遊客所需,規劃設置停車場、諮詢服務既簡易餐飲設施等必要性服務設施,故所需取得之土地須平坦完整。 • 本案預計徵收之私有土地中,大坪段202-1地號土地依現況道路為界沿南北向切割取得所需用地,大坪段202-3地號南北向垂直分割取得該筆地號西側部分土地,以及東側部分畸零狀土地,大坪段202-7地號土地依現有蘭花棚位置沿東西向分割取得該筆地號北側部分土地,並保留南側範圍土地供原地主繼續使用,故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係配合計畫目的及範圍完整所需,均屬合理且必要。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 本案所需使用土地多為國有土地,使用國有土地面積約佔基地面積之78%,私有土地僅22%,故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1項規定,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並儘可能減少使用私有土地面積。 • 所徵收之265-1地號土地係基地北側緊臨縣道162甲線供車輛進入停車場必須經過之土地,且該筆土地涉及本案基地臨建築線之問題,必須取得。 • 202-1、202-3地號土地為不規則狀,已配合基地形狀完整分割取得所需用地,本處僅取得部份必要使用之土地,分割後剩餘之用地形狀完整,且大部分留供原地主使用,故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伍、徵收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合法性 二、必要性評估 無其他取得方式 • 興辦產業本計畫為長久供公眾使用之觀光遊憩工程,為保障公共利益,尚不宜以公私有土地交換、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應以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為宜,且本案前經協議價購會議與案內土地所有權人未達成協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取得,尚無其他取得方式。 用地勘選無其他可替代方案 • 本案所規劃設置內容為停車場及旅遊諮詢服務既簡易餐飲設施,該設施需要較為平坦之土地以適其規劃需要,另考量大客車、小客車停車進出方便性,用地勘選上選擇緊臨縣道162甲南側現況較為平坦之土地作為本案基地 • 鄰近其他土地條件不佳,基地北側坡度陡峭且有墳墓,不利觀光發展,基地西側與南側西半部均坡度陡峭,規劃上受限坡度與水土保持規劃法規限制,故不適合規劃作為停車場,基地南側東半部為私有土地,規劃上儘可能減少使用,且東側已有民眾住家及既成村落街區,更不宜破壞當地住家及居民生活,故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 本案係配合太平雲梯景觀吊橋工程所規劃之停車場及遊客服務設施,故其基地位置不宜離太平雲梯景觀吊橋過遠,以方便遊客停車及賞景,太平雲梯景觀吊橋位置位於縣道162甲12.5K處,其200公尺範圍內之地區以本基地條件為最佳,就區位勘選上仍有必要以此處土地作為本案規劃基地。
陸、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 一、徵收法定補償情形 • (一)嘉義縣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評定之補償市價:260元/㎡;所評定之102年度7月至12月市價變動幅度為100.90%,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1條規定計算後為270元/㎡。 • (二)本案拆遷補償係依據「嘉義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所訂之基準辦理。 二、徵收後之安置、就業輔導具體作法或救濟計畫 情形 • 無。本案案內並無徵收建築改良物。
報告完畢 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