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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主 講:教務處 時 間: 2010.10.22. 學年制. 1. 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 則,最多五年。 2. 五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 分數者,發給成績單或申請 延修。. 學分制.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 1. 必修學分至少 120 學分及格 2. 選修學分至少 40 學分及格 其中包含:第二外國語;藝術與人 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 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 8 學分。. 高中成績考查 標準作業流程. 學期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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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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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主 講:教務處 時 間:2010.10.22

  2. 學年制 1. 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 則,最多五年。 2. 五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 分數者,發給成績單或申請 延修。

  3. 學分制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 1.必修學分至少120學分及格 2.選修學分至少40學分及格 其中包含:第二外國語;藝術與人 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 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8學分。

  4. 高中成績考查 標準作業流程

  5. 學期成績計算 1. 學期成績以100分為滿分; 60分為及格,特殊生另有 規定。 2. 學生無故缺課時數達該科總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6. 學期補考資格 1. 一般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1)達40分可參加該學期補考 (2)未達40分則無補考資格 2. 特殊生另有相關規定

  7. 補考成績計算 • 補考及格者,該科學期成績以 • 60分登錄。 • 2. 補考不及格者,該科學期成績就 • 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8. 科目學年學分授予方式

  9. 重讀 1.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 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 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2. 不及格科目學分所指:未達補 考標準之科目學分、補考後不 及格之科目學分。

  10. 重補修 1.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補修。 2. 申請重補修時,得免修已及 格之學期,只重修不及格之 學期課程。

  11. 重補修 3.學生某科目原始成績若為 上下學期皆不及格,申請 重補修時,需重修整學年 之課程,不得只重修其中 一學期之課程。

  12. 重補修成績 重補修成績為「學年成績」 ,最高成績為及格分數,達 及格分數者授予上下學期學 分,未達及格分數者則與原 成績「擇優」登錄。

  13. 重補修學分費 重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 為原則。已享學雜費優待補助 者,重修學分不再補助。

  14. 畢 修 業 條 件 1. 符合以下情形分給畢業證書 (1)每學年學業總平均及格 (2)已修畢160學分: 必修學分至少120學分及格, 選修學分至少40學分及格。 (3)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15. 畢 修 業 條 件 2. 符合以下情形分給修業證明書 已修畢120學分。 3. 未能符合畢修業條件者,可向 學校申請延修。

  1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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