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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主 講:教務處 時 間: 2010.10.22. 學年制. 1. 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 則,最多五年。 2. 五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 分數者,發給成績單或申請 延修。. 學分制.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 1. 必修學分至少 120 學分及格 2. 選修學分至少 40 學分及格 其中包含:第二外國語;藝術與人 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 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 8 學分。. 高中成績考查 標準作業流程. 學期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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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說明 主 講:教務處 時 間:2010.10.22
學年制 1. 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 則,最多五年。 2. 五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及學 分數者,發給成績單或申請 延修。
學分制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 1.必修學分至少120學分及格 2.選修學分至少40學分及格 其中包含:第二外國語;藝術與人 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 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8學分。
學期成績計算 1. 學期成績以100分為滿分; 60分為及格,特殊生另有 規定。 2. 學生無故缺課時數達該科總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成績 以零分計算。
學期補考資格 1. 一般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1)達40分可參加該學期補考 (2)未達40分則無補考資格 2. 特殊生另有相關規定
補考成績計算 • 補考及格者,該科學期成績以 • 60分登錄。 • 2. 補考不及格者,該科學期成績就 • 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重讀 1.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 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 二分之一者,應重讀。 2. 不及格科目學分所指:未達補 考標準之科目學分、補考後不 及格之科目學分。
重補修 1.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補修。 2. 申請重補修時,得免修已及 格之學期,只重修不及格之 學期課程。
重補修 3.學生某科目原始成績若為 上下學期皆不及格,申請 重補修時,需重修整學年 之課程,不得只重修其中 一學期之課程。
重補修成績 重補修成績為「學年成績」 ,最高成績為及格分數,達 及格分數者授予上下學期學 分,未達及格分數者則與原 成績「擇優」登錄。
重補修學分費 重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 為原則。已享學雜費優待補助 者,重修學分不再補助。
畢 修 業 條 件 1. 符合以下情形分給畢業證書 (1)每學年學業總平均及格 (2)已修畢160學分: 必修學分至少120學分及格, 選修學分至少40學分及格。 (3)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畢 修 業 條 件 2. 符合以下情形分給修業證明書 已修畢120學分。 3. 未能符合畢修業條件者,可向 學校申請延修。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