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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識 路 權 何謂「路權」 路權對於用路人而言,指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路權賦予的條件,係依據交通管制措施如「號誌」、「標誌」及「標線」實施之,至於沒有交通管制措施的地方,則依據傳統的路權大拇指定規則是:支線車讓幹線車,左方車讓右方車。 為了讓大家更深入瞭解,本頁以淺顯的方式,介紹「號誌」、「標誌」及「標線」與路權的關係。 認識了路權的基本概念之後,本網頁介紹了下列各種交通工具(包含行人)的路權規範: (一)汽車路權 (二)機車路權 (三)腳踏車路權 (四)行人路權 (五)鐵路平交道路權方面 (六)停車路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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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識 路 權 何謂「路權」 路權對於用路人而言,指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路權賦予的條件,係依據交通管制措施如「號誌」、「標誌」及「標線」實施之,至於沒有交通管制措施的地方,則依據傳統的路權大拇指定規則是:支線車讓幹線車,左方車讓右方車。 為了讓大家更深入瞭解,本頁以淺顯的方式,介紹「號誌」、「標誌」及「標線」與路權的關係。 認識了路權的基本概念之後,本網頁介紹了下列各種交通工具(包含行人)的路權規範:(一)汽車路權(二)機車路權(三)腳踏車路權(四)行人路權(五)鐵路平交道路權方面(六)停車路權方面 透過上述主題的宣導介紹,希望能有更多人,瞭解到「路權」的意義及其重要性,進而內化到每個人行車時,都能遵守路權,確保自身及他人的行路安全。一、背景1. 近年來機動車輛快速成長,以臺灣有限之土與道路面積,實難以負荷日益龐大之交通需求,因而在都市地區及重要道路經常發生交通壅塞、交通秩序混亂之現象,而交通事故亦在所難免,希望透過有效的宣導計畫之規劃與推動,以及大家的共同參與,讓我們未來的交通環境「明天會更好」。2. 為有效改善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宣導民眾交通法紀觀念,以建立良好交通文化與秩序,創造安全便利的交通環境,交通部乃推廣「路權」觀念,期望用路人能彼此相互「尊重路權」,藉以導正用路人不當之行為舉止,構建現代化之交通文明社會。二、路權是什麼?所謂「路權」係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三、基本之「路權」觀念在推廣「路權」觀念有關主題與內容方面,為強化執行效果,交通部除選擇重要或基本之路權觀念外,並請各級道安會報集中人力與資源,加強宣導以確實建立路權觀念。茲例舉重要且基本之「路權」觀念如下:〈一〉行人路權: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車輛違規行為,建立「行人優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二〉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穿越車道行為,宣導行人亦無侵犯汽車之通行之權利。〈三〉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駛人行道,建立人車 各行其道之路權觀念。〈四〉停車路權:執行掃除路霸、取締並排停車等違規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五〉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重大違規,並宣導火車行進就像砲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的權利。〈六〉高速公路行車路權:選訂重大違規〈如: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依規定之車道行駛〉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題為內涵,加強宣導高速公路行車路權。四、推廣「路權」之參考文宣「路權」觀念宣導必須廣泛運用各種平面、影音媒體,實施長期性、密集性的宣導與勸導工作,須透過資訊傳播力量對用路人進行影響,逐步使用路人養成遵守法令、正確使用道路、以及安全駕駛之行為。茲將全面推廣「路權」之參考文宣列示於下,提供相關單位及媒體運用與宣導。一、參考短語〈一〉「路權」精神的短語〈slogan〉1.「尊重路權,大家安全」2.「夢在前方要去追,尊重路權平安歸」3.「人車都有行路權,走自己的路最安全」〈二〉各種「路權」的短語1.「人車分道,行人優先」(年度宣導重點工作)2.「穿越道上行人走,機車汽車請稍後」(行人路權)3.「幹道直行優先走,耐心開車別發火」(汽車路權)4.「機車騎在機車道,珍惜生命不狂鰾」(機車路權)5.「並排停車傷腦筋,路霸最沒公德心」(停車路權)6.「火車走過平交道,人車暫停莫急躁」(火車路權)7.「高速公路向前行,保持距離最要緊」(高速公路路權)路權對於用路人而言,指使用道路的先後秩序,擁有路權的一方, 可以優先使用道路。路權賦予的條件,係依據交通管制措施如「號誌」 、「標誌」及「標線」實施之,至於沒有交通管制措施的地方,則依據傳統的路權大拇指定則則是:支線車讓幹線車,左方車讓右方車。 在「路權」觀念有關為強化執行效果,交通部除選擇重要或基本之路權觀念外,並請各級道安會報集中人力與資源,加強宣導以確實建立路權觀念。茲例舉重要且基本之「路權」觀念如下:〈一〉行人路權: 加強取締行近人行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車輛違規行為,建立「行人優先通行」之基本路權觀念。〈二〉汽車路權:加強取締行人違規穿越車道行為,宣導行人亦無侵犯汽車之通行之權利。〈三〉機車路權:加強取締機車違規駛人行道,建立人車 各行其道之路權觀念。〈四〉停車路權:執行掃除路霸、取締並排停車等違規行為,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五〉鐵路平交道路權:加強取締闖越平交道重大違規,並宣導火車行進就像砲彈一樣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鐵路平交道上,有 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我們沒有向它挑戰的權利。〈六〉高速公路行車路權:選訂重大違規〈如: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未依規定之車道行駛〉及匝道管 制措施等主題為內涵,加強宣導高速公路行車路權。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 鍰。 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四條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