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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政策與商業習慣 的 規範化歷程

商貿政策與商業習慣 的 規範化歷程. 邱澎生 ( 2012/11/20 ). 商業史 常識 1 : 欠缺商法、官員亂判. 「中國只有刑律,無民律、商律、報律、航海諸律;故商民訟事,律多未載,地方官與胥吏隨意判斷,商民負屈甚多」、「國家非有商律」,否則「商務必不能旺」 鄭觀應 《 盛世危言 》 ,收入 《 鄭觀應集 》 上冊,頁 612-613 ( 此段評論約發表於 1894-1900 年間 ). 商業史 常識 2 : 官府漠視、商人無奈. 牙行侵欠客商貨款,「常能得到地方官府胥吏的直、間接庇護」,故而「客商大多只在貨款久拖而追討無著的情形下,才被迫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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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政策與商業習慣 的 規範化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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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貿政策與商業習慣的規範化歷程 邱澎生(2012/11/20)

  2. 商業史常識1:欠缺商法、官員亂判 「中國只有刑律,無民律、商律、報律、航海諸律;故商民訟事,律多未載,地方官與胥吏隨意判斷,商民負屈甚多」、「國家非有商律」,否則「商務必不能旺」 鄭觀應《盛世危言》,收入《鄭觀應集》上冊,頁612-613(此段評論約發表於1894-1900年間)

  3. 商業史常識2:官府漠視、商人無奈 • 牙行侵欠客商貨款,「常能得到地方官府胥吏的直、間接庇護」,故而「客商大多只在貨款久拖而追討無著的情形下,才被迫告官」 • 范金民《明清商事糾紛與商業訴訟》(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7)頁76

  4. 少數意見:晚清的另類觀察 「因為中國沒有成文商業法典,便認為中國人沒有任何商法(commercial law),這是種常見的錯誤認識。要是沒有近代法律註釋家的論述,我們也可能誤以為英國根本沒有普通法(Common Law)。在《大清律例》以及其前出現過的歷朝刑法典之外,還有中央政府頒布的許多詔令或通行,地方省級法官也針對商法相關問題做成不少裁決」

  5. 晚清(1882)另類觀察的理由 「這些例案、命令與裁決的合輯,都由刑名幕友、稅關監督以及其他重要的中國內陸官員所掌握。儘管各省有不同的貿易習慣,但對熟悉商業法律領域的人而言,這些涉及商業問題的法律合輯仍然足以提供很好的保護,讓種種商業貿易習慣可以在審判過程中經常得到尊重」 “The Commercial Law Affecting Chinese;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Partnership Registration and Bankruptcy Laws in Hongkong,” Reprinted from the China Mail, 1882. pp.1-40

  6. 明代江西商人的「上訪」 16世紀《弘治問刑條例》增立律例:「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萬曆40年(1612)王肯堂《律例箋釋》,謂此例訂於天順年間(1457-1464),並建議修改例文:「賈客不止江西,江西亦非首省,似宜改此二字」 (王肯堂《王儀部先生箋釋》卷22〈刑律:訴訟:越訴〉條例文,頁604)

  7. 徽商打官司「傳染」江右商人 王士性(1436-1494)對徽州與江西商人集體打官司風氣的觀察與解釋:「(休歙)商賈在外,遇鄉里之訟,不啻身嘗之,醵金,出死力。則又以眾幫眾,無非亦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 (王士性《廣志繹》,收入《王士性地理書三種》卷2,頁276 )

  8. 市司/牙行/埠頭做為商業基本法 洪武元年(1368)「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明史》〈職官志〉)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大明律》)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其來歷引貨)」(《大清律例》)

  9. 市場演化 I:晚明客商的都會處境 • 「廣(州)城貨物,市與外江人,有弊惡者,五、七日持來,皆易與之。非若蘇、杭間,轉身,即不認矣」 • 「今時,市中貨物奸偽,兩京為甚,此外,無過蘇州。賣花人挑花一擔,燦然可愛,無一枝真者…滸墅貨席者,術尤巧。大抵郡會往來,多客商,可欺」 • 葉權《賢博編》,收入《明史資料叢刊》

  10. 晚明江南士紳對客商的同情 「兩鎮(烏鎮、青鎮)通患通弊,又有大者。牙人以招商為業,(商貨初至)牙主人豐其款待…(牙)主人私收用度,如囊中己物,致(客)商累月經年坐守…情狀甚慘。…這商貨中間,又有借本置來者,舉家懸望,如合負了他?負了他,天不容,地不載,世間極惡大罪也,余目擊心傷」 李樂(明隆慶2年(1568)進士,官至福建按察司僉事)《續見聞雜記》卷11

  11. 「蘇杭福地」的江南:蘇州、松江、嘉興、湖州、杭州「蘇杭福地」的江南:蘇州、松江、嘉興、湖州、杭州 烏鎮:湖州府‧烏程縣東南9里(今屬桐鄉市西北烏鎮鎮) 青鎮:嘉興府‧桐鄉縣西北

  12. 福建長官下令保護客商 康熙46年(1707)福建巡撫告示:「為商賈者,出其汗,積微資,越境貿易…乃牙店無體恤之意」,棍豪「或仗衙胥而硬取,或勾黨類而朋吞,或飾詐於賒營,或狡情於揭借。誆銀入手,視為己財。營室肥家,罔知客困」;(商賈)「赴公府而投訴,其如吏黠官尊,誰憐越陌度阡、目斷家園於異國!遂使本虧貨折,淚灑憫救之無門,種種弊端,深可憐惻」(張伯行《正誼堂集》卷5,頁32)

  13. 十八世紀皇帝下聖旨保護「客本」 乾隆5年(1740)詔:「聞各省牙行,多有以衿監認充者,每至侵蝕客本。拖欠貨銀,或恃情面而曲為遲延,或藉聲勢而逞其勒掯。以致羇旅遠商,含忍莫訴,甚屬可憫…應將現在牙行,逐一詳查,如有衿監充認者,即行追帖,令其歇業,永著為例」 「嗣後,如有仍蹈故轍,而州縣官失於查察者,著該上司查參議處。其如何定議之處,該部妥議具奏,欽此」(《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33,頁718-719)

  14. 「侵吞」與否?法律納入商業邏輯 乾隆23年(1758)〈牙行侵欠控追〉例:「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係設計誆騙,侵吞入己者,照〈誆騙〉本律,計贓治罪;一百二十兩以上,問擬滿流;追贓給主。若係分散客店,牙行並無中飽者,一千兩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負欠私債〉律治罪;一千兩以上,監禁嚴追,一年不完,於負欠私債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銀,仍追給主」

  15. 連坐法:官員協助商人「討債」 「承追之員,按月冊報,巡道稽查。逾限不給者,巡道按冊提比。如怠忽從事,拖延累商者,該巡道據實揭參,照〈事件遲延〉例議處;有意徇縱者,照〈徇情〉例,降二級調用。如有受財故縱者,計贓從重,以枉法論」 (吳壇《大清律例通考》卷15〈戶律:把持行市〉頁534)註:六贜:監守盜;常人盜、枉法;竊盜、不枉法;坐贓。枉法,計贜至八十兩者,絞。

  16. 皇帝幫英吉利國「夷商」討債? • 乾隆41年(1776)廣州「革監倪宏文賒欠英吉利國夷商翁等貨銀萬餘兩無還」案,送至中央政府「審轉覆核」(按:區分准照/議駁) • 廣東巡撫李質穎審理此案時,將廣州十三行商人倪宏文,處以「減等擬徒,援赦,杖責」刑責。乾隆皇批評此項判決「殊屬寬縱」,並稱讚「幸而部臣議駁」;刑部官員駁議此案,建議應將倪宏文「改擬杖流,監追」

  17. 是法律,是政治?有心誆騙+體卹遠人 • 刑部的法律推理:「今倪宏文拖欠夷商貨銀,數至盈萬,實屬有心誆騙遠人,非內地錢債之案可比。至所供:落價虧本,及賒與客販、舟覆貨沈等語,均係狡詞支飾,豈可憑信!」 • 乾隆批評廣東巡撫李質穎:「平日尚能認真辦事,何以審擬此案荒唐若此!」除了將其「著交部察議」,並批評「地方官庇護內地奸商,而令外夷受累,屈抑難伸,其事實乖,殊非體卹遠人之道!」

  18. 官員「攤賠」商人債務的陰影? • 乾隆核定此案:「著速飭追之員,先將倪宏文監追,轉飭該犯原籍,查產變抵,照收給與夷商收領。其不敷之數,勒限一年追清;如限滿不能全完,即令該省督、撫、司、道,及承審此案之府、州、縣官,於養廉銀內,按數攤賠。即傳朕旨,賞給該夷商,清賬歸國,勿使向隅。其各員所賠之數,俟倪宏文名下,追出抵還,仍將倪宏文照部議發配」 • (《清高宗實錄》,乾隆41年(1776)11月下,頁687-688)

  19. 避免債務糾紛的「合同聯票」 乾隆元年(1736)江西按察使凌燽推廣「行店聯票」:「各(牙)行,照式設立合同聯票。凡客貨到行,行家代為發店後,即將客貨若干、議價若干、付過下欠若干、約定何日兌交,三面填明合同票內。中用本客、本店圖記花押,將聯票裁分。一付本客收執,一存本店查對。至日清賬,店家合票發銀;如無合同對驗,店家概不許發銀。如有無票私給者,概不作準,仍照客執聯票,清追其銀。或不能一次全還,即將陸續還過完欠數目,填明票內;如有拖欠,任客同經手牙行,執票鳴官」(凌燽《西江視臬紀事》卷4,頁149)

  20. 聯票+查稅告示:地方官主動出擊 乾隆24年(1759)江西布政使頒令:「南昌府積守,合州縣,按季查各牙(行)完糧底冊。如有開除,即屬消乏,即勒令歇業,出示行門。尚為清源之一法。至于交易票簿,雖別立名色,要不出互相鈐制之意,則三聯行票已包舉無遺,舊曾飭行,似亦可仍循其式」(按:南昌知府積善) 「應請通飭各屬:嗣後,選充牙行,務擇有產、有糧確係殷實…仍按季核查。如該牙(行)糧產有開除者,即勒令歇業;將(牙)帖立押繳銷。大張告示寔貼行門,俾遠客知所趨避不致受騙」 (《西江政要》布政司本,卷2)

  21. 商稅「甚妙」:晚明地方財政的變化 「商稅到處不同。有出之各市鎮鋪戶者,有一人賣一貨,即納數錢者;亦有出自牙行者,名為月錢。」 「各處支用不同。有解上司者,有申作本處書手工食。總之,正數外,尚有餘者,買作社倉,及一切修廢之事,甚妙。」 (明)余自強《治譜》卷10〈雜事門〉,收入《官箴書集成》冊2,頁191

  22. 不只靠政府:商人團體積蓄的力量 十六世紀以後逐漸興起於各城鎮的商人團體。如蘇州,商人捐建各種「會館」與「公所」:嶺南會館(1596)、三山會館(1596)、東官會館(1625)、潮州會館(1662)、書業公所(1671)、寶安會館(1677)、濟寧會館(1677)、大興公所(1680)…等。直至清末,蘇州至少存在過 50 座會館、210 座公所。 屬於商人捐款成立的自發性社團:直至道光16年(1836),捐建「麗澤公局」的金箔鋪作坊主仍寫道:「(鋪等向來)集公匯議,素無公局。非藉朋儕廳宇,即假釋道軒堂」(蘇州碑刻,頁164)

  23. 由長江、大運河、珠江、沿海線 構成的清代城鎮簡圖 取自: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清代編

  24. (明)仇英〈清明上河圖〉實以晚明蘇州城為背景(明)仇英〈清明上河圖〉實以晚明蘇州城為背景

  25. 姑蘇繁華:16世紀江南經濟的繁榮 • 「長江繞於西北,大海環於東南,蘇郡為奧區耳。山海所產之珍,外國所通之貨貝,四方往來。千萬里之商賈,駢肩輻輳」(《清經世文編》卷23沈寓〈治蘇〉) • 「自閶門至楓橋將十里,南北兩岸居民櫛比,而南岸尤甚。凡四方難得之貨靡所不有,過者爛然奪目。楓橋尤為商泊淵藪,上江諸郡及各省菽栗棉花大貿易咸聚焉,南北往來,停橈解維,俱在於此 」(鄭若曾《江南經略》卷2葉60上) • 「嘗出閶市,見錯繡連雲、肩摩轂擊。楓江之舳艫銜尾,南濠之貨物如山,則謂此亦江南一都會矣 」(崇禎《吳縣志》卷首 )

  26. 蘇州城近郊圖,取自《民國吳縣志》

  27. 1860年6月太平軍攻克蘇州城前,清軍火燒山塘街 蘇州山塘街的會館、公所殘跡與現況零拾

  28. 蘇州「全晉會館」與其戯台的現狀(原址應於閶門外,山西錢業商人捐建於1765年蘇州「全晉會館」與其戯台的現狀(原址應於閶門外,山西錢業商人捐建於1765年 中國會館志編纂委員會編《中國會館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

  29. 萬壽宮:蘇州的江西會館現狀(原應於閶門外留園, 1684捐建,祀許真君與天后)

  30. 四川省自貢市的西秦會館 中國會館志編纂委員會編《中國會館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2

  31. 財產龐大的商人團體 潮州會館(又名霞漳公所),由潮州府七縣商人,於1662年捐立於閶門外,拜祀關帝。 康熙47(1708)至乾隆41年(1776)近70年,以30,665兩陸續購置房地產 (洪煥椿,1990:363)。地產中,會館所在地是「座落吳縣間五圖」的一棟「門面三間,前後地基六進」建築物,「價銀四千八百五十兩」;另還購入所在地附近「市房」17所。潮州會館出租其中 16 所「市房」,乾隆49年(1784)房租銀即達1,435兩(蘇碑,頁341)

  32. 會館與燈宴:城市的集體記憶 清道光年間,蘇州人顧祿即以「棟宇壯麗,號為會館」,形容蘇州城商人「會館」的外觀。正月十五日,「是夜,俗又呼為鐙節。比戶燃雙巨臘於中堂,或安排筵席,互相宴賞。神祠、會館,鼓樂以酬,華燈萬盞,謂之燈宴」(顧祿《清嘉錄》卷1〈燈節〉頁16下-17上)

  33. 民間+官方:客商與牙行互動新局勢 蘇州「江魯公所」(also「江魯會館」), 1781年蘇北販魚商捐款立於胥門外 商人團體購買官府核可的「公製砝碼、準秤」,將這些度量衡工具「存儲公所」 其作用如下:「每逢朔、望,(牙)行、客(商)會同較準;使牙行不能取巧,客商亦不致受虧」 蘇州碑刻,頁289-290

  34. 匯簿日:社團經費的管理與運用 嘉慶18年(1813)〈嘉應會館碑記〉列有「各幫貨物陸續抽斂」公積金的管理辦法: 「凡經手收入,及放出生息,必須經理得宜,始免侵虧之弊」。並規定每年某日為「匯簿日」,由去年選出保管人,在當天將「所有銀錢,當眾交出」,然後選出下屆的新保管人。公積金需要運用,規定:「公舉殷實借領,某分生息,須數人保結。至次年匯簿日,母利一併交出,再公舉殷實借領,毋得循情」(蘇州碑刻,頁351)

  35. 民間「公產」:政府保護階段 I 乾隆49年(1784),「潮州會館」彙齊「歷(年)置房產設立冊簿」,將所有公產,「延請董事經理,三年一更,七邑公舉」。財產契據保管方式則是:「一應存館契據,遞交董事收執。先後更替,照簿點交,永為定例」,並請政府保護「公產」不使外人侵犯(蘇州碑刻,頁340)

  36. 民間「公產」:政府保護階段II 光緒18年(1892)「吳興會館」碑記,則反映「立案」制度的新發展: 「現聞上海、江西等會館,所有產業契据等項,皆因公產,係輪流經管,恐難一律慎密,均須稟庫存貯,另錄置產簿二本,呈請蓋印。一存縣檔,一存會館,永遠執守,歷無貽誤。今吳興會館產業,事同一律。既查存上海、江西等會館成案,並核與義莊公產契据,可以存司蓋印,例章大略相同」(蘇州碑刻,頁45-46)

  37. 由習慣到規則:保護「金三陽」 清順治16年(1659)4月,蘇州、松江 37家棉布字號,聯名立碑〈蘇松兩府遵奉撫院憲禁明文〉,在「奸牙沈青臣假冒(金)三陽號記,私刊刷(布)」訟案取得勝訴 乾隆元年(1736)松江府的判決:「蘇松等郡布業甚夥,但貨有精粗、長短之不齊,惟各立字號以分別。故從前盛行之字號,可以租、頂、售(賣)…乃有射利之徒,並不自立字號…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異,竊冒壟斷,以偽亂真,起釁生非,病累商民」。為保障布商牌號,官員強調已有商業成案:「蘇松兩府字號布記,不許假冒雷同,著有成案」,「(今)蘇郡又有布商竊冒字號招牌」,「檄行蘇、松兩府查禁,並勒石永遵」(《上海碑刻資料選輯》頁84, 86 )

  38. 十九世紀官員談各類訟案的證據 「如戶婚田土案之文契、身契、婚書,錢債案之合同、老賬、退約、借券等(原註:萬金老帳、日用流水鈔、鈔契,均須逐細查對),因何兩造尚未輸服之原委(原註:或因要證未到,或因尚須覆勘之處,務要記清),將諸緊要之處,熟記於心,然後將一干人證先訊一堂,須和容悅色,任其供吐,不必威嚇駁詰」

  39. 對商業訟案各類證據的謹慎 • 兩造呈交契據宜分兩類:一為「應發還者(原註:用硃筆在契空處劃一記號)」,要「當堂發還,取具領狀附卷,以免書差勒索領費」 • 二為「應存查者」,要「於堂單內註明,即粘連堂單之後,以免遺失(原註:如錢票、銀票,即飭役同本人至鋪對明,示以因訟存案,以防案未結而闗閉。對明後,其錢若干、票幾張,用紙包好,硃筆畫封,粘於堂單之後)」,案完後發還 • (穆翰《明刑管見錄》(1845)〈審案總論〉)

  40. 不只靠官員:各類幕友的協助 「幕友一席,最為要緊。至好者推薦,不可遽許,亦不可遽辭,務細訪察所薦之友品學何如。擇其善者,延之赴任。有期拜見,下關書。聘金一項,量缺致送…加以水禮八色,隨時配合。其起程船腳,或我備,或折價,商酌辦理。各處情形不同,隨時酌奪」(褚瑛《州縣初仕小補》,收入《官箴書集成》第8冊,卷上〈聘請幕友〉,頁739)

  41. 董三百:「法律人」的好出路 「余初幕時,歲修之數,治刑名,不過二百六十金;錢穀,不過二百二十金。已為極豐。松江董君,非三百金不就,號稱「董三百」。壬午(乾隆二十七年,1762)以後,漸次加增,至甲辰、乙巳(乾隆四十九年、五十年),有至八百金者。其實幕學、幕品,均非昔比矣」 汪輝祖《病榻夢痕錄》,頁369-370

  42. 「無縫天衣」:幕友的目標 • 「人人口供,均須畫一,乃前後照應之法也。但各人地位有不相同者,須設身處地、恰似其人」「供不可文,句句要像諺語,字字人能解,方合口脗;曾見有用之字、及字、而字,並經書內文字者,非村夫俗人口氣也」 • 案件若涉瘋病人犯,則「敘供」須「含糊錯落,似是而非,所對非所問,或有問而無供;若頭緒清楚,便非真瘋」 • 「合而觀之,理無參差,一氣呵成,儼若無縫天衣」(王又槐《辦案要略》〈敘供〉 )

  43. 訟師也「狀元」:另一類「法律人」 吳地「俗既健訟,故訟師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狀元,最低者曰大麥。然不但狀元以此道獲豐利、成家業;即大麥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贍俯仰」(徐復祚《花當閣叢談》卷3〈朱應舉〉) 「沈天池、楊玉川,有狀元、會元之號。近金荊石、潘心逸、周道卿、陳心卿,較之沈、楊雖不逮,然自是能品…至湮沒者,不可勝數」(殷聘尹《外岡志》,收《中國地方志集成:鎮志專集》冊2頁893)

  44. 令官員氣憤與頭疼的訟師 • 15世紀況鍾(1384-1442)〈況公下車各政〉:「訟棍訪著即辦,須在下車時,遲則無濟矣!」(覺羅烏爾通阿《居官日省錄》,收《官箴書集成》冊8頁9) • 「南方健訟,雖山僻州邑,必有訟師」;「北方則不然,訟牘既簡,來訟者皆據事直書,數行可了」(袁守定《圖民錄》,《官箴書集成》冊5頁202-203)

  45. 「訟師秘本」有如黃色書刊? • 乾隆7年(1742)例: 「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台秦鏡》等一切搆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毁,不許售賣。有仍行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 光緒年間薛允升評此例:「訟師之技,多係以虛為實…此等搆訟之書,階之厲也。嚴訟師,而禁及此等秘本,亦拔本塞源之意也。然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傳習,仍復不少,猶淫詞小說之終不能禁絕也。」(《讀例存疑(重刊本)》冊4,頁1021)

  46. 「無賴不成詞」vs. 「用其律意」 • 「牛吃房上草,風吹千斤石,狀子入公門,無賴不成詞」(《四進士》,收劉烈茂、蘇寰中、郭精銳編《車王府曲本菁華》冊5頁259 ) • 《新刻法筆新春》《詞訟指南》:「凡作狀,先須觀其事理、情勢,輕重大小緩急,而後用其律意。符合某條,乃從某條,止揀其緊要字眼、切於事情者,較達其詞。使人一看,便知其冤抑、誣告或牽連之類,務要周詳。…徒取刁名,無益於事,明者辯之」

  47. 有功於世:我是訟師,不是訟棍 • 「播弄鄉愚、恐嚇良善,從而取財者」,「乃訟棍耳,安得以師字加之!」 • 「安分良民,或為豪強欺壓,或為仇盜扳累,大則身家幾陷,小則名節攸關,捶胸飲恨,抱屈莫伸。僅假手于庸碌代書,具詞呈訴,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閱者心煩,真情難達。于此,而得一智能之士,為之代作詞狀,摘伏發奸,驚心動魄,教令對簿當堂,理直氣壯,要言不繁,卒致寃者得白,奸者坐誣,大快人心。是不惟無害于人,實有功于世!」(王有孚《一得偶談》初集,葉39下)

  48. 百戰百勝:訟師追求的境界 • 「先原情何如,次據理、按法何如,熟思審料,如與人對奕然。酌量彼我之勢、攻守闔闢之方,一著深於一著,末掉如何結局。智炳機先,謀出萬全,則制人而不受制於人,此百戰而百勝也!」(《按律便民折獄奇編》〈法家體要〉 ) • 「得其法,則如良將用兵,百戰百勝,無不快意。不得其法,則有司不准,終致反坐」(《折獄明珠》〈造詞雅論〉)

  49. 知法者懼法:就是要讓官吏害怕 • 「所謂含沙得白,而乃下無冤民,實民自以不冤也!則知法者懼法,豈其本來哉,其勢然也。倘曰使民無訟,則在聽訟者青天白日之化云爾」(野叟《法家須知》,明崇禎6年(1633)序刊本,中研院史語所傅斯年圖書館藏微卷,〈敘〉)

  50. 重省明清貿易政策與商業規範 1882年少數派:「這些例案、命令與裁決合輯,都由刑名幕友、稅關監督以及其他重要的中國內陸官員所掌握。儘管各省有不同的貿易習慣,但對熟悉商業法律領域的人而言,這些涉及商業問題的法律合輯仍然足以提供很好的保護,讓種種商業貿易習慣可以在審判過程中經常得到尊重」 18世紀中央政府的牙行/客商債務立法;江西地方府聯票、公告牙行「財務」;商人團體普及化 訟師與幕友:做為保障商人財產安全的「充份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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