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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法規. 新竹縣衛生局 食品衛生課 江松福 課長. 食品衛生法規. 食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 食品衛生標準.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共七章四十條 第一條 ---- 為管理食品 衛生安全 及 品質 , 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條 ----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 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口香糖 檳榔 奶嘴. 食品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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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法規 • 新竹縣衛生局 • 食品衛生課 • 江松福 課長
食品衛生法規 食品衛生管理法 健康食品管理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 食品衛生標準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共七章四十條 第一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 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口香糖 檳榔 奶嘴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之食品添加物,係指食 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 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 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 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食品衛生管理法 • 硼砂 -------- 三偏磷酸鈉 • 吊白塊 • 二氧化硫 • 亞硝酸鹽 • 過氧化氫 • 鹽基性介黃------食因性色素 〈34.1-3年以下或併科18~90萬元以下罰金〉
硼砂─非法添加物 • 作用─增加澱粉食物的脆度與韌度;防止蝦頭變黑 • 對人體的傷害─會在體內蓄積,中毒之症狀為嘔吐、腹瀉、紅斑、休克、循環系統障礙 • 可能添加於下列食品中 鹼粽、粿類、圓仔脆、油條、仙草、蝦 • 建議─向信譽良好的廠商購買或以『三偏磷酸鈉』取代硼砂使用
吊白塊—非法添加物 1.理化特性:違規使用的漂白劑,俗稱「吊白塊」,其係以褔馬林〈Formalin〉結合亞硫酸氫鈉再還原製得,因有亞硫酸的還原作用,可達漂白之目的。 2.毒性:吊白塊使用後會有相當量的甲醛及亞硫酸鹽殘留在食品中,亞硫酸鹽於作用時可釋放二氧化硫,高濃度下會抑制呼吸道作用而窒息致死;低濃度下可刺激呼吸道及眼結膜,並對氣喘、舌水腫及喉痙攣的病人導致死亡。 3.常被添加在米粉、白豆沙及其他欲增白之食品
亞硝酸鹽─合法添加物 • 作用─防止肉品酸敗,保持鮮紅肉色,具特殊風味及抑制肉毒桿菌滋生 • 對人體的傷害─添加過量會產生致癌物質〈亞硝氨〉 • 可能添加於下列食品中 香腸、臘肉、火腿等肉製品 • 建議─購買有優良肉品標誌的肉製品或選擇商譽良好之廠商
亞硫酸鹽─合法添加物 • 作用─強力漂白作用,可防止植物褐變 • 對人體的傷害─食入過量會刺激胃部,造成不適及腹瀉現象,甚至引起嚴重的胃部障礙 • 可能添加於下列食品中 脫水蔬菜、筍乾、冬瓜糖、金針、鳳梨 乾、白木耳、椰子汁 • 建議─不購買超過常態白度的上述食品,帶有褐色是正常的
過氧化氫─合法添加物 • 作用─為合法殺菌劑,不肖商人利用其作漂白劑 • 對人體的傷害─食品中殘留會刺激胃黏膜造成傷害,甚至可能有致癌 • 可能添加於下列食品中 豆干製品、麵腸、魚、肉煉製品、小魚 干、鴨掌、蓮子、死雞 • 建議─購買食品時應接受應有的『原色 』,勿要求過白
螢光增白劑─非法添加物 • 作用─具漂白作用 • 對人體的傷害─螢光物質有致癌性 • 可能添加於下列食品中 洋菇、蘿蔔 • 建議─購買未經漂白的洋菇
食用色素 可食用之色素如下: 藍色:1.2號。 綠色:3號。 黃色:4.5號。 紅色:6.7.40號。
去水醋酸鈉 • 防腐作用。 • 使產品鬆軟,不改變食物原味。 • 白色粉末狀。 • 無異味。 每公斤約600元,使用量大約為0.3g/kg
去水醋酸鈉 去水醋酸鈉(Sodium Dehydro-acetate)是一種白色粉末狀,無味道的防腐劑,其作用可使產品保存更久,所以常被食品業者使用於麵粉及澱粉類產品, 例如: 「麵包」、「蛋糕」、「喜餅」、「豆餡、蓮蓉」、「麵條」、「饅頭、水餃、扁食……等」、「粉圓、湯圓、芋圓……等」、「年糕、蓮子糕、黑糖糕、綠豆糕、桂花糕、相思糕、發糕、蘿蔔糕……等糕類」、「太白粉、芡粉、玉米澱粉、甘藷澱粉、蓮藕粉、澄粉等粉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釋迦餅、芋餅……等餅類」、「芋粿」、「烘焙預拌粉」、「民俗米食」、「米粉」、「豆花」、「布丁」、「果凍」、「米苔目」、「青蛙下蛋」、「沙琪瑪」……等產品。
鹽基性桃紅精 1.其他名稱:紅花米 2.毒性:急性毒性為全身著色、排出紅色 尿(有時誤為血尿)。 3.常被加在紅龜粿、湯圓、紅蛋及其他烘 培食品中。
蘇丹一號 • 蘇丹一號為紅色色素,只能用於汽油、機油、汽車臘和鞋油等工業產品,不可添加在食品中。 • 英國Premier 食品公司生產的一種調味醬,其中添加了含有這種色素的辣椒粉,這種辣椒粉產自印度孟買。 • 對光線的敏感性不強,不像天然辣椒素經過光照會褪色,所以部份廠商以蘇丹一號讓醬料保持鮮紅,但長期食用可能致癌。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八條----本法所稱標示,係指於下列物品 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 或記號: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 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 本身或外表。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 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 全及品質之標準〈33.1.1〉 便當—生菌數10個,大腸桿菌0個 冰品---生菌數100個,大腸桿菌0個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一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31.1.2〉 一、變質或腐敗者—斃死豬、雞、鴉 加工出售供食用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資或 異物者—硼砂、鐵絲 四、染有病源菌者 –食物中毒菌 五、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 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 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 量者 七、攙偽或假冒者 八、逾有效日期者〈33.1.2〉 九、從未供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 體健康者----守宮木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二條: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 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之規定〈33.3〉 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其 有效期間為一至五年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三條: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 生檢查,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畜 牧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者依畜牧法第三十三條處 新台幣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食品衛生管理法 • 運出屠宰場之屠體、內臟或分切肉,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 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 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易或包裝 之上:〈33.1.2〉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 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1.依第十二條公告之品名或通用 名稱 2.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 料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 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 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不可黏貼,保存期限 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僅標明年月 乳品及冷凍食品例外
食品衛生管理法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 標示事項 標示營養成分及其含量、七葉膽 茶需標明「本品不得長期大量使 用」等警語或本品多食無益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九條:對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 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 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 誤解之情形—延後標示〈32.1〉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32.2〉
食品衛生管理法 • 黑松 • 28825252 • 噴火篇 • 爬牆篇
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治療近視、防止便祕、清血、調整 內分泌、改善過敏體質、治失眠、 防止提早更年期、防止貧血、利尿
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份 例:解肝毒、降肝脂
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狀有效 例: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滯、平胃氣、 降肝火、防止口臭、改善喉嚨發 炎、去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 律不整、解毒
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補腎、溫腎、固腎、益脾、健脾、 和胃、翻胃、養心、清心〈火〉、 寧心、強心、清肺、潤肺、溫肺、 瀉肺、養肝、疏肝、鎮肝、澀腸、 潤腸、活血
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 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 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1.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 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 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 分解有害物質
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3.涉及改善身體外觀者;而未影響身體健康者 例:豐胸、預防改善乳房下垂、減肥、 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 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
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 4.引用本署相關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衛署食字第八八0一二三四五號〈許可〉或審查合格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八八0一二三四五號函認定為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