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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 南投縣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 ( 基礎專班第二期 ) ---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 法規 1~22 條第 1 項第 6 款 ). 講授者:國立空中大學 公行系 兼任講師 大村鄉公所行政課長 許芳榤. 楔 子. 2. 辦採購 = 走鋼索. 許子曰:「辦採購像是走鋼索, ‧‧‧ 」 此岸:預算 彼案:成果 金額 : 高度 鋼索 : 法條 防護裝備 : 採購知識 檢調:一陣大風 〈 風早已形成,只是不知何時會吹向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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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南投縣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基礎專班第二期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法規1~22條第1項第6款) 講授者:國立空中大學公行系兼任講師 大村鄉公所行政課長 許芳榤
楔 子 2
辦採購 = 走鋼索 許子曰:「辦採購像是走鋼索,‧‧‧」 此岸:預算 彼案:成果 金額:高度 鋼索:法條 防護裝備:採購知識 檢調:一陣大風〈風早已形成,只是不知何時會吹向你!〉 多讀書以養膽氣,讓知識成就另一高峰,但~對於堅持使用舊鋼索或不願裝上防護裝備者,我們只有尊重、祈禱與默默的祝福‧‧‧」
-輕鬆學會採購法- 1.培養『庖丁解牛』的能力 2.輕鬆快速記憶法條 3.參考援引〝範例〞與〝前例〞 ~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
講授大綱 壹、前言 貳、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法規1~22條) 一、法條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101/10/16版〉 二、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說明 三、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參、國家考試(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考題介紹 肆、政府採購法常見問題Q&A 伍、實例分析 陸、結語
壹、前言 6
效率(efficiency)是甚麼? Do the thing right.把事情作好,亦即投入與產出之間的關係,重視手段的運用,亦指達成目標所需之人力、費用、時間、金錢、成本以及政策產出,效率指標關心「手段」的問題。比值愈大,即表示這個系統愈有效率。其所探討的問題是,機關在既定時間內,究竟產生了哪些結果? 採購法§1: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 功能(promotes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確保採 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7
二、效益(benefit )是甚麼? Do the right thing.作對的事,也稱“效能”(Effectiveness),即組織活動達到原定的目標的程度,完成所追求的事務及產出品質度,重視目標的達成。 採購法§6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 益、採購效益(procurement efficiency )或專業判斷之考 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公共利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依維基百科定義,意指一般大眾的福利或福祉;另參考《公益勸募條例》§2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8
三、如何提升採購效率? 有效地減少採購所需花費之人力、費用、時間、成本以及提高採購之產出。 (一)提升採購人員之素質。 (二)正確有效之採購方法並依法行政。 (三)善用民間及政府資源。 9
四、「依法行政」?~ 1 (一)「依法行政」又稱「行政合法化」,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在法之範圍內達成行政目的,亦即「依法行政」的「法」範圍,就是只要依據法律(或授權命令)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授權命令」(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都是公務員應該遵守的法律和命令。(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150、159) (二)「依法行政」為公務員首要原則,如違反依法行政公務員個人須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而行政主體(服務之機關)則須負國家賠償責任。(參照國家賠償法第2、3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等) (三) 「依法行政」分為消極與積極兩項: 1.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法律優越」原則,行政行為或其他的行政活動均不 得與法律相抵觸,法律不得抵觸憲法,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 訂定之命令不得抵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1)效力優先:上位規範之效力優於下位規範之效力,法律之位階順序:憲法 >法律>法規命令(上級>下級)>自治規章(上級>下級)。 (參照憲法171.172、憲法125、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 (2)適用優先: a.相同位階法源之適用順位: 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法律時要先用有較詳細規定之特 別法(相較總則而言),惟於特別法無規定時才回歸適用總則之規定】 b.不同法源之適用順位: 較低位階之法律較為具體詳細,因此應先適用較低位階之法規範,若無相 關法規範時,則應審核其合憲性與合法性。
四、「依法行政」?~2 2.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法律保留」原則,凡有“以法律定之”之字就屬 於法律保留原則,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 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參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 (四)依法行政與行政裁量 1.法律對某些事務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便產生了所謂 的行政裁量權;若法律條文有「得」即有裁量餘地,可以選擇要主張或不主 張,若為「應」則為強制規定,並無採量餘地。(PS:「得」係「機關」得,屬 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非承辦人員之裁量權,是以應簽報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2.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做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 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如裁量權係基於法律 條款之授權,尤其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 3.裁量權所易滋生行政或法律責任態樣: (1)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例如採購法第48 條規定,除有不予開決標之情形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應依招標文件 所訂時間開標決標;第53條規定,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及等標期與押標金 、保證金額度等,逾越了授權裁量的範圍,都可能構成刑事或行政責任。
四、「依法行政」?~ 3 (2)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同之動機。例如,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或是未符合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所訂之情形,即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如無緊急需要之工程,卻逕採限制性招標指定特定廠商辦理議價,顯有如工程會所述「曲解法令規定及濫用行政裁量權」之便宜行事情形,已濫用了行政裁量權;另如評選最有利標係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其增列之「創意」及「廠商額外給付機關之情形」,要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以免有觸法之虞。又如機關逕以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投標廠商平均標價之百分之八十,且低於次低標之百分之九十」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之判斷依據,在執行上雖較簡便,惟此非根據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與本法第58條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旨。 (3)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例如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亦即若不考量上述因素,而皆固定底價核定,此即可能構成裁量怠惰。又如「招標期限標準」規定「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須時間合理訂定之」,所稱十四日、二十一日、二十八日、四十日、十日、三日,均為下限規定,機關於辦理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應視採購個案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必須之時間,合理訂定。另又如一再地任由標案流標,卻不願採取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致影響採購效率,採購人員則可能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之情事。
四、「依法行政」?~4 (四)依法行政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1.定義 基於「法明確性原則」的要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構成要件時,其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語,本應力求明確,俾利人民明瞭並遵循。惟因規範事實的多樣性與歧異性,立法者往往無法作完全明確的逐一規定,而須選用涵蓋內容較多重意義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以涵蓋錯綜複雜的社會事實。 2.案例 (1)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2)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4)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本款細則111條有其定義〉。
四、「依法行政」?~5 (四)依法行政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3.法院與司法院見解 (1)「學說上固然承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某些性質之事件,享有『判斷餘地』,但並非但並非表示完全排除司法審查。行政機關行使判斷餘地權限之際,倘未充分斟酌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等情形,即屬違法,行政法院自得予以撤銷。」〈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904號判決〉 (2)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及釋字第319號翁岳生等3位大法官所提不同意見書參照)。 (3)所謂「判斷餘地」,係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公共利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為判斷時,行政機關例外地在某些行政領域享有自主空間,在該空間內行政機關得自主做成決定,法院應尊重此種行政自主空間,這是因為法院對於某些特殊性質行政活動,無法充分掌握具體事實做成判斷,故而不得不限縮其司法審查權之範圍。資料來源:參考法務部編《公務員法治錦囊》﹝公法篇﹞、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五、採購業務的「江湖一點訣」~1 採購疑義釋疑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查詢 (一)採購疑義釋疑: 1.查閱子法及工程會訂頒之相關作業規定 如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88條有關招標文件其廠商資格、技 術規格,是否有訂定不利競爭規定,以圖利特定廠商而不利一 般廠商投標之「綁標」執行疑義,可先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法規命令)第24條、第25條及第25條之1子法之規定復 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行政規則)之 規定。 2.查閱工程會相關解釋令函(解釋類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159叁照) 主管機關之解釋令函得上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之「政府 採購法規」之「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或「逐條釋例」下搜尋(如搜尋”綁標”字眼)。查詢之結果,可直接從印表機列印,所得之書面,可作為簽辦相關作業參考。 3.公文或書面傳真(加蓋單位戳章)至工程會(企劃處)請求釋 疑(約1-2週內可得到書面回復,工程會企劃處 FAX:02-87897604、TEL:02-87897600)。 15
五、採購業務的「江湖一點訣」~2 採購疑義釋疑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查詢 (一)採購疑義釋疑: 4.網路上搜尋相關解答 〈1〉如”台灣法律網”、”法源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2〉另首頁 > 便民服務專區 > 常見問答集key關鍵字亦可作查詢 5.簽辦招標,簽文內容可參考工程會「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及「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採購作業簽報〉〈工程會網站之「政府採購」 >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及「採購手冊及範例 」 > 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 6.招標文件,下載全國各機關歷史標案作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歷史標案查詢-檢視-下載〉。 16
五、採購業務的「江湖一點訣」~3 採購疑義釋疑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之查詢 (二)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1.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之規定,機 關 規定(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 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為基準(如:「HZ04010存款保險業」 ,大類為H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中類為HZ 其他金融、保險及不動 產業,小類為HZ04 存款保險業,細類為HZ04010存款保險業),不得比 細類更細,並注意其代碼尾字為”0” 或”1”,以免不當限制競爭。 2.查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查詢」之「全文 查詢」之「營業項目」下搜尋(如搜尋”廢棄物清理業”與”營建廢棄 物共同清理業”, 即可發現兩者代碼不同,”廢棄物清理業”代碼 尾數為0,”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代碼尾數為1,若屬廢棄物清理 業卻限制須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者方可參與投標,則涉有不當限制競 爭之情形。)。 17
貳、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法規1~22條)
◎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 19
◎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 20
◎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 21
◎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一章-總則〉 22
◎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二章-招標〉◎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二章-招標〉 23
◎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二章-招標〉◎政府採購法規1~22條單元梗概〈第二章-招標〉 24
一、(一)政府採購法第1條(立法宗旨)-立法理由一、(一)政府採購法第1條(立法宗旨)-立法理由 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 25
一、(二)政府採購法第1條(立法宗旨)-法條詳解一、(二)政府採購法第1條(立法宗旨)-法條詳解 1.本條明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宗旨。 2.訂定本法之主要目標為: (1)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 (2)提昇採購效率,配合政府施政及經濟發展需要。 (3)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 (4)引入外國優良措施,改善現有制度之缺失,創新政府採購作業。 (5)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 26
一、(三)政府採購法第1條(立法宗旨)-補充一、(三)政府採購法第1條(立法宗旨)-補充 1.中華民國87年5月27日公布,88年5月27日施行。 2.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 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所制定之法律。 3.經常隨著社會環境與交易行為改變而變動相關法令。 4.以「前公後私」之雙階段理論設計,主張以契約是否成立作 為採購行為性質之分界,在招標階段,例如投標資格、招標 方式、審標程序、開標程序等,應解為「公法行為」(與行 政程序法競合);至於簽訂契約後之履約乃至於驗收等階段 則解為「私法行為」(有民法之適用)。 5.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由行政程序法扮演重要之補遺之功能。 6.具「行政刑法」之性質。 7.訂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以資遵循。 27
二、(一)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之定義 )立法理由 1.本法所稱採購,其名稱及內涵,乃參酌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之一九九四 年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之規定及其他國家之用法,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 、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現行有關採購之規定 如有與此定義不一致者,於本法立法通過後,應檢討修改。 2.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因國有財產法及省市政府 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不列入本法適用範圍。 28
二、(二)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之定義 )-法條詳解 1.本條明定採購之名稱及內涵,乃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及其他國家用法,不一定以金錢交 付為限,具對價關係者亦屬之。 2.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不適用本法。 29
二、(二)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之定義 )-補充 *民法租賃、僱傭、承攬相關規定 30
二、(三)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之定義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1)購買遠期外匯。 (2)購 買冷凍食品(肉品)。 (3)公開標售土石。 (4)以上皆非。 【2】 (1)購買遠期外匯為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3)公開標售土石為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2.下列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1)機關變賣200萬之財物。 (2) 公開徵求180萬元之房地產。 (3)標售150萬元之資源回收物品。 (4)200萬元補助對象之選定。 【2】 3.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所稱採購: (1)工程之定作。 (2)權利之買 受。 (3)土地之出租。 (4)契約工之僱傭。 【3】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4.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 【X】承租屬財物採購 5.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 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X】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 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四章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6.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 ,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 辦理。 【O】 31
二、(三)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之定義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7.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如以機關名義辦理,無論機票及膳宿 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O】 8.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 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 【O】 9.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X】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非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10.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 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 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 該法之規定。 【O】 32
二、(三)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之定義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 施工檢查」,如僅限於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 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 規定。 【O】 12.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 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適用【O】 13.機關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 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 購法。 【X】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4.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勞務採購。 【O】 15.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 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 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O】 33
二、(三)政府採購法第2條(採購之定義 )-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6.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 有對價者,適用採購法。 【O】 17.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O】 34
三、(一)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立法理由三、(一)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立法理由 1.明定本法適用機關之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係將所有須經民意機關審 議採購預算之機關予以納入,俾使其採購預算支用 程序能符合本法所要求公開、透明、競爭、公平、 一致之原則。 2.明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凡本法有規定者,應依本法 之規定,其無規定者,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5
三、(二)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法條詳解三、(二)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法條詳解 1.本條明定本法適用機關之範圍,將所有機關予以納入,俾使 其採購程序符合本法公開、透明、競爭、公平、一致之原則 。 2.明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凡本法有規定者,應依本法之規定, 其無規定者,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 為限。機關以民間捐款或代收代付款項辦理採購,仍應依本 法規定辦理。 36
三、(三)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1三、(三)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1 1.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士林區公所辦理下列何種採購適用採 購法? (1)100萬元以上。 (2)10萬元以上。 (3)補助辦理採購金 額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 (4)無論金額大小。 【4】本法適用機關之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2.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 法。 【X】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 3.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 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X】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 4.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o】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 5.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 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 採購法之適用。 【X】非以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且係依其他法令〈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37
三、(三)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2三、(三)政府採購法第3條(適用機關之範圍)-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2 6.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X】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 7.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X】本法適用機關之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38
四、(一)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立法理由四、(一)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立法理由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若補助金 額超過該項採購金額之半數,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 以上者,該採購仍應受本法之規範,並受補助機關監 督,以杜流弊,爰予明定之。 39
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法條詳解四、(二)政府採購法第4(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法條詳解 1.本條所稱「法人」或「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且具辦理採購專業 能力之法人或團體,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 他法律設立者均屬之。 2.所稱「補助」,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 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關於採購應迴避事項,本法第 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條 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 責人。 3.所稱「補助金額」,於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 ,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4.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 購時,其適用本條規定,係以個別採購認定其補助金額。若補助 金額超過該採購金額之半數,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該 採購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並受補助機關監督,以杜流弊。 40
四、(三)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1四、(三)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1 1.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採購,該公所 依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之事項,所稱上級機關指: (1)台北 市政府。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台電公司。 (4)經濟 部。 【1】補助台北市士林區公所非屬法人或團體,上級機關仍為台北市政府 2.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法者,下列何者 敘述有誤: (1)受補助者於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開標時,應受 補助機關之上級機關監督。 (2)於二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者, 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3)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為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4)有 二以上機關補助同一採購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占補助金額比 率最高者認定之。 【1】依本法細則§2規定,應受補助機關監督‧非其上級機關 3.台電公司為敦親睦鄰,補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採購, 其適用採購法之採購,依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准者,所稱上級 機關指: (1)新竹市政府。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台 電公司。 (4)經濟部。 【3】依本法細則§2規定,其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監督機關〈補助機關〉為之 41
四、(四)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2四、(四)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2 4.採購法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 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 理監督。 【x】依本法細則§3規定,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5.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法者,第四條所 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 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 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o】 6.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規定選定補助對象。 【x】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 7.機關對團體之演出,其演出經費如係以補助名義辦理,則補助對 象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x】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 8.接受機關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之 規定。【o】自然人非法人或團體 42
四、(四)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3四、(四)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3 9.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 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 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 【o】 10. 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o】 11.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採購法第4條規定 者,受補助者於辦理比價、議價時,應受補助機關監督,但辦理 公開招標之開標,則不受該機關監督。 【x】開標應受監督 43
五、(一)政府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 辦理採購 )-立法理由 1.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除由政府機關自行辦理外 ,亦有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需要,爰於第一項明 定之。 2.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因其仍係執行 政府之預算,故仍應受本法之規範,並受委託機關 之監督,以杜流弊,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44
五、(二)政府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 辦理採購) -法條詳解 1.依本條規定,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因其仍係 執行政府之預算,故代辦之採購,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 法規定辦理,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以杜流弊。 2.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3.本條與本法第40條所稱「代辦」,係指代辦採購程序,不包 括實質履約標的之提供。關於採購應迴避事項,本法第15條 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依本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4.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 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45
五、(三)政府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 辦理採購 ) -補充 *「法人」、「團體」之適法資格 *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等四項要件者, 是為 「機關」 46
五、(四)政府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 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1.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代辦採購者,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 關首長為: (1)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法人之負責人,視委辦約 定而定。 (2)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 (3)法人之負責人。 (4)委 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法人之負責人。 【4】 2.機關依採購法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1)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 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2)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須 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3)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 關首長應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4) 無論金額大小,均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3】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法人之負責人。 3.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 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得為分包廠商。 【X】不得為該採購 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47
五、(四)政府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 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概要題庫解析 4.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工程採購,其委託屬工程採購。 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 員。【X】 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5.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X】依本條規定,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因其仍係執行政府之預算,故代辦之採購,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6.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 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O】 7.機關依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 屬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 採購法令之人員。 【O】 48
六、(一)政府採購法第6條(辦理採購應遵循 之原則)-立法理由 1.本條揭示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2.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為政府一貫之政策,政府採購行為尤不得 對廠商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於第一項明定各機關辦理採 購,對待廠商之無差別待遇原則。 3.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民事契約之基本內涵,於政府採 購尤應加以重視,爰於第二項明定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4.第三項明定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情況下,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為適當之決定,以 鼓勵公務員本於職權勇於任事,不畏懼對採購案做出決定。 49
六、(二)政府採購法第6條(辦理採購應遵循 之原則)-法條詳解 1.本條揭示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此等原則並不因採購金額 大小而有不同。 2.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為政府一貫之政策,政府採購行為尤不得 對廠商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明定機關應以維護公共利 益、公平合理及對待廠商之無差別待遇原則。 3.明定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情況下,得基於 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為適當之決定,以鼓勵公 務員本於職權勇於任事。 4.有關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案 件,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藉以保障 採購機關或人員權益,促使採購人員積極任事,為適當之採 購決定。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