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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新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 草案介绍.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胡正良. 《 全部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 Draft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公约制定的背景与目的 公约制定的进程 公约的框架结构 公约的重大变化 公约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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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新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介绍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胡正良
《全部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Draft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公约制定的背景与目的 • 公约制定的进程 • 公约的框架结构 • 公约的重大变化 • 公约的前景 • 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公约制定的背景与目的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缺乏应有的统一性 • 三规则并存: • 1924年《海牙规则》(73) • 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27) • 1978年《汉堡规则》(34) • 国内法混合制度(hybrid regime):中国、俄罗斯、Scandinavia、澳大利亚等;
现行规则不适应国际航运和贸易实践发展需要 • 《海牙—维斯比规则》主体部分主要内容形成于1897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内容不全面、陈旧; • 不适应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变革和总量合同(Volume Contract,服务合同)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前景。
现行规则不能维系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 • 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大的传统贸易国家,非洲等航运和贸易不发达国家,以及日本和欧洲的一些航运发达国家普遍认为: • 与《海牙规则》时代相比,由于航海技术、造船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克服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能力大为提高; • 现行规则中船货双方利益和风险的分配不适应这种发展和变化,突出表现为过于袒护船方的利益。
公约制定的进程与前景 • 2001年UNCITRAL第34届会议上成立第三工作组(运输法):Working Group III (Transport Law) • 任务: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制定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运输单证等。 • 目标:取代现有三规则,并覆盖《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的部分内容,并为各国广泛参加和实施。
进程: • 2002年4月-2008年1月,工作组举行了13届会议,起草公约草案; • 2008年上半年,征求各国政府意见; • 2008年7月3日,UNCITRAL第41届会议通过公约草案; • 计划2009年下半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
公约的框架结构 • 99 Articles in 18 chapters • General provisions • Scope of application • Electronic transport record (电子运输记录) • Obligations of the carrier •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for loss, damage or delay
Addition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particular stages of carriage • Obligation of the shipper to carrier • Transport documents and electronic transport records • Delivery of goods • Rights of controlling party(控制方) • Transfer of rights
Limits of liability • Time for suit • Jurisdiction • Arbitration • Validity of contractual terms • Matters not governed by this Convention • Final clauses
公约的重大变化 • 为适应 “门到门”运输和总量合同(服务合同) • 承运人责任期间:接受货物到交付货物; • “海牙规则”:装船-卸船,装前卸后由承托双方约定 • “汉堡规则”:装货港接受货物-卸货港交付货物
“门到门”运输:minimum 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 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适用本公约,但货物损失发生在港口区域之外的内陆陆上或水路运输,且存在强制适用于此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时除外。
海运履约方(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 • 主要为接受承运人委托的区段海上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 • 对发生在其掌管期间的货物损失,具有与承运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 非海运履约方(non-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不受公约的约束。
总量合同(Volume Contract) • 实践中应用广泛; • 赋予合同当事人更多的订约自由,减少公约对强制性适用,提高效率; • 定义:“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的货物的运输合同。该数量可以包括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的数量范围”。
规则: •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本公约所适用的总量合同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本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 背离的条件: • 总量合同明显载有该总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声明; • 总量合同(i)是单独协商订立的,或者(ii)明显指出总量合同中含有背离内容的部分;
已给予托运人按照符合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不根据本条作出任何背离的机会,并且已将此种机会通知托运人;并且已给予托运人按照符合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不根据本条作出任何背离的机会,并且已将此种机会通知托运人;并且 • 背离(i)不是以提及方式从另一文件并入,或者(ii)不是包含在未经协商的附合合同中。
不得背离的内容 • 承运人适航义务; • 托运人提供货物信息义务; • 危险品情况下托运人的义务; •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丧失。
背离约束收货人的条件: • 该人已收到明显记载该总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信息,并且明确同意受此种背离的约束;并且 • 此种同意并非仅在承运人的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上载明。
适应电子商务在海上贸易运输中广泛应用前景 • 提单的缺陷:流转速度慢,无单放货; • 电子单证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 • 运输单证与电子运输记录并用; • 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证据效力、相关运输合同权利的转让、货物控制权制度等; • 问题:规则缺乏实践基础,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担忧。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平衡 • 明显加重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时间包括开航之前、开航当时和航行期间; • 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实行“完全过失归责原则”; • 驾驶船舶过失与管理船舶过失
增加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责任: • 限于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包括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 • 责任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2.5倍运费,不超过运费总额。
提高承运人赔偿限制金额: • 875 SDR/package or 3 SDR/kilo • 与Hv.R.规定的666.67 SDR/package or 2 SDR/kilo 相比,增加31%或50% • 与HBR规定的835 SDR/package or 2.5 SDR/kilo相比,增加5 %或20 %。
明确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义务和责任: • 提供约定货物; • 提供信息、指示及单证; • 妥善托运危险品; • 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 收货人接受货物,以及承运人在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时对货物的处理权等。
其他: • 承运人免责事项; • 货物损失与免责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 • 运输单证与电子运输记录记载事项、签发、转让及效力; • 单证托运人(documentary shipper:FOB seller)、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等。
管辖权与仲裁 • 承运人所在地、约定的接受货物或交付货物地点、装货港或卸货港、协议的地点; • 总量合同中管辖权或仲裁条款约束第三者托运人或收货人,条件: • 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载明,及时通知第三者,法院地法律认可其效力; • 不以第三者同意接受为条件。 • 各国参加公约时可以保留。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内容更加具体; • 18章99条 • Hv.R.:16条,HBR: 25条 • 问题:过于复杂
公约的前景 • 有利于公约实施的因素 • 适应国际航运和贸易发展需要,符合国际航运和贸易发展潮流; • 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 • UNCITRAL的50个成员国; • 观察员:丹麦、挪威、荷兰、芬兰等; • 官方组织和非官方组织(UNCTAD 、CMI、ICC、BIMCO、P&I、IUMI、FIATA、ICS、ESC)。
讨论时间长、内容比较成熟; • CMI – UNCITRAL • 技术性处理; • 允许船货双方约定的非强制性条款; • 妥协方案; • 回避矛盾,留给国内法解决。
不利于公约实施的因素 • 各国根本利益不同,对草案内容广泛不满意; • 航运国家(中国、希腊、韩国、荷兰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过高; • 《汉堡规则》参加国等货主利益国家:总量合同、举证责任、单证托运人、管辖权与仲裁; • 欧盟国家(德国、瑞典等):“门到门”运输的minimum network system;
前景预测 • 生效与广泛实施需经历相当长的时间、难度大,几个公约并存局面难以避免; • 取决于美国、中国、日本和欧盟四家,以及P&I的态度; • 作为Modal Law发挥作用。
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 我国的态度 • 国家整体利益为上; • 积极参与、谨慎处理;
对我国航运和贸易的影响 • 有利于航运和贸易方面 • 为适应 “门到门”运输和总量合同(服务合同)广泛使用,以及电子商务在国际海上贸易运输中广泛应用前景所作出的变革; • 更加完善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体系、更加具体的内容; • 港口经营人纳入海运履约方。
不利于航运方面 • 由于承运人责任的明显加重,总体上不利; • 不利于贸易方面 • 总量合同、单证托运人、管辖权与仲裁。
我国的对策 • 原则: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和港口大国地位,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约将给航运和贸易带来的利益,减少公约将给航运和贸易带来的弊端,在符合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前提下,需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 公约通过后对公约开展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 • 政策层面:加强管理; • 立法层面:《海商法》的现代化; • 行业层面: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