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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 政策解读. —— 翁春雷. 主要内容.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监管政策 政策沿革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主要内容 财税政策 资金补助 税收优惠. 监管政策 —— 政策沿革. 2004 年 6 月 29 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 (国务院第 412 号令) 2009 年 1 月 29 日 《 关于修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的决定 》 (国务院第 548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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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 政策解读 ——翁春雷
主要内容 • 监管政策 • 政策沿革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财税政策 • 资金补助 • 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 监管政策 • 政策沿革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财税政策 • 资金补助 • 税收优惠
监管政策——政策沿革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 2009年1月29日《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 • 2009年2月3日《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 • 2009年11月3日《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 )、《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 ) • 2010年1月29日《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号 ) • 2010年3月8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及后续8个配套文件 • 2010年3月18日 《江苏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指引(试行)》(南银发[2010]38号) • 2010年4月30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 • 2010年8月26日 《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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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起草背景 1 主要内容介绍 3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起草背景 •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运作规范性较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对此,国务院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有关处理办法,加快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 • 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 • 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整体的制度规范,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10】6号)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 (银监法【2010】77号)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发【2010】75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 (银监发【2010】99号) 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0】80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发【2010】101号) 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 (银监发【2010】76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银监发【2010】100号)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介绍 1、总体框架 《办法》共七章,总计五十四条。 2、融资性担保的定义(第二条第一款) • 融资活动中的债权人,既包括直接融资活动中的债权人(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间接融资活动中的债权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 • 担保合同本身是一种从合同,因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融资性担保主合同的有效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典当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资金、典当业务资金用于贷款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典当行不能成为《办法》中所称的“债权人”。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3、“融资性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关系 • “融资性担保”与“信用担保”是存在区别的,信用担保涵盖的范围更广,其中既包括融资性担保,也包括非融资性担保。 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类(第二条第二款) • 《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 • 《办法》在监管定位上将不再区分政策性担保公司以及商业性担保公司,而以统一标准进行监管。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原则(第三条第一款) • 融资性担保属高风险业务,对担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因此将安全性、流动性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原则。 • 《办法》将收益性列为经营原则,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可持续性的必然要求。 • 从四个方面来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收益性经营原则: • 政策支持; • 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不断做强,取得规模效应和比较优势,实现可持续性经营;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适当发展非融资性担保。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6、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体制(第七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 省与省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对于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目前只对跨省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做了规定。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7、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 •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的方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准入限制。 • 第九条、第十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比较具体的规定,重点对注册资本金的限额、股东资格和资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资格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8、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第十二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9、注册资本的限额(第十条) • 高杠杆率和高风险性决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有较高的注册资本。 • 《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定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0、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名称专属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 “融资性担保”字样,即文字上可以有所偏差,但只要包含融资性担保的含义,即可被认定为使用了融资性担保字样。 • “经营”,即以此为业,不排斥单位和个人因融资需要临时从事个别的融资性担保行为。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1、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第九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令【2010】6号) • 目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便于各担保机构平稳过渡。 • 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得在政府机关兼职。 12、业务范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主营业务、兼营业务、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禁止业务。 • 委托贷款业务:初步考虑将此项纳入20%的其他投资,或按照100%的风险权重在资本中进行扣除。 • 其他业务,须要相关证明文件方可经营。如保险代理(保监会)、动产质押监管(银行等)、资产管理(政府)等。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3、监管要求的设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15、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特殊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应设立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 应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 16、保费的收取原则(第二十六条) • 根据国家的指导,目前我国利率并未完全放开,财政部对担保费率有规定,目前应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依风险定价原则进行浮动。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7、风险集中度(第二十七条) •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18、放大倍数(第二十八条) • 目前业务开展较好的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仅到6、7倍。目前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约为2.6倍。 • 为保持正常的连续性,将担保放大倍数设定为10倍。 • 《办法》实际上放大了放大倍数,目前该规定只涉及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包含非融资性担保责任。 • 对于有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责任,各地监管部门视担保机构风险管控能力,进行风险分类和权重计算。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9、关于自有资金的运用限制(第二十九条) •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考虑实行资本扣除,不计入20%范畴。 20、关联交易(第三十条) • 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 为公司第一、二、三大股东提供融资性担保,视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其他允许,视为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性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21、拨备及风险分类(第三十一条) • 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目前在准备金的使用管理上给予担保机构一些选择。 • 目前关于拨备的三个问题: • 从拨备的标准来看略高,足够覆盖风险,但影响账面收益; • 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废止原来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要求担保机构按照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保险合同25、26号会计准则); • 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0年年底结束。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22、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合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协商一致,约定风险承担方式,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 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多立足自身,寻找解决方案。 • 提高自身专业化程度,逐渐积累特定行业优势; • 完善自身信息披露工作,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明确了解,增强其信任度; • 充分利用银行资金监控和风险管控优势,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互通有无,优势互补,提高业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扩大担保覆盖面,推荐双方良好合作。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23、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 24、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监管谈话和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非现场监管(第三十六条) • 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对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报表格式与频度、报送时间与渠道进行规定。编写了《关于印发<机构概览>和<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监管情况报告>的编写说明的通知》。 • 资本金使用监管(第三十八条) • 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报告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实际等于代偿就要报告)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25、行业自律(第四十六条)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政府的监管无法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出现的所有问题。 • 行业协会:促进规模效应与信息共享,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银担合作中的地位。 •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框架,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26、征信管理(第四十七条) • 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将会出台。
监管政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27、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8、《办法》的使用范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9、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30、实施细则的制定(第五十二条) 31、整顿规范期限(第五十三条)
主要内容 • 监管政策 • 政策沿革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财税政策 • 资金补助 • 税收优惠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 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专项资金 2 省级财政支持 3 市级财政支持 4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一)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文件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 • 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 2.申请条件 • 经营时间: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 增量额度: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 单户额度: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 增量倍数: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 担保费率: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 准备金:按规定提取。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3.支持方式与额度 • 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 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 资本金投入。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 说明:该项扶持资金每年分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单户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 案例:2010年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210万元。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二)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专项资金 1.文件 •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 2.申请条件 • 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 准备金: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 担保比例: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 担保倍数: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 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 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3.支持方式与额度 •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4.资金用途 • 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 案例:2010年无锡宝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获得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70万元。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三)省级财政支持 1.文件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84号 、苏中小综[2008]72号) 2.申请条件 • 经营时间: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业务量逐年增长; • 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 年平均担保余额高于担保机构年平均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3倍; • 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通市不低于6000万元; • 申报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其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南通市不低于4000万元。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3.支持方式与额度 • 风险准备金补助:根据项目期末的累计平均担保余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 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 • 担保费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为微小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适当提高担保费补助标准。对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明显偏低的担保业务不予补助。 • 增资奖励:在上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额基础上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增资额补助5%,获得增资补助的信用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 说明:对已享受国家项目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的,省财政仅就应享受省财政补贴数减去已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数的差额进行补助。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助和奖励,一般其总额度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 案例:2009年无锡市鑫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江苏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20万元。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四)市级财政支持 1.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支持市区担保机构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财企【2010】61号) 2.业务补助 • 申请条件 • 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总额占年度担保总额70%以上,企市区中小企业担保户数同比保持增长; • 年日均放大倍数达到注册资本3倍以上,年日均担保余额同比增长; • 保证金收取比例不超过单笔贷款总额的10%;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总额的30%; • 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按规定计提各项风险准备金。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 支持方式与额度 • 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在1亿元以内的(含、下同),按增量给予2‰的奖励; • 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在1亿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增量给予4‰的奖励; • 年日均担保余额增量在2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增量给予6‰的奖励。 • 说明:对单户担保机构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其余用于充实担保机构一般风险准备金。
财税政策——资金补助 3.保费补助 • 申请条件 • 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年担保费率在0.8%-1.5%(含)之间; • 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占年度担保总额70%; • 年日均担保余额在2亿元以上。 • 支持方式与额度 • 在享受国家和省担保费补助政策的同时,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20%的补助。 • 案例:2009年南通众和担保有限公司获得南通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23万元。
主要内容 • 监管政策 • 政策沿革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财税政策 • 资金补助 • 税收优惠
财税政策——税收优惠 (一)免征营业税 1.文件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2.免税政策期限 •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财税政策——税收优惠 3.申请条件 •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独立法人; • 担保费率: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 经营时间:具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 • 比例要求: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 额度控制: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 放大倍数: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 监管要求:按要求及时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 案例:南通众和担保有限公司于2001年、2010年两次获得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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