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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 簡介暨報名作業. 目錄. 壹、招生對象及資格標準 貳、考試科目 叁、報名 肆、選填官科及錄取分發 伍、考選作業流程 陸、其他注意事項. 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 32 歲( 6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 役體位者。 (二)報考憲兵人員身體任何部分有 刺青、紋身、耳洞者,不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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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 簡介暨報名作業
目錄 壹、招生對象及資格標準 貳、考試科目 叁、報名 肆、選填官科及錄取分發 伍、考選作業流程 陸、其他注意事項
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69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 役體位者。 (二)報考憲兵人員身體任何部分有 刺青、紋身、耳洞者,不得報 考,各項檢查結果須符合「體 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等限 制因素。
資格標準 二、軍訓成績: 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計算方式:詳如考選簡章)。上述軍訓成績在報名期間,未達基準者,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未合格者,如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取消其錄取資格。 (如在報名期間未達標準,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
資格標準 三、曾受刑之宣告(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資格標準 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必須分別在臺設籍滿20年、10年以上。 五、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考試科目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含100版國防報告書、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40題(每題2.5分)總分共計400分。
報名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0年10月6日早上8時至100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考生須完成網路及書面報名作業,(http://rdrc.mnd.gov.tw/ eseocd)下載報名表格資料一式3份,於10月28日下午5時止,送所屬校院審查,考生自存1份,校院自存1份,1份於民國100年11月9日前冊送考選會。
報名 三、博士班甄選: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學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者,不論是否確定當年如期畢業,請務必先行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方式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取得甄選資格。
報名 四、併入營: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國101年入營人員,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本年併入營申請作業程序與去年作業程序相同。 五、各校應於 100年11月9日前將上述人員報名資料冊送考選會。
選填官科及錄取分發 一、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合格100分/Ⅲ)。 二、共同科目其中有一科以上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三、符合公告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非錄取基準)者,得依志願選擇預備軍官或士官;符合公告得選填預備士官最低合格分數(非錄取基準),但成績未達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分數者,僅可選填預備士官。 四、博士班及併入營須至國防部網站完成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
考選作業流程 一、報名時間:民國100年10月06日早上8時至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各校院資格審查:民國100年10月6日至11月9日止。 三、資料送交考選委員會:民國100年11月9日前。 四、准考證發放:100年12月中旬,由考選會製作,交由各校轉發。 五、考試日期:民國101年1月18日(星期三)。 六、考試成績公告及寄發:民國101年3月8日函送各校及公告得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最低標準。
考選作業流程 七、官科及入營梯次選填:民國101年3月19日早上8時至3月29日下午5時止自行至國防部網站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八、錄取公告及寄發錄取通知單:錄取人員(含錄取通知、入營梯次),於民101年5月30日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 九、寄發入營通知單:於報到入營15日前寄達,屆時未收到入營通知書者,請主動聯絡「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辦理補寄發作業(0800-000-050#216-220)。
注意事項 ★報名日期自民國100年10月6日8時至100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曾受刑之宣告(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 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於報名後入營前有前述情形之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即予退學並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注意事項 ★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證照者,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受驗。 ★選填之官科及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申請變更。 ★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含博士班),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科、系、所畢業學歷入營,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科、系、所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