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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汇缴培训. 三分局 二 0 一二年三月. 11 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 : 对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所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挂靠性质的分支机构)。. 11 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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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汇缴培训 三分局 二0一二年三月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汇算清缴申报的对象 : 对2011年12月31日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所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挂靠性质的分支机构)。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 2011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和查帐征收企业的汇缴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原则上要求在4月底之前完成 。纳税人在电脑审核通过提示申报成功后,及时打印出纸质资料并将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税务分局相关责任区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需填报以下资料: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 (二)企业财务报表; • (三)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 • (四)优惠明细表 • 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 (2)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 •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4)不征税收入证明材料; • (5)优惠项目备案事项确认通知书; • (6)资产负债表(一般)、利润表(一般);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 • 1、做好“三项比对”工作:年度与季度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财务报表收入与申报表收入比对;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比对; • 2、主营项目和应纳税所得率的确定:请准确填报“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030号 ) •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 •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率)×120% vs 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 • 上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 ≤ 财务报表的实际利润总额,且实际利润率在总局规定应纳税所得率上限内的,按实际利润总额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 • 实际利润率超过总局规定应纳税所得率上限的,按总局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率上限计算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 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10制造业 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交通运输业 7-15建筑业 8-20饮食业 8-25娱乐业 15-30其他行业 10-30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 • 举例:A制造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为800万元,核定应纳税所得率暂定为5%(总局规定的制造业核定利润率为 5%-15%) • 季度预缴应纳税所得额=800× 5% = 40万 • 计算= 40万 × 120% = 48万 • 情况一: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利润总额为44万元(< 48万),不需要进行调整;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情况二: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利润总额为60万元(> 48万) 实际利润率=60÷800×100%=7.5%<15%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800×7.5%=60万 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60 - 40)×25%=5万;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情况三: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利润总额为160万元(> 48万) 实际利润率=160÷800×100%=20%>15%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800×15%=120万 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120-40)×25%=20万;
苏国税函〔2009〕290号 • 二、对新办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照《办法》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纳税评估、稽查导致除外)
六、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取得增值较大的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土地转让收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税务机关可运用合理的方法确定和计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将此类项目所得列为风险的重点加以审核。 • 合理方法:按净收益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以转入收入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基础
例如:转入收入50万,成本40万,净收益10万,当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5%,例如:转入收入50万,成本40万,净收益10万,当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5%, • 应纳税所得额=100*5%+10=15 • 应纳税额=15*25%=3.75 • 而非:(100+50)*5%*25%=1.87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注:1、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平时进行帐务处理时,未及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例如:部分未计、少计成本费用等),请在汇缴报送财务报表时主动更正。更正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途径有: 1)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2)由企业举证说明材料(书面说明、帐册凭证、合同单证等)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注:2、企业财务人员应按照事实求是的原则进行财务报表相关科目核算的更正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发生更正纳税人的相关数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一旦发现纳税人为逃避税款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征管法》处罚或移送稽查处理。 同时,请企业财务人员在2011年度按企业会计制度准确核算,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 • 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汇缴注意事项: • 4、对纳税人季度申报少计收入的,除补征税款外,一律按所属季度加收滞纳金。 • 5、财税【2009】第069号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 2011年,分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精神,对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 1、核定征收纳税人要在思想上树立“核定征收企业同样需要建帐建制、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的意识;在工作中要主动加强财务核算的“软硬件”配置,排除主观能动能够解决的矛盾,特别是聘用兼职会计、代理记帐公司、事务所的纳税人要犹为重视。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 2、以下企业一般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超范围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 2、超标准企业:2011年度收入总额超过400万元的企业。 对非上述超范围或超标准企业,纳税人提出征收方式调整申请的,由纳税人填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二份,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5月31日前提交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税务分局按规定调查核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12年所得税征收方式可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11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 3、对于2011年度销售收入在40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企业,如果企业已具备查帐征收条件,企业可于三月底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手续,同时需附税务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4、对于2011年度某季度销售收入超过400万元的核定征收企业: (1)应按照查账征收要求规范财务核算,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征收方式由核定改为查账
(2)企业应在销售收入满400万元当季的下一季度内改核定为查账,无论征收方式是在一年中那个季度变更的,均从2011年第一季度起追溯执行,即财务核算及申报数据均从第一季度进行调整。(2)企业应在销售收入满400万元当季的下一季度内改核定为查账,无论征收方式是在一年中那个季度变更的,均从2011年第一季度起追溯执行,即财务核算及申报数据均从第一季度进行调整。 (3)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辅导其会计核算健全。
(三)对于2011年度新办的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但下列情况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三)对于2011年度新办的纳税人,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按规定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但下列情况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 • 1、国税函【2009】377号和苏国税函【2009】290号明确的特定纳税人。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3、2011年度收入总额超过400万元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