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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案三 : 分階段建立活化產學研之研發成果整合運用機制

第八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重要討論課題. 討論案三 : 分階段建立活化產學研之研發成果整合運用機制. 提案機關:經濟部 報告人: 劉江彬教授 /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權利主張價值創造. 商品化價值創造. V.S. (Extracting value). (Creating value). 壹、背景說明 (1/7). 一、智慧財產權是企業市場競爭利器及價值創造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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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案三 : 分階段建立活化產學研之研發成果整合運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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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重要討論課題 討論案三:分階段建立活化產學研之研發成果整合運用機制 提案機關:經濟部 報告人:劉江彬教授 /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2. 權利主張價值創造 商品化價值創造 V.S (Extracting value) (Creating value) 壹、背景說明 (1/7) 一、智慧財產權是企業市場競爭利器及價值創造工具 1.智慧財產權已是國際市場競爭的利器,可以抵銷其他具備優良效率改善能力者的優勢,國內一些資通光電大廠頻遭國外廠商權利主張及訴訟的困擾就是一例,較顯著案例如國內光碟片廠遭DVD 6C及3C授權聯盟索取巨額權利金等。 2.專利除了習知的透商品化而創造價值外,排他權亦成為獨立的價值創造工具,例如最有名的DVD 6C授權聯盟、及一些美國知名以權利主張為主業的企業NTP, Inc等,皆以專利作為產生收入的工具。

  3. Other Firm’s Market Licensing Technology Spin-offs New Market Internal Technology Base Current Market External Technology Base Key Account Technology Source-in D R 背景說明 (2/7) 二、開放性創新是時代潮流 • 開放性創新可減少研發投入、降低風險及增進效率,企業需求的專利權不一定要自行開發,可以向外部購買或授權取得,開發出的智財也不一定要自己運用,可以讓與或授權需要的人去運用。 資料來源:Henry Chesbrough, 〝Open Innovation: Researching a New Paradigm〞

  4. 背景說明 (3/7) 三、各國皆鼓勵研究機構及大學技術移轉 世界各國皆認為大學及研究機構是重要創新基地,也是產業 發展的智財重要供應源,因此積極鼓勵學研機構的技術移轉: 1.1在美國,1980年起陸續積極鼓勵學研技術移轉及與企業合作開發智財。目前大部分大學及研究機構都有成立TLO,規模從1人至50 人以上都有,詳參附件一; 1.2智財管理流通服務業也蓬勃發展,除了常見的創投業以外,以智財為核心的各類智財管理公司(機構)應運而生,詳如附件二,知名度高者如Intellectual Ventures、UTEK、yet2.com及Ocean Tomo等,這些機構都與學研機構TLO合作進行技術商品化及專利讓授工作,可彌補TLO的不足,形成新產學研合作關係如附件三。

  5. 背景說明 (4/7) 三、各國皆鼓勵研究機構及大學院校技術移轉 (續) 2.1在日本,自1998年起制定許多法規,積極鼓勵大學技術移轉,除了經費補助外,亦派產業專家進駐協助。 目前日本已有42家TLOs ,包含由大學獨自成立的TLO及多家大學聯合成立的TLO。組織型態或為公司(公立大學)、或為大學技轉部門 (私立大學)、或由非營利機構管理(公立或公私立混合),每家員工數在20人以下。 2.2另外亦有許多智財服務業存在,較知名者例如IPTJ、INPIT及NTT-AT等,以智財授權仲介為主。 3.1在台灣,在各部會的要求鼓勵下,財團法人及政府研究機構全部設有技轉部門,大學院校由國科會核備通過的技轉中心有38家,除了工研院員工人數超過150人外,其他都不大,主要大學技轉人力詳參附件四。 3.2學研專利獲得數每年成長,詳附件五,但專利運用率仍低。

  6. 背景說明 (5/7) 三、各國皆鼓勵研究機構及大學院校技術移轉 (續) 3.3為促進智慧財產流通,相關政府機構也設立一些智慧財產流通資訊整合平台如附件六,以利用網路及其他方式提供流通項目訊息為主,很少對登錄的訊息進一步整合加值及行銷,因此效果受限。 3.4目前登錄在「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之〝IP2、智慧財產加值服務項目 〞類的國內機構共有8家,詳參附件七,其中民營企業規模皆很小,員工人數不超過10人,且仲介授權並非主要收入來源。

  7. 背景說明 (6/7) 四、運用集中市場進行專利讓授,效率及效果較佳 4.1工研院等過去五年曾以多種方式辦理專利讓與及專屬授權標售,績效頗佳,共計2仟2百餘件。其中讓與部分亦邀集國內外產學研機構參與,因而協助其他產學研出售不少專利。標售的專利分別以被納入用途別的專利組合、一案多件(國)及單件等型態標售,結果專利組合售出率最高,單件則乏人問津;國外專利出售率平均在 6 成以上。 4.2在邀集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參加前述標售過程時,因其研發成果為國有財產,而且又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不能指定代理廠商也不能給作業服務費,因此無法參加;另外也發現學研機構的專利,大部分僅申請台灣專利,且非發明類專利比重也不小。 4.3越來越多國外廠商亦常以Patent Pool或其他集中市場方式,進行讓與授權,大幅提升智財供需雙方的交易效率,前者如DVD 6C授權聯盟等,後者如Ocean Tomo的專利拍賣平台、Allied Security Trust反制自保聯盟及yet2.com的技術交易平台等。

  8. 背景說明 (7/7) 五、台灣企業亟需國內學研機構更多技轉及授權 近幾年我國技術貿易收支比(出進口比率)介於0.17至0.25,企業每年付給國外廠商之技術授權金額也在仟億元以上,顯現國內企業智財需求仍嚴重依賴國外。 除了繼續引進國外智財以外,也需學研機構成果更多的移轉授權。

  9. 貳、問題分析(1/2) 一、專利數量、品質及保護度不足 以大學為例,大多發明以申請台灣專利為主, 一案多國專利很少;另外發明類專利佔專利總 數之60%,似乎偏低,詳參附件八。 二、學研技轉組織能量不足 規模很小(最多15人)、人員能力不足、主管兼 任、任用及待遇等問題,因此無法給予智慧財 產適度加值及推廣。 三、技轉之產業網絡待強化 學研機構技轉人員與企業互動較低,大部分仍 依賴研究人員推廣,企業人脈有待強化。

  10. 問題分析 (2/2) 四、各自獨立推廣,降低移轉機會 從實務經驗來看,一個產品相關專利涵蓋都是 由一組多個,組合專利可產生共乘效果,提升 弱勢專利的價值及讓授機會;另外量多勢大, 較易吸引買方的注意。 五、智財服務業者規模小,專業能力及產業網絡不 足,難獲買賣雙方信任委託。 六、國內業者對於早期技術或購置專利備而不用之 意願不高。 七、法規限制:國有財產法對國有財產讓與、政府 採購法對委託推廣,及政策對境外實施限制等。

  11. 参、建議可行做法 (1/9) 配合國內廠商需求,建置一個有效率國內外智財流通體系,包含促進各類智財加值流通組織的設立、多元化智財流通機制的建立、及智財流通核心人才與技能的培育 (需求專長如附件九)等,並建議分二階段方式實施。 鼓勵民間成立 智財管理公司 (民間主導) 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 推動建置具國際競爭力 之智慧財產加值流通 單位及機制 (政府主導) 3年後

  12. 建議可行做法 (2/9) 第一階段:推動建置具國際競爭力之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位及機制(1) (一)定位:建置國家級智財加值流通的環境;並為塑造具國 際競爭力的智財管理公司奠基。 (二)任務:協助國內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政府研究機構及大 學院校智慧財產之讓授為主,國外機構之智財為 輔。 (三)組織型態:新設一個非營利的法人;或設於技術移轉績 優及服務能量達到一定規模之學研機構內。 (四)資金來源:主要部分由經濟部出資,其他部分則收取服 務費支應。試行期間為三年,到期將部分功\ 能轉化為民營公司。 (五)與學研機構關係 :一定期間的推廣運用獨家委託代理。

  13. 建議可行做法 (3/9) 第一階段:推動建置具國際競爭力之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位及機制(2) (六)工作重點 1.國內外學研產機構關係的發展建立,即時掌握案源。 2.學研產機構可交易專利資料庫之建立。 3.產業網絡關係之建立,掌握可能需求。 成立各領域產業技術發展聯誼會及創投聯誼會等 (歡迎學研 機構參與)。 4.專利評量技能之發展及推廣。 5.國內智財服務業能量運用及分包管理。 6.專利多元化流通推廣之執行工作流程如下。多元化運用方式詳 參附件十。 (七)推動策略: 建議經濟部成立一個示範計畫,以公開徵選方式委託新成立 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執行,並以法人科專產出之專利優 先施行,然後再擴充至其他學研機構之專利。

  14. 其他機構 研究機構 大學院校 國外企業 + 委託契約 簽訂 權利 清查 宣導 專利資料 提供 分析/ 分類 加值程序 行銷 洽商 定價 決定 運用方式 可行性 分析 組合 成交 ? 收取 尾款 付清價金 (−服務費) 是 讓授契約 簽訂 收取 第一期款 權利歸屬 狀況變更 否 建議可行做法 (4/9) 第一階段:推動建置具國際競爭力之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位及機制(3) 工作流程

  15. 建議可行做法 (5/9) 第一階段:推動建置具國際競爭力之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位及機制(4) 成功因素 1.具備專長有相乘效果的專業團隊。 2.賣方須同意一段期間內的專屬推廣委託。 3.賣方須同意合理且具誘因的利潤分享予本單位。 4.賣方須充分配合本單位進行權利清查。 5.賣方須採用本單位的business model辦理相關事務。 6.本單位須leverage外部智財服務機構及研究機構的能量,以降低固定營運成本。 7.賣方專利品質及佈局國家之強化。 8.政府法規鬆綁,包含: –國有財產法對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之智財權讓與 –政府採購法對國立大學及政府研究機構委託外部之規定 –對境外實施限制的政策 –會計法規收支並列對於服務費可能收歸國庫的規定。

  16. 建議可行做法 (6/9) 第二階段:鼓勵民間成立智財管理公司(1) 民營智財管理公司 (一)定位:智財價值創造及營利 (二)任務:國內外產學研智財之買賣 (三)組織型態:公司。 (四)資金來源:創投、國發基金、高科技企業或 法律事務所;或與國外智財服務 業合作。並鼓勵智財專業團隊技 術入股。 (五)營運方式:智財仲介、智財育成加值,及/或 權利主張等。

  17. 大學 院校 研究 機構 企業 個人 創投 社群 運作機制 發展策略 規劃 新創公司 成立 股票收益 創新網 關係建立 創新/專利 篩選取得 智權保護 /整合 技術商品 化育成 技術讓與 授權 授權金 整合性 訊息平台 收益 回收 創投 基金 建議可行做法 (7/9) 第二階段:鼓勵民間成立智財管理公司(2) 例舉一:育成加值型智慧財產管理公司

  18. 建議可行做法 (8/9) 第二階段:鼓勵民間成立智財管理公司(3) 例舉二:IP Bank (反制自保型) 智權基金 公司 乙 智權使用人 智權所有人 權利主張者 A 保 護 甲1 網 國外 產學研 機構 簽 約 + 付款 甲2 學術研究 機構 智財服務 機構 智權基金 公司 甲 智權管理 公司 權利主張者 B 分析及談判 對抗 投資 管理費 + 紅利 甲3 智權保護+ 主張支持 智權購置+管理 +運用建議 攻擊 智權訊息提供 國內 學研 機構 會計師 事務所 法律 事務所 甲4 智權交付 甲5 權利主張者 C 智權基金 公司 丙

  19. 建議可行做法 (9/9) 第二階段:鼓勵民間成立智財管理公司(4) IP Bank • IP Bank由智財管理公司及智財基金公司組成,特色如下: • (1)成立目的以保護投資人為主,營利為輔; • (2)管理公司由專業人員組成,並籌募成立及受託管理基 • 金公司,平時則進行智權購置分析及建議; • (3)基金公司由利害與共的多家企業投資而成,無專職人 • 員,僅董事會依管理公司建議負責審查及決定擬購置 • 之智權; • (4)對外購置 特定領域智權,並非專屬授權投資人運用; • (5)基金公司應依要求及讓與規則,有償將智權優先讓與 • 面對國外機構權利主張訴訟的投資人; • (6)投資人不得以取得的智權提告其他投資人。

  20. 肆、建議討論題綱 一、第一階段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位之組織型態及 經營方式?是否由政府出資? 二、如何鼓勵各學研機構透過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 位推廣專利? 三、第一階段之示範計畫成立的單位是否宜獨家或 多家? 四、第二階段成立之民營智財管理機構屬性是否合 宜? 五、如何強化國內學研機構之專利品質? 其他:請賜教

  21. 附 件

  22. 附件一 壹、背景說明(1/7) 美國大學技轉中心人力

  23. 附件二 背景說明 (2/7) 美國智慧財產管理公司類別 定義:1.本身不從事IP商品化,而以專利管理、整併、 授權甚至權利主張如訴訟等為主要業務之組織;或 2.企業的唯一資產是IP,並以授權IP取得權利金為 唯一業務。 IP Holding Co. 集團公司 獨立之IP管理公司 專責IP管理的子公司或部門 智財來自自行創新 智財來自外部購置 智財來自外部委託 自產 自銷 Patent Pool 反制 自保 育成 加值 Patent Troll 仲介 讓授 證劵 化 –Allied Security Trust –Open Invention Network –ITRI’s IP Bank –Pullman Bonds –NTP Inc. –Rembrandt IP Management –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 –Stragent LLC –Dow Technology Licensing –Honeywell Technology Licensing –IBM IP and Licensing –ITRI and R&D Insitute, University –Rambus –MercExchange –ITRI patent auction –TWTM –Ocean Tomo –yet2.com –Tynax –中華音樂著作權 仲介協會 –DVD3C Licensing group –DVD6C Licensing Group –MPEG II Licensing Group –BTG –RCT –UTEK

  24. 新技術 、專利 智權運用 商業化 生產 智財服務業, 如創投、技術 育成等 投資 讓授、移轉 大學 研究機構 新創公司 讓授、移轉 讓授、移轉 權利主張 旣有企業的 研究部門 旣有企業的 開發部門 旣有企業的 新事業部 移轉 移轉 附件三 背景說明(3/7) 美、日企業與學研機構的關係

  25. 附件四 背景說明 (4/7) 台灣技轉績優大學技轉人力

  26. 附件五 背景說明(5/7) 台灣學研機構歷年專利獲得狀況

  27. 附件六 背景說明(6/7) 我國智慧財產流通資訊整合平台

  28. 附件七 背景說明(7/7) 經濟部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IP2登錄機構

  29. 貳、問題分析 附件八 近三年我國院校獲得專利統計表 資料來源:摘自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網頁,羅思嘉、張慧銖/ 〝2004年至2006年國內大專院校專利計量分析〞

  30. 新創事業評估 專利分析與評估 權利主張 授權與專讓 附件九 參、建議可行作法 (1/2) 第一階段:推動建置具國際競爭力之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位及機制 核心能力 ˙市場分析 ˙營運規劃 ˙智財法務 ˙智財評價 ˙團隊籌組 ˙專利管理 ˙專利分析 ˙專利法律 ˙專利佈局 ˙智財評估 ˙市場分析 ˙客戶關係 ˙行銷推廣 ˙智財法務 ˙智財評估 ˙侵權分析 ˙侵權談判 ˙授權規劃 ˙智財及相 關法務 ※部分專業須與智財服務 業合作,例如創投顧問 、律師、技術人員等, 一則減輕編制員額,另一 則帶動服務業發展。

  31. 建議可行作法 (2/2) 附件十 第一階段:推動建置具國際競爭力之智慧財產加值流通單位及機制 主要專利運用方式 非專屬授權: (一般國內企業) 透過技術移轉進行專利授權或單獨進行專利非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 (限製造相關產業) 依照專利組合分類方式 ,提供國內單一廠商專屬授權權利 主題式讓與: (一般國內企業) 完整專利組合,透過公開競標方式進行專利權的讓與 專利讓售: (一般國內企業) 針對欲終止維護之專利,透過標售方式進行專利權的讓與 權利主張: (一般國外企業) 針對有侵犯本單位代理之專利的廠家提出權利主張。 新創事業輔導: (創投及高科技企業等) 針對成立新公司可創造更高效益、廠商不願單獨投資,及發明團隊有 意願配合移轉而去創業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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