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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一)中国法的词义 汉字 “ 法 ” 的古体为 “ 灋 ” 在古代,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法有刑罚的意思;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在古代, “ 法 ” 与 “ 律 ” 同义,对 “ 律 ” 字, 《 说文解字注 》 中解释道: “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 所谓 “ 均布 ” ,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它有规范、统一人的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之规范。. 一、法的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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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定义 • 一、法的词义 • (一)中国法的词义 • 汉字“法”的古体为“灋”在古代,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法有刑罚的意思;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 在古代,“法”与“律”同义,对“律”字,《说文解字注》中解释道:“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它有规范、统一人的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之规范。
一、法的词义 • 在中国现代汉语中,一般都将“法”、“律”、“法律”视为同义词,可以互换使用。但在法学上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泛指各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一、法的词义 • (二)西文法的词义 • 西方学者认为“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然法”和“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法,是个多义词,有平、直、正等诸多含义。第二,法律,是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在有的情况下,应注意有所区别,不宜简单混淆。
二、法学史上对法的各种界说 • (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 • (1)规则说,(2)命令说,(3)判决说, • (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 • (1)神意论,(2)理性论,(3)公意论,(4)权力说, • (三)从法的作用下定义 • :(1)正义论,(2)社会控制说,(3)事业说。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 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法的特征 •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 (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 法首先表现出来的是,它是确定人们行为的一种准则。通过法的规定,人们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此时,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指向的都是人的行为。法律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利益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 (二)法的规范性 •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 法具有规范性意味着:(1)法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即法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人或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这使法律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开了。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的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都得到法律同样的对待。因此,法律对人的行为就不是个别指引,而是规范性的指引。(2)法具有连续性,即法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效,不会时断时续。(3)法具有稳定性,即法不是朝令夕改的,因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有一定的惯性,如果法律经常不停地修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就无法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4)法具有效率性,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 (一)制定或认可是法的创制的主要方式 •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 法以国家的名义创制使法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形式,也进而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开来。 • 法的国家意志性,意味着法律包含中国家对人们各类行为的评价。 • 法的国家意志性还意味着,国家使用其特殊的强制力来维持自己的评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 (三)法的普遍性 • 一国的法律在其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普遍有效。 • 法的这种普遍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具体到某个法律,其普遍性的程并不全然相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 (一)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 (二)法的利导性 •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 (三)法的逻辑结构 • 法律规则逻辑上是由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条件假设是规定适用该法律规则的前提条件,在行为模式部分规定权利和义务来明确行为准则,法律后果则是对遵守行为模式或违背行为模式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法律规则就通过这种明确的、严密的规定,确保权利得到实现,义务得到遵从或履行,从而建立起立法者所预期达到的法律秩序。
四、法是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的社会规范 • 所谓法的程序性是指法的实施必须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 法的程序性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 1.正当程序是权利的重要保障 • 2.正当程序是权力的必要限制 • 3.正当程序能够实现形式正义。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规范 • 法的实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相较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而言,国家强制力毫无疑问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强度。 • 需要注意的是:(1)国家的强制力并不等于纯粹的暴力,而是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也就是说,当人们遵守法律时,国家强制力并不直接作用于人身,而只有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时,国家强制力才会作用到行为人身上。(2)国家强制力也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障力量,法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只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 • 在现代社会,法律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法的本质 •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资产阶级观念时,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此论述不仅揭示出剥削阶级社会法的本质,而且提供了认识法本质的一般科学方法。
第三节法的本质 •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 二、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在国家意志中占居主导地位,法具有阶级性 • 在理解法的阶级性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 第一,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统治阶级或集团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加以管束。 • 第二,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 第三,并不是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所有意志都是法。
第三节法的本质 • 三、任何有效统治都必须满足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法具有社会性 • 四、意志和需要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 在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时,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 第一,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总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 第二,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 第三,法的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