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 likes | 356 Views
第七讲. 权利和义务. 内容概述.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与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法律权利概述 1、中外法学对权利的界定 权利即自由 权利即资格 权利即主张 权利即利益 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 “ 力 ” , 权利即可能性 权利即行为尺度 权利即选择自由. 2、法律权利的特征 法律权利的法律性 法律权利的自主性 法律权利的可为性 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我们的权利界定 ——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E N D
第七讲 权利和义务
内容概述 •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法与权利和义务 •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 (一)法律权利概述 • 1、中外法学对权利的界定 • 权利即自由 • 权利即资格 • 权利即主张 • 权利即利益 • 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力”, • 权利即可能性 • 权利即行为尺度 • 权利即选择自由
2、法律权利的特征 • 法律权利的法律性 • 法律权利的自主性 • 法律权利的可为性 • 法律权利的求利性 • 我们的权利界定——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法律义务概述 • 1、法律义务的涵义 • 广义上的义务是指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 • 我们的义务界定——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法律义务的特征 • 法律义务的法定性 • 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 • 法律义务的从属性 • 法律义务的必为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 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 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必然负担义务;反之亦然。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 马克思早就告诉人们“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社会生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并不是自有法律以来就存在 • 法定权利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平衡的,表现在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 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隐含着义务,义务隐含着权利;权利指向义务,义务也指向权利
(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 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表现为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 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技术 • 无论是授权性规范还是义务性规范,都是实现法的统一目的的立法技术 • 从总体上看,授权性法律规范不断增加。但法律调整的特点就在于使社会关系更具有确定性,因此,义务性规范必然是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 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是遵循权利义务守恒定律的 • 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 • 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 • 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 • 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观 • 用权利义务守恒定律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 • 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制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都具有这一特征。 • 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当前权利本位论的几种 代表性的论证 • 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论证 • 从权利本位的现实意义来论证 • 从法治的发展规律来论证 • 从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论证
与“权利本位论”相反,有人提出了“义务重心论”与“权利本位论”相反,有人提出了“义务重心论” • 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 • 人类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 • 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义务是第一性的
有人主张“权利义务并重论” • 权利义务的一致关系决定了权利义务并重 • 权利义务并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条件 • 权利本位的一些弊端也说明应该强调权利义务并重
如何评价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并重论如何评价权利本位论、义务重心论和权利义务并重论 • 从价值层面、从法的历史发展趋势等上讲,权利本位是正确的,而义务重心论、权利义务并重论有一定的局限性 • 从规范层面、从法的起源来看,义务重心论有其合理性。权利本位论和权利义务并重论有一定局限 • 从社会对人们的要求和法律实现途径来看权利义务并重论是合理的。而权利本位论和义务重心论有一定的局限。
权利本位论更容易被中国接受 中国社会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现实支持了权利本位: • 一是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因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主要是设定权利和保障权利。 • 二是人权受到国家、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律权利就是人权在法律中的表现。虽然人权并不能完全转化为法律权利。但是重视法律权利,无疑反映了对人权的尊重。 • 加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地位的考虑,从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目标的要求来看,权利本位是值得倡导的。
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2003/1/83,不定项)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2003/1/83,不定项) •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 D.权力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1/2,单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1/2,单选)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三、法与权利和义务 •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差别 • 两者的主体不同 • 两者的内容不同 • 两者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 • 法律对权力与权利的要求不同
一种值得注意的分类—— • 明示的、推定的权利义务。(以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明示的权利义务,是指由国家实在法以明确条文形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推定的权利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的逻辑关系推导出来的权利义务
思考与练习 • 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含义及特征。 • 如何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 • 科学认识权利义务的关系。 • 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