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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全称: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身故金(= 1 倍基本保额). 交费年期: 10 年交、 15 年交、 20 年交、 30 年交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投保年龄: 10 年 /15 年 /20 年交: 18-55 岁; 30 年交, 18-45 岁 最低保额: 15 万 其他利益 : 分红、保单贷款、减额交清. 备注: 1 、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 2 、保单贷款仅限于护身福主险. 护身 福的 五大 特色. 大病保障全面 轻度重疾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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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全称: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 保险期间:终身 • 保险责任:身故金(=1倍基本保额) • 交费年期: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 交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 投保年龄:10年/15年/20年交:18-55岁;30年交,18-45岁 • 最低保额:15万 • 其他利益: 分红、保单贷款、减额交清 备注:1、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 2、保单贷款仅限于护身福主险
护身福的五大特色 大病保障全面轻度重疾贴心 选择交清增额保额可以增长 意外保障周全关爱长久不变 重疾豁免保费 保障守护全家 保障伴随一生幸福人生无忧 备注: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选择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主险和附加重疾的保额可以增加,附加意外的保额不可以增加。
大病保障全面 轻度重疾贴心 重疾保险金 90天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 ,可以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松应对30种(女性)/28种(男性)重大疾病。 给付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90天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 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重疾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什么是特定轻度重疾? 所谓轻度重疾,是重大疾病前期较轻的疾病,若能及早发现并及时治愈,就有可能避免发展到“重大疾病”的程度。轻度重疾保险的开创,是疾病保险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约定范围 1、早期恶性病变 2、原位癌 3、皮肤癌 4、听力严重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主动脉内手术 7、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8、脑损伤 备注:特定轻度重疾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重疾合同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轻度重疾参考治疗费用 注:数据来源于再保险公司经验数据
选择交清增额 保额可以增长 公司把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客户可以选择的领取方式: 交清增额、累积生息、抵交保费 注: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经营状况为准。
重疾也可交清增额: 选择红利交清增额,附加重疾与主险的保额可以同步交清增额,实现了重疾保额会增长 • 交清增额的优势: • 交清增额保险在经过长时间的积累之后,可以形成较高的保额 • 主险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保额会产生红利,参与分红 •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时,客户无须体检 • 对于客户来讲,用纯保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所付出的成本比较低 注:1、保单失效或停效时,护身福、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额会失效或停 效,但红利交清增额部分继续有效; 2、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经营状况为准
意外保障周全 关爱长久不变 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该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重疾豁免保费 保障守护全家 • 如果在缴费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就可以免缴余下各期主险保费,并继续享有保障。
保障伴随一生幸福人生无忧 • 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按保险金额与重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特定轻度重疾给付不影响主险身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