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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講習會. 強化內部控制措施宣導. 主辦 : 陳蕾玉. 協辦 : 陳蓮萍 周英君. 日期 : 2011/10/14( 五 ) 時間 :10:00~10:50 網路請購系統講習 10:50~12:00 國科會計畫經費 講習 地點 : 理學院國際會議廳. 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研習大綱. 一、 法治宣導 及案例摘要 二、經費動支、核銷注意事項 三、 國科會 計畫經費 規定 四、 新制多年 期計畫 五、結案程序 六 、 常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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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講習會 強化內部控制措施宣導 主辦:陳蕾玉 協辦:陳蓮萍 周英君 日期:2011/10/14(五) • 時間:10:00~10:50網路請購系統講習 • 10:50~12:00國科會計畫經費講習 • 地點:理學院國際會議廳
國科會計畫經費結報研習大綱 一、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 二、經費動支、核銷注意事項 三、國科會計畫經費規定 四、新制多年期計畫 五、結案程序 六、常見缺失 七、業務相關法規及Q&A 八、推動宣導-國立中山大學(國外、大陸) 出差旅費檢核表暨單據黏貼單
一、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1/14) 1、經費報支原則:真實憑證 2、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3點規定: (續) 3、經費報支之法律責任:貪污治罪條例、刑法 (摘錄) 4、案例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2/14) 1、經費報支原則:真實憑證 邇來發生某國立大學教授涉嫌利用學生、研究助理等人頭,詐領研究計畫經費,遭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之情事。特再次重申,請各教學、行政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確實遵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條:「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以免觸法及影響校譽。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3/14) 2、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3點規定(續): 有虛報、浮報者,國科會將通知本校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並由該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並通知本校及計畫主持人: • 一定期間(必要時,得無限期)停止受理計畫主持人所有補助申請案。 • 自次年度起對本校降低該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補助比例 • 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 要求本校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4/14) 3-1、經費報支之法律責任:貪污治罪條例(摘錄) • 第2條:「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 第3條:「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 斷。」 • 有第4、5、6、11、15條所列行為者,處以無期徒刑(第4條)或有期徒刑(第5、6、11、15條),並褫奪公權(第17條),另得併科罰金(第4、5、6、11 、15條)。 • 第13條第1項:「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 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5/14) • 第13條第2項:「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4條:「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6條第1項:「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16條第2項:「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6/14) 3-2、經費報支之法律責任:刑法(摘錄) • 詐欺罪: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偽造文書罪:刑法210-217條 • 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7/14) • 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8/14) •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16 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9/14) • 追訴期限:刑法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 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 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 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10/14) 4、案例摘要 • ○○大學某教授涉嫌利用妹妹、先生及女兒名義擔任計畫研究助理,每月領取報酬,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之親屬迴避原則,台北市調查處查辦中。 --99.4.6自由時報 • ○○大學某教授涉嫌要求研究助理蒐集親友帳戶,虛報工讀生或臨時工,於其研究計畫經費內詐領工資;並以靈活運用經費為由,要求助理領出薪資交還給她。若助理中途離職,仍繼續申報薪資,中飽私囊。另請學生當保母及家教,再以研究助理薪資支付私人之保母及家教費用,地檢署將其依詐欺、偽造文書罪起訴。 --99.3.25聯合報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11/14) • ○○大學某教授涉嫌於學校舉辦研討會,會後發現尚有結餘經費,教唆楊姓研究生另找三名同學當人頭,向學校請領工讀費用6萬4600元匯至3名人頭學生的帳戶,這3名學生再交給某教授。事發後雖然繳回工讀費用,地檢署仍依詐欺罪將5人提起公訴,被某教授充當人頭的研究生除全以緩起訴處分外,其中楊姓學生需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繳兩萬元,三名人頭學生則需接受地檢署觀護人室辦理的教育課程。 --99.5.25中國時報
法治宣導及案例摘要(12/14) • ○○大學某教授執行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所申報之國內差旅費,其中有7次實際上未到出差地點出差,卻請不知情研究生填寫到出差地點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及訪談等內容,向學校請領出差旅費,地檢署依詐欺罪提起公訴。 --98.9.2聯合報 • ○○大學某教授承接民航局計畫時,未徵求研究生的同意,以專案研究助理名義,偽造私章,支領每個月新台幣2萬7000多元研究費用,前後達27萬元。桃園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99.2.23中央社
二、經費動支、核銷注意事項 1 ﹑採購相關規定 2 ﹑綜合性問題:請參閱業務講習→研習資料 a、 學校部門預算及教育部計畫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講習 會投影片 b、 國立中山大學經費動支及核銷注意事項 3 ﹑國內旅費 4 ﹑國外旅費 5、 付款方式
1、採購相關規定-總務處採購規定 1、採購金額達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之案件,填寫『動 支經費申請單』,並檢附估價單。(估價單應請廠商填寫本校全銜、估價日期及詳細規格),經核准後方得辦理採購。 2、未達10萬元(含10萬元整)之採購案授權由各單位自行 辦理採購、驗收、結報事宜。 3、1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由事務組辦理採購。 4、動支程序: 10萬元以下:各單位→總務處→會計室→一級單位主管 (處、室、院) 10萬元以上:各單位→總務處→會計室→校長 5、採購相關規定有疑義,請洽詢總務處事務組。
2、綜合性問題(1/5) ※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買受人(國立中山大學;76211194)、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加蓋商號之發票章(或收據章) 。 •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即廠商)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由承辦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加註「無重複列報情事」,並由經手人簽章。 •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章。(購置文具用品一批、電腦周邊設備一批,務必請詳細註明清單明細)。若未鍵入學校統編,請廠商蓋統一發票章。 • 三聯式發票應一併檢附收執聯及扣抵聯。 • 發票及收據黏貼方向請參考範例。零用金部分,每張黏存單只限黏貼10張內單據。
NOTE • 請務必以收執聯結報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發票範例 若沒有中文品名應加註明細,並由經手人簽章 學校統編 76211194
NOTE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收據範例 • 請務必加蓋廠商免用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請務必加蓋廠商免用發票專用章 買受人應為國立中山大學 負責人章
綜合性問題(2/5) • 非零用金(超過一萬元以上)之公款依規定應逕付廠商,若確有必要先行墊付者,應簽奉核准後方可支予墊付人。 • 除以零用金方式結報外,則每張支出粘存單僅能黏貼同一家廠商。集中採購項目若非為同一廠商,請分別動支與結報。 • 金額一萬元以下請使用零用金方式結報。 • 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化整為零分批辦理。 • 發票、收據之品名欄若以原文書寫者,請擇要譯註中文,另有關單據有外文部分亦請擇要譯註中文。
綜合性問題(3/5) • 辦理經費結報之承辦人不得為驗收證明人。 • 結報金額少於發票或收據金額時,請於粘存單之金額欄註明「實付金額…元」並由經辦人簽章。 • 不能取得單據之購買案,得填寫「支出證明單」,並註明無法取得單據的原因。 • 申購「設備費」之動支經費申請單,應事先加會保管組作財產分類,結報時請附財產增加單。 • 圖書屬財產,請填寫財產增加單送請圖書館登錄財產。 • 一筆貨款或旅費擬由數個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經費者,應填「支出分攤表」據以結報,並應全案一併送核。
購置設備結報時請附「財產增加單」 請先加會 保管組 一、10萬元以下由 一級單位主管核准 二、10萬元以上由校長核准 1.欲使用其他單位經費 2.購置圖書先加會圖書館財產登錄 3.購置冷氣機先加會營繕組 1.一萬元以上應先動支 2.檢附估價單正本
逾期需依共同供應契約計算違約罰款 主驗人務必登入且不得與支出粘存單上經辦人同一人
綜合性問題(5/5) • 應列入個人課稅所得者,應以印領清冊結報,並依規定代扣稅額。 • 電話費:電話裝機費、門號設定費不得申報,電話必須為計畫之所用並設籍於本校。 • 適用於節餘款經費: 1、執行開會超過用餐時間,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報支 餐費、便當,需附用餐人員名單及人數,並請務必 於用途欄註明用餐事由。另參加對象為本機關人員 每餐費用以100元為原則。 2、購買「冷氣機」應另先加會營繕組。
3、國內出差旅費(1/2) • 出差旅費報告表應先送請人事室銷差,再送會計室核銷。 • 住宿費報支情形: • 出差六十公里以上,得檢據核實在標準內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 出差地點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1.事前經機關核准,2.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國內出差旅費(2/2) • 駕駛自用車者,交通費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 • 出差如有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 •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 參加講習、訓練者,訓練機構以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費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如未能提供必要之膳宿者,得衡酌實際狀況,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不得報支雜費)。
4、國外出差旅費(1/3) • 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 經費來源為結餘款者,請加填出國旅費申請表。 •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 交通費: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 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 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 結報時,請檢附出國申請表及國外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之報支並檢附: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2.登機證存根 3.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4.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國外出差旅費(2/3) •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 簽證費、護照費、保額400萬元內之保險費 • 註冊費收據請附正本 • 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 如非搭乘本國班機,得由本人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國外出差旅費(3/3)-1 • 因應「歐盟簽證規則」所規定之醫療保險新制規定: 1.在國人赴歐盟未獲免簽證待遇前,有關因公赴歐盟申根地區 出差人員於「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契 約屆滿(100年2月28日)前之投保事宜,同意自99年10月1日起 ,由各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方式,委託承辦機 票旅行社代購新制保險,逕向獲歐洲經貿辦事處審核通過之 保險公司,選擇購買符合新制「醫療保險」規格之保險,惟其項目及保額參酌上開綜合保險內容,至少需包括「意外死亡及殘障」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140萬元及「海外突發疾病」140萬元等,事畢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國外出差旅費(3/3)-2 2.至獲免簽證待遇後,為充分保障渠等出差人員權益,在契約屆滿前,同意仍依上開做法繼續辦理。
5、付款方式 1.各類所得常用所得名稱、對應所得代碼及稅率一覽表 請於總務處出納組網頁查詢 2.付款方式: (1)存入郵局帳戶:填寫「郵局劃帳印領清冊」 (2)存入銀行帳戶:填寫「電匯銀行專用印領清冊」 (3)開立支票(零用金支票,受款人為計畫主持人) 3.預借款及墊付款之案件 (1)支票開立之受款人為計畫主持人 (2)墊付款案件請儘量提供墊付人帳戶,逕付墊付人 4.支票開立原則上為「劃線支票」,如有特殊需求請註 明開立(支票不劃線) 5.印領清冊表單:請至總務處出納組網站下載。
三、國科會計畫經費規定 1、業務費與研究設備費流用及變更規 定 2、業務費 3、研究設備費 4、國外差旅費 5、管理費不得支用項目
1、業務費與研究設備費流用及變更規定 • 流用規定 1、校內核准:科目間流用,得填寫「國立中山大學國科會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流用及變更申請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 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20,流出數額不得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30,經校方同意,始得報支相關費用 。 2、國科會核准:超過比率者,應經國科會同意,始得報支相關費用 • 變更規定 1、校內核准: (1)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於業務費逕行調整。 (2)設備費項目,單價未達30萬元者,請註明各項金額。 2、國科會核准: (1)變更原計畫經費項目者。 (2)設備費項目變更單價在30萬元以上者(含30萬元)。
2、業務費(1/8) 業務費項包括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國 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等。 (一)研究人力費 • 聘用專任助理:依人事室專案計畫人員聘用辦法,校方核准後核薪。 • 聘用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填送「 國立中山大學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聘僱申請表」 (結報時連同申請表正本及學生證等相關證件正、反影本附於劃帳印領清冊 ) • 聘用未註冊之新生者:尚未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學金,但註冊後仍須補送學生證正、反影本送本室備查。
業務費(2/8) • 兼任助理人員每月支領酬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國科會之最高標準。(大學:4000、碩士:8000、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28000、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32000 ) • 研究人力費變更: (1)計畫內核有主持費者,如需要變更為專(兼)任 助理人員酬金或臨時工資等 (2)約用助理人員時,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列之助 理人員類 (級)別辦理,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 更助 理人員之類 (級)別 上述之變更得由計畫主持人填寫「國立中山大學國 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人事費變更申請表」,經校方核 准後始得核銷(如下頁)。
業務費(3/8) • 新進約用助理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應迴避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 工作酬勞名稱依工作項目書寫為主持費、專(兼)任助理薪資或臨時工資及出海津貼…。(表格如4/8) • 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請註明支領標準及計價方式,並附工作日誌。(表格如5/8) • 延攬講座及客座人員來台從事內容均應明確載明於申請書之延攬事由,否則不得於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兼任教學及其他工作。至博士後研究人員其本職即為從事研究,不得兼任任何其他教學及工作,自100年8月1日起實施。 • 不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擔任專案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亦不得以補助經費(含管理費)支付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業務費(4/8)-印領清冊表格 回上頁 註明支領年月及項目 計畫代碼及科目 請填入購案編號 請依流程會核
業務費(6/8) (二)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 凡執行計畫所需費用,應依計畫實際需要核實列支。 • 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者,得投保意外險,補助額度以投保金額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意外險保險項目包含意外死亡及意外傷殘2項。應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 會議、座談、專家研討等如需報支出席費、餐點,須經國科會核定後方可支用,並請附上原計畫清單,俾利審核。 • 報支訪談費需註明訪談日期、內容。 • 報支油費應填「執行研究計畫車輛使用油脂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明細表」,並詳註車號、起訖地點、里程數、耗油量等資料。 • 購買國外物品,結報時請附外幣兌換水單或信用卡帳單影本以利核銷。
業務費(7/8) • 參加學會之入會費或年費至多計畫主持人1人次,與計畫相關之專、兼任助理4人次為限。 • 國際電話費請註明通話事由並附上通話明細。 • 出海津貼請依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員出海作業費補助標準表」給付。(需於事前提出出差及出海申請,核准後始得報支,且不得重複支領膳雜、住宿費,若交通費需報支,應一併結報) • 各項計畫應配合執行期程採購所需物品,請避免計畫即將結束前才進行大量採購。 (三)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 依「國科會補助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人員出國及來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業務費(8/8)-1 不得報支: 1、辦公用品項目如電話機及其相關用品、檯燈、電扇、 鐵櫃、辦公桌椅、計算機、佈告欄、文件處理架、鎖 、鑰匙、便當、茶葉、咖啡、茶點、冷氣機及影印機 維護費等。 2、非計畫有關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保險費及研討會 報名費。 3、舉辦各項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時,計畫主持人、共同 主持人、計畫內相關人員及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 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評 論費及論文發表費。
業務費(8/8)-2 4、報經國科會同意轉撥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 機構執行時,共同主持人及其任職機構內之人員均 不得於轉撥計畫之經費支領出席費及審查費。 5、外籍人士不得支領演講費及審查費。 6、經國科會核定執行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之大專學 生,不得再支領研究助學金。且不得於所參與之專 題計畫內支領其他費用,其原所補助之耗材物品雜 項費用內亦不得報支差旅費及註冊費。 7、已擔任專題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不得再兼任 臨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