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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实务. 陈 红.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电话:010-65925051 传真:010-65923176 E-mail: chenhong@agri.gov.cn. 主要内容.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二、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前的准备 三、如何撰写申请文件 四、品种权审查过程中的手续完善.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一)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 植物新品种保护要点 (三)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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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实务 陈 红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电话:010-65925051 传真:010-65923176 E-mail: chenhong@agri.gov.cn
主要内容 •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二、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前的准备 • 三、如何撰写申请文件 • 四、品种权审查过程中的手续完善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一)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 (二) 植物新品种保护要点 • (三)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 198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 1990年5月,江西全国第三次农业专利代理人会议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作了专题讨论。 • 1990年9月,UPOV邀请中国参加了在日本举行的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筹备会议。 • 1993年9月15日-17日,我国与UPOV合作,在北京召开第三次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
1993年4月,朱镕基副总理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品种保护立法调查研究。1993年4月,朱镕基副总理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品种保护立法调查研究。 • 1993年5月,中国专利局、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就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调研。 • 1993年6月,朱镕基、宋健、陈俊生等对调研报告批示,同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立法保护。 • 1995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 • 1995年8月《条例》征求意见并于1995年10月经农业部、中国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会签上报国务院。 •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1999年4月23日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一)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 (二) 植物新品种保护要点 • (三)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要点 • 1、育种者的权利 • 2、品种权审批机关 • 3、关于新颖性的变通性规定 • 4、品种权的审查 • 5、关于复审 • 6、保护期限 • 7、关于费用 • 8、新品种保护执法
1、育种者的权利 • 按照《条例》规定,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育种者的权利理解(一) A、独占权:品种权人享有授权品种处置权或者排他权,包括处分权、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等。 B、繁殖材料:《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C、育种者权利例外:《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即利用授权品种进行科研教学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强制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等。
对育种者的权利理解(一) • D、生产权、销售权和重复生产权 例1: a(授权品种)× b ↓ F1 (c) 针对a品种不作亲本来说,品种权人只享有a的生产权和销售权;针对a作亲本来说,品种权人不仅享有a品种的生产权和销售权,而且还享有a×b→c品种或者a与其它品种生产另一品种的重复生产权。
对育种者的权利理解 • 例2:a(授权品种)× b ↓ F8(c) a品种作为授权品种,品种权人只享有a品种的生产权和销售权,不享有a×b杂交后经多代选育而成c品种的权利。因为在制种c品种时,不需要重复使用a品种。
专利保护和品种保护是否会重复保护? • 第一、法律本身来看,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 第二、植物新品种不是方法专利的直接产品。植物育种方法是无形的,如果申请人不把育种材料交由对方或者没有相适应的环境条件,其他人依据专利说明方法也是不能培育出新品种的。 • 第三、两者保护的客体不一样,专利保护是无形的方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有形的植物,不存在同一客体存在两种专有权。
2、品种权审批机关 •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农业部负责审批的植物新品种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3、关于新颖性的变通性规定 • 一般情况下,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在申请日之前,其繁殖材料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 但是,自保护名录发布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可以放宽到 4 年。
4、品种权的审查 •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5、关于复审 • 审批机关设立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也可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权,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对新品种的名称进行更名。
6、保护期限 • 从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 • 其他植物为15年。
7、关于费用 • 申请费:1000元 • 审查费:2500元 • 测试费:不收取 • 年费:从授权之日起,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
8、新品种保护执法 • 属于权属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属于侵权纠纷,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查处,对查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一)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点 • (三)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现状 • 1、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 • 2、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的设置 • 3、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 • 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及审批情况 • 5、宣传培训广泛开展,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 6、实施效果显著,促进种业发展 • 7、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1、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种已达74种 我部共发布七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涉及大田作物、蔬菜、观赏植物及草类和果树等74种植物。 1999年6月16日发布的第一批保护名录为: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10个属或种。 2000年3月7日发布的第二批保护名录为: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梨属、酸模属9个属或种。
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第三批保护名录为: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4个属或种。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第三批保护名录为: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和补血草属4个属或种。 2002年1月4日发布的第四批保护名录为:甘薯、谷子、桃、荔枝、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7个属或者种。 2003年8月5日发布的第五批保护名录为:高粱、大麦属、苎麻属、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李、茄子、非洲菊11个属或种。
2005年5月20日发布的第六批保护名录为: 棉属 、亚麻、桑属、芥菜型油菜、蚕豆、绿豆、豌豆、菜豆 、豇豆、大葱、西葫芦、花椰菜、芹菜、胡萝卜、白灵侧耳、甜瓜、草莓、柱花草属、花毛茛、华北八宝、雁来红。
2008年4月21日发布的第七批保护名录为: 橡胶树、茶组、芝麻、木薯、甘蔗属、小豆、大蒜、不结球白菜 、花烛属、果子蔓属、龙眼、人参。
2、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的设置 • 新品种保护体系初步建立 ※ 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其他有关事务。 ※ 成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的设置 ※ 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保藏工作。 ※ 建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工作。全国共建立一个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这些分中心按照生态特点分布在我国10个一级农业种植区内,东至上海,南至海南,西至新疆,北至黑龙江,高至青藏高原,低至四川盆地等均有新品种测试点。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知识产权处 •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 • 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分布图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分布图
3、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 • 在借鉴UPOV的DUS测试指南基础上,组织科技人员结合我国品种实际,研制了近百种农业植物属或者种的DUS测试指南。 • 在研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是中国地域辽阔,生态类型复杂,研究一种植物的DUS测试指南,要在不同的生态区域设点试验,并且同一种植物的同一个性状在全国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标样品种。
目前正在使用和研制的指南有95个植物的属或种,其中包括3项修订的项目,2项有关DNA指纹图谱的技术标准,其余90项(含总则)涉及89种作物类型。目前正在使用和研制的指南有95个植物的属或种,其中包括3项修订的项目,2项有关DNA指纹图谱的技术标准,其余90项(含总则)涉及89种作物类型。
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及审批情况 • 国内外品种权申请4998件 • 国外申请196件: 荷兰申请70件,美国申请34件,韩国申请30件, 日本申请25件,德国11件,西班牙5件,以色列申请4件,澳大利亚申请4件,新西兰申请3件,法国3件,比利时3件,意大利2件,南非1件,英国1件。 •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1638件 自《条例》实施至2008年5月31日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特点 (1)大田作物申请量占绝对优势 截至2008年5月31日,大田作物4507件,蔬菜200件,花卉161件, 牧草4件,果树126件。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特点 (1)大田作物申请量占绝对优势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特点 (2)企业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高于科研教学单位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特点 (3)国外品种权申请开始大量进入
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及审批情况 (4)年度间品种权申请数量开始持平 年度间品种权申请数量对比图
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及审批情况 (5)地区间品种权申请分布不均 右图示 品种权申请总量排在前十名的省份 其中四川排名第一(510件),陕西61件,排名22。
5、实施效果显著,促进种业发展 • (1)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作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 山东省农科院玉米所、里下河农科所、宜宾市农科所、中国水稻所等单位的授权新品种,其单项品种使用权转让金额均突破上千万元。1999-2004年,全国新品种权交易额累计达5.4亿元。
5、实施效果显著,促进种业发展 从对500多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调查情况来看: 在新品种科研育种经费投入中,政府投入占60%,企业、育种单位、合作方式及其它方式投入高达40%。 在新品种育种成果开发经费投入中,政府投入仅占19%,企业、育种单位、合作方式及其它方式投入高达81%。 由此可以看出,农作物科研育种和开发的投入已由国家的长期大包大揽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为主转变。
5、实施效果显著,促进种业发展 • (2)伴随着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中国种业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销一体化的种子公司正在崛起。 涌现出了山东登海、北京奥瑞金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山东登海种业,五年来纯利翻两番;北京奥瑞金种子科技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时,仅是一个资产300万元的小公司,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总资产超亿元的大型种子企业。
5、实施效果显著,促进种业发展 • (3)社会效益巨大。 据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统计,几年累计推广面积达6.4亿亩,增产粮食563.2亿公斤,实施单位所得效益达19.7亿元,社会新增效益223.7亿元,为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6、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品种权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未根本扭转,尊重他人品种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 • 第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与科技管理脱节的现象比较严重,掌握和运用品种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高,很多单位还没有将品种权管理作为科技管理的重要内容,重论文、重成果、轻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普遍;
6、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三,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第四,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满足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需要等等。 存在这些困难和问题,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的客观原因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农业科技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比较低的实际状况。
主要内容 • 一、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要点 • 二、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前的准备 • 三、如何撰写申请文件 • 四、品种权审查过程中的手续完善
主要内容 • 一、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 • 二、植物品种权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主要内容 • 一、植物品种权的授权条件 • 二、植物品种权申请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