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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報告人:蔡佳容 95 年 10 月 12 日. 一、辦法精神及經費來源 二、申請資格 三、主導性定義 四、計畫執行流程 五、經費編列範例 六、結語 附件一、核定狀況 附件二、補助中小、大型企業狀況 附件三、歷年核定計畫清單 ( 紡織業 ). 大 綱 內 容. 一、辦法精神及經費來源. ( 一 ) 經費來源. 註: 94 年 10 月 20 日修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後,以自有品牌行銷至國際市場 之計畫補助款上限為開發總經費之 50%. ( 二 ) 智慧財產權歸屬:廠商. 二、申 請 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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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報告人:蔡佳容 95年10月12日
一、辦法精神及經費來源 • 二、申請資格 • 三、主導性定義 • 四、計畫執行流程 • 五、經費編列範例 • 六、結語 • 附件一、核定狀況 • 附件二、補助中小、大型企業狀況 • 附件三、歷年核定計畫清單(紡織業) 大 綱 內 容
一、辦法精神及經費來源 (一)經費來源 註:94年10月20日修訂「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後,以自有品牌行銷至國際市場 之計畫補助款上限為開發總經費之50% (二)智慧財產權歸屬:廠商
二、申 請 資 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含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並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人力。 二、財務健全 (1)企業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企業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無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局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 三、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足以開發計畫及商品化能力。 四、二家以上廠商聯合申請時,至少需有一家廠商符合上述條件。
三、主導性定義 產品只要符合下列三項原則均可提出申請: 1. 屬新興高科技工業。 2.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技術水準。 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及雛形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亦同。 3. 產品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四、計畫執行流程 廠 商 提出申請 資格審查 工 業 局 退 回 技術審查委員會 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 工 業 局 技術/品牌及財務審查 退 回 計畫核定 新產品審議委員會 退 回 廠商及工業局 簽 約 計畫變更 工作報告 查 訪 成果發表
五、經費編列範例 單位:仟元 *25,406 25,406 50% 50% *以自有品牌行銷國際者「符合列支項目」可編列50%補助款,50%編列自籌款
附件一、核 定 狀 況 (民國80年~至95年9月) 核定計畫件數:734件 核定計畫總經費:674.9億元 註:上圖核定狀況包含通過後撤案案件
297件 393件 附件二、補助中小、大型企業狀況 核定執行之738件新產品開發計畫(不含核定後撤案件數),依補助大及中小企業比率分析如下: 大型企業 (資本額>8000萬 且公司人數>200人) 補助款:62.5億元 件數比:43% 總經費:360.7億元 中小型企業 (資本額<=8000萬 或公司人數<=200人) 補助款:52.8億元 件數比:57% 總經費:276.5億元 註:資料統計至95年9月底止,不含核定後撤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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