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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三民家商九十一學年度 法律與生活心得報告. 指導老師 : 施文玲老師 班級 : 室三和 組員 : 王婷禾 94047. 林玟妏 94055. 郭彥君 94062. 黃柏菱 94067. 黃稜鈞 94070. 鄧伊婷 94080. 林蓬諺 94086. 謝順國 94089. *繼 承 權 *. 一 . 到底誰有權利繼承?. 繼承權身份及權利 ( 應繼份 ) 的認定標準是依照 被繼承人死亡當時 的法令為依據。. 1.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 父母. 一 . 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到現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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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三民家商九十一學年度法律與生活心得報告高雄市立三民家商九十一學年度法律與生活心得報告 指導老師:施文玲老師 班級:室三和 組員:王婷禾94047.林玟妏94055.郭彥君94062.黃柏菱94067. 黃稜鈞94070.鄧伊婷94080.林蓬諺94086.謝順國94089. *繼承權 *
一.到底誰有權利繼承? • 繼承權身份及權利(應繼份)的認定標準是依照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的法令為依據。
1.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2.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 一.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到現在死亡 • 3.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 • 4.無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之應繼份
二.民國34年10月24日~~74年6月4日死亡 • 養子女應繼份是親生子女的一半!
三.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俗稱日據時代)二.日據時代非常重視家的觀念,財產的繼承,因死亡當時身份為戶主或家屬有很大的差異!三.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俗稱日據時代)二.日據時代非常重視家的觀念,財產的繼承,因死亡當時身份為戶主或家屬有很大的差異! • 2.非戶主身死亡是私產繼承的開始 • 1.戶主身份死亡或喪失戶主權是家產繼承的開始
案例一.私生女有無繼承權? 文/蔡景湳 小姍從小就常常被鄰居小孩欺負,因為大家都笑她是「沒有爸爸的私生女」。每當她哭著跑回家問媽媽,媽媽總是摸摸她的頭,笑笑的對她說:「小姍才不是沒有爸爸呢!爸爸是為了做生意才常常不在家的。不要聽外人亂說話呵!」一直到小姍長大後,她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原來,小姍的父母從前是一對論及婚嫁的戀人,但因為爸爸家人的反對,迫使爸爸必須娶另外一個門當戶對的富家女。至於小姍的媽媽,雖然沒和爸爸結成婚,但爸爸還是一直持續的照顧媽媽,並且負擔小姍所有的教養費。對於無法給小姍一個正常的家庭,爸爸的心中一直覺得虧欠小姍。
這幾年來,爸爸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想想自己來日不多,為了補償小姍,他在遺囑中將自己的財產也分一份給小姍。當爸爸的另一個兒子—阿坤聽說後,生氣的找他理論,阿坤說:「一個私生女怎麼有權利繼承你的財產呢?你不要白費心機了!」爸爸卻對他說:「手心手背都是肉啊!你們兩個都是我的孩子,我都想要照顧啊!」這幾年來,爸爸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想想自己來日不多,為了補償小姍,他在遺囑中將自己的財產也分一份給小姍。當爸爸的另一個兒子—阿坤聽說後,生氣的找他理論,阿坤說:「一個私生女怎麼有權利繼承你的財產呢?你不要白費心機了!」爸爸卻對他說:「手心手背都是肉啊!你們兩個都是我的孩子,我都想要照顧啊!」 阿坤覺得受傷,但又不便再多說什麼,因為他知道爸爸是個說一不二的人,與其白費脣舌與他爭執,不如趁他不注意時偷偷的改他的遺囑。 不料幾天後,事跡敗露了,爸爸發現自己書房中的東西似乎被人動過,仔細檢查後赫然發現,遺囑竟然被人變造過了!他生氣的揚言要將自己的財產,全部讓小姍繼承,一毛都不給阿坤這個自私的兒子…
1.私生女小姍真的沒有繼承權嗎? 2.阿坤變造遺囑的行為,真會讓他喪失他的繼承權嗎? *請問:
案例二.繼承權 拋棄不易 • 王家有四個兄弟姊妹,大哥經商有成,經濟富裕,因此王老先生想立遺囑把遺產只分配給其他三個小孩及太太,大哥也同意並立書證明。 (賴律師答:) 由於民法第一二二三條有繼承人特留分的規定,即使王大哥曾立書面承諾放棄繼承權,亦不影響法律對其特留分之保護。 此外,依照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繼承權的取得 • 繼承權的取得可以通過兩种方式,一种是依法律的規定而取得,一种是依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而取得。
*法定繼承權的實際取得還需要有以下條件: • 被繼承人死亡。 • 繼承人存在。
*遺囑繼承權的取得需要以下條件: • 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 立遺囑人死亡。 • 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
哈哈哈~~~~~完畢 來賓請掌聲鼓勵鼓勵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