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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指引 解读.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 年 8 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认定工作体系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五章 认定与复审 第六章 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的归集. 前 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国科发火 [2008] 172 号) , 以下简称 《 认定办法 》 ,经国务院批准,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4 月 14 日 联合发布。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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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工作指引 解读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8月
目录 • 前言 • 第一章 概论 • 第二章 认定工作体系 • 第三章 认定条件 • 第四章 认定材料 • 第五章 认定与复审 • 第六章 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的归集
前 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 联合发布。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 《重点领域》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同时发布。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2008]362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由科技 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7月8日联合发布。
第一章 概 论 本章介绍: •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历史回顾 • 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第一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 为适应国内外科技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的挑战,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
第一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 为加快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 • 为落实中央精神,国务院于90年代初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大批科技人员纷纷进入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持,由此拉开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序幕。
第一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 1991年由国务院授权开始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国发[1991]12号) • 1996年开始国家高新区外认定——《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 • 2000年修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第一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 1999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 ) • 1999年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 • 2006年修定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06]117号) • 2007年9月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7〕58号)
第一节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截止2007年底: •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共1087家,科技活动人员49819人,其中R&D人员20721人,科技活动筹集总额119亿元,科技活动支出总额123.72亿元。 • 实现工业增加值2099.93亿元,总收入2320.30亿元,出口创汇额140.62亿美元,获得净利润124.34亿元,实际上交税费总额129.53亿元,增加值396.62亿元。
2500 家数 2000 工业总产值 总收入 1500 亿元 出口创汇 1000 净利润 实际上缴税 500 增加值 0 2004 2005 2006 2007 年份 2004-2007年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各年指标对比表
第一节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历史回顾 • 以上数字表明,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后,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产业大军。
第二节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 总体目标: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 总体思路:通过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节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 • 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新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 • 新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 新办法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指导认定工作,避免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新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 • 新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 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 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第二章 认定工作体系 • 本章介绍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的工作管理体系,重点是参与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节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适时 审议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 (二)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协 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 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 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 (四)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五)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第二节 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和发展报告。 (二)提出《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修订方案。 (三)受理认定机构提交的重大争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检查全国高企认定工作及税收优 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对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 的地区提出整改建议报领导小组,并负责落实领导 小组的决议。
第二节 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职责: (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六)对认定过程中违规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 专家等人员予以记录,并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认定工作的专 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八)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九)负责组织全国高企认定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第三节 市领导小组职责 • 1.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 2.协调、解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 3.裁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节 市认定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 • 1.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 2.负责建立并管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建立和维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第四节 市认定办公室 •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 4.向市领导小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 5.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专家 (一)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大陆居住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 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 状况有较全面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第五节 专家 (二)专家职责 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专家 (三)专家纪律 • 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提出有关 评价意见。 • 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 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 结果。 • 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 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 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第六节 中介机构 (一)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 内无不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 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第六节 中介机构 (二)中介机构的职责 • 主要业务工作: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 参与资格:中介机构要向当地认定机构提交自身的背景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布),即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 中介机构要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认定条件 • 本章介绍新《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具体阐述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节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二节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 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 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二节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 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6% • 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 •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节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 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
第四章 认定材料 • 本章介绍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其主要内容和用途是什么。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详见《工作指引》附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电子版 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下载。 该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5个表格: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详见《工作指引》附2) • 企业基本信息表 •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 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书 (复印件) • 企业的注册时间以营业执照副本为。 《认定办法》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否则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税务登记证书的登记号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三)专项审计报告 • 企业需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 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 ,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 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通过审计。已经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 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这五方面的材料,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 • 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如发现存在虚假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第五章 认定与复审 • 本章介绍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程序;认定之后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期满时如何进行复审;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产生争议时如何进行复核。
第一节 认定 • 下载填报工具 • 获取注册文件 • 单机填写 • 区县初审 • 上报市认定办公室 • 上传文件 • 审查认定 • 公示备案 • 颁发证书 • 享受政策
第二节 复审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与《工作指引》附2相同),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节 复审 •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三节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节 复核 •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对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 • 本章介绍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如何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即对本地区(省级)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包括: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以及将技术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判断依据和方法 (1)行业标准判断法:优先按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 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 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 进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判断。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 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专家进行判断。原则是:专家所 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检查研发活动(项目) 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 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 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 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 知识产权等形式的科技成果。
第一节 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判断标准与上款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