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 likes | 1.01k Views
第八章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教育權理論概論. 前言 何謂教育權 教育權的特質 教育權的分類 教育權在法律上的性質 國家之教育權 教育權之論點 教育權之主體. 前言. 法律之前 , 人人平等 , 享受義務的同時 也應盡到相對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 國家之公權 : 命令 , 制裁 , 獨立權 .. 等. 公權. 教師的權利. 人民之公權 : 平等 , 自由 , 生存權 .. 等. 人身權 : 人格 , 身份權 …. 等. 私權. 財產權 : 債權 , 物權 , 準物權 …. 等. 何謂教育權.
E N D
第一節 教育權理論概論 • 前言 • 何謂教育權 • 教育權的特質 • 教育權的分類 • 教育權在法律上的性質 • 國家之教育權 • 教育權之論點 • 教育權之主體
前言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享受義務的同時 • 也應盡到相對的權利. • 教師的權利
國家之公權:命令,制裁,獨立權..等 公權 教師的權利 人民之公權:平等,自由,生存權..等 人身權:人格,身份權….等 私權 財產權:債權,物權,準物權….等
何謂教育權 教育人員其所享之權利除一般人民所有之權利之外,更應有國家賦予之教育權利,因其兼具普通人民及公務人員雙重身份. 教育權: 凡是對教育決定一定之方針,並付諸實 施之一種權能.
教育人員之權利 教 育 人 員 之 權 利 教育行政人員: 命令,制裁,形成權. 一般教師: 學術自由,決策參與,職業保障權.
命令權: 所謂命令權,乃是教育行政人 員代表國家,為其部署所特定 之行為或不行為之權利.
制裁權: 依我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旗幟才發法可分為撤職,休 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 等.
形成權: 教育人員之任用語延聘,資 格知銓敘與檢定,居為形成 權之重要職能.
教育權的特質 • 教育權具有三項特質: • 教育權不是天生具有的,而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 • 教育權不是絕對的,必須從社會其他相關權利中,來加以考量. • 教育權是社會的產物,因此應予社會或國家發展的現實條件密切配合.
教育權的分類 • 父母教育權:指父母基於親權之憲法基本權利, • 對其子女有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 教師教育權:教師基於憲法之講學自由等權利 及教育本質之必要. 3. 國家教育權:國民之付託擁有教育其子女之權 能而法律規定人民有接受國民教 育的權利與義務.
教育權在法律上的性質 一般認為接受教育之權利在人權之體系上應隸屬於社會權之範疇,但在法律性質上,仍有三種不同學說. • 生存權說 • 民權說 • 學習權說
生存學說: 憲法上通說接受教育之權利是人民的生存權,應屬於經濟上的權利,人民因接受教育,可過的健康有文化性質的生活.
民權說: 從經濟上保障人民都有接受學校教育的均等機會,使其培養國民之民主政治能力.
學習權說: 是兒童由接受教育而學習從學習中而成長之一種權利,兒童必須有未來之發展性,此種發展則需依賴學習權加以充實.
國家之教育權 國家之教育權:國家依據國民之付託擁有教育其 人民之權能. • 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 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教養權,但如果將教育兒童之權完全由父母實施若父母偏見,不當方式,或教育環境惡劣,而無法讓兒童得到接受教育的權利,故讓教養權達到共同及均等行使,既設置學校,由國家代為執行.
教育權之論點 教育之教育權的論點有二: • 父母將子女自然教育權託付給教師,教育對其子女學生,但教師的教育自由需以教育事實真理為範圍,涉及思想,信仰及倫理道德,則需受到制約. 2.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講學…,之自由,故教師有學術研究及講授之自由.
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權之主體學理有四種見解: • 國家教育權說:國家有權決定教育方針. • 國民教育權說:國民才能決定教育內容. • 折衷說:國家承認父母與教師的教育自由權. • 4.無區分之實益說: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接受 • 教育的權利,不但保障人民 • 之學習權,更應保障教師教 • 育之自由權.
我國較傾向國家教育權,而歐美的一些民主先進國家,傾向尊重國民教育權的趨勢.我國較傾向國家教育權,而歐美的一些民主先進國家,傾向尊重國民教育權的趨勢. 客觀看法: 教育的外部事項:教育制度,財政,學校設施,設備, 教師薪資,福利等,由國家來決定及提供. 教育的內部事項:教育內容,教材選擇,教學方法,學生成績評量,責尊重教育專業人員的自主權,盡量由他們自己做決定.
特別權利關係說 • 特別權利關係:當一個人除了服從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般支配權外,有時因某種特殊原因,也要服從公法上特別之目的而認定之特別權利。
特別權力關係特徵,依我國及日本學者的觀點有以下幾點(邢泰圳,民87 ): • 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 定義不確定。特別權力之相對人,其義務妞確定分貝,係概括性地權力服從關係,凡國家之命令和強制概應服從。
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或營造物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公權力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私人,在無法律根據情況下,限制其一般國民所享有之權利(人權)之限制。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或營造物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公權力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私人,在無法律根據情況下,限制其一般國民所享有之權利(人權)之限制。
有懲戒權。公權力擁有概括之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對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有懲戒權。公權力擁有概括之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對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 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懼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革訴訟,亦不能提起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沈銀和學者(民80)的觀點: 對於「特別榷利關係」有如下的詮釋: 「公務行政機關對於一般人民的關係是公權力關係,而學校與學生之關係為特別懶力關係或特別地位關位,認定學校為權力主體;學校老師的權力並非毫無限制,必須導向
於教育目的,而教育行政機關督導也應朝此方向。因而學校的權力關係,首先要重視其目的導向,再講求教育良心,以完成教育日標」。於教育目的,而教育行政機關督導也應朝此方向。因而學校的權力關係,首先要重視其目的導向,再講求教育良心,以完成教育日標」。
契約關係說 • 學校雖有公私之分,而教師或學生也可以自由選擇公立或私立學校就業或就讀,在法律關係上不能有所區分,而應認為都可適用於契約關係上,以解決特別權力關係所產生的缺陷。在目前的教育法制下,私立正親學校與與成員之關係,可以認為是一種
「特殊契約的關係」,它屬於教育法上獨特之契約關係。在私立學校體制中,更擁有私立學校設校之自由、教職員就業之自由、家長選擇教育之自由,私人教育之負擔,在學生之學習權下,教育之選擇權與要求權前提下,教師與學校關係,偏向於契約關係之理論(謝端智,民81)。「特殊契約的關係」,它屬於教育法上獨特之契約關係。在私立學校體制中,更擁有私立學校設校之自由、教職員就業之自由、家長選擇教育之自由,私人教育之負擔,在學生之學習權下,教育之選擇權與要求權前提下,教師與學校關係,偏向於契約關係之理論(謝端智,民81)。
依行政法62裁233號判例:「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份,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私立)學校教員之解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院裁判,不涉行政爭訴之範圍」。依行政法62裁233號判例:「聘用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解聘並非行政處份,而為終止契約之性質(私立)學校教員之解聘,是否正當,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院裁判,不涉行政爭訴之範圍」。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的權利理論基礎,其實也具有「契約關係說」性質。現行教育法制下,公立學校教師或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係與私立學校之關係貝有相同之本質,魘於契約上之關係(謝瑞智,民8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的權利理論基礎,其實也具有「契約關係說」性質。現行教育法制下,公立學校教師或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係與私立學校之關係貝有相同之本質,魘於契約上之關係(謝瑞智,民81)。
自84年8月九教師法公布實施後,公立學校與教師關係實質上也偏向於「契約關係說」,中小學教師全由派任改變為聘任,因而公私立學校教師與其學校關係均屬於相同的聘任制度,在教師法第三章聘任中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定教師聘任問題:自84年8月九教師法公布實施後,公立學校與教師關係實質上也偏向於「契約關係說」,中小學教師全由派任改變為聘任,因而公私立學校教師與其學校關係均屬於相同的聘任制度,在教師法第三章聘任中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定教師聘任問題:
「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十一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繽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第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繽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對於教師未獲聘任的條件及教師權利的保障,也於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明定之:對於教師未獲聘任的條件及教師權利的保障,也於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明定之: •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繽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 定,未穫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淹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襯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柑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遺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遺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指教師能夠依自己的專業知識,獨立實行他認為最合適的教學法,或學校組織的任務與決策。而他所做的專業判斷不受旁人或非專業教師成員的影響。指教師能夠依自己的專業知識,獨立實行他認為最合適的教學法,或學校組織的任務與決策。而他所做的專業判斷不受旁人或非專業教師成員的影響。 4.參考書使用權 5.教學設備選定權 6.教育評量權 • 教師的講授自由權 • 教師的授課內容編輯權 • 3.教科書使用裁量權
課本中有提到︰ 教師的教育自由權必須受到 學生學習權的約制, 以不違反學生人格成長, 並能增進學習效果為目的。 教師權須承受來自國家權力的約制, ﹙根據 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
目前教師的專業自主權,大致只有 在教學方法和程序上出現,其他的 層面則較缺乏自主權。 學校不可強迫教師從事任何政治 團體或宗教活動根據 ﹙根據 第六條明定﹚ 雖然現在國民中小學已開放使用民間審定本,不再只是國編本的統一內容、統一進度,但對於採用何種版本,教師仍普遍缺乏選擇權。
指教師從事教育工作時,教育評鑑之裁量權。符合教育本質與價值性的要求,就教授的具體內容與方法,承認教師有某種程度之裁量權。指教師從事教育工作時,教育評鑑之裁量權。符合教育本質與價值性的要求,就教授的具體內容與方法,承認教師有某種程度之裁量權。 教師實施教育評鑑權,是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為目的,促使學生正常成長、人格適性發展。為此,教師應判斷學生人格成長與學習的變化,謹慎運用課程之編制。
學習活動完成以後,教師對學生整個 活動的過程與結果,進行批評、檢討 、整理、補充、考察等評鑑活動。 透過評量可以了解學生的起點行為及 學習能力,必要時適時給予學習輔導。 亦可透過評量衡鑑學習結果與成就, 了解教學效果。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教 學 評 量 起 點 行 為 回饋
指在教學生涯中,從事有關個人專業知識和技能之自我改善能力的活動。指在教學生涯中,從事有關個人專業知識和技能之自我改善能力的活動。 包括在職進修、研究會、參加各種專 業組織活動、參觀訪問、參與課程 設計、專題研究等。 此項權利的落實,有助於教育專業水準之提昇,應予重視。
因學生受教育權利與學習自由之需要,教師除了親自編輯各學科的教材外,同時亦可選擇第三人編輯研發之教材予以使用。因學生受教育權利與學習自由之需要,教師除了親自編輯各學科的教材外,同時亦可選擇第三人編輯研發之教材予以使用。 故教師在教育的過程中有教材、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發展、研訂、編輯或選擇之權利。
根據教育目標︰教材須以各校、各科、 各單元的教學目標為依據。 適合社會需要︰使學生能適應生活環境、 適合時代、適合地方的需要。 適合學習心理︰教材的繁簡難易,要適合 學生的學習能力。
較有價值性︰有價值的教材是 1. 日常生活中常用到的 2. 代表本國文化傳統精神 3. 社會生活中需要的 4. 當前時代所需要的 5. 有永久價值的 6. 為本學科最基本的教材 活的經驗︰不僅以教科書為教材,也要 注重從實際生活經驗中,去 獲得活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