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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社福法規. 何謂人民團體. 人民團體係民眾基於興趣、職業、信仰、地緣或血緣之所同,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成立之團體。. 組織人民團體之目的. 憲法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 ,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 組織人民團體在求團結各行各業各階層之民眾,共同貢獻智慧與力量,以服務人群,進而有效運用人力及物力,協助政府宣導政令,促進社會安和樂利,達成建設國家之目標。. 人民團體之功能. 具有中介性與互助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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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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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人民團體法 社福法規

  2. 何謂人民團體 • 人民團體係民眾基於興趣、職業、信仰、地緣或血緣之所同,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成立之團體。

  3. 組織人民團體之目的 • 憲法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 • 組織人民團體在求團結各行各業各階層之民眾,共同貢獻智慧與力量,以服務人群,進而有效運用人力及物力,協助政府宣導政令,促進社會安和樂利,達成建設國家之目標。

  4. 人民團體之功能 • 具有中介性與互助性的功能。 • 它介於政府與民眾之間,一方面可將政府政策和做法傳達予會員及社會大眾,另一方面亦可將團體成員與民眾的想法和願望反映給政府,作為政府和民眾雙向溝通的橋樑。 • 具有政治的功能、社會的功能及經濟的功能

  5. 人民團體種類 一 職業團體。 二 社會團體。 三 政治團體。

  6. 職業團體 • 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7. 社會團體 • 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8. 政治團體 • 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9. 政黨 • 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 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者。

  10. 人民團體設立程序 • 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 • 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11. 人民團體的組織區域 • 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 •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12. 理監事之名額 • 縣 (市) 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 省 (市) 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 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 理事、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

  13. 任期 •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 •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14. 人民團體的會議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 • 理事會、監事會: 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

  15. 會員大會之決議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重要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

  16.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 • 入會費。 • 常年會費。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孽息。 • 其他收入。

  17. 全國性社會團體數:5998 • 學術文化團體:1,428 • 醫療衛生團體:514 • 宗教團體:524體育團體:574 •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1,240 • 國際團體:147

  18. 經濟業務團體:1,203 • 宗親會:36 • 同鄉會:8 • 同學校友會:93 • 兩岸團體:134 • 其他:97

  19. 地方性社會團體數:18307 • 學術文化團體:2593 • 醫療衛生團體:255 • 宗教團體:538 • 體育團體:2205 •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6607 • 國際團體:2071

  20. 經濟業務團體:1472 • 宗親會:864 • 同鄉會:731 • 同學校友會:717 • 兩岸團體:21 • 其他:233

  21. 全國性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數:253 • 工業團體數:142 • 商業團體數:78 • 自由職業團體數:33

  22. 地方性工商自由職業團體數:4575 • 工業團體數:31 • 商業團體數:2230 • 自由職業團體數:2314

  23. 政治團體及政黨數(92年底) • 向內政部備案之政黨計有102個。 • 立案之政治團體計有36個。

  24. 主管機關的輔導措施 • 建立法制,協助團體建立會務、業務及人事制度。 • 舉辦團體幹部研討會。 • 加強督導考核評鑑工作。 • 鼓勵團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 舉辦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人員聯繫座談活動,提升團體輔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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