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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 四技休閒四乙 指導老師:張婷玥 老師 組別:第十組 組員: 497B0041 徐韞慈 497B0074 林宛儀 497B0076 張敏慧 497B0078 趙敏曉 497B0088 林盈秀 497B0090 林雨潔. 前言: 縱使是現在,女人要傳宗接代的觀念還是深植在這個社會 上,才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說,然而現在不孕症 的比例日益趨高,隨者醫療科技進步,部分不育夫婦已可 透過人工生殖醫療技術,將其受精卵植入另一有生育能力 婦女的子宮中,由其代替原生母 懷. 為什麼會選擇代理孕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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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 四技休閒四乙 指導老師:張婷玥 老師 組別:第十組 組員:497B0041 徐韞慈 497B0074 林宛儀 497B0076 張敏慧 497B0078 趙敏曉 497B0088 林盈秀 497B0090 林雨潔
前言: 縱使是現在,女人要傳宗接代的觀念還是深植在這個社會 上,才有「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說,然而現在不孕症 的比例日益趨高,隨者醫療科技進步,部分不育夫婦已可 透過人工生殖醫療技術,將其受精卵植入另一有生育能力 婦女的子宮中,由其代替原生母懷 為什麼會選擇代理孕母? 胎十月,而使不育夫婦也能擁有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小孩,而滿足其生育子嗣之欲望。
一、代理孕母:出借子宮,代替他人孕育及生產的婦女一、代理孕母:出借子宮,代替他人孕育及生產的婦女 二、依照代理的程度分成「完全代理」及「部分代理」 (1) 完全代理:精子卵子來自委任夫妻,代理孕母僅 提供子宮與體外受精的受精卵孕育。 (2) 部分代理:代理孕母不僅提供子宮,且提供自己 的卵子,經由人工受精後,再植入自 己的子宮內孕育。 在部分代理的情況下「代理孕母」實際上已與胎兒有血緣關係的「實在母親」 三、妊娠帶孕:委託夫婦的精卵,或由不具名者捐贈, 經由人工授精,而後將胚胎植入孕母子 宮內代孕,胎兒與孕母完全無血緣關係 什麼是代理孕母?
以下四類婦女是目前最迫切需要協助者 1. 先天無子宮者或子宮異常者2. 後天因病切除子宮者3. 子宮腔嚴重粘連無法治癒者4. 有重大疾病懷孕恐有害身心者 哪些人會需要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和人工試管嬰兒差異 代理孕母顧名思義應當指︰替代提供卵子者懷孕生產的女人,然而依照我國「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在試管嬰兒的生產中,如果卵子由其他女人提供(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夫妻至少一方應有生殖細胞,并僅需接收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植入妻的子宮,並不算代理懷孕,妻也不被叫做「代理孕母」(這樣的試管嬰兒在人工協助生殖辦法通過時,即已開放實施)。因此一定要將妻的卵子植入另外一個女人的子宮中才叫代理懷孕,由此可知定義代理孕母的關鍵在那為妻的「身份」, 或有男子背書的「婚姻」, 而不是那個女人提供卵子、或子宮。
代理孕母資格:20~40歲的已婚婦女 (1)避免免造成處女懷孕 (2)離婚或子女子死亡的不適合,以避免在懷 孕期間產生母愛及不願意放棄嬰兒的情況 發生。 代理孕母合法化國家: 澳洲、加拿大、印度、以色列、俄國、 南非、泰國、美國、英國、韓國 民國90年行政院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明文禁止代理孕母制度,更明訂違反之罰則,至目前台灣尚未通過代理孕母合法化
在台灣違法做代理孕母罰則 違法部份,涉案之醫師、仲介者及委託代孕者, 「人工生殖法」皆有所規範及罰則: 一、醫療機構及醫師違法部份: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受術對象僅限於「不孕夫妻」,第2條明訂「受術夫妻」是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故依現行規定,國內醫療機構如為代孕者施術或為尚未結婚者施術,即違反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依同法第33條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依第35條,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另依同法第37條,主管機關並可就人工生殖機構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
在台灣違法做代理孕母罰則(續) 二、仲介者之違法部份:涉及生殖細胞及胚胎仲介之行為者 ,依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 胎之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委託者違法部份:任何人工生殖機構或醫師,應拒絕前 述違法之要求。至於委託者若要求醫師執行是否也違法,因 為大家都是有犯意聯絡的,屬於「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者」,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其行為 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亦即沒有受術夫妻及代孕者的 行為分擔,醫療機構不可能自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故要求 進行代孕之夫妻是仍有可能受罰。
案例一:為堂妹做代理孕母 在高雄地區卻傳出一名沒有子宮的婦人,私下向堂姊協議借腹生子的案例。由於懷孕過程中孕婦有流產跡象到大醫院安胎,整件事情才曝光,不過當事人不願意透露是在哪裡所做的手術。 案例中的35歲的婦人,因為天生沒有子宮,無法懷孕,因此私下協調了堂姊為他做代理孕母。雖然這項人工生殖技術在國內還沒有正式合法化,不過,卻是許多不孕夫妻躍躍欲試的方法,儘管大醫院或有名氣的醫師,礙於法令不敢輕舉妄動,但私底下都聽過仿間有專門為人仲介代理孕母的廣告。 為堂妹當代理孕母的孕婦,懷孕期間因為有流產跡象,因此到高雄長庚醫院安胎,院方表示,當時醫師的確相當為難,但基於醫生救人立場,還是為這名孕婦安胎接生。 院方強調單純為代理孕母安胎及接生沒有觸犯目前的法令,不過對於有心追求此道的夫妻,醫師大多會建議到國外合法的地方做。
案例二:女兒自願當媽代理孕母 英國一名育有4名子女的37歲婦人,想要和第二任丈夫生小孩,連續兩次懷孕均告流產後,她的18歲女兒毛遂自薦,表示願擔任代理孕母,消息傳出後引發激烈爭議,提倡代理孕母權益的組織也勸這名母親三思。 愛丁堡婦人安德森最近向代理孕母組織「英國孕母」求助,在該組織網站上吐露心聲,表示現任丈夫沒有子女,渴望擁有自己的骨肉,她想為他生孩子,但她對請女兒擔任代理孕母 一事仍感到猶豫,且還未決定是要將胚胎注入女兒體內,還是直接用丈夫的精子讓女兒受孕。 已育有1名小孩的這位女兒亨特初步同意為母親做代理孕母,但此事勢必引起極大爭議。英國法律規定,在手術和相關費用少於1萬英鎊(約台幣60萬元)的情況下,請人擔任代理孕母為合法行為。英國自1985年以來已有5百多名由 代理孕母產下的嬰孩,但一般找自己親人擔任 代理孕母的案例很少,過去僅有一起女兒為母親擔任代理孕母的案例。 安德森和第二任丈夫對媒體的報導不願置評,英國孕母組織勸告安德森應先嘗試人工受精,萬一失敗再考慮找女兒做孕母。格拉斯哥市一所醫院的精神醫學顧問表示,女兒若擔任母親的代理孕母,孩子出生後將對所有家人造成極為嚴重的心理影響。
案例三:美國著名的代理孕母案件-Baby M William Stern之妻Elizabeth Stern因患有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若有懷孕情事,將可能造成失明、下身痲痺及殘廢等危險。Stern夫妻剛開始考慮領養別人的小孩,但恐領養程序曠日費時,因此最後決定以代理孕母方式生下小孩。 在紐約不孕症中心(Infertility Center of New York,簡稱”ICNY”)的安排下,Mr. Stern、Mary Beth Whitehead(代理孕母)及代理孕母之夫Richard Whitehead 三方簽訂代理孕母契約。合約中規定,透過人工授精使Mrs. Whitehead受孕,在小孩出生之後(使用Mr. Stern的精子及Mrs. Whitehead的卵)交給Mr. Stern,由Mrs. Stern收養,並終止Mrs. Whitehead的親權。為避免涉及金錢收養的法律問題,Mrs. Stern故意不成為契約當事人。Mr. Stern同意支付Mrs. Whitehead一萬美元的費用,在Mr. Stern另外和ICNY簽訂的契約中,Mr. Stern亦同意支付ICNY七千五百美元的費用。在數次人工授精後,Mrs. Whitehead終於懷孕,並且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產下一名女嬰,Whitehead夫婦將她取名為Melissa,後來大家都稱之為”Baby M”。
案例三:美國著名的代理孕母案件-Baby M 雖然依依難捨,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Mrs. Whitehead依約將小孩交給Stern夫婦。當晚,Mrs. Whitehead就陷入低潮,覺得相當痛苦悲傷,不吃不喝,一直想念著小孩。Stern夫婦唯恐Mrs. Whitehead會想不開自殺,於是暫時把小孩還給她。沒想到這一還,他們和Baby M再度相見,已經間隔四月之久。 Whitehead夫婦帶著Baby M逃往佛羅里達州,在旅館等地藏匿。Stern夫婦發現他們人在佛羅里達州,於是向當地法院聲請命令,由警方進入Mrs. Whitehead娘家強行帶走小孩,並將小孩帶回紐澤西州交還給Stern夫婦。在本案中,原告Stern夫婦主張他們擁有小孩最終及永久的監護權,代理孕母契約具強制力,Mrs. Whitehead的親權應被終止,且Mrs. Stern得收養Baby M。被告Mrs. Whitehead則主張代理孕母契約,因該契約違反New Jersey 州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譯為公序良俗)無效,並請求主要監護權,而Mr. Stern只被允許有探視權。
Baby M判決 一審(高等)法院判決代理孕母契約有效,應終止Mrs. Whitehead的親權,將小孩的監護權交由Mr. Stern,並由Mrs. Stern依代理孕母契約之規定收養。Mrs. Whitehead上訴至二審法院。 紐澤西州最高法院認該契約因違反法令及公共政策而無效。 此案Whitehead敗訴,法官Sorkow將Baby M判給了Stern夫婦。 法官把Baby M判給Stern夫婦的原因,不是基於他們與Whitehead所訂的契約,而是因為中產階級的Stern夫婦比勞工階級的Whitehead夫婦能夠提供Baby M更好的「物質、社會、及道德環境」。更有意思的是法官不但把Baby M判給了Stern,還說Mr Stone「不能買屬於自己的東西(He can not purchase what is really his)」(Spallone 1989︰175 引 Arditti 1987)。聽起來好像是︰Baby M既然屬於Stern,他當然沒有理由向Whitehead買她,所以原來約定的一萬美金也該免了。
孩子該屬於誰? 以國外來說,以遺傳(genetic)或以孕育(gestational)做為親生母親的法律定義 ,台灣衛生署傾向以遺傳為親生的依據,清楚定義親生母親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倘若以遺傳母親為親生母親,那麼,生了孩子之後,代理孕母就不可以霸佔不還。至於委託父母也不可以因故不要孩子,否則就是違法遺棄。 嚴格說起來像Whitehead這樣的母親實際上就是生母(生物上提供基因並親自懷孕生產),不能算作「代理孕母」。而我們現在要開放的──精、卵都由委託者提供,而由第三者代替懷孕的,才是真正的代理孕母。
資料來源: 中山醫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蕭宏恩 http://ge.dyu.edu.tw/981philosophers/files/2009/09/A09SurrogateMother.pdf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_site/season/2/1.htm 依利百科 http://wiki.eyny.com/index.php?doc-innerlink-%E4%BB%A3%E7%90%86%E5%AD%95%E6%AF%8D 前言圖檔 http://superbaby52099.110mb.com/baby-name.jpg BabayM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58909&article_category_id=1563&article_id=28528 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4/06.html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608912 國民健康局新聞 http://www.bhp.doh.gov.tw/bhpnet/portal/PressShow.aspx?No=200912250002